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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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及措施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及措施

为什么总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尽管工程费用中人工费的费用相对较少,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存在,这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资金链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工程项目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例如,工程款项可能未能按时到位,或者资金被挪用,导致工资无法支付。

2.层层转包问题:在一-些工程项目中,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一些承包商在拿到工程款项后,未能及时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这些承包商可能将资金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3.法律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有相关的劳动法规规定必须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法不力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一一些承包商和雇主能够逃避法律责任,拖欠工资。

4.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 -些农民工可能缺乏维权意识,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他们可能不敢或不愿意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拖欠工资的问题得以长期存在。

5.农民工维权的成本太高。

如果自己去维权,自己就不得不停下打工的时间去维权;如果委托律师,还要支付一笔律师费。

为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资金监管: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进行严格监管,确保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建立有效的支付机制,确保工资能够按时支付给农民工。

2.打击层层转包行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打击层层转包行为。

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承包商和雇主,应依法惩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加强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劳动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承包商和雇主能够按时支付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惩处。

4.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

同时,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年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

2024年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

2024年农民工工资拖欠怎么办找谁2024 年,如果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那可真是一件糟心事儿。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了一年的庄稼,到了秋收的时候,却被人把粮食给扣下了,心里那个憋屈和着急呀!咱先说这事儿该咋办。

首先,农民工兄弟们可千万别慌张,一慌就容易乱了阵脚。

得先冷静下来,把自己干活的证据都整理好,像什么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等。

这就好比上战场得先把武器准备好,证据就是咱的“武器”。

比如说,我认识的一个农民工大哥老王,他在一个建筑工地干活。

每天早上天不亮就起床,跟着工友们一起埋头苦干,风吹日晒的,就盼着能按时拿到工资,给家里的老婆孩子一个交代。

结果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老板却找各种借口拖着不给。

老王一开始也慌了神,后来他听了别人的建议,先把自己每天上班的考勤记录从工头那里要来,还有自己跟老板谈工资时的一些聊天记录也都保存好。

整理好证据后,咱可以先试着和老板好好沟通。

注意,态度得诚恳但也要坚定,告诉老板大家出来干活都不容易,家里都等着这钱过日子呢。

可要是老板油盐不进,还是不给解决,那咱们就得去找相关部门了。

可以去找劳动监察大队,他们就是专门管这事儿的。

到了那儿,把自己的情况一五一十地说清楚,把证据递上去。

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会去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他们会督促老板尽快支付工资。

要是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后,还是没拿到钱,那别灰心,咱们还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就像是给咱主持公道的“法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咱们提供的证据来做出裁决。

还有啊,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老板就是不执行仲裁决定,那咱们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会依法判决,强制老板支付工资。

我还听说过一件事儿,有个农民工兄弟通过法律援助,成功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资。

法律援助就是免费给咱提供法律帮助的,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来说,这可是个大救星。

总之,2024 年,要是遇到工资拖欠,农民工兄弟们千万别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1. 前言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其职责之一是确保公平竞争和促进社会公正。

然而,在中国,有一项特殊的职责加诸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这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稳定和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探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并分享对此问题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深度探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工资保障机制。

他们应该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了雇主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并对违法拖欠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和处罚。

他们还应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合作,确保工资保障机制的有效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拖欠行为。

他们应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调查处理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他们还应对拖欠行为进行严肃的法律追究,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

他们应定期检查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了解工资支付情况,并监督企业按时支付工资。

3. 广度探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除了深入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之外,我们还需要从广度上思考和考虑。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责任不仅仅是执行法律和惩罚违法行为,还应更加注重预防和解决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企业对工资支付的重要性和法律遵从意识。

通过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与沟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以减少拖欠问题的发生。

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积极推动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化和透明化,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选择,减少他们遭遇拖欠工资的风险。

通过与行业协会和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的合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帮助农民工了解工资情况和用人单位的信誉,提高他们的谨慎程度,避免遭受工资拖欠。

农民工欠薪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农民工欠薪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农民工欠薪管理条例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七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处理这类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一般情况下,处理流程如下:
1. 农民工报案,当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进行投诉和举报。

