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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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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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次数:2471京建发〔2016〕1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6日京建发〔2016〕116号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1.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简称“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造价〔2016〕11号

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4235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甘建价(2016)119号文-附件

甘建价(2016)119号文-附件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工程营改增调整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三)有关财税管理文件,包括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令第540号、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57号文件等;(四)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甘肃省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试行)等;(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法在现行计价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依据“价税分离”原则调整营业税下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包括调整构成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和费用组成,采用调整后要素价格和费用并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一)人工费,按现行定额中的单价计算人工费。

(二)材料费,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1、增值税下材料价格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计算公式: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2、材料价格根据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不含进项税额后的价格。

营改增后材料价格计算公式:材料价格=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3、现行材料费按照乘以系数0.8725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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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实施时间(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一)基价调整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通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

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各项费率见附件。

(三)安装工程中通用脚手架搭拆费、安装起重机增加脚手架搭拆费用、起重机轨道安装用脚手架搭拆费、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采暖空调水系统调试费、质量监造检验费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四)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中垂直运输费及其他直接费等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除另有规定外,本实施方案未提及调整的项目,仍按现行定额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一)调整后增值税下企业管理费除原组成内容外,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调整后增值税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本次调整只适用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09届计价依据(包括2013年编制的房屋修缮定额、2014年编制的园林养护定额和2010年编制的抗震加固及市政维修养护定额)的工程项目(四)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价税分离”计价规则。

调整后费用计算程序见附件。

(五)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执行。

(六)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价税分离”计价规则执行。

(七)营改增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税前工程造价,如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括拟征增值税,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时不再计取税金。

(八)营改增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营改增前的计价规则执行。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附加税费应纳税额税(费)率附加税费税(费)率分别为市区12,县(镇)10;农村6。

(九)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计价,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十)劳务分包工程企业管理费按分包工程量的定额人工费12计取,其他标准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五、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其他(辅材)调整系数仍按含税价格及原测算方法发布。

材料价差调整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材料综合扣税系数”统一扣除;机械台班组成中的燃料动力费价差调整,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机械综合扣税系数”统一扣除,归类在机械费调整中。

六、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七、在实施过程中,遇有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现行计价依据调整表.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计价依据调整表一、材料综合扣税系数序号工程类型进项税综合税率()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1 建筑工程框架住宅14.95 0.87 砖混住宅14.68 教学、办公楼14.86 商场、酒店14.95 工业厂房14.83 其他15.52 2 安装工程16.29 0.86 3 土石方工程9.55 0.91 4 市政工程道路10.88 0.90 桥涵14.00 0.88 给排水及热力管道13.75 维修养护8.6 0.92 6 装饰装修工程15.31 0.87 7 园林工程建筑13.82 0.88 绿化13.28 养护11.00 0.90 8 房屋修缮工程建筑14.38 0.86 电气15.74 暖通15.74 9 抗震加固工程14.17 0.88 10 炉窑砌筑工程16.29 0.86二、机械综合扣税系数序号工程类型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1 建筑工程框架住宅12.77 0.89 砖混住宅10.64 教学、办公楼12.09 商场、酒店12.77 工业厂房11.82 其他12.67 2 安装工程13.04 0.89 3 土石方工程13.48 0.88 4 市政工程道路13.21 0.89 桥涵12.86 给排水及热力管道12.05 维修养护12.45 0.89 6 装饰装修工程9.03 0.92 7 园林工程建筑12.18 0.89 绿化13.44 养护13.44 8 房屋修缮工程建筑17 0.86 电气暖通9 抗震加固工程11.47 0.90 10 炉窑砌筑工程13.04 0.89三、通用措施项目费序号工程类型取费基础分项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未完工程保护费 1 建筑工程框架住宅人工费机械费2.7 4 0.3 0.5 砖混住宅人工费机械费3 4.3 0.3 0.5 教学、办公楼人工费机械费2.7 3.7 0.3 0.5 商场、酒店人工费机械费2.7 3.2 0.3 0.5 工业厂房人工费机械费 2 3.2 0.3 0.5 其他人工费机械费 2.3 3.7 0.3 0.5 2 安装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1 4.5 0.3 0.5 3 土石方工程人工费机械费0.9 2 0.2 4 市政工程道路人工费机械费0.9 2.5 0.6 桥涵人工费机械费2.8 2.8 0.6 0.3 给排水及热力管道人工费机械费1.8 2.8 0.5 0.6 5 炉窑砌筑工程人工费机械费2.8 4.5 0.5 0.3 6 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机械费1.8 1.8 0.3 0.7 7 园林工程绿化人工费机械费1.4 2.3 0.4 8 建筑人工费机械费0.4 3.3 0.5 0.3 说明1.远程视频监控增加费一、二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按0.82计取,三、四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按1.05计取;扬尘治理增加费一、二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按1.15计取,三、四类建筑及市政工程按1.45计取。

2.通用措施项目费计取基数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机械费之和。

3.其他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四、抗震加固工程综合费率()费用名称通用措施项目费室内工具式脚手架搭设使用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 4.2 1.5 0.5 17 16 说明以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对于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工程,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折合人工费40元、机械费20元)为取费基数。

附加税费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五、房屋修缮工程综合费率()费用名称综合费率其中规费安全文明及临时设施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管理费利润费率26.5 2.4 0.26 14.5 9.34 0.72 说明通用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以定额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基数,规费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基数。

附加税费包括在管理费中。

六、市政维修工程综合费率()费用名称通用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 4.2 16.5 15.5 说明通用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对于使用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工程,每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折合人工费40元、机械费20元)为基数。

附加税费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七、企业管理费()类类型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园林养护一类32 27 5.5 25 27.5 26 37 21 21.5 21.5 16 二类28 25 23 23.5 22.5 32 三类25 20 20 20.5 19 四类22 18 说明 1.企业管理费计算基数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直接费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2.其他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八、利润()工程类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燃气、热力管道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园林养护费率21 17.5 7 16 17 21 17 21 17.5 15 说明1.利润计算基数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直接费中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

2.其他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九、规费()费用名称养老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水利建设基金合计费率 2.50 0.70 0.70 0.10 0.07 0.10 4.17 说明1.规费计算基数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2.其他按现行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十、税金()项目名称计算基数税率税金税前工程造价11.00 十一、费用计算程序(一)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取费程序1.综合单价的计算清单项目费用计算方法其中说明及计算公式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清单项目费∑清单工程量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人工费清单项目人工费材料费清单项目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机械费清单项目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管理费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商砼折价]费率利润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商砼折价]费率风险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说明管理费、利润计取基数为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之和加商品混凝土折价,计算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现行费用定额及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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