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规定要点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是指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的制度。
电梯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机械,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定期报检制度可以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 定期检查:根据相关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通常,电梯设备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机械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等方面。
2. 报检机构:电梯设备的定期检查由专业的报检机构进行。
这些报检机构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3. 报告和记录:报检机构在完成定期检查后,会出具检查报告,并将相关的记录保存。
这些报告和记录是电梯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部门对电梯设备运行情况的重要参考。
4. 整改和复检:如果在定期检查中发现电梯设备存在问题或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报检机构会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电梯管理单位对问题进行修复和改进。
修复完成后,需要重新进行检查,确保问题已经解决。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电梯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
同时,通过定期检查和整改,可以及时发现和修复电梯设备存在的问题,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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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货物报检要求介绍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报关流程中的进口货物报检要求介绍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口货物报检是进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旨在确保进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报关流程中的这一环节。
首先,进口货物报检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安全。
根据相关法规,进口货物需要经过报检部门的检验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国家的质量、卫生、环境和安全标准。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低质量或有害物质的进口货物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其次,进口货物报检的程序一般分为预审和现场检验两个阶段。
预审阶段,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文件等。
报检机构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验。
在现场检验阶段,报检机构会派员前往进口货物的装卸地点,对货物进行实地检验和取样。
检验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对货物的质量、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记录在报检单上。
进口货物报检的内容主要包括质量检验、卫生检验和环境检验等方面。
质量检验主要是对货物的外观、包装、标志、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卫生检验主要是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影响人体健康的进口货物进行检测,确保其不存在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污染。
环境检验主要是对进口货物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式等。
此外,进口货物报检还涉及到是否需要办理特殊检验、特殊处理和特殊监管等问题。
对于某些特殊类别的进口货物,如农产品、生物制品、危险品等,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检验和审核。
例如,对于农产品进口,可能需要进行农残检测,以确保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残留量。
对于特殊处理和监管要求,报检机构会根据进口货物的特性和国内的法规进行规定,如对于易变质的食品需要冷链运输和储存等。
总结起来,进口货物报检是进口贸易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公众的安全。
进口货物报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助于确保进口货物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施工过程中钢筋及砼浇筑等施工的管理及报检

施工过程中钢筋及砼浇筑等施工的管理及报检在施工过程中,钢筋及混凝土浇筑等施工的管理与报检是非常重要的,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相关的管理与报检要点:1.钢筋材料的进场验收:钢筋进场前,要对材质、规格、质量证明等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钢筋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钢筋的预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预埋钢筋的布置,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预埋固定,确保钢筋的位置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3.钢筋绑扎:钢筋绑扎是确保钢筋连接紧密、稳固的关键。
要求钢筋绑扎部位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绑扎质量。
4.钢筋连接:对于需要连接的钢筋,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连接,采用适当的连接方式,并进行验收,以确保连接质量满足要求。
5.钢筋的防锈处理:在施工过程中,要对钢筋进行防锈处理,以防止钢筋生锈对构件强度和使用寿命产生不良影响。
6.钢筋的保护:对已经施工好的钢筋,要进行保护,防止其受到外力损坏,确保其在混凝土浇筑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7.钢筋的验收:在钢筋施工完成后,要进行验收,包括对钢筋的位置、数量、连接、防锈等进行检查,以确保钢筋质量符合要求。
1.混凝土材料的验收:混凝土材料要在进场前进行验收,包括水泥、骨料、砂浆、外加剂等,要验收其质量证明,并按照施工配比进行拌合。
2.浇筑前的准备:混凝土浇筑前要对模板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同时要准备好浇筑用的输送设备、振捣器等工具,并进行检查验收。
3.混凝土拌合:混凝土拌合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包括拌合时间、拌合比例、拌合过程中的搅拌时间等,确保混凝土的均匀性和质量。
4.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包括浇筑方式、浇筑速度、浇筑层次等,以确保混凝土的均匀性和浇筑质量。
5.混凝土养护:混凝土浇筑后要进行养护,包括湿润养护和保温养护,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6.混凝土的验收: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要进行验收,包括对混凝土的均匀性、强度等进行检查,并进行取样送检,以确保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5篇)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定期检验是由专业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是否能够继续安全使用进行的法定检验,是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为保证定期检验的有效实施,应做到:1、不得使用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应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温州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5.定期检验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如实反映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维修整改,维修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验,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2)压力容器是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的重要设备,它在承受高压和高温环境下工作,承载着重要的物质和能源。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维护设备运行和生产安全,采取定期报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是指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测量、检验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并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中,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报检周期:根据压力容器的种类、规模和工况特点,确定不同类型的压力容器的定期报检周期。
一般情况下,压力容器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报检,特殊情况下,报检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2. 报检内容:定期报检的内容主要包括压力容器的外观检查、内部结构和连接件的检查、设备的功能性检测、压力容器的压力和温度等参数的测量和记录。
3. 报检人员:定期报检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工程师和检测人员进行。
他们应熟悉压力容器的结构和原理,掌握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定,并严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报检环节的注意要点

