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海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难点之保障司法制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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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制度》知识点:公证员的惩戒

司法考试《司法制度》知识点:公证员的惩戒

司法考试《司法制度》知识点:公证员的惩戒公证员的惩戒公证员是国家授权或区域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中介,具有重要的社会职责和公信力。

由于公证员直接面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其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稳定以及公证系统的声誉和信誉。

因此,在公证员队伍中,惩戒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既是公证员行为规范的重要保障,也是强化公证制度的重要保证。

一、公证员惩戒的法律基础我国《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公证处给予警告,并记入其个人档案;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记过、降级直至罢免的处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证员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也可以依据相应的法规进行惩戒。

二、公证员保密违纪的惩戒公证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知悉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种重要信息,因此公证员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对其知悉的与当事人有关的秘密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否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公证员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必须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有关当事人、案件的信息。

如果公证员泄露了秘密,不仅会影响其个人的职业信誉,也可能导致公证制度的信誉下降。

《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公证员泄露公证保密的,一般要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泄露秘密给公证行业和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那么就应该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工作失职的惩戒公证员在公证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细致严谨,及时、准确、公正的完成公证工作。

因为公证员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引发纠纷和诉讼。

因此,公证员的工作失职也是需要严格惩戒的。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检察官职业责任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检察官职业责任

司法考试频道为⼤家推出【】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 第五节检察官职业责任 检察官职业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作纪律所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检察官执⾏职务中违纪⾏为的责任和检察官执⾏职务中犯罪⾏为的刑事责任两类。

检察官法第35条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以下⾏为:(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作秘密;(7)滥⽤职权,侵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作;(10)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会见当事⼈及其代理⼈,接受当事⼈及其代理⼈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为。

对于检察官的以上⾏为,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执⾏职务中违纪⾏为的责任 为增强检察⼈员“⽴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觉性,提⾼办案质量和执法⽔平,推动检察机关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对检察官执⾏职务中的违纪⾏为应当追究责任。

检察官执⾏职务中违纪⾏为的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作纪律所应当承受的纪律处分。

检察官法、《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等对此作了全⾯的规定。

(⼀)检察官执⾏职务中违纪⾏为责任的形式 检察官法第37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资和等级。

《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规定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记过,12个⽉;记⼤过,18个⽉;降级、撤职,24个⽉。

按照《检察⼈员纪律处分条例(试⾏)》,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既包括体制机制运行体系,也包括理念文化等丰富内容。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46题)(分数:2.00)A.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文化体系B.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C.人民调解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外通行的司法制度D.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职责分工、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标准,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解析:解析: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故A项“司法文化体系”的说法错误。

司法组织体系应当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检察组织体系,故B项错误。

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故C项错误。

D 项表述明显正确。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据此,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精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45题) (分数:2.00)A.除依法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公布√B.检察院应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窗口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C.监狱狱务因特殊需要不属于司法公开的范围D.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制作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向社会公开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最根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它是从业⼈员进⾏职业活动时,应该遵守的具体职业道德⾏为规范中所体现的价值⽅针的⾼度概括,在职业道德体系中处于统帅的地位,起着职业道德活的灵魂的作⽤。

职业道德原则的贯彻,可以赋予每个具体的道德⾏为以不同的社会属性,赋予外观相似的⾏为以不同的灵魂。

职业道德原则不仅是从业⼈员进⾏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且也是对每个从业⼈员的职业⾏为进⾏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基础或本源的根本准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1.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职业⼈员应当忠于国家、忠于⼈民、忠于法律,忠诚法律职业,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律,⾃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职业⼈员的权⼒和权利来⾃于⼈民,必须对⼈民负责。

第⼗⼀届全国⼈⼤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2011年1⽉24⽇在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新中国成⽴以来特别是改⾰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坚持不懈的共同努⼒,我国⽴法⼯作取得了举世瞩⽬的巨⼤成就。

⼀个⽴⾜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由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态⽂明建设的各个⽅⾯实现有法可依。

法律职业⼈员应当把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必须遵循的⾸要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和运⽤。

司法考试卷一选择题及参考答案(2017年)

司法考试卷一选择题及参考答案(2017年)

司法考试卷一选择题及参考答案(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选择题及参考答案(2017年)一、单选题:1.对于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且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的,受案法院有权依______确定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A 意思自治原则B 最密切联系原则C 客观标志原则D 统一论原则【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这里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2.当事人王某久闻吴律师大名,因一案涉讼委托全权代理,在向事务所交纳律师费以后又给吴办案费1万元,并声称不得任何票据,吴收受。