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合同等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调解协商,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收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尝试进行调解协商,促使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如果调解协商成功,问题可能会在这个阶段得到解决。

3. 行政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欠薪,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措施。

4. 诉讼维权,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农民工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执行程序,如果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薪,但用人单位仍
拒绝执行判决,农民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流程上的差异,但通常来说,以上流程是比较普遍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一般程序。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

在工地上干活,找谁要工资

在工地上干活,找谁要工资

民工在工地干活拖欠工资怎么办随着春节临近,很多在工地上干活的朋友都等着拿工资回家过年。

今天我们就谈谈,在工地上干活,找谁要工资。

通常总包单位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承包的劳务分包给各班组,农民工往往由班组雇佣到工地干活。

等到索要工资的时候,班组长往往推脱称未收到工程款,或者故意逃避。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下面我们一起探讨。

一、向谁主张工资?第一,班组长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答记者问时解释到“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

”也就是说虽然班组长不具备用工资质,但有用工事实已经产生,班组长作为出资人和负责人,应当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第二,劳务公司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据此,无论劳务公司是将劳务分包给劳务班组长,还是允许劳务班组长以劳务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均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第三,总包单位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因此无论分包(包括合法分包及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只要发生拖欠工资的问题,均可以要求总包单位先行支付工资。

二、如何主张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院怎么也欠农民工工资?

法院怎么也欠农民工工资?

了不认此事。 我头一次见他, 他就给我讲,
你这欠款不要找我 , 0 以后都 不会考虑 1年
你这欠款。 ”
7刘秋莉哭若描述:我跟我 丈夫都 “ 有家 不能住 ,有 家不能 回 ,弄得 我没有 入困境, 办法,就是我高息贷了点款 ,给一人垫 了 出来打 工了 ,小孩在老 家的屋里 ,现在穷 的连买奶 粉都 没有钱。本来我家里那边生
点点儿 ,叫他们 先挺过难 关,今年 己经 马金保:这是2 0 午 的3月份左右。 无路可走 了。马上 到春节 了,我又要被逼 “ 01 ” 从那以后 ,马金保坚持年年 向法院讨 到 深坑 例 ,爬不 出来 了 ,这叫我 可咋办

哩? ”
记者问 ,今年春节马上就要到了 ,这 是 中国传统的清算一年账务、筹划来年发
审 、快结、快执行 。
可果 院了民的资? 民该 么? 如法欠农工工呢农 工怎 办

文/ 本刊 特约记者 海安 杜双喜
法院怎么也欠农民工工资?
记者 :这是哪一年说 的? ” “
澄城县城 关镇北关村第五组村 民马金

保告诉记者, 他原 先是澄城县建筑公 司第 要工钱 ,5年里 ,法院只给 了3万多块钱 , 项 目部 的负责人 ,在 1 9 9 8年 1 0月通过 还不是现金 ,是倒 账。再继 续追 要时 ,法 县城建局招标办公室的公开竞标 ,中了澄 院这位 吕院长就说让马金保他们 自己找上 城县法院住宅楼的标 ,承建法院的两栋住 边去想办法 ,能从上边 要下钱就有农 民工 宅楼。2 0 0 0年 2月,住宅楼 竣工 , 并通过 工资 ,要不下钱就没有。马金保他们就四 了质监部 门的验收 ,被评为优 良工程 。随 处托关 系找 门路 ,谁 知到最 后还 是一 场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与对策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与对策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与对策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雇主没有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现象。

这个问题在中国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

下面将探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和应对对策。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1.资金链断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雇主资金链断裂。

在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有些项目资金缺口、运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及时支付工资。

2.经济环境不稳定:金融危机、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也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3.信息不对称:招工和用工双方在信息交流中存在不对称的情况。

农民工在返乡期间难以及时获取用工单位的信息,存在被欺骗和未能赶上施工进度的风险。

4.法律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障劳动者权益,但执法不严、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仍然存在。

一些雇主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支付工资的责任。

二、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1.完善法律制度:政府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严密闭合法律漏洞,提高执法效力,增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

2.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雇主的监督力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合法性。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体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严厉打击。