三、水产品卫生证书样本 1、现有水产品卫生证书样本国家: 泰国、越南、缅甸、菲律宾、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日 本、西班牙、挪威、德国、希腊、冰岛、土耳其、丹麦、英 国、秘鲁、加拿大。 四、进境养殖三文鱼报检需提供《进境动植物许可证》的报 检预核销单。 进境植物产品报检所需单据 一、进境大麦、小麦、黑麦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 证及常规单据。 二、进境玉米、大豆、油菜籽。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 证、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审查批准文件(仅适用转基因产品) 。
D 不作价设备:进口手册 E补偿贸易:情况说明、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鉴定证 书 F暂时进出口:情况说明、批准文件、进口报关单 其中,报检单、报检委托书、退运说明、退运情况 调查表、情况说明都应提供正本;提货单、手册、免 表均需提供正本查验、副本留存;海运提单须为正本 或加盖收货人公章的副本,对于还需提供证书报检的 货物必须提供提单正本进行查验;其他单据可以凭复印 件进行报检。
四、进口食品容器、餐具报检时需提供原产地证书(声明 为市场采购的不做此项要求);对于进口食品用包装材料、 工具及设备报检时不做特殊要求。 五、进口预包装化妆品在报检时需提供: 1.加盖货主或经销商印章的化妆品批文复印件; 2.《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 证明》或中文标签样张; 3.加盖货主或代理单位公章的货物详细清单附表,内容包 括:货物名称、卫生部批准文号、原产国、规格、数量、生 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批号、标签审核证书号或备案编号等 ; 4.要求申报品名与标签所示品名一致,并在规格中注明产 品净含量,如有色号、香型等还应注明相应的色号或香型; 《关于继续做好进口预包装化妆品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工作通 知》(质检通函【2009】401号)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 1 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 日后生效。
3、输出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审核检疫证书是否与已经备案的证书样本一致,或是否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证书的要求。
审核检疫证书所列品名、数重量、产地、进境口岸、注册厂号是否与进境货物一致。
特定国家签发检疫证书需在证书联网核查系统中作核销手续。
4、集装箱运输的肉类产品,需要审核“口岸进境冷冻肉智能化抽采样系统”中的电子信息,集装箱号的录入须符合该系统的要求。
进境的冷冻或冰鲜肉类、水产品,收货单位需出具将货物存放于备案冷库中的书面承诺。
防雷设施定期报检制度(三篇)

防雷设施定期报检制度是指为确保防雷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规定了防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报告的制度。
防雷设施定期报检制度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对防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包括检查雷电接地装置、避雷针、避雷网等等。
2. 检查内容:检查主要包括设施的完整性、连接性、导电性等方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报告要求:检查完成后,编制报告,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和结果,包括设施的问题、损坏情况、建议修复方案等。
4. 影响修复: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损坏情况,必须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5. 文件保存:对于检查报告和修复记录,需要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日后查阅和需求。
防雷设施定期报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防雷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减少雷电灾害的发生。
同时,在制订和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防雷设施定期报检制度(二)一、引言防雷设施是城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定期报检制度的编制旨在规范防雷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拥有防雷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厂企业等。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防雷设施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预防为主:防雷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侧重于预防,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3. 定期检查:按照固定周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全员参与:防雷设施的管理和检查是全员参与的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体内容1. 管理责任1.1. 防雷设施管理责任属于设施所在单位或个人,应明确防雷设施的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1.2. 设施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召开防雷设施管理例会,研究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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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需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2. 哪些单位属于自理报检单位: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3.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4.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5. 事业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6.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自理报检单位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及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7. 报检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8.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部门申请复验。
9. 报检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10. 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1. 报检单位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
12. 报检单位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13. 报检单位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报检规定,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14. 报检单位遵守属地管理原则,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5. 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织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报检备案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报检备案登记手续。
16. 报检单位需在异地办理报检手续的,应向报检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17. 涉及备案登记有效期管理的,备案登记期满后,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报检单位,原备案登记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发法律及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停止其报检业务。
18.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申请从事代理报检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手续。
19. 代理报检单位需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20.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以上。
21. 代理报检单位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22.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应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3.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交代理报检单位的保证书。
24.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使用的印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手迹备查。
2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6. 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7.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8. 代理报检单位对其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9.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30. 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1. 有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2.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考核。
33. 报检员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34. 报检员应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
35.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
36. 《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37. 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8.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39. 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0. 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41. 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2. 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只允许办理本代理报检单位所承揽的代理报检业务,不允许办理其他法人或组织代理的代理报检业务。
43. 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1)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2)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4)其他欺诈行为。
44. 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
45.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6. 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47.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48.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49.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0.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51.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52. 报检后30天内为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做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53.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法货物、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54.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5. 入境货物许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6.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57.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8.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59.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
60.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