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3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导论: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三篇法的制定第十一章法的制定转自环球网校(一)1、所谓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此处所讲立法一般指广义的立法。
立法活动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
其次,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
第三,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它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第五,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
就是说,立法是导致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者变更的结果的活动,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
不产生国家意志或者不改变法的内容,就不能称之为立法活动。
3、立法的形式和分类第一,按照立法的主体即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①根据政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君主立法或者专制立法和议会立法或者民主立法。
②根据立法机关的组成不同,可以分为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③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④根据立法机关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第二,根据立法主体行为的特征不同,可以分为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
创制是具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作和规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社会上存在的某些习惯承认和许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修改,又叫修正、修订,是国家立法机关对于原先国家机关颁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变更,包括删除原有内容和补充新的内容。
废止,又叫废除,是指国家机关终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动。
废止的形式有: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此外,还可以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分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立宪活动;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不同,分为实体法立法和程序法立法;根据所立之法的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般法立法和特殊法立法等。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五章资本主义法法国拿破仑主持的法典编纂工作标志着19世纪欧洲大陆广泛的立法活动的开始。
当时法国制定了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部法典,它们对以后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法国民法典》。
它以精确的法律术语和详尽的法律条文规定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三个基本原则是:1、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2、合同自由;3、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等。
法国《人权宣言》包括如下一些原则:1、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
2、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3、法律和自由是不可分的。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4、罪刑法定和法律不溯及既往,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5、无罪推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进入20世纪后,他们又主张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因此,以个人权利为主的法律精神就改为以社会利益为主,即法律社会化的精神。
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在二战后的半个世纪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主要有:1、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2、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涌现。
3、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
4、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通过了若干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5、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
6、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出现像欧盟法那样的超国家组织的法律。
7、美国法律在西方国家中取得了“理智上的领导地位”。
8、在法学上强调法律的“全球化”等等。
(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著作中一般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可分为民法法系(在我国通常称为“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在我国通常称为“英美法系”)、以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八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一)1、政治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就政治的基本含义和实质来说,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关系,各阶级之间的斗争,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第二,就政治的内容来说,政治包括处理本阶级内部关系、友好阶级之间的团结合作关系以及其他种种社会关系。
政治还包括民族之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这些关系也都同阶级关系有不同程度的联系。
第三,就政治对社会的作用来说,政治有进步与反动之分。
第四,就政治的主体来说,政治有掌握政权阶级的政治与其他阶级的政治的区分。
第五,几政治的中心问题来说,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简而言之,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在我国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我国最主要的政治。
2、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以及它对于法的主导地位,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①政治关系的基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后的重要根据,特别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往往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②政治可以为法的发展提供条件和环境。
③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内容。
④政治的发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发展变化,导致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导致法的贯彻实施方面的或兴或废。
3、法、法治与政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于:①政治的内容比法、法治的内容丰富,不仅反映在法、法治上,也反映在政策方针等方面。
政治的外延是大于法的。
②法、法治反映政治,但并不是每一具体的法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或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
③法在反映政治内容时是一种政治措施,但它不是一般政治措施,而是有特殊强制力的政治措施。
4、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维护安定团结。
(二)1、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七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以及与其相伴随的阶级分化,才产生了首先和主要反映一定阶级意志的法。
第二,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
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并进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会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它的意志通过法表现出来,使其统治地位合法化,维护对其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
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调整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几乎总是被一定的经济内容所决定。
第四,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五,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种发展变化必然要反映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上来,要求法与之相适应并为其服务,否则就不能达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目的。
(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法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积极的作用:第一,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使经济基础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惩治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进行破坏的行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另一方面,用法来确认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制约本阶级内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自己经济基础的任性行为,使经济基础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因人事的变迁而中断或变动。
第三,法有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或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
一切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都具有反作用,但法的反作用同上层建筑中其他部分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作用于经济基础的。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十四章法的实施(一)1、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饿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3、法的遵守的意义转自环球网校①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4、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5、法的执行的特点①法的执行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③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④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6、法的执行主要原则①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②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7、依法行政之所以是一条基本的执法原则,是因为:首先,行政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其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8、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9、法的适用的特点①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②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④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法理学自考名词解释

法哲学
注重用哲学方式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
6
理论学说
迄今法理学领域所研究和阐பைடு நூலகம்、以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或系统化的专门学问形式所表现的内容。
7
流派思潮
迄今法理学领域所产生和存在的,有源流关系的,对法理学发展或进退形成一定影响的学术流派和学术思想倾向。
8
人物作品
历来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过系相当影响的学术人物和学术著作。
1
法学
研究法、法的现象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事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2
法学体系
不同的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
3
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主体在研究过程中,所采用的特定行动方式和思维方式,是获取一定研究成果所需通过的门径或所须运用的手段。
4
法理学
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
9
法
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行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10
社会规范
调整社会生活中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规范,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既有社会性也有个性。
11
法的现象
法的外部表现和外部联系,可以直接感知或触摸的,可以凭经验和直观的方式认识。
12
法的本质
法这个事物的内部联系或内在规定性,它决定法的根本指向,比较深刻和稳定,难以直接感知,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
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
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
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
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职责、职权)的法律;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
成文法和习惯法:根据法所创制和表达的形式不同。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的,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习惯法是指国家虽认可其有法的效力,但未以文字符号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
法律编纂: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和修改,创制新的规范,修改不适合的规范,废除过时的规范,从而编制成内容和谐一致,体例完整合理的系统化的新法律或者法典。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汇编成册的活动,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形式。
法律清理: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范围的规范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授权法:指立法机关把自己某项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在授权范围内立法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同意整体。
也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而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
第十四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法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即包括司法。
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因此也称为“司法”。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法律实效: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过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力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⑴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⑵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⑶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