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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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管理、安全施工、高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组织机构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工程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设计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规划设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工作,包括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评审等。

第七条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符合项目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设计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流程第九条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设计编制、设计评审、设计审查、设计校核、设计审批等环节。

第十条项目立项阶段,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需求和资金预算确定项目概念,制定项目计划,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阶段,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评审,确定最终方案。

第十二条设计编制阶段,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过程中应及时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十三条设计评审阶段,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确定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设计审查阶段,监理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工程项目需要,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设计校核阶段,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确保设计合理、准确、完整。

公司规划设计部规章制度

公司规划设计部规章制度

公司规划设计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划设计部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部门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规划设计部是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产品设计和创意设计的部门,部门内设有规划组、产品设计组和创意设计组等相关工作岗位。

第三条公司规划设计部的工作宗旨是服务公司战略目标,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设计方案,创造有创意的设计作品,推动公司发展。

第四条公司规划设计部的工作目标是按时保质地完成公司交办的项目任务,提升产品设计水平,拓展创意设计能力,实现业绩目标。

第五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公司各项事业。

第六条公司规划设计部的领导为部门经理,其下设有副经理及各工作组组长。

领导人员应带头遵守规章制度,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

第七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第八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加强与市场部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开展战略规划工作,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对公司产品进行市场调研分析,提出产品设计方案,协助研发部门完成产品开发。

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积极提出创意设计方案,设计公司品牌形象、广告宣传、展览活动等创意作品。

第十二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对公司现有产品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产品的外观设计和用户体验。

第十三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定期组织设计师参加市场、展会等活动,开拓设计思路,提高创意设计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加强设计团队建设,培养和引进设计人才,提高设计师的创意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十五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对外部设计服务公司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外部设计合作效果和质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公司规划设计部应根据公司的项目需求和时间安排,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和工作进度表。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全文)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保障城市发展与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合用于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从业人员、设计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以人民对夸姣生活的憧憬为出发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注重人文关心,落实城市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积极参预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城市规划设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理享受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设计机构管理第九条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条设计机构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设计质量和项目进度。

第十一条设计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设计过程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设计机构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四章相关管理部门职责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行业从业人员和设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设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影响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的,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吊销注册资格。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字第49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现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工作。

请于今年九月底前将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报我部城市规划司,年底前完成全国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一九九三年完成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评审和发证工作。

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城市规划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下属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城市规划设计业务范围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及分级标准第五条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级:一、甲级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二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电讯、煤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十五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第四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县(市)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城市。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建设以改造旧区与开发新区相结合为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我市城市规划区具本范围是:(一)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一部分(兰唐公路以北7平方公里)共282平方公里;(二)弓长岭区总体规划界定47平方公里;(三)汤河水资源保护区54平方公里,汤河疗养区6平方公里。

其中,白塔区、文圣区、太子河区、宏伟区和兰家镇的一部分为市中心城区。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规划设计室的规章制度

规划设计室的规章制度

规划设计室的规章制度一、宗旨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设计室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作内容1. 设计室的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设计,包括平面设计、网页设计、产品包装设计等。

2. 设计室需根据公司需求,制定设计方案,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设计方案。

3. 设计师需按时完成主管分配的设计任务,并保证设计质量。

4. 设计室保留对于设计方案的最终修改权限,确保产品与公司形象保持一致。

三、管理体制1. 设计室设主任一名,由公司任命,负责设计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设计师需遵守主任的管理要求,服从主任的调度和安排。

3. 设计主任有权对设计师的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4. 设计室的设计师需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司交办的设计任务。

四、工作报告1. 设计师需每日上午九点之前提交当天的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报告。

2. 设计主任会定期对设计师的报告进行查阅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3. 设计师需配合协助设计主任的管理工作,确保设计室的正常运转。

五、加班情况1. 设计师需严格按照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工作,不得擅自加班。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需提前向主任汇报并经批准。

3. 加班期间需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加班浪费时间。

六、保密条款1. 设计师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设计方案和产品信息。

2. 设计师在工作中的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均属于公司的机密资料,不得擅自外传或复制。

3. 违反保密规定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七、纪律要求1. 设计师需遵守公司的纪律要求,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请假。

2. 设计师需保持工作秩序、整洁,不得在工作中造成噪音和干扰。

3. 设计室严禁吸烟、嚼口香糖等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八、奖惩制度1. 公司将根据设计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设立奖金和晋升机制以奖励优秀员工。

2. 对于表现出色的设计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3. 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章制度的设计师,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规划设计部制度范文

规划设计部制度范文

规划设计部制度范文一、制度背景和目的制度背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发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必要的工作。

规划设计部是公司重要的职能部门之一,为了保证规划设计工作的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是有必要的。

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规划设计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提高规划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规划设计部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二、职责和权力1.规划设计部是公司规划设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规划设计相关方案和计划。

2.规划设计部负责对公司各类业务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等。

3.规划设计部负责对公司各类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5.规划设计部负责对外政策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三、组织架构1.部门主管:负责规划设计部的全面工作,对规划设计工作负总责。

