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并结合落实我市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具体标准如下: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被明令废止的;(3)已被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文)不一致的;(2)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经修改的;(6)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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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6日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根据《省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1、征收的险种。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征缴的对象。
养老保险的征徼对象指市级统筹范围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医疗保险费待《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国税函[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37号2011年3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税务部门代征各种基金、费的相关征缴方式、票证使用和会统核算等问题。
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明确如下:一、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基层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税务总局关于税款征缴、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税收票证管理和会统核算的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各项税款、基金、费的征缴、票证和会统核算工作,确保各项会统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税务机关应当采用税收征缴方式代征各种基金、费。
税务机关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增设有关代征基金、费的项目内容,在同一系统中,办理税款、基金、费的征收缴纳业务,实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的一体化管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规定,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时,应根据缴款人电子、转账、现金、刷卡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使用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的缴款凭证。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南通市地方最新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表汇编

2
防洪保安资金
通政发[1992]95号,苏政发[1996]46号,苏地税函[2002]84号,通财综[2008]24号
商品批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
营业收入×0.5‰
月后十五日内
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增设“防洪保安资金”明细科目列支。
上门申报的报送纸质申报表《地方各项税费金通用申报表(一)》。
网上申报报送《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南通市市区
工业、交通、建筑安装、餐饮、商品流通零售、邮电、通信、供电及其他各类企业
营业收入×1‰(“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营业收入)
月后十五日内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
从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上门申报的报送纸质申报表《地方各项税费金通用申报表(二)》。
网上申报报送《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海门市
14
海门绿化费、义务植树费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苏绿委(88)第2号、苏绿委1993(06)号、苏价费联(1993)第23号、苏财综(93)50号
本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册人员(不包括“三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
市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70元/年·人
每年7-9月
由个人自行负担,企业不得列支。
上门申报的报送纸质申报表《地方各项税费金通用申报表(二)》。
网上申报报送《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地税有哪些税种

地税有哪些税种地方税务局是负责征收地方税务的机构,在各个地区都有设立。
地方税收是国家税收制度中的一部分,由各个地方政府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地方税种的种类繁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地方税种。
1.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所得的税种,适用于所有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额进行分档计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以城市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该税种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标准是按照纳税人的地税基数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七。
3. 资源税资源税是一种针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征收的税种。
资源税的对象包括矿产资源和能源资源等。
资源税的税率是根据资源种类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条件来确定的。
4. 房产税房产税是一种针对房地产的税种。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楼、写字楼和工业厂房等不动产。
房产税的纳税标准根据房产的价值和地区的不同而定。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城镇土地的使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用途和面积来确定。
6. 印花税印花税是一种以印刷、制作特定凭证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印花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合同、凭证、票据等。
印花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税目和税率进行计算。
7.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一种以购买机动车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购车人在购买机动车时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根据车辆的排量和类型来确定。
8.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土地增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土地转让、征用补偿等。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确定。
以上介绍了一些常见的地方税种,不同地区的地方税种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地方税种对于地方财政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南京纳税必知

纳税须知第七十六期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税务分局 2006年7月目录★纳税事项公告一、7月份应申报各税及基金公告二、关于加强申报管理的通知三、雨花台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责任区公告四、关于CA认证办税的宣传★政策公告一、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二、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三、各地方税的纳税期限问题纳税事项公告一、7月份应申报各税及基金公告1、2006年7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2006年7月15日,其他税种及附加费纳税期限为2006年7月10日。
2、7月份为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二季度预缴的申报期,请有关纳税人按时进行申报纳税。
3、6月份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人防建设资金、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期,请尚未申报缴纳上述各项基金的纳税人到征收大厅办理上述各项基金的申报手续,网上申报的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纳上述基金。
对仍未申报缴纳各项基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加大催缴力度。
二、关于加强申报管理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地税局近期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纳税须知、大厅公告、电子办税平台等载体,大力开展纳税申报管理宣传,积极推广网上申报方式,结合各税种申报纳税的不同要求,为纳税人主动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
2、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执行中,对未按期申报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纳税人违章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来申报的,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后但在当月来申报的纳税人,予以较重的处罚;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后次月来申报、连续几个月未按规定申报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按期申报被税务机关处理后又逾期申报的,予以从重处罚。
苏州工业园区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9-09-18 17:05
名称
征收依据文件
(请查询全省法规库)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社
会
保
险
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5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f543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a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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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征收(每月1-10日)
营业外支出科目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溧水县
高政发[2009]35号
在本县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1征收,批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05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标准征收.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申报缴纳。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3、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征收标准;
3、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4、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3、事业单位分别按当年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收入的0.001征收.
4、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0006征收.
5、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00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0.001征收.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00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不低于50元/年标准的定额征收.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全市范围
7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4]161号)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6‰征收;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征收;
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10元。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企业缴纳的,营业外支出;
个人缴纳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5元标准缴纳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全市范围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发[2004]182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按月征收,每月1日-15日
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表
全市范围
11
基本医疗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按照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按月征收,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管理费用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
全市范围
10
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六合区
溧政发[2007]67号
凡在溧水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以及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
1、企业按上月销售收入千分之一征收;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
按月征收,每月1日-15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
全市范围
3
地方教育基金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
按月征收,每月1日-15日
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表
全市范围
12
大病医疗救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按月征收,每月1日-15日
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表
全市范围
13
个人帐户一次性补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每年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按半年征收
由单位代扣代缴
溧水县
4
义务植树统筹费及绿化费
《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3]19号)
在南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有中方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每人每年30元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由单位代扣代缴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除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外的区县适用
六政发[2004]109号
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税务征管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在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企业缴纳的,管理费用;事业单位缴纳的,“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
按月申报征收
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高淳县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每年分两次征收
管理费用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全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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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资金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宁政发[1996]166号)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6、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市局无)7、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单位季度末征收,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后于每年9月申报
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个人缴纳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除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外的区县适用
六政发[2008]161号
1、本区内(原六合县)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其他企业(含省、市及外地驻六企业单位等);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5、个体工商户;6、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