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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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务部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后,应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方可允许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资料,是指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破产(兼并)的原因(包括批准的机关和批准的文件),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进行认定,严禁借此扩大或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对于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1997年7月7日财税字[1997]100号1997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计施[1987]1806号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计施[1987]1806号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10日计施〔1987〕180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营施工企业对国家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经主管部门提出,同级建设银行批准,施工企业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一定三年不变。

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

对己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和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施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拨款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利润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二、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正文:
---------------------------------------------------------------------------------------------------------------------------------------------------- 水利电力部关于预算定额人工费
调整和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通知
(1987年5月19日[87]水电基字第28号)
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工资标准和概、预算中增列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1.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工资标准,为二类产业工资标准。

各地以此调整定额基价,北京地区四级工取定月工资六十一元,日工资为二点三九元,工资性津贴,冬煤补贴,零点零五元,副食补贴零点二元,合计日工资为二点六四元。

2.营业税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算基础,内包工程的计算公式:
营业税=(直接费+施工管理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法定利润)×营业税率
营业税率。

建设项目在市区的为3.25%;
建设项目在县城、镇的为3.20%;
建设项目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为3.10%
营业税费率中已包括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7年1月1日起,按上述费率在概、预算中加列营业税,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结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83.06.20•【文号】计资[1983]869号•【施行日期】1983.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发布)(计资[1983]869号)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准确反映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的规模及构成,指导各类资金的使用方向,搞好国家重点建设和现有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现根据工程性质并结合计划管理要求和资金来源,对更新改造措施和基本建设的划分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更新改造措施更新改造措施是指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国家更改措施预算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国内外技术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其目的,是要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等,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了挖掘国民经济各部门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3.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4.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5.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供排水和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6.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1987.04.20•【文号】•【施行日期】198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建筑市场监管,租赁合同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20日)各部门、各地区在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总结以往的经验,吸取国外的有益做法,组织一些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从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总承包试点,发挥了设计在基本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对优化设计方案,缩短工期,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同时,为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开辟了新的途径。

为进一步搞好试点,加快改革进程,特作如下通知:一、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总承包试点,必须具有工程管理、设备采购、财务会计、试车考核等专门人才和必要的装备。

各部门各地区根据上述条件,可选定少数设计单位进行承包工程任务的试点,并帮助这些单位充实必要的工程管理、设备采购、经济管理等专业人才。

这批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仍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主管部门应帮助试点单位安排一二个建设条件比较落实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解决承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单位也可以自行承包任务。

三、试点单位对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承包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全面负责。

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试点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四、为了缩短建设工期,主管部门应允许试点单位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在开展初步设计的同时,对工程所需国内外设备进行询价及技术评审工作。

五、试点单位可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选择质优价廉的设备,可以自行订货,也可委托设备成套部门订货。

国税发[1995]156号

国税发[1995]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颁布时间:1995-4-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根据各地在新的营业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学习、理解营业税的征税规定,总局决定陆续编写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2.18•【文号】国办发[1999]101号•【施行日期】1999.12.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和中编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

但目前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还保留着事业性质,机制不活,功能单一;勘察设计单位数量过多,队伍结构不合理;收费标准偏低,税费负担过重,半数以上单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等。

这些问题,影响勘察设计单位健康发展,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加以解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勘察设计单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

改革的目标是: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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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标 签】列入工程造价,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承包
【颁布单位】
【文 号】计标函﹝1987﹞19号
【发文日期】1987-03-05
【实施时间】1987-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财政部财税字[1986]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人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营字[1987]5号《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有关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具体问题,经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应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出完整工程造价后,再按规定扣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施工机构迁移费和技术装备费等四项专用基金,作为计算营业税计征基数,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

三、随同营业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按上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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