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可编辑版】
精编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辅导服务,帮助 纳税人了解税收法规和政策。
通过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促进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
涉税审批制度
涉税审批是涉税服务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
涉税审批的事项包括:减免税申请、退库申请、抵扣 税款申请等。
税收管理员的职责与权利
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服务
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 额缴纳税款
宣传、贯彻税法
核定纳税定额
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和检 查
02
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设置及职责
01
02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中负责分 户纳税人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 工作的人员。
岗位设置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分工合 理、便于考核的原则。
2023
《精编税收管理员制度》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总则 • 岗位责任制度 • 涉税服务制度 • 税收执法责任制度 • 内部监督制度 • 附则与附件
01
制度总则
目的与意义
01
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权利和行为
02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03
适用范围与对象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 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中介机构人员
03
税收管理员应当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管理纳税人日常纳税事项;负责税款 催报催缴;提供纳税咨询辅导;开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收宣传、纳税 辅导等工作;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源 调查、纳税评估和纳税辅导等工作。
岗位轮换制度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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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轮换是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 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工作岗位的 一种制度。
税管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管员日常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税收工作的税管员。
第三条税管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
第二章仪容仪表第四条税管员应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保持仪表端庄大方,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物。
第五条税管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税管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领导请假。
第七条税管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玩游戏、看电影等。
第八条税管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业务学习与培训第九条税管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掌握税收政策法规。
第十条税管员应主动了解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及时向纳税人宣传解释。
第五章纳税服务第十一条税管员应热情接待纳税人,耐心解答纳税人的疑问,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税管员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退税等业务,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税管员应协助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及时处理纳税人的诉求,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第六章资料管理第十四条税管员应妥善保管工作资料,不得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和纳税人隐私。
第十五条税管员应定期对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完整、准确。
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对表现优秀的税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税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税管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税管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各税管员应严格遵守,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要求

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二、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加强纳税人的户籍管理,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
三、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四、对纳税人各种核定事项、认定事项、减免缓抵退税申请和税收政策方面事项进行初审并调查核实真实性,规范使用相关税务文书,按规程对需送达的文书进行送达;对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和条件发生改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相应资格、权限的,应负责向政策管理部门相关岗位提供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有关证据资料。
五、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六、对分管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工作的实施。
七、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事宜进行调查核实。
八、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九、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实施时严格按照纳税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开展。
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为稽查部门选案提供案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十、加强税源监控,对分管纳税人税源进行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并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对策。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收工作人员,按照税收管理员进行管户责任制度建设开展工作。
第三条主要职责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根据具体的必须分工范围和管户情况确定工作重点。
个体工商户办事机构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巡查巡管,严防漏征漏管;加强税额核定管控,公平个体税负。
企业税收管理员职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精细化管理,使企业纳税申报趋于真实世界,征收率不断提高,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在履行税源管理管理职责时,依法兼具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是具有税款征收权、减免缓营业税决定权和涉税处罚决定权。
特殊情况,如较大型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相关服务相结合、属地风险预警行政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调戏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七条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其他工作需要、税源实际状况和税务人员素质及能力,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队伍。
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一定财会拥有知识、熟悉税收业务、重新认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税收职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超越要达到50%以上,并实行定期轮换制,税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九条日常管理是指税收管理员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沙托萨兰县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职能的统称,包括税务注册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额核定调查、催报催缴、多元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和税控装置的推广与管理,税务资格认定调查、税务行政审批检查的调查以及为履行管理职能所进行的日常事项等。
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收管理员制度•相关推荐税收管理员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税收管理员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工作基础,明确管理职责,防止“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现象,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分片(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基本职责是按片(类)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
包括对纳税户的案头管理和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和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三条按照“贴近管理、贴近服务”的要求,依据现有的人员和机构配置,税收管理实行分片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总体上企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以及各类纳税人的分属行业实行分类管理,个体户按相应的街道乡镇实行分片管理。
每一纳税户的税收管理责任均有具体的税收管理员,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户,谁管理谁负责。
第四条根据税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纳税户分片(类)管理原则,税收管理岗位分为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管理员、个体管理员。
第五条责任区管理范围大小或者户数多少要与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第六条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一)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三)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四)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五)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六)开展纳税评估及其税务约谈;(七)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八)协助进行发票管理;(九)其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一)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辖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各项登记事项,加强登记环节的管理。
税收征管工作规程重点内容(税管员)

第一章管理服务第一节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验换证管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重新税务登记等(扣缴义务人登记、税库银协议)。
二、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三、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1)企业基本情况表;(2)生产装臵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四、设立登记实地调查税收管理员岗通过“税收管理员信息系统-待办事宜”接收调查任务,并根据综合管理岗转来的核查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查税务登记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税种登记是否准确,纳税人信息补录情况,填写《调查核实通用工作底稿》,如有需要可填写《税务约谈笔录》。
调查结束后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传递至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收管理员岗在进行设立登记初始调查时,可对涉及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认定、税种登记、核定、减免税、筹建期管理等事项进行合并调查。
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适用于:(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外出经营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六、无证照户管理:应领取未领取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七、停业登记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份税纳人应提供资料(1)《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统一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136页)ags

