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签发:王忠耀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016年4月27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版:彭鸿校对:周小溪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016】116号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ad70aa4028915f814dc205.png)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动态调整(第二号) 建筑装饰综合定额文档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动态调整(第二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6〕116号)的规定,现发布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计价程序动态调整(第二号),调整的计费基数及费率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附表一: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预算计价程序表
附表二: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结算计价程序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4月12日
附表一:
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预算计价程序表
附表二:
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结算计价程序表。
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京建发〔2018〕1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04月24日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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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8〕1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页面纠错】【大中小】【打印】【关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京建发〔2019〕141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要求,现对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含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和以费率形式计取的有关费用标准不变。
三、实施时间
(一)2019年4月1日(含)以后开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2019年3月31日(含)前已开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发、
承包双方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
营改增宣贯-北京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二 2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条文解释
【条文】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 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 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 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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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二 1 实施意见条款解读 概述
本实施意见,作为北京市营改增后计价管理规范文件,包括计价依 据实施的时间及范围、调整依据、预算定额的费用组成内容和调整后 具体管理规定等。 本实施意见,针对在施工程、拟招标工程明确了落实营改增的政策 适用,并遵从住建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北京市现行计价依据进 行相应调整,详细列出相关数据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 下一步,我们正在开展营改增后对建筑市场主体影响的课题研究, 同时我们还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深入了解市场实际,及时出台 后续政策规定,确保建筑业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
营业额包括应纳税额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 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4 建筑业营改增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分析 1 3 2 3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改变 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造价专业人员计价能力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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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5年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可按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三)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建筑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四)现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造价管理办法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三、费用组成内容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预算定额的内容一致。
(二)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定额的原组成内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
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其他有关说明
(一)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依据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价程序等。
预算定额依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
(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古建筑工程各费用项目的计费基数均做调整,调整的计费基数详见附件。
(三)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五)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六)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
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九)《北京工程造价信息》(营改增版)中的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五、现行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附件: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附件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以“元”为单位的要素价格
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对应编码的要素数量调整。
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02 仿古建筑工程
03 通用安装工程
04 市政工程
05 园林绿化工程
06 构筑物工程
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
三、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土建工程
02 古建筑工程
03 安装工程
四、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01 土建、轨道工程
02 供电、通信信号、智能机电工程
五、税金
说明:1.税金适用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