3.提高农民工信息透明度:政府可建立农民工信息平台,及时向农民工公开用工单位的信息。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4.银行参与工资支付:政府可鼓励用工单位与银行合作,将工资支付通过银行进行,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到账。

5.加强职业培训:政府和企业可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技能和就业机会,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6.加强舆论监督:媒体和社会公众可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曝光力度,推动社会舆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关注,增强政府和用工单位的重视程度。

7.设立维权基金:政府设立维权基金,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维权基金可以作为最后的救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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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浅议劳动仲裁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性问题【摘要】作为诉讼审判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现行的劳动仲裁在我国实际运行中遭遇困境,难以适应当前劳动关系市场化、多元化、复杂化的需求。

以劳动仲裁迅速、高效、低成本的柔性特征解决大部分劳动争议的立法初衷未能实现,劳动仲裁也丧失了其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应有的核心地位。

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劳动仲裁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案建议,从而更好的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有效性【案情简介】2009年杭州恒达钢构有限公司与四川达县邓涵升签订大连船舶重工集团土装厂房建设,安装马道工程合同,承包方邓涵升与杭州恒达钢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于2009年1月15日与汤义、薛占文签一份工程分包合同书。

在完工后,薛占文多次跟邓涵升要工钱,他的承诺未得以实现,工程款迟迟未结。

2010年12月17日记者通过电话与杭州恒达钢构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称,不知此事,而在记者在向其说明情况后却挂断了电话。

公司与承包商互相扯皮,就几万元报酬就这样一拖就是两年之久,面对无法实现的报酬这些农民工欲哭无泪。

一、法律聚焦,透视实情(一)以法律为依据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职工法律、法规有关工时、工资、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 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王旭伟,2002)。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使特定劳动争议案件跳过劳动仲裁而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以期缩短争议处理时间,避免矛盾激化。

其中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用事实说话现实制度的运行中,仲裁与法院在争议处理方面矛盾迭出,劳动仲裁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

不服劳动仲裁的诉讼率高,对劳动仲裁的满意少。

据统计,在2005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案件31.4万件,而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已经达到18万件。

从上述数据分析来看,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了相当高的比例。

与此佐证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结案方式中裁决比例近年来也一直居高不下。

据统计,2000年至2005年,以仲裁裁决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所占比重均达到4成以上,而调解结案比例仅维持在3成,其他方式结案的比例只占2.5成左右。

以1997年为例,当年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方式结案占总数的46.3%,而2004年这一比例下降至32.2%。

与此同时,裁决结案的比例不断上升,从1997年的21.3%上升至2004年的42.8%。

单就2005年来看,仲裁裁决结案13.2万件,占结案总数的43%;仲裁调解结案10.4万件,占结案总数的34%;其他方式结案约7万件,占结案总数的23%。

而且根据2002年上海市《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课题组的抽样调查显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评价中,“不满意”的为14.99%;觉得“基本上还过得去,表现一般”的为45.1%,高达60.01%的评价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表现一般,“满意”的仅为39.8%。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机制研究”课题组在2006 年对四川、上海两地所做的随机调查问卷,在问及“如果一定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你觉得哪些问题会最让人头疼”时,统计结果显示,在2822 人的受访者中,32.1%的人选择“法院诉讼程序复杂且慢”,45.7%的人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需要很长时间”、23. 5%的人选择“仲裁没用,却要仲裁”。

高达23. 5%的受访者认为仲裁无用,对劳动仲裁不满意率比2002 年又增长了近10个百分点。

二、寻根问源,揪出“真凶”(一)存在问题1.劳动仲裁过分行政性,仲裁员任职不合理首先相应的人民政府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并且一般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委员会中担任领导职务,这就决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较强的行政性,这种行政性必然削弱了其应当具有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无法实现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的功能。

而对于仲裁员的专业要求过低,职业化程度较低,稳定性差,无助于劳动争议的高质量解决。

而且律师作为仲裁员也有不妥之处,“律师本来就是在代理中一向扮演站边角色的人也是代理的本质使然这就难免会使担任过律师的仲裁员在裁决时缺乏公正性”(陈丽君,2010)。

