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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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与反思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与反思

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分析与反思随着科技和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全球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公司和个人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本文将结合几个实际案例,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反思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问题。

案例一:某高科技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在这个案例中,一家高科技公司发现其关键技术的专利被另一家竞争对手侵犯。

该公司的研发团队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开发这项技术,因此他们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的思考。

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资产,它可以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财务收益。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案例二:音乐作品的版权侵犯音乐行业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这个案例中,一位著名音乐人发现自己的歌曲被未经许可的个人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他的版权。

这个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个人创作者和艺术家的重要性。

个人创作者和艺术家通常会将他们的心血倾注到自己的作品中,如果他们的作品受到侵权,不仅会损失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其创作热情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创作者权益和推动创作活动的发展至关重要。

案例三:媒体公司的商标侵权在数字化时代,媒体公司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媒体公司发现另一家公司将其标志和商标未经授权地使用于其产品上,且无法与原公司区分。

这种商标侵权对于原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造成了损害。

企业的商标是其业务的重要标识,也是企业在市场上建立品牌的核心。

因此,及时发现并采取行动以保护商标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媒体公司可以确保其商标的独特性和独占性,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反思与建议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和建议。

首先,公司和个人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都是非常宝贵的财产,需要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侵权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重要判例解读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涵盖了各个领域的创新成果和经济价值。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几个重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并解读最高法院的判例,以期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案例一:技术专利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技术的创新企业,通过申请了一项新型技术专利。

不久后,乙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与甲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技术专利,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最高法院支持了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做出了维权判决,保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例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法律典范,鼓励各界对创新成果的尊重和保护。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享有较高声誉的品牌,在市场上有着广泛的知名度。

乙公司为了迅速赢得市场份额,制造了与甲公司商标相似的产品,并进行销售。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商标是企业区分自己产品与其他竞争对手的重要标识,对商标的保护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商标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禁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使用相似商标来误导消费者。

这一判例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拥有一部广受欢迎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将该电影在互联网上进行了盗版传播。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著作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例解读:著作权是文化创作的重要保护对象,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盗版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一项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易事,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其影响。

案例一:《导火索》侵权案在2016年上映的电影《导火索》中,存在一幕与日本动漫《火影忍者》中某个场景过于相似的情节,引发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在该案例中,电影《导火索》的导演和编剧未经授权使用了《火影忍者》的剧情桥段,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这一案例表明,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加强,电影行业应更加注重对于其他作品的尊重和创新,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权纠纷案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引起了全球关注。

双方在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上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设计和技术方面。

这个案例中,双方都在提起专利权利诉讼,并寻求法庭的支持和判决。

该案例暴露出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技术创新者和企业来说,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确保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创新生态的关键。

案例三:魏则西事件魏则西是中国一位因罹患白血病而引起的广泛关注的患者。

在他的治疗过程中,他选择了一种叫做“靶向药物”的新型药物,但因高昂的价格无力支付,最终丧失了宝贵的治疗时机。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药物专利权与利益平衡的重视,也突显了知识产权在医药领域的重要性。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应当在专利权的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使其真正造福于社会。

结论:以上所列案例仅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冰山一角。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与发展的基础,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加强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

在实践中,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创新文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发展。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导语:在如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选取几个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解析,帮助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案例一:苹果诉三星侵犯专利案案例描述:苹果公司对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犯其多项设计和软件专利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停售侵权产品。

解析:此案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智能手机专利权的热议。

苹果公司主张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多项设计和软件专利,通过与已有智能手机的外观相似、系统界面一致等方式损害了苹果的利益和市场份额。

三星公司则辩称其产品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权,且苹果的专利并未被授予保护范围。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专利,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并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

结论:此案表明知识产权在科技领域的保护必不可少,对于侵权方将产生巨额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同时,也提醒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案例二:华硕公司诉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描述:华硕公司指控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中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其他厂商的发展和竞争。

解析:在操作系统领域,微软公司具有垄断性市场地位。

华硕公司主要指控微软公司在授权操作系统使用上设定了过高的许可费用,限制了其他厂商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微软公司则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商业经营,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法院最终在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公平竞争等因素后,判决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不当行为。

结论:此案表明即使在强势市场主导地位下,企业也不能滥用其支配地位,应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小红书平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例描述:小红书作为一个社交电商平台,因为用户上传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和信息,涉嫌侵犯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解析:小红书作为社交电商平台,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内容并不会经过实时审核,导致了一些侵权产品被上传和宣传。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成果起到了关键的保护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某知名科技公司 A 与竞争对手 B 的专利纠纷A 公司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出一项具有创新性的技术,并成功申请了专利。

然而,B 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该专利相似的技术,推出了类似的产品,从而在市场上与 A 公司形成了竞争。

A 公司发现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将 B 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 B 公司的技术是否构成对A 公司专利的侵权。

