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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日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落实好市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的《共同推进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走绿色生态发展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两美”浙江决策部署,立足丽水乡村山水禀赋和人文优势,以提升人的文明素养为基础,以提高农民幸福指数为宗旨,以各类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为基点,促进连点成线、连线成面,不断激发“生态、人文、养生、长寿”核心竞争力,探索丽水特色乡村建设转型新路径,打造诗画乡村、梦里故乡。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进一步规范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妥善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与各类示范村创建、历史文化名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等有机融合的问题,积极探索符合乡村发展、保持乡村风貌、实现城乡差异化发展的新模式和新路径,努力实现全市乡村建设“干净、整齐、乡愁、特色、和谐”。

三、试点内容(一)乡村规划方面。

1.开展乡村规划编制试点。

针对村庄规划名目繁多、缺乏有效对接,规划编制缺乏针对性、流于形式、难以落地等问题,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和差异化编制。

户口迁移管理制度

户口迁移管理制度

户口迁移管理制度一、引言户口是国家对于人口的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在现代社会中,人口流动和迁移日益频繁,劳动力、资源、资金等要素都在各地之间流动,而户口作为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迁移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户口迁移的概念及分类户口迁移是指个人由一个行政区划迁移到另一个行政区划,并经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和备案的过程。

户口迁移可以分为迁出户口、迁入户口、异地迁移等不同类型。

1. 迁出户口:指个人由原户籍地迁移至其他地区的过程。

这种户口迁移在中国主要是指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或者城市人口迁移到其他城市或者农村的过程。

2. 迁入户口:指个人由其他地区迁移至本地区的过程。

这种户口迁移在中国主要是指新生儿的户口迁移,或者有户口迁移需求的人员来本地安家立业的过程。

3. 异地迁移:指个人由一个行政区划迁移到另一个行政区划,并经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和备案的过程。

三、户口迁移管理的必要性为什么需要户口迁移管理制度?首先,户口是每个公民生活社会的重要证件之一,与个人的身份、权益密切相关。

在我国,户口与身份证、护照等证件一样都是公民的身份证明,它记录了公民的基本信息和状态,是公民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基本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因此,对户口的管理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变更和迁移。

其次,户口迁移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

户口迁移涉及到人员的迁移、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涉及到各种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也关系到社会秩序和稳定,如果没有合理的管理制度,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资源浪费、社会不公等问题。

最后,户口迁移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户口迁移也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如果没有合理的管理制度,容易导致人员的非法流动和社会治安问题。

四、户口迁移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户口迁移管理制度应该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户口变更过程中的权益不受损害,公平对待每个户口迁移人员。

公示表 - 庆元县政府网

公示表 - 庆元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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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丽水市乡镇机关选任制干部拟录用为公务员人员公示名单
2 3 4 5 6 7 8 9 10 11 叶春辉 松阳县新处乡副乡 长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汉族 1974.02 汉族 1976.10 汉族 1976.07 汉族 1974.02 汉族 1974.10 汉族 1976.08 汉族 1977.05 汉族 1977.11 汉族 1974.04 汉族 1979.09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浙江 松阳 1995.08 1996.10 1997.08 1997.07 1995.08 1994.12 1996.08 1998.12 1998.06 1998.10 2000.05 2002.10 1997.07 2001.03 1999.08 1997.12 2000.06 2001.04 2002.08 2000.11 大学 大学 大学 大学 大学 大学 大学 大学 大学 大学 2004.09 2004.09 2004.09 2004.12 2004.12 2004.12 2004.12 2004.12 2004.12 2004.12 2008年度优 在编在岗 秀,其余称职 2006、2008年 度优秀,其余 在编在岗 称职 2007、2008年 度优秀,其余 在编在岗 称职 称职 在编在岗 松阳县古市镇党委 周志勇 委员、纪委书记、 人大副主席 松阳县樟溪乡党委 汤学君 委员 松阳县玉岩镇党委 廖为伟 委员、纪委书记、 人大副主席 松阳县斋坛乡党委 宋荣丽 委员 松阳县板桥畲族乡 李良厅 党委副书记、人武 部长 松阳县古市镇党委 徐春艳 委员 刘军 何花云 占钧强 松阳县新兴乡副乡 长 松阳县裕溪乡人大 副主席 松阳县裕溪乡党委 委员

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5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5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5日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攻坚推进会暨扶贫结对帮扶团组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就业扶贫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全方位开展底数再排查、情况再核实,确保全市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二)基本原则。

——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健全完善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对完成帮扶家庭及时退出,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分类指导、重点帮扶。

对不同类型零就业家庭按照相应政策纳入不同帮扶范围,对特殊对象进行重点保障,精准解决帮扶对象困难。

——统筹推进、合力保障。

统筹各类政策和资金资源,有效衔接就业帮扶和各种保障制度,对零就业家庭进行全面帮扶。

二、帮扶对象(一)低收入农户零就业家庭。

指本市低收入农户(特困户、低保户、低边户)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一人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或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

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4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城市化的山区村庄作为例外,其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参照《丽水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村庄名单由莲都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既包括申请建房,也包括政府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安排的公寓住宅。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的农业户籍人员;(二)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直系亲属三代曾经拥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的;(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三)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安置住宅的;(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的;(五)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丽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以下统称“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民新建、扩建和改建住房的(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村民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四条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附件1、附件2及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除前款范围外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农用地转用报批、住房用地申请复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民建房等工作。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丽政令(2009)63号2009-09—01《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拥有的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中介组织。

被拆迁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城管执法、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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