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毕业分配【发文字号】宁党办[2004]7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4.12.14【实施日期】2004.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77号2004年12月14日)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团委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1.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大中专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宁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精神,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但是随着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压力逐渐增大。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好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通过多方面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宁党办[2006]3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06.07.04【实施日期】2006.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6]35号2006年7月4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组织考试和招聘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是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区编办负责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和管理。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进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实行人员总

》(
〔 20 1 0 〕 5 1
)
员
。
人 员 总 量 包 括 事 业 编 制 数 和 备 案 人 员 数 事 业 ,
编 制 人 员 按 原 渠 道 管 理 , 备 案 人 员 实 行 备 案 管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人 民 政府
年 2 0 1 9
2 月 1 5 日
自 治 区 党 委 办 公 厅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于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人 员 总 量 管 理
试 点 的 意 见 》 的 通 知
党 办 号 宁
宁 夏 体 育 职 业 学
院 为 试 点 高 校 。
三 、 主 要 内 容
一
(
)
创 新编 制 管理 。
转 变 人 员 编 制 管 理方
式 ,
在试 点 高校 实行 人员 总量管理 。
依 据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高 等 学 校 机 构 编 制 标 准 ( 暂
行 宁 编 发 号 核 定 人 总 量 )
)、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办 公厅关 于 修订
自治区
“ 十三五”
各专项规 划 和市 县
区 (
)
“十三五 ”
规划 纲 要 的通 知》
( 宁政办发
〔 20 1 8 〕
号 9 3
)
精
神 ,
现将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金 融 业发展
“ 十三 五”
规划
( 修 订本 )
》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N 20
1
9 .
o.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宁政办发〔2021〕47 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47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调整自治区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一、成立自治区推进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赵永清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副组长:杨培君自治区副主席马秀珍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卫生健康委主任成员:王小成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吴涛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周万生自治区党委编办主任李郁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李秋玲自治区教育厅厅长田丰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刘守保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晓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任永忠自治区医保局局长赵旭辉银川市市长郝春明永宁县县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李郁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瑞军同志、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阮越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改革推进组、项目实施组(设两个项目工作专班),工作人员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和相关部门单位(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单独发文明确。
二、调整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和山自治区副主席刘可为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范锐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薛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一级巡视员马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滑志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厅长贺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成员:自治区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改革办、网信办、编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乡村振兴局负责同志。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宁党办[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党办[2006]39号2006年7月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逐年下降,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审批机构预审制度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实行限额设置,不得突破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限额。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涉及市、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等事项,必须逐级上报审批,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及程序审批,并及时将审批文件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量超编的县(市、区)凡涉及机构调整或设立的事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收部分县(市、区)机构编制审批权的通知》(宁党办[2004]27号)规定执行。
二、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经中央核定,由自治区下达给区直各部门和各市、县,下达给市、县的由各市、县分配使用,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全区事业编制总量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市、县的事业编制总额经自治区编委审核后报自治区政府批准下达,市、县分配使用,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9•【字号】宁党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08〕68号)各币、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为积极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创新事业编制管理方式,实行事业编制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是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对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的需求,对事业编制实行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编制管理方式,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新机制,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事业编制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定编,分类管理。
科学界定事业编制的不同类型,将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划分编制数和聘用人员控制数,实行不同的编制管理机制。
编制数的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聘用人员控制数的使用实行备案管理,采用劳动合同制的用人模式。
合理配置,促进发展。
通过分类管理,将事业编制更加合理地配置到事业单位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编制的调控作用,更好地促使事业单位保留骨干,畅通出口,有效解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活、人员出口不畅、财政“终身养人”等突出问题,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4.30•【字号】宁党办[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宁党办[2005]38号2005年4月30日)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机构编制管理是党和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改善机关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员超编、混编混岗、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
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序增长、超编配备人员,有利于解决混编混岗甚至冒名顶替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将编制与在编人员一一对应,把编制落实到具体人,加强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宁政办发[2010]186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现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清理核查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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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
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149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4
【实施日期】201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的
通知
(宁政办发〔2017〕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57号)要求,现就在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备案管理”的原则,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机制,实行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联动机制,强化公益属性,落实财政补助改革政策,激发公立医院活力,为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转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