专利侵权的判定通常需要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比对。

法院会考虑技术特征的相同或等同性,如果 B 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包含了 A 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些差异是等同的,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法院最终认定 B 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B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 A 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在研发和推出新产品时,必须重视对他人专利的尊重,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例_____公司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其拥有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成为了消费者识别其产品的重要标志。

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家新成立的_____公司,其使用了与前者非常相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是同一家公司的产品。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消费者因为相似的商标而产生了混淆,那么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在这个案例中,原公司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消费者的反馈、市场调查数据等,以证明新公司的商标使用造成了混淆。

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新成立的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并对原公司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利益,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进行分析,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危害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之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这场纠纷涉及到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以及技术专利等多个方面。

苹果指控三星的多款智能手机抄袭了 iPhone 的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侵犯了其多项专利。

三星则辩称自己的产品是独立研发的,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长时间的法律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向苹果支付巨额赔偿。

这一案例不仅凸显了专利保护在科技领域的重要性,也反映出了企业在竞争中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等方面的创新同样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对于科技企业来说,不断进行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是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同时,也警示其他企业在研发和设计产品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知名作家作品被抄袭一位知名作家的畅销小说被另一位作者抄袭,情节、人物设定甚至部分语句都极为相似。

原作者发现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抄袭者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原作者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对于文学创作领域来说,抄袭行为严重破坏了创作环境,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

这也提醒了广大作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同时,读者也应该支持正版作品,抵制抄袭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作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某品牌商标被仿冒某知名品牌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消费者基础。

然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仿冒该品牌的商标,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种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对原品牌的形象和市场份额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原品牌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介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个科技公司的研发中心,一名员工设计了一种新型方式配件并申请了专利。

该配件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创新的功能,很快受到市场的欢迎。

不久后,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他们专利配件相似的产品,明显是侵权行为。

该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对公司的创新动力和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起诉侵权者来维护其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个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商标广告语“让世界更美好”被认为是其独特的品牌标识。

不久前,另一家公司在其产品的广告上使用了类似的标语,明显是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该案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使品牌的形象受损,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混淆和误认。

该品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版权侵权案某个作家出版了一本畅销的小说,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盈利,不久前,他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免费传播了他的小说的电子版,严重侵犯了他的版权。

该案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不仅让作家的劳动成果无偿传播,还使他失去了销售图书的收入。

该作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影响与解决办法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寻找解决办法。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快速有效的维权途径,为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利益。

,知识产权案例的发生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才能为创新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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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课程名称:知识产权论文题目: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案例分析学生班级;学生姓名:任课教师:学位类别:工程硕士评分标准及分值选题与参阅资料(分值)论文内容(分值)论文表述(分值)创新性(分值)评分论文评语:总评分评阅教师: 评阅时间年月日注:此表为每个学生的论文封面,请任课教师填写分项分值“飞人”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经过一年的等待,2013 年4 月27 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美国篮球巨星“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姓名权纠纷案在上海二中院开庭。

庭审中,原告方表示,被告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 号,这样的攀附行为是对乔丹姓名权的侵犯,要求乔丹体育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方则表示,Michael Jordan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且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双方虽表现出调解意愿,但围绕“乔丹”二字的去留分歧仍巨大。

法庭未当庭宣判。

从去年年初,在“乔丹体育”上市前夕,“飞人乔丹”一纸诉状令其上市止步至今,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纠纷战相信很快就要落下帷幕,但是其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仍令人回味、深思。

下文将围绕本案出现的六大争议焦点及其法理分析展开。

二、相关法律条文及法理分析(一)乔丹的姓名权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被告称: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而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称: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

我认为,乔丹的姓名权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从该法能够推导出,外国人的人格权如果在中国被侵害,可以适用于该规定,向中国的法院起诉。

其次,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

再者,国外的商业形象权尚未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否认姓名权,尤其是名人的姓名权具有民事财产权益,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根据体系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的体系一致,如果按照被告的逻辑推理,即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同理可得其生命权和健康同样得不到我国法律的保护,这无疑是荒谬和不合理的。

(二)乔丹是否与Michael Jordan 构成对应关系被告称: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 之间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光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4600 多名中国公民叫“乔丹”,“乔丹”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

原告称:一份调查报告显示,85%的受访者对“乔丹”的第一反应就是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

中国叫姚明、李宁也很多,但不能据此认为,体育明星姚明和李宁的姓名权不应受保护。

我认为,“乔丹”与Michael Jordan 本人必须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根本无需作为Michael Jordan 姓名权被侵害的要件。

重名是一个普遍现象,正如被告主张的:光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4600 多名中国公民叫“乔丹”。

因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苛求唯一的对应性作为对姓名权给予保护的前提,将使得侵害姓名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救济。

再次,从以往判例看,如易建联与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法院判定后者侵害了前者的姓名权,也未提出所保护姓名权必须与讼争商标具有唯一对应的要求。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判断姓名权人一方是否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质损害才是我们判断是否侵害姓名权的关键点和出发点。

