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保障客户利益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文书管理2.1 文书的种类和编制(1)律师事务所的文书除按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的书式外,还包括各类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件等。

(2)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按照规范格式编制,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语言简练、条理清晰。

文书的签发人应当对其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2 文书的编号和存档(1)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当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编号,以便后续管理和监督。

编号应当包括起始号码、终止号码和文号等。

(2)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应当按照种类和时间顺序进行归档并存储,以便于查阅和使用。

文书的存档环节应当按照保密、防火、防水、防盗的原则进行管理。

2.3 文书的销毁(1)律师事务所文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业务需要和文件保存期限等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应当由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并由主管领导审批。

(2)销毁前应进行审查和核验,确保无误后按要求进行销毁。

三、档案管理3.1 档案收集(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收集应当遵循规范流程,确保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2)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包括律师、办公室、行政、财务等方面的档案,应当分门别类、归纳整理。

3.2 档案保管(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保密等级分类存放,并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管。

(2)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措施,禁止泄露和遗失,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

3.3 档案利用(1)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利用应当遵循规定流程和审批程序,以保障包括客户隐私在内的信息安全和保密。

(2)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利用应当仅限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业务需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使用。

四、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应当及时提出并报告主管部门。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印章、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印章、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印章、档案管理制度1、本所文书工作由本所案管中心办理。

本所文书包括:业务文书、内部文书,实行全部归档管理。

2、业务文书由案管中心查验审批办手续后,根据办案的需要向承办律师出具,并留存底根备查。

业务文书包括:办理代理事宜的形成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各类所函、调查专用证明、各类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基于委托关系而形成的文书等,以装订成册的办案卷宗为归档形式。

3、内部文书由案管中心主任负责记录、整理和拟稿,经合伙执行人和主任会签后,发文执行。

内部文书包括:合伙(出资)人会议、决议,合伙(出资)人协议、章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本所内部所发的各类通知、决定、会议纪要、情况汇报、总结、内部管理合同、重大活动材料等,年底统一装订成本所年鉴手册备查。

4、本所所有章印统一由案管中心主任负责保管。

本所印章包括:行政章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一枚、发票专用章一枚、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章一枚。

行政公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5、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加盖行政章的,除办案的业务文书加盖由案管中心直接审查批办单外,其他方面的使用,必须经合伙执行人与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并进行登记,由使用人签字。

6、本所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和文书档案,其中业务档案卷宗由承办律师装订成册,案管中心查验合格后归档。

文书档案由案管中心统一收集、整理、装订与归档。

7、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收集、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立卷、归档的准备工作;结案后,整理案件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交案管中心管理人员查验归档。

8、当年结案的卷宗必须当年归档,已结案但未完成归档的,不得年检。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文书和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检索利用,促进办公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文书管理第三条文书的定义包括来文、发文、备忘录、会议纪要、合同、法律文书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文书管理制度,明确文书的分类、编号、归档和销毁等管理规定。

第五条对于来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来文登记制度,及时登记、分发、传阅并进行归档,未被分发或传阅的来文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于发文,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发文登记制度,将发文登记册置于主任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登记发文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备忘录管理制度,律师应按照要求填写和提交备忘录,备忘录应详实、准确,律师事务所应进行存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会议纪要管理制度,律师在参加会议后应及时完成会议纪要并进行存档。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签订、执行、归档等过程规范、准确、合法。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书,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对文书进行编号管理,文书编号应具有唯一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书归档制度,文书归档后应标注所属档案的编号、名称和所属类别等信息。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文书进行审查和归档整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归档目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文书进行销毁,销毁的文书应记录销毁的原因、时间和方式,并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五条档案的定义包括案卷、卷内文件、电子档案等。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目录,对于每个档案目录应填写档案的编号、名称、起止时间、负责人等信息。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文书资料、印章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科学利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律师承办的业务档案,包括案件卷宗、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材料、证据材料等;(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会议记录、财务报表等;(三)律师事务所与外单位往来的信函、合同、协议等;(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程序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规范;(三)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格式进行编制。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一)按照档案的种类、密级和保管期限,实行分类、分密、分级保管;(二)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虫、防霉、防尘等维护工作;(四)确保档案室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第七条档案利用:(一)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二)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应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借阅、转借、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管理责任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律师所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载体档案。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真实性、准确性原则;(三)安全性、保密性原则;(四)规范化、标准化原则;(五)方便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本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各类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等;(二)业务档案:包括律师办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如案件调查材料、会见笔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三)人事档案:包括员工入职、离职、晋升、培训等材料;(四)财务档案:包括财务凭证、报表、审计报告等;(五)其他档案:包括会议记录、通讯录、宣传资料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和档案编号顺序归档;(二)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准确,无破损、污染、丢失;(三)归档文件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要求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四)归档文件应填写档案登记表,注明档案名称、编号、数量、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二)档案室应保持整洁、通风、干燥,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编号、编号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除虫、除霉等工作;(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翻阅、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查询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二)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伪造、损毁档案;(三)档案利用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携带档案外出;(四)档案利用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工作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
1. 目的和范围:
- 说明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该律师事务所所有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2. 负责人和责任:
- 指定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 文书管理:
- 定义各类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规范。

