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资质承揽范围
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道路设计资质承揽范围

道路设计资质承揽范围
一、道路规划设计
1. 道路工程勘察设计
2. 道路改扩建及立交规划设计
3. 长隧道及特大桥梁工程设计
4. 城市道路市政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结构设计
5. 农村公路、林区道路及高山道路等道路规划设计
二、市政工程
1. 市政勘察设计
2. 水排水工程设计
3. 雨水利用、绿化照明及亮化工程设计
4. 城市排水、供水、供气、供电、燃气、热力、供热、通风空调工程设计
5. 垃圾污水处理、焚烧发电工程设计
三、环境工程
1. 污染调查评估与治理工程设计
2. 环境恢复与生态城市建设工程设计
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等
四、结构工程
1. 桥梁、隧道、地铁、轻轨站、机场航站楼、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厂房等工程设计
2. 钢结构、混凝土结构、建筑幕墙设计
五、勘察工程
1. 工程地质勘察、地下水勘察
2. 环境地质勘察、水土保持勘察、地形测量勘察
3. 地理信息系统、勘察劳务的技术开发与咨询
六、其他专业承揽工程
1. 经济、财务、管理顾问
2. 工程造价、项目管理
3. 建筑装饰、热水、暖通工程设计
4. 海外投资与建设项目咨询服务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资质承揽范围(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资质等级及承包工程范围(摘录)(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及承担任务范围: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专业类资质等级等能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级别勘察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三)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2),承担工程勘察业力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3),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附表1工程勘察甲级工程项目划分表附表2工程勘察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附表3工程勘察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承担任务范围: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4,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一)、甲级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绕不受限制。
(二)、乙级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承揽范围)

原创不容易,【关注】店铺,不迷路!《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在2014年和2016年的变化7月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16版征求意见稿,之前已于2014年9月发布,但之后未正式发布。
与2014版相比,该版有一些新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提高了综合资质要求,大大降低了合伙企业的资质门槛。
(1)取消40%的专业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4版征求意见稿发布时给出了修订说明:由于原标准存在标准划分过多、细化、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工程项目规模划分与实际建设不一致、部分行业资质标准不反映行业特点等问题,亟待修订。
修订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信用体系的作用,使资质管理和信用体系有机结合。
因此建议在资质升级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是精简了行业和专业资格的数量,提高了特殊资格标准。
取消或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工程属性的专业资质和少数企业,以达到降低三分之一以上专业资质的目的。
与2007年版相比,2014年版修订后取消了21个行业原有155项职业资格的40%,解决了原有标准资格划分过于细化的问题。
关于注册人数不足的问题,建议不要加剧注册人员的市场需求矛盾,部分专业以高级职称代替注册要求。
分析了改版后没有上映,一是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原因。
当时,二是"s各方面的政策变化太快,出台后不想马上修改,因为缺乏远见。
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1月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之后又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意见》等的意见和公文。
并通过后续文件不断补充或调整,遭遇尴尬。
(2)提高综合资质门槛《征求意见稿》2016版和2014版最大的变化就是提高了综合资质的门槛。
申请企业近三年年均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收入由“不低于1万元”增加到“不低于1万元”,数量上翻了一番。
但在现实中,这个指标提升意义并不大,因为综合资质最难的条件之一应该是“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五年内两次跻身全国勘察设计企业50强”,50强企业基本营业收入几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其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被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并且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XXX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同时,也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承包范围

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承包范围一、引言水利勘察设计是指对水利工程进行勘察和设计的专业技术活动。
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是指具备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定条件和资格。
本文将介绍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承包范围。
二、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水利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其中甲级资质最高,丙级资质最低。
三、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承包范围1. 甲级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承包范围:甲级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持有人可承担大型水利工程的全过程勘察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水库、水电站、引黄工程、引江工程等大型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2) 河道治理、泵站工程、港口码头等水利设施的勘察设计;(3) 水土保持工程、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4) 土石坝、混凝土坝、挡水坝等各类坝型的勘察设计;(5) 水资源调查与评价、水资源规划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2. 乙级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承包范围:乙级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持有人可承担中型水利工程的全过程勘察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中型水库、中型水电站、中型引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2) 河道疏浚、堤防加固、泵站改造等水利设施的勘察设计;(3)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工程、排灌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4) 小型土石坝、小型混凝土坝、小型挡水坝等各类坝型的勘察设计;(5)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方案设计等相关工作。
3. 丙级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承包范围:丙级水利勘察设计资质持有人可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小型引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2) 河道清淤、堤防修复、泵站维护等水利设施的勘察设计;(3) 农田小型灌溉工程、排水沟设计等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4) 小型土石坝、小型混凝土坝、小型挡水坝等各类坝型的勘察设计;(5) 水资源调查与初步评价、水资源利用方案初步设计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勘察设计资质的重要性水利工程涉及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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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资质
等级及承包工程范围(摘录)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及承担任务范围:
工程勘察单位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
专业类资质等级等能分为甲、乙、丙三级。
各级别勘察单位承担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类工程勘察单位
承担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专业类甲级工程勘察单位
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三)专业类乙级工程勘察单位
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2),承担工程勘察业力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单位
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工程(勘察小型工程项目见附表3),承担工程勘察业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工程勘察甲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工程勘察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工程勘察丙级工程项目划分表
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4,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绕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附表4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三、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及允许承担的业务范围:
市政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分甲、乙、丙三级。
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
承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二)乙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
承担中、小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见附表5),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三)丙级市政工程设计单位
承担小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任务(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见附表5)。
承担工程设计任务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范围内。
具有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相应的咨询业务,除特殊规定外,还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
附表5
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四、注册建筑师、工程师执业范围:
注:
1、检查办法:查对设计文件上的执业印章注册号和单位证书编号是否吻合,项目等级与单位资质等级、注册师级别是否吻合。
2、自2000年3月1日起,未标明有效期的印章一律作废。
3、自2000年1月1日起过渡期代审、代签、合作设计签字制度一律废止,设计文件必须由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师签字盖章。
五(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与承包工程范围(1995年建设部令第48号标准):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一、二、三、四级。
承包工程范围:
(一)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二)二级企业
可承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三)三级企业
可承担16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5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四)四级企业
可承担8层以下、18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3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注: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等安装工程;不含工业的设备、管道、线路、仪器、仪表的安装。
]
五(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及承包工程范围
(2001年建设部令第87号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aq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房屋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
(二)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
(三)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工程类别见附表6
工程类别及等级
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营业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暂定资格。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承担业务范围如下:(一)甲级:可承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暂定资格:只能承担工程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按照企业条件分一、二、三、四级。
各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范围如下: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