2.仲裁程序存在严重问题,过分程序化“先裁后审”模式违背了程序效率的原则,与仲裁程序高效率解决纠纷的理念相悖。

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只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又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审判监督程序,劳动争议才能最终解决。

这种“先裁后审”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演变成“三审终审”。

原本希望确立简便、廉价、快速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设计目标完全没有实现,效率低下重复的诉讼导致的高昂的维权成本,普通劳动者无论是在时间精力方面还是知识财力方面都难以支付。

劳动争议事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更需要迅速及时的解决,而劳动仲裁前臵使劳动争议迟迟得不到终局解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3.维权知识少,时间周期长素质普遍比较低下的农民工群体,对于相关法律了解少,维权被动。

由于工程转包引发的问题多,而转包工程没有“转包”相关责任,导致追讨工资难度加大,维权历时长。

(二)产生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劳动仲裁趋于行政化。

首先仲裁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物质利益和权力关系的牵系,政府部门对仲裁的扶持逐步异化为一种行政干预。

在具体处理案件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受到行政决定影响较多。

其次,工会、雇主组织缺位。

工会组织畸形,雇主组织弱小导致三方性原则的虚化,逐渐走向形式化,实际上处理具体案件的仲裁庭并没有实行“三方性原则”,三方机制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性原则也成了一句口号。

然后是仲裁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职业化程度较低,稳定性差,而具体的争议案件主要由专职仲裁员处理,兼职仲裁员办案参与率低。

劳动仲裁的过程过分加入“人”的因素,牵扯较多的利益链,导致其公正性,公平性都有待考证。

另一方面,劳动仲裁过分程序化。

最基本的原因是仲裁裁决的非终局性。

劳动仲裁裁决不具备终局效力,缺乏权威性,实际上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走过场的中间过渡环节”。

然后是仲裁在程序运作上与诉讼程序越来越像形成了一种对立的准诉讼模式。

在“先裁后审”的争议处理体制下,客观上要求仲裁与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

而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时必须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适用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照。

这样,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司法机构适用的法律并非完全一致。

对同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与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不同。

从而降低劳动仲裁的公信力,群众的满意度和对其的可信度都比较低。

最后则是因为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

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的农民工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技术简单的工作,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一旦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还有则因为农民工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对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在维权的过程中常处于被动地位,维权的周期时间长。

三、献计献策,革故鼎新(一)仲裁机构实体化既要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与落实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性原则紧密结合起来,落实到实处,又要防止把落实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教条化,将其理解为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三方人员参与处理;还要避免把搞实体化与落实三方原则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实体化就不需要三方原则。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实现机构社会化、业务专业化、人员职业化、程序规范化。

(二)仲裁规则灵活化制度的设计应该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仲裁规则也应灵活于诉讼规则。

仲裁程序的启动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要考虑到各种劳动争议的群体。

仲裁规则要抛弃严密、刻板的诉讼规则,实行合理判断规则,不要把宝贵的时间都花费在繁琐的程序上,尽可能根据具体的案例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三)仲裁效力终局化在保证裁决的公正性的同时,适当的赋予司法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拥有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同时,为了保证仲裁的实质有效性、能够真正发挥其解纷止争的社会功能,必须保持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合理张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而不能让法院过于随意地撤销仲裁裁决。

既要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又要发挥其迅捷简便有效解决纠纷的功能。

(四)监督机制合理化为了增强仲裁的可信度和满意度,必须要仲裁机制、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相关部门的监督。

既要充分发挥现有监督机制的监督作用,切实执行监督职能,又要不断完善对仲裁机制、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发挥各种力量来增强仲裁裁决的公信力。

(五)体制改革创新化劳动仲裁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完善,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新的内容。

劳动仲裁制度的改革要遵循创新选择,尽可能的体现人的意志,而不能越来越僵化,不能将其束之高阁,而是要能解决民众疾苦,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能让其沦为行政化下牟取利益的工具。

(六)受害群体知识化要不断加强受害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的相关知识的学习,多向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定期举行维权案例讲堂等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增强其文化水平和素质。

同时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尽可能的减少侵权的情况。

四、展望未来,共创美好任何制度的存在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但我们要尽可能减少其弊端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不可能都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根据时代发展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断加强其改革创新,赋予新的时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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