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法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

法律法规解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与解释概述劳动合同法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衡关系。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基本条款以及解释方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为从事工作而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雇员还是公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受到该法律的约束。
二、劳动合同基本条款1. 劳动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强烈建议采取书面形式,以避免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2. 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合同期限。
3. 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协商一致原则确定,并应当支付给劳动者。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计件工资、小时工资等不同形式的报酬方式。
4. 职工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提供条件。
同时,在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职业安全等方面也应该给予足够的保护与关注。
三、劳动合同解释方法1. 文字解释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条件表述有歧义或者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习惯或者中国的特点解释。
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释中,需要重视文字表述的含义和具体背景。
2. 倒推法为了解决劳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明确或争议性条款,可使用倒推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根据当事人行为的结果来确定与之相关的意图,从而得出合同条款的含义与解释。
3. 利益均衡原则在劳动关系中,作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维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衡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倾向于采取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答: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并不是无限适用,劳动合同法也有一定适用范围,那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020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对此条款的规定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及政策法规解读

劳动合同法及政策法规解读一、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法是指导和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它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和谐关系的重要工具。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1.劳动者: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接受管理、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合同制、临时工等各类劳动者;2.用人单位:指按照法定程序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雇佣劳动者的组织和个人;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书面订立,包括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约定。
2.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1.解除事由: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的事由包括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依法解雇、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2.解除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前告知解除事由和解除期限。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解除争议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其他劳动政策法规解读除了劳动合同法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应了解其他相关的劳动政策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和维护劳动者权益。
1.《员工福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的员工福利,如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年终奖金等内容。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和方式,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定途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逐条解析最新劳动合同法

逐条解析最新劳动合同法
最新劳动合同法的解析如下:
1. 法律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活动。
2. 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标准。
3. 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但应当保留证据。
4. 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5.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和劳动者意愿约定。
6. 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因劳动合同约定的到期、用人单位终止,并应当依法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方式合法终止。
7.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解除,应当依法赔偿劳动者。
8. 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应当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9. 劳动合同法律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等。
10. 劳动合同监督: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督,确保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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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读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读(二)本法。
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1.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3.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有哪些热门城市:玉泉区律师和林格尔县律师古冶区律师土默特左旗律师唐山律师开平区律师托克托县律师秦皇岛律师大家对劳动合同应该都不陌生吧,无论是企业带头人,还是普通职工,都需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避免日后的纠纷,同时还能在日后的纠纷中有证据可循。
那么,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吗?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呢?接下来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将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主旨。
这里的平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其含义主要包括:1、劳动者只要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就享有与他人一样平等的就业机会。
这种机会平等,不要求也不能要求当事人通过劳动合同最终取得的结果也是平等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可以依托劳动法的劳动基准规范,对差距过大的合同结果予以矫正,这也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差别之一。
强调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能够促使雇主实现资本增殖,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和劳动生产条件。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解析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我国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关系到不同主体的利益及其保护,因而在立法过程中的争论和博弈在所难免,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应否突破我国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上讨论较多。
笔者认为,《劳动法》是一部综合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目前尚不具备全面修改的条件,站在法律体系构成的位价角度,《劳动合同法》应定位在《劳动法》的特别法或者下位法,坚持其适用范围不能突破《劳动法》规定的观点是有道理的。
但《劳动法》毕竟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初期即1994年制定颁布的,实施13年来,我国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劳动合同立法应基于现实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行制度基础上适度扩展,才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广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并不改变《劳动法》综合性调整劳动关系的地位,《劳动法》调整就业关系、劳动关系、一定范围的失业关系及劳动关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等。
而《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对劳动关系范围的界定上有所突破,当然不可能调整就业关系、失业关系及其他附随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主体层面扩大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对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拓展性的界定;对事实劳动关系给予了必要的保护;在非典型劳动关系方面规范了劳动派遣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及兼职劳动关系,等。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界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①它是不同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有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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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 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 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 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 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 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 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3)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适用《劳动合 同法》。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依法享有劳 动能力的自然人。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 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 (2)具有劳动能力。 (3)是自然人。 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应为中国公民, 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7.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 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私 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通过, 1988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私营企 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 机关备案。”
(二)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条指 出,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 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一)企业 1.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公司 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 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 护,实现安全生产。”
2.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 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修订)并未规定劳动合同问题。
6.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 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 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 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 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 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改)第九条规定: “企业招聘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双方 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期限、报酬和劳保福利待遇等。”《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动部、国 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4年10月7日发布实施)第十条规定:“股份合 作制劳服企业依法自主决定用人形式,通过签订 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者行使国家权力, 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 级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政协等。 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 员法,不适用本《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招用 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 法》。
企业类型、数量(截至2007年6月底,全国 实有企业876.1万户 ) 内资企业327.6万户 其中:国有企业68.2万户 集体企业104.3万户 公司132.7万户 股份合作企业17.9万户 其他企业4.5万户
外商投资企业28万户 其中:外商独资企业17.2万户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548户 中外合资企业9.3万户 中外合作企业1.5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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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 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民间性、社会性、公 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
(四)其他组织
(二)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 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否适用 《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适用《劳 动合同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 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 日国务院发布)第4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 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 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 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 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 以带三、五个学徒。”第21条规定:“个体工商 户按规定请帮手 、带学徒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 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所签合同受国家法 律保护,不得随意违反。”
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 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围包括直接适用和依照执行两类 一、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法》 相比,增加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 日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 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 发放职工工资。”
4.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 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 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日实施) 未规定劳动合同问题。
5.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1月1日实施)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私营企业520.5万户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406.8万户 股份有限公司1762户 独资企业100.2万户 合伙企业13.3万户
个体工商户2621.4万户 从业人员5309万人 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1595.2万户 从业人员3162.7万人 农村个体工商户1026.2万户 从业人员2146.3万人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 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 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 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 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讲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 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 执行。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 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 不断出现,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 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 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 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 度。同时,理论和和实务界对劳务派遣工、非全 日制用工、退休就业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飞行员、职业运动员、实习生、保姆等家政人员 是否应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有热烈的争论和研 究,相关的案例也不时见诸媒体,引起了较大的 社会反响。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修订)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合营企 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 立合同加以规定。”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 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 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 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2000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合 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 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三)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 成的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党派组织、人民群众团 体、文体组织等。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 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 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 (1)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 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