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招投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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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
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城区管委会、各县直有关部门:今年以来,我县多次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涉及建筑、煤炭、交通、林业、水利等领域,严重影响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城区管委会、各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信访稳定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方针,强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注重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职责,常抓不懈。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灵石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组(见附录)。
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三、部门职责人社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快速处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并对发生的欠薪逃匿、转移资产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在24小时内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同时,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当即立案,快速审理,对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裁决,也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该部分,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并配合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收回施工许可证。
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拒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怎么写啊

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怎么写啊《农民工拖欠工资解决方案》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农民工群体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却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首先,要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向农民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同时,可以组织专门的法律讲座和培训,深入到工地、工厂等农民工集中的场所,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条款,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其次,对用人单位也要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
让企业主明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定义务,拖欠工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通过宣传教育,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
二、完善劳动监察执法机制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除了要求其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
建立举报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确保农民工能够方便快捷地反映问题,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同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防止其受到打击报复。
三、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
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用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开设专门的工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避免资金被挪用或截留。
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主逃逸或企业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时,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解决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六项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六项制度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启了依法治理的新征程,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为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下面就请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
劳有所得,天经地义。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复杂,根治这一问题必须多管齐下。
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条例》的出台,是国家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力举措,也将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起点。
依法规范管理,不发生工资拖欠,既是保障广大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要求,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十四条。
重点在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落实“四个责任”一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责任。
在《条例》中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说明,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
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
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
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六项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个责任六项制度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启了依法治理的新征程,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为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条例》进行宣传解读,下面就请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
劳有所得,天经地义。
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复杂,根治这一问题必须多管齐下。
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条例》的出台,是国家根治欠薪问题的强力举措,也将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新起点。
依法规范管理,不发生工资拖欠,既是保障广大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要求,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十四条。
重点在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落实“四个责任”一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责任。
在《条例》中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说明,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
2024年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范本
2024年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范本保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及措施范本(2024年)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凸显。
然而,由于某些企业存在资金短缺、信用风险、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支付,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及措施,保障民工工资支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方案制定1.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2)完善劳动监察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严厉惩处。
(3)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全国联网的拖欠工资名单,对拖欠工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
2. 推进工资保障基金制度(1)建立工资保障基金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罚款基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2)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确保工资支付问题的及时解决。
(3)政府加大对工资保障基金的资金支持,保证保障基金的健康运行。
3. 加强企业信用管理(1)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对拖欠工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拖欠工资企业信用等级将作为政府采购、融资、招投标等方面的重要指标。
(3)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相关政府项目,限制获得贷款等金融支持。
4. 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1)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资金实力,确保民工工资支付。
(2)引导贫困地区企业转型升级,提高综合竞争力,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3)加强对贫困地区劳动力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就业能力,增加收入来源。
三、措施实施1. 搭建在线投诉平台建立统一的在线投诉平台,方便民工及时举报拖欠工资问题,并实行异地受理、快速响应、及时解决原则。
2.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涉嫌拖欠工资的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3. 健全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管机制,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五、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农民工本人,并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要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六、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需要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八、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九、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及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手段)四:责令支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24条第2款
无法履行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定义务
5
妥善保存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法律后果二:工程项目审批受限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7
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
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29条第1款
法律后果一:没有及时拨付时,进入欠薪预警系统。银行通知总包,总包报告行政部门,纳入预警系统。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第一,经济压力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一些企业面临资金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此外,一些雇主利用农民工无法维权的弱势地位,故意将工资延迟或拖欠。
第二,法律监管不到位也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之一、虽然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雇主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监管。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对拖欠工资现象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拖欠工资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处罚。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加强法律监管。
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明确拖欠工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
加大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打击力度,对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可以采取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招投标等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
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第三,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融资渠道。
同时,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传播,提高企业在社会上的信用度。
第四,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财政支持。
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加大对农民工在岗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支持力度,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五,加强舆论监督。
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宣传,引导公众对拖欠工资行为的舆论关注。
加大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和舆论追踪,推动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行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总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法律监管和财政支持,企业应加强信用建设和工资支付管理,农民工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公众应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够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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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将被限制参与招投标
据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日公布了第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共涉及石家庄佐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14家违法企业和6名违法人员。
相关企业和人员将受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在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仅要受到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在首批“黑名单”上,石家庄佐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缔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来宾市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合江县三江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分别达百万元以上。
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司长陈洪宛表示,针对本次发布的“黑名单”主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对其支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在申请股票发行、债券融资、银行信贷、外汇额度等方面,
各相关部门均会依法依规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卫明表示,住建部正在加快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并不断推进全国建筑工人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今年1至5月份,住建部共查处建筑市政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万余件,清欠金额52.2亿元。
拖欠工资需谨慎,企业需引以为戒,如若被限制招投标岂不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