- 规定文书的起草、审核、签署和存档流程。

- 规定文书的备份和保管期限,以及销毁的程序。

4. 档案管理:
- 定义各类档案的种类和分类标准。

- 规定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和检索流程。

- 规定档案的保密措施和访问权限的管理。

- 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的程序。

5. 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管理:
- 规定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的管理流程,包括电子文书的创建、保存和检索,电子档案的转换和存储等。

- 规定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的备份和保护措施。

6. 文书和档案的调阅:
- 规定文书和档案的调阅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等。

7. 纠纷处理:
- 规定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8. 培训和宣贯:
- 为律师和员工提供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培训。

- 定期宣传和推广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意识和执行力度。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模板,实际的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具体设计和制定。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文书和档案管理对于高效运营和提供优质服务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完善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是每个律师事务所必须重视和制定的重要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文书管理制度1.文书的分类和编号为了便于管理和检索,律师事务所应对各类文书进行分类和编号。

常见的文书分类包括案件文书、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每个文书都应根据不同的分类进行编号,以便于快速查找。

2.文书的登记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书登记制度。

每个文书在完成后都应立即登记,并记录文书的基本信息,如文号、文书名称、日期等。

确保文书的登记流程规范化和及时性。

3.文书的备份和存储为了防止文书的丢失或损坏,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书备份和存储制度。

每个文书都应至少备份两份,分别保存在不同的位置或介质中。

同时,需要制定文书存储的周期和方式,如电子存储、实体存储等。

4.文书的保密和权限管理律师事务所处理的文书涉及客户的隐私和敏感信息,因此对文书的保密和权限管理非常重要。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处理文书,并制定相应的权限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级别的文书设置不同的权限。

5.文书的归档和销毁为了保持档案的整洁和有序,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文书的归档和销毁制度。

归档时,应按照时间、案件类型等因素进行分类,文书应妥善保管。

当文书不再具有有效性或超过保存期限时,应根据规定的流程进行销毁。

三、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的组织和分类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组织和分类制度。

档案应根据案件类型、客户信息等因素进行分类,每个档案应有清晰的标识和编号,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2.档案的登记和借阅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登记和借阅制度。

每个档案都应在登记册中进行记录,并记录借阅的目的和时间。

档案的借阅应由授权人员操作,并严格控制借阅权限,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3.档案的保管和存储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适的档案保管和存储设施。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和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文书和档案管理,是指对律师事务所的各类文书和档案进行合理保存、分类整理、定期维护和查询利用的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文书和档案包括文件、资料、函件、备忘录、合同、法律书籍和各类电子文档等。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严格落实文书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文书和档案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文书管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文书管理制度,明确文书的分类、编号、流转、归档等流程。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文书管理中心,负责文书的分发、收集、登记和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客户委托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制作委托书、诉状、答辩书等文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以庭前、庭中和庭后等环节为依据,分类管理各类文书。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规范文书编号,采用统一的编号格式和规定,确保文书编号的唯一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置文书流转表,明确文书的发出、接收和处理等环节。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做好文书归档工作,确保文书的安全存储和容易查找。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文书进行清理和整理,清除无效文书并更新档案目录。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管理中心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应按照案件性质、立案时间、承办律师等进行分类和编号。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应制作案卷封皮,并在上面标注案卷名称、档案编号、立卷人、立卷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目录,将每个档案的目录内容详细列出并编号。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易于查找。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档案应定期进行整理和保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 归档的文件、案卷必须按年度立卷。

本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归卷工作。

1.3 本所各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均有义务保证其经办文件的真实性、系统性、完整性,并在结案后及时交予专职人员归档。

如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其经办的文件材料通过律所负责行政事务的主管律师(下称“行政主管律师”)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1.4 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由下列人员分别负责:
1.4.1 行政主管律师统一负责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
1.4.2 事务所行政管理的文件由行政文秘负责整理与保管;
1.4.3 事务所财务文件由事务所财务主管负责整理与保管;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2.1 凡本所印制发出的公文,一律由行政文秘统一收集管理。

2.2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并交由行政文秘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
3.1 总则
3.1.1 律师业务档案分民商事行政仲裁案件、刑事案件、常年法律顾问三类。

3.1.2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工作由该业务的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相关业务档案整理完成后交由行政文秘保管。

3.1.3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3.2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3.2.1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3.2.2 承办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2.3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3.2.4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3.2.5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按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示排列归档。

3.2.6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3.3 立卷编目和装订
3.3.1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3.3.2 立卷人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3.3.3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3.3.4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3.3.5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3.4 归档
3.4.1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经行政主管律师审阅盖章后移交行政文秘,并办理移交手续。

3.4.2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3.4.3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四、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4.1 查询档案须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附件四)。

借阅档案须如实填写《律师事务所借阅档案审批表》并交行政主管律师审批(附件五)。

4.2 查询案卷时不得离开档案室,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印档案,请在《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内“是否复印”栏中注明,交由行政文秘负责复印。

4.3 对借阅的档案,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及时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4.4 本规定自年月日开始执行。

民事/商事/行政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案卷目录
刑事案件案卷目录
常年法律顾问卷宗目录
附件四:律师事务所查询档案审批表
附件五:律师事务所借阅档案审批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