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空置房收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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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物业空置房,保护房产权益,提高社区环境品质,制定以下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一、空置房登记1. 房主在购房后需在30天内向物业公司登记空置房的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和房主联系方式等。

2. 物业公司将根据登记信息建立空置房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二、空置房管理费1. 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向空置房主收取空置房管理费,费用根据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

2. 空置房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保持小区卫生环境。

三、空置房检查1. 物业公司有权定期对空置房进行检查,以核实房屋使用情况。

2. 空置房检查通知应提前3天进行,并由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明。

四、空置房维护1. 空置房主须保持房屋外观整洁,不得留存垃圾或堆放杂物。

2. 空置房主有义务定期巡视房屋,防止房屋内外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五、空置房投资1. 物业公司将定期组织空置房主开展投资交流活动,提供有关空置房投资的意见和建议。

2. 物业公司将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为空置房主提供相关资讯。

六、空置房利用1. 空置房主有权选择出租或出售空置房屋,但需提前通知物业公司。

2. 空置房出租或出售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包括登记备案等。

七、违规行为处理1. 如发现空置房主未按规定登记空置房信息或未缴纳相应的空置房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采取警示通知、限期整改等措施。

2. 如空置房主违反空置房维护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3. 如空置房主违反空置房利用规定,物业公司有权暂停其利用空置房的权利。

八、附则1. 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空置房屋,房主应遵守并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

2. 物业公司将定期评估空置房管理情况,根据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3. 物业公司将积极与业主协商,提升空置房利用率,增加物业价值。

以上便是物业空置房管理规定,希望通过规定能够加强物业对空置房的管理,保障房主的权益,构建美好的社区环境。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1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2019)2018年10月23日,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全文,该办法是规范本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法律法规,全文共由48条构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经营者协商确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车位租金按《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决定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该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定价合理,居民有权了解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物业服务收费,未经居民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实物服务内容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不得虚高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费、环境清洁费、绿化养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经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相符,不得不当地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15天向居民公示,并征求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报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包括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管理、资金监督、实施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单独设立账户,用于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及时向居民提供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按时足额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使用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居民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监督检查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费项目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

这部分费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组成部分。

汽车停放费则根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对于租用的停车位,租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特约服务、增值服务等费用,这些服务应当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提供和收费。

三、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9是什么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

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即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现在有些人买房之后并没有入住也没有出租导致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理所当然的我们会认为既然房屋无人入住那么应该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吧,那么空置房到底需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呢?让我们来看下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吧。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17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

(具体见附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

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根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2019-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优秀word范文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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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
空置房是房地产市场上的专用名词,严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没有实现销售的房子,通俗地说就是指市场上卖不出去的房子,或者长期积压在公司或个人手中的多套、长期无法变现的空置房产或“债权房”等,其中又以商品房的尾盘为主。

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对xx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 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空置房物业费的相关事宜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根据201x年xx市物价局和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起联合下发的《xx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费按照30%予以减收。

二、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减免空置房屋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必须保证满足以下俩个条件:(满足以下俩个条件的,可到甲方处申请办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相关手续)
1、房屋已经到甲方处正式办理交付使用的相关手续。

2、必须保证房屋交付使用后空置一年以上的。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乙方提出的空置物业减免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2、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房屋是否处于真实空置状态进行监督、确认;
3、甲方负责对乙方申请空置物业减免政策的房屋进行水、电、气计量表的抄表和表数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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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收费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空置房物业
费按70%收取”拟取消
先前,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双方约定”成了关键词,新的办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征求意见稿中,建筑垃圾清运费、空置费等多项费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都将由业主和物业协商定价。

空置房物业费由业主、物业双方约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比较大的变化是,此前的办法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这一条,今后将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
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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