本案中,乔丹体育产品涉及的领域和Michael Jordan 涉及的领域同为体育尤其是篮球领域,后者早在二十世纪末就在中国声名卓著。

由此,一般消费者在“乔丹”与Michael Jordan 之间完全具有合理的联想。

因此,只要一般消费者可以在“乔丹”与Michael Jordan 之间产生合理的联想,即可认定“乔丹”构成侵害姓名权。

这也是为什么在网络舆论上,大量学者认为,认定侵不侵权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消费者。

(三)合法商标“乔丹体育”能否作为不侵权依据被告称:“乔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予以注册,我们是在合法的框架内使用。

原告称:姓名权是基本人权之一,考虑问题时要予以优先考虑。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就算该注册商标是合法取得,都应要求优先保护在先权利。

但是,对于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其客体的取得简单、随意,是自由择定的结果,与所标示的人的自然状况并无直接联系,权利的行使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因此,使用他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是否会发生权利冲突,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可能导致姓名权滥用。

因此,本案中,合法商标“乔丹”不能作为不侵权的依据。

但是,使用“乔丹”作为商标是否一定与姓名权发生冲突,关键是看商标权的获得或行使是否影响或妨害名人“乔丹”姓名权的行使,重点考量是否侵犯名人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不良后果。

本案中的不良后果主要体现为对姓名权利人的精神造成损害以及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四)乔丹诉“乔丹体育”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称:乔丹体育商标注册已经10 多年,Michael Jordan 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原告称:诉讼时效应该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

乔丹先生本人是去年起诉前才知道自己“被代言”,并不过时。

而且,国内法学界的共识是,姓名权受侵害,并不受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该立法意图在于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

如果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可以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无论该商标当时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果有多大,相关商标权人都随时可能被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那么相关商标权人发扬其商标的后劲必然不足,商标权设立的意义将名存实亡。

因此,有必要为此种在先权利规定期限,这也我国的商标立法理念相符。

因此,本案中Michael Jordan 以其姓名权(在先权利)受到损害提起诉讼,其诉请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侵犯其姓名权之日起算两年内。

本案争议的对象是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登记公告之日,即可推定认为Michael Jordan应当知道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

另外,美国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相关商标提出过异议,也可合理的推定Michael Jordan 应当知道乔丹体育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实。

但Michael Jordan 直到2012年才提出相关诉讼显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五)若存在侵权,中国“乔丹”还能否使用乔丹商标原告称:“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在先权利),被告不应再使用该商标“乔丹”。

被告称:“乔丹体育”方则表示将继续使用原有“乔丹”商标。

根据《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 条: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

该司法解释出台有其深刻的现实背景,过去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巧取豪夺,而法院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已注册商标,从而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困难。

该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人发扬自己商标的积极性,从更高的层面把握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乔丹”商标已经注册使用十多年,并且在2005 和2009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称号。

随着国外体育品牌强势推进驻扎国内市场,我国本土的体育用品企业发展举步维艰,乔丹体育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成为一家具有相当实力的大品牌体育用品公司,并已宣布上市计划。

而此时,如果法院判定撤销或停止该企业使用其商标,无疑是给企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经营的商标判了死刑。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因此,原告的主张有法可依。

(六)侵犯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应如何计算原告要求乔丹体育需支付赔偿损失114 万余元。

被告称:我们没有侵害被告的姓名权,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因此基于侵害姓名权的赔偿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但是本案中,Michael Jordan 实际想要主张的显然并不是人格权意义上的姓名权,因为Michael Jordan 因此受到了精神损害明显证明不足,如果仅仅要求人格权意义上的赔偿,也不可能提出高达114 万的赔偿。

原告主张的是国外法律中所指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权或公开权,虽然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保护这一权利,但该权利被法定化已是一种立法趋势,只是目前立法大环境都不够成熟。

笔者建议,在涉及到相关案件时,法院在案件调解中借鉴该制度,以期为被侵权人争取到最合理的赔偿费用。

三、预测商标权和姓名权的冲突的背后是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相对平衡是诉讼所要追求的结果。

解决冲突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最大化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不得不考虑其社会效果,因为法律的适用最大意义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引导社会走出在商标注册中的诚信危机。

就本案来说,调解将是最完美的结局,中国“乔丹体育”侵权的事实已是板上钉钉,但是考虑到社会效果和品牌的社会效益,让“乔丹体育”停用其商标应该是不合理的,最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如此,法院可借鉴国外法律中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权或公开权,责令被告支付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四、案件的后续影响及我们对其的反思本案无疑向我国的商标申请人敲响了警钟。

在商标注册的商业游戏中,企业必须坚持其根本的商业道德,妄想“傍名牌”走捷径,最终将走上一条不归路。

无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乔丹体育的做法或多多少伤害了其消费者的心,这种不诚信的做法不仅让企业失去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信任和尊敬,最严肃的是,使企业陷入无尽繁杂的诉讼纠纷之中,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乔丹体育上市被延就是最好的例证。

目前乔丹体育持有的“乔丹”商标合法有效,是否构成对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权,这需要法院根据事实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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