对吴的这一行为依法应如何评价?A 此1万元应属协商收费,吴不违反有关规定B 此1万元可用于交通等费用,在当选规定许可范围以内C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的规定D 如果吴律师在案件办结以后与当事人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应当允许【答案】:C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最低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A 0.5B 0.75C 0.9D 0.8【答案】:B【解析】:《证券法》第86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因此,本题只有B为正确答案。

4.司法协助是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的行为。

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司法协助( )。

A 代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B 代为送达诉讼文书C 代为调查收集证据D 代为实行财产保全【答案】:D【解析】:司法协助是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的行为。

其内容包括: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证人,调查取证以及代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ABC 项符合司法协助的范畴,故只有D项为正确答案。

5.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某一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下列责任.风险和费用: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③依约定的时间.地点,依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司法公正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司法公正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司法公正四、司法公正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

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

中国古代社会的学者讨论司法公正,有其独特的视角。

晋代的刘颂在给惠帝的上疏中更明确地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

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晋书·刑法志》)在他看来,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到“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

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这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

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

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在刘颂看来,这样“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是防止“法渐多门”,做到“法一”和执法必严、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

①近代以来的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为司法官者应当记住他们的职权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是解决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已通常将正义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

③一般认为,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司法公正相应的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实为司法者根据实体一般公正的要求,通过在诉讼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达到公正的裁判结果,这是实体个别公正,彼得·斯坦、约翰·香德称这种意义的公正为“公正的判决”或“法律的公正实施”。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保障机制研究关键字: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体系的两大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所应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随的、两位一体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没有司法效率,就谈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无从说起。

我们的司法改革,应当紧紧抓住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这两个核心环节,找出两者的结合点,找出它们赖以实现的各种保障机制。

一、司法观念的现代化转变,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理念保障司法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司法观念的现代化。

目前影响我国司法实现现代化的落后的司法观念,主要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司法观、政治工具主义的司法观和程序工具主义的司法观。

法律虚无主义的根本表现就是不重视法律在司法程序中的支配作用,有法不依,以言废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

在这种司法观的影响下,《宪法》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不能不流于形式。

比如说,人民法院受理某些类型的案件,一定要首先取得同级政府的同意,否则不予受理,这就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典型表现。

法律虚无主义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还缺乏一种法治国家所必需的“法律至上”的观念,还缺乏一种“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的精神。

其结果,司法机关必然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必然要求我们摒弃法律虚无主义的司法观,实行司法法治主义。

所谓司法法治主义,就是严格依法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一断于法”,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和方法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必须实现司法权的国家统一性。

政治工具主义是一种把司法当作实现一定政治目标的手段或工具的司法观。

它有专政工具论和经济工具论两种表现形态。

专政工具论认为司法就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是用来维护阶级统治和镇压敌对阶级或敌对分子的“刀把子”。

在这种司法观的影响下,我们的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治民”心态和行为取向。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

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1.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6.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7.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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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重难点之保障司法制度公正
保障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因此,《基本准则》将其作为第一项准则。

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面实现司法公正。

《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

《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

同时,法官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随着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

因此,《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第二,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

法官追求公正的结果,遵循公正的程序,这些直接影响当事****利义务的公正要求为“实际公正”。

同时,法官还应当表现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如果法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则实际构成“司法不公”;而法官的某些行为、态度、言词可能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与实体结果无直接关系,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怀疑,则也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2.遵守回避规定。

回避制度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准则》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据此,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公正的情况。

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再审理此案的请求。

3.抵制关系案、人情案。

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

因此,《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公开审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基本准则》第6条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这里不仅规定了公开,而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客观态度”也提出了要求。

5.保持中立地位。

《基本准则》第1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

为此,《基本准则》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6.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7.禁止单方接触。

《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

如果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有损于司法公正。

8.以理服人。

《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法官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从而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自,输得口服心服”。

这种增强说理性的要求也被誉为“深层次的公开审判”,是赢得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的一项重要规范。

9.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10.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大众传媒日益成为一种影响广泛的力量。

正确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已成为维护司法公正所应考虑的重要方面。

为此,《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16条规定,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11.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此,《基本准则》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外部独立。

《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这一规定所强调的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和其他影响。

二是内部独立。

《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这一规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三是法官内心独立。

《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这就要求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12.履行监督义务。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所有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发现其他法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

对此,《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经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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