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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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存在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正常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由于2月6日又下发了针对抗疫有关视同销售增值税新政,现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总结一下,供大家学习、工作参考。

总结一目前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二四类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但其他个人可能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总结三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

总结四1、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2、扶贫货物捐赠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视同销售,清晰到哭的处理流程!

视同销售,清晰到哭的处理流程!

视同销售,清晰到哭的处理流程!开会一上午,透过玻璃看外面好一派秋的静谧,本想着中午外出吃个午饭,拿起手机就凑巧看到备忘录的提醒。

工作爱我,我也爱工作。

想到下午还有满满的安排,索性顺手点了个外卖,趁有些时间,先完成当下的事情会更加自在。

一周连续3天,翅儿都注意到恒星群有学员问到了视同销售的问题,显然在这块咱们的学员还是有待提升的,那么翅儿就来给大家好好捋一下。

首先,翅儿先来问问,你知道什么是视同销售吗?可能有小伙伴不太敢确定哈。

可以这么说,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要去缴纳对应税款的时候,就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增值税、所得税都有这个情况,但是具体的范围却是不同的。

接下来,翅儿就带你从不同视角,来理一理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会计分录、以及申报表的填写~一、会计视同销售会计视同销售比较简单,指的就是账面上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应该按照税法规定去缴纳税款的情况。

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视同销售就复杂多了,翅儿这里分情况来给大家说明白、讲透彻,你可一定要仔细看好了。

(一)什么时候应该视同销售?这块为大家更好的理解,翅儿做了一个思维导图,相信大家可以一目了然。

(二)视同销售分录怎么做呢?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就看一点:看你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没断。

来,咱们来看几个实际工作中例子:【业务情形1】夏天的时候,热的不行,老板为了照顾员工,将仓库里自家生产的小家电发给员工,让拿回家用。

其实这就是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了,是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那这个业务我们怎么做分录呢?1、根据领用部门的不同,来计提: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开始发放小家电的时候: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这里的销项税额,则按照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作为计税的依据去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

【业务情形2】一家公司,将自己生产的小家电投资入股一家a公司,占10%股份。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无偿送给客户产品免费使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无偿送给客户产品免费使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A公司无偿送给客户产品免费使用,以做销售推广,假设产品成本100万元,正常对外销售价格2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是否都要视同销售、如何确认销售价格?1、会计处理原则:由于不满足“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这个条件,所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126贷: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200*13%=26)此时,增值税就已经完成视同销售了2、所得税的处理原则: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中完成,税法上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结,转视同销售成本100万,两者结合起来。

需要纳税调增100万。

与此同时,税法上确认的销售费用也需要调整,会计上是按照成本计算的销售费用126万。

税法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售费用226万(200+26=226)此时就出现税会差异,需要做纳税调减100万。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1条公告,明确提到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视同销售。

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按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

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填报。

3、此案例前面先调增100万,后又调减100万,是不是抵消了,视同销售还有什么用呢?实际上往往并不会正好抵消,因为这个销售费用显然属于广宣费范畴,而广宣费是有扣除限制,一般行业是销售收入的15%,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只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有人会问这笔产品的销售成本100万,前面已经税前扣除了,现在你又把它算进销售费用里面再扣除200万,难道不是扣除了两回吗?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税法上的视同销售,可以分成两步去看,即分拆原则。

第一步把实物卖掉变现,第二步以现金去做支出。

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226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6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库存商品100借:销售费用-广宣费226贷:银行存款226注意:以上分录只是模拟分录,不是真的会计分录,是税法上的模拟情况。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外担保情况,有的是对非关联方担保,有的是关联方担保,还有的是无偿担保或是有偿担保,那么有偿担保在我的《关于贷款等担保费的税务处理》一文中有说明,那么无偿提供担保该如何税务处理呢?一、增值税处理:1、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对外提供担保无论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提供担保视同销售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或普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抵扣.3、视同销售如何计算担保费率:目前还没有见到各地的执行口径,只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根据总局培训参考文件,成本利润率目前暂定为10%.)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4、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规定,如果自然人股东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无偿提供担保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二、案例说明:【例1】A、B两家公司均为国内法人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B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1、B公司无偿为A公司提供担保,不论是否为关联方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税务局检查时将可能对此征税,并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担保的费率,从而对其征收增值税.3、B公司视同销售处理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担保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例2】A为B公司股东、B公司为国内法人企业,B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B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A股东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A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A股东自然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在现代社会,随着服务经济的发展,有些公司为了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或者提供额外的增值服务,可能会无偿地提供应税服务。

然而,这种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引起了许多人的争议和疑问。

本文将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并给出一些相关的合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解什么是视同销售。

在很多国家的税收法律中,销售一般被定义为有对价的交易,即交换货物或服务的过程中,双方都要有所付出。

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公司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可以说双方并没有进行对价交换,因此不应当被视作销售。

然而,税收法中的定义并不是唯一的解释方式。

在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律中,也存在将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

这是因为这些国家认为,即使没有明确的对价,但公司仍然从这项服务中获得了某种利益,可以被视为间接对价。

这种利益可能体现在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忠诚度等方面,这些非经济性的利益被视为对价的一种替代。

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并不只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考量。

对于一些公司来说,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可能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可以帮助企业树立正面的品牌形象,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即使无偿提供的服务在税收法上可能被视同销售,某些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会给予相应的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这样的活动。

此外,税收法中对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还会根据具体的服务种类和目的进行细化的区分。

有些国家的税法可能会将一些特定的应税服务排除在无偿提供的范围之外,或者限制对这些服务的税收豁免。

这是因为,这些特定的服务可能对国家或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需要得到一定的税收保护。

总的来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取决于国家的税收法律和具体的服务情况。

对于公司来说,在决定是否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时,需要事先了解和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

如果国家的税法将无偿提供的应税服务视同销售,那么相应的税收义务也应当被履行。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二篇)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二篇)

2024年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总结与思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对于未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仍然按照销售交易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于税务管理和税收征收具有重要作用,也对企业的经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进行总结和思考。

首先,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适用于一些特定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提供财产租赁、建筑安装、机械设备租赁、融资租赁、委托加工、工程勘察设计等服务的,以及承包工程、零售商代销、代理销售等交易。

在这些交易中,即使未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仍然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计算增值税。

其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操作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办法有两种:一是按照购买方与销售方在协议中约定的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基数;二是按照类似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基数。

对于国内销售的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额是按照销售价格的17%计算的;对于出口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额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退税。

这些规定的操作方法对于企业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再次,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影响和问题。

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减少偷漏税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会对企业的经营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适应这些规定,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行为方式,以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同时,这一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没有实际发生货物或服务交付的个别情况,是否适用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需要更具体的明确和灵活的操作细则。

最后,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的思考。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细则,明确适用范围和标准,提供更加明确和详细的操作指导。

企业也应该积极主动地了解和适应这些规定,遵守税法,提高自身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该与税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和协商,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和调整,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合理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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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外担保情况,有的是对非关联方担保,有的是关联方担保,还有的是无偿担保或是有偿担保,那么有偿担保在我的《关于贷款等担保费的税务处理》一文中有说明,那么无偿提供担保该如何税务处理呢?
一、增值税处理:
1、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对外提供担保无论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提供担保视同销售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或普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
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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