• (3)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传媒;
(五)纳税服务与办税公开
• (4)政府公报、税务公示;新闻发布会、
通报会;税收征收、管理、检查以及实施 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咨询、辅导 等形式形式。
(六)纳税服务与规范执法
•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 不得指
定税务代理, 不得刁难纳税人, 不得滥用职 权。
(四)纳税服务是提高税收征管质 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
• 纳税服务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 纳税服务有利于引导纳税遵从; • 纳税服务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规范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 促进税务机
关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
• (二)有利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促进全国纳税服
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 8.香港税务局成立专门的税务咨询中心, 负
责电话查询和柜台查询, 还设立有咨询服务 站。工作人员约占香港税务人员总数的2% 左右。
(四)纳税服务是提高税收征管质 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
• “投入产出、博奕论、信息不对称”等理
论认为,纳税服务是有效解决税收征纳双 方信息不对称的唯一途径。纳税服务本身 就是一种质量和效率:
(五)纳税服务与办税公开
• (9)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
目;
• (10)税务行政收费标准; • (1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 • (1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
况等。
(五)纳税服务与办税公开
• 3.注意与“八公开”的联系与区别: • (1)“八公开”:办税公开的代言词。 • (2)“八公开”内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
一、纳税服务概念及相关解释
• 广义的纳税服务:广义的纳税服务, 涵盖坚
税管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税管员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税收工作的税管员。
三、岗位职责1. 负责税收政策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2. 负责税务登记、申报、缴纳、退税、减免税等税收业务办理;3. 负责税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上报;4. 负责税收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告;5. 负责处理税收投诉、举报、咨询等事宜;6. 负责税收工作的调研、培训和指导;7.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行政;2. 严格执行税收工作制度,确保税收工作顺利进行;3. 保守国家秘密和纳税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4. 严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履行职责;5. 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积极参加各项税收工作。
五、工作要求1. 税管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 接待纳税人时,应热情、礼貌、耐心,不得推诿、刁难;4. 处理税收业务时,应严谨、细致,确保准确无误;5. 收集、整理、归档税收资料,确保完整、规范、安全;6. 定期对税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7. 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考勤与考核1. 税管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按实际出勤情况计算工资;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3. 对考核不合格的税管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或处理。
七、奖惩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税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不端正、造成不良影响的税管员,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规范税管员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税收工作顺利进行。
税管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为我国税收事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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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根据具体的分工范围和管户情况确定工作重点。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巡查巡管,严防漏征漏管;加强税额核定管理,公平个体税负。
企业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精细化管理,使企业纳税申报趋于真实,征收率不断提高,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时,依法具有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具有税款征收权、减免缓退税决定权和涉税处罚决定权。
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五条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七条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税源实际状况和税务人员素质及能力,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队伍。
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税收管理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并实行定期轮换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九条日常管理是指税收管理员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职能的统称,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额核定调查、催报催缴、多元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和税控装置的推广与管理,税务资格认定调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以及为履行管理职能所进行的日常检查等。
第十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下户,依法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事项的管理,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基础信息,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的管理,督促纳税人落实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制度等规定。
第十三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票种核定进行调查,对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领购量等提出建议。
加强对纳税人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的监控管理和稽核检查,督促纳税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
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简称“五小票”)的监控管理和稽核检查等。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调查,按照规定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的调查,提出核定和调整的建议。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未按期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按照规定制作相应文书并依法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对管户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工作计划依法的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实地了解纳税人情况。
第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对上级税务机关和部门布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也应按照要求认真完成。
第三章纳税评估第二十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纳税人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是企业税收管理员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应对所管辖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月、季、年或生产经营周期等进行。
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企业原则上1年内评估一遍,掌握管户的实际税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中主要负责评估对象的初步确定、实地调查、约page谈、对评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并输入“一户式”存储管理。
相关涉税信息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第三方信息。
静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变化的信息,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生产能力等。
动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每月有变化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需从其他企业(单位)采集的相关信息,包括耗电量、水量、矿产部门收取的资源费等。
对静态信息实行一次性采集录入;对动态信息可根据日常监控需要原则上按月采集录入;对第三方信息原则上由征管等部门统一采集或指定专人采集录入。
第二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在采集各种信息时,应与巡查巡管、涉税调查、日常检查相结合,尽量做到一次下户、全面采集、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利用所采集的纳税人信息、计算机初审结果,结合管户的实际情况和监控重点,进行案头综合分析,初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第二十七条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对存在疑点需进一步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
(一)对一般性问题或者行为明确、疑点清晰的问题,可以直接进入约谈举证。
(二)对于疑点不够明确,不调查难以与纳税人约谈的,可先进行实地调查,疑点初步明确后再进行约谈;约谈后仍存在疑点的,可再次进行实地调查。
(三)对于存在递进关系的疑点,实地调查和约谈可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税收管理员在实地调查和约谈时,要经税源管理科(所)长批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并根据调查和约谈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条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将相关文书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并对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和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建议。
第四章纳税服务第三十一条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税收管理员应在加强税源管理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第三十二条税收管理员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切实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服务事宜。
第三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税法、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特别是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服务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限时服务制等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时,应及时提醒纳税人。
第三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辅导。
第五章考核评价第三十七条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并按照“以人为本,激励为主,绩效量化”的原则,建立起真正能体现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和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的考核。
参考指标主要有:登记率、户月均税负、虚假停业率等。
(二)对企业税收管理员的考核。
参考指标主要有:管户(按户)税负变化率、税务违法案件发现户(次)数、未按规定移交稽查率等。
第三十八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各项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每项指标分值,并按照“人机结合”的方法,定期进行考核,至少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对税收管理员考核时,应与执法责任制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应与实地抽查、纳税人意见反馈相结合,确保考核准确性、科学。
第三十九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与能级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纳税评估主评制,设立纳税评估主、副评员,对主评员可设置较高的岗位基础分和岗位福利待遇。
基层税务机关可按照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得分较高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较差的,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源管理能手评选活动。
省、市、县每级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人员为本级税源管理能手,授予“税源管理能手”称号,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能级制”相结合,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办法、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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