2.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和监督。

3.技术支持组:负责技术支持和专业问题解决。

4.信息管理组:负责有关信息的整理、收集和存储。

5.外联协调组:负责与外部单位的沟通和协调。

四、工作流程1.收集并分析项目需求和背景信息。

2.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进行讨论和修改。

3.与项目管理组合作,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4.将项目结果进行整理和汇报,提交给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5.监督和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项目实施策略和方法。

五、岗位职责1.部门主管:负责规划设计部的整体工作安排、人员管理和业绩考核等事项。

2.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和推进,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

3.设计师:负责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相关设计工作。

4.工程师:负责对项目的技术支持和问题解决,协助项目经理处理各类技术难题。

5.信息管理员:负责对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存储,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六、绩效考核1.规划设计部的绩效考核以项目完成情况、质量和效益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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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强化集团项目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设计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防灾抗灾、环境协调”,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范、地方法规矛盾的,应以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为准。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
2.1总体、单位、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外委设计,必须依据《工程委托单》,统一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

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合同签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的修改、完成时限跟踪。

2.2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合同必须附有委托要求,规划设计要求必须包括设计效果、限额及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出图数量、时间要求等。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及前期定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审定。

第三章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管理
3.1所有大型项目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单项工程设计,工程主办部门负责编制《设计委托书》,并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

3.2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工程主办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部门审批。

3.3初步设计图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跟踪及协调相关部门、专业的技术把关工作。

3.4凡能够自行完成的方案设计,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完成,外委的方案设计评审,由工程主办部门根据工程性质组织方案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安全性第一,其合理性、经济性、设计效果应以其具有的商业价值衡量,能为集团创造最大价值的就是好的方案设计。

方案评审确认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

3.5工程主办部门必须及时回复设计单位评审意见,要求设计单位按评审或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送工程主办部门复核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送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3.6设计合同必须要有设计限额及材料、设备选用要求。

材料、设备选用,必须以“安全、合理、经济”为原则,“价廉物美”为标准进行选用,避免材料、设备选用不合理造成浪费损失。

3.7设计单位在提交设计文件时,方案设计必须有工程估算;初步设计必须有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宜有工程预算。

3.8各阶段的设计超出设计限额时,必须经工程主办部门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按集团审批权限核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或实施。

第四章材料、设备选型
4.1集团供应的材料、设备选型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

材料及设备选型原则上必须在APC年度招投标的中标单位及其材料、设备中选用。

任何单位和部门、个人不得推荐材料、设备及厂家。

设计单位不得在施工图纸中标明生产厂家及品牌。

4.2材料、设备选用时,影响装修效果的,原则上必须由工程主办部门和工程委托部门参与审核。

材料选用后,工程主办部门的责任人必须在样板背面签名确认(日期)一式三份,厂商及工程主办部门、APC 各一份,工程主办部门对确认的样品应按档案标准封存。

设备选用后,其技术方案一式二份,工程主办部门、APC各一份,工程主办部门确认的技术方案,应按档案标准收档。

第五章报建图管理
5.1工程主办部门负责自行设计、外委设计报建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图纸跟踪及技术把关、跟踪,提出合理化建议。

报建图报建后,如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按如下程序管理:
5.1.1修改按照对集团利益损失,工程主办部门根据集团核决权限核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5.1.2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报建图及文件,当天送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施工图管理
6.1工程主办部门要求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必须符合施工图的深度要求。

必须在满足规范、法规的前提下,以最经济的方案进行设计。

减少专业矛盾,避免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损失,杜绝设计事故。

6.2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及设计效果和图纸出图质量,是设计质量的主要管理内容。

6.3工程主办部门负责施工图的出图进度跟踪,施工图应确保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加强施工图纸的会审,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相关部门、专业的协调。

第七章设计变更管理
7.1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管理,并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

7.2因设计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要求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工程主办部门批准后作为技术文件实施,在《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中列明变更原因、损失情况及已购材料如何处理等内容,其设计变更损失按设计合同处理。

7.3因集团及相关部门提出认为原设计不合理,认为有必要变更的,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核准后,工程主办部门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7. 4因厂商提出认为原设计不合理(如施工难度大,成本高等),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由工程主办部门研究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7.4.1不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及造价的,属现场签证范畴,由工程主办部门在《工程变更申请》表中直接签任,作为工程技术文件;
7.4.2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不增加造价的,由工程主办部门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7.4.3单项变更损失(含返工),凡需增加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主办部门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核准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工程主办部门方可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7.5工程主办部门在进行设计变更前,应了解现场的材料进场及施工情况。

工程主办部门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争取不变更,尽量少变更,严控大变更。

第八章罚则
8.1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扣发0.5—12个月的工资:
8.1.1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运作的设项目工程,造成集团投资浪费;
8.1.2工程委托部门没有完整、准确表达建设意图、标准、规模等宏观控制指标;
8.1.3工程主办部门没有认真理解项目工程的建设意图,并没有及时与工程委托部门沟通,至使项目建设无法满足建设意图;
8.1.4工程主办部门提交的《设计(可行性研究)委托书》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至使成果文件无法满足建设意图。

8.1.5工程主办部门未对设计文件、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认真把关,出现重大纰漏或报批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颠覆性修改意见;
8.1.6利用设计(可行性研究)委托索贿受贿、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章附则
9.1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9.2 未尽事宣,另行通知。

9.3 本办法拟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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