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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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206--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DB50206--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B50/216-2006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 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屈锋、熊健、王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为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CECS 182:2005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渝府令第193 术语和定义3.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social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 system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处理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SICS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结构 (2)5技术要求 (2)5.1基本功能 (2)5.2基本技术要求 (3)5.3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3)5.4传输要求 (4)5.5图像显示要求 (4)5.6视频图像的存储 (5)5.7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6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5)6.1系统的设计 (5)6.2系统建设 (6)6.3系统检测 (6)6.4系统验收 (9)6.5系统维护 (9)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1. 系统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1. 接入管理和权限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接入报备。

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认证授权。

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日志记录和查询。

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监督方式。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说明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政府管理水平和治安防控能力的重要指标,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及时调度、指挥、处置,达到精确打击、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的目的,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能力。

在治安防控、现场指挥、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等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技术规范编制背景目前,国内外不少城市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在国外,以英国伦敦为例,该市有超过25万个摄像头安装在大街小巷、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城市的主要活动场所实时监控,有效地保护了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伦敦连环爆炸案的迅速侦破,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居功至伟。

在国内,北京、上海、江苏、杭州等地相继建成了比较先进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尤其江苏公安机关自建社会面监控系统1.3万余个,安装摄像镜头约12万个,实现了对城市治安的不间断监控。

这些系统对加强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国内先进省市相比,我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明显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安装并使用摄像头仅2000余个,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加之各社会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自成体系、相互间缺少统一的规划和技术协调,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制约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方面作用的发挥。

同时,由于监控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在指标、安装方法、使用维护等方面的不规范,导致很多涉案的监控录像资料无法进行检验鉴定,不能成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证据而失去了作用。

1999年,我市在侦破“6.19”持枪抢劫杀人案件过程中,收集了渝中地区各宾馆的监控录像带480盒,仅22盒能直接辨认清楚监控目标的像貌,有35盒经处理后能够辨认,大部分无法达到辨别效果。

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刑警总队技术处视听资料实验室,受理各类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的案件为137件,其中:能够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结论的只有4件,约占3%;能够进行检验工作,但无法作出结论的有62件,占45%;完全失去检验条件,不能发挥作用的有71件,占52%。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DB33T_502-2004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DB33T_502-2004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ICS 13.310 A 91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502—2004
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criterion of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for society security condition
2004-08-04 发布
2004-08-10 实施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2001
安全防范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GA/T 367-200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technica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以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技术防范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 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2 视频监控 video monitoring 利用视频探测手段对目标进行监视、控制和信息记录。 3.3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tting 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 一处的过程。 3.4 图像质量 picture quality 指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 3.5 前端设备 terminal device 安装于探测现场的相关器材,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解码驱动器、防护罩等。 3.6 监控(分)中心 monitoring (sub‐) center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1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根据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一)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公共汽车的要害部位;(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八)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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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数量和质量是衡量一个城市政府管理水平和治安防控能力的重要指标,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技术手段实时、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及时调度、指挥、处臵,达到精确打击、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的目的,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能力。

在治安防控、现场指挥、应急处臵、指挥调度等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技术规范编制背景
目前,国内外不少城市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在国外,以英国伦敦为例,该市有超过25万个摄像头安装在大街小巷、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城市的主要活动场所实时监控,有效地保护了民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伦敦连环爆炸案的迅速侦破,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居功至伟。

在国内,北京、上海、江苏、杭州等地相继建成了比较先进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尤其江苏公安机关自建社会面监控系统1.3万余个,安装摄像镜头约12万个,实现了对城市治安的不间断监控。

这些系统对加强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国内先进省市相比,我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明显滞后。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安装并使用摄像头仅2000余个,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加之各社会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系
统自成体系、相互间缺少统一的规划和技术协调,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制约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城市管理和治安防控方面作用的发挥。

同时,由于监控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在指标、安装方法、使用维护等方面的不规范,导致很多涉案的监控录像资料无法进行检验鉴定,不能成为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证据而失去了作用。

1999年,我市在侦破“6.19”持枪抢劫杀人案件过程中,收集了渝中地区各宾馆的监控录像带480盒,仅22盒能直接辨认清楚监控目标的像貌,有35盒经处理后能够辨认,大部分无法达到辨别效果。

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刑警总队技术处视听资料实验室,受理各类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的案件为137件,其中:能够进行检验鉴定作出结论的只有4件,约占3%;能够进行检验工作,但无法作出结论的有62件,占45%;完全失去检验条件,不能发挥作用的有71件,占52%。

除已受理的案件外,还有很大部分涉案的监控录像资料因为条件太差,通过电话、网络咨询后没有送检。

这说明我市的监控录像资料在刑事案件中的利用率并不高。

由于计算机模糊图像处理技术在世界上还是一个难题,现阶段我们只能从监控录像系统上作改进,提高监控录像的质量,才能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犯罪。

2006年春节前夕,王鸿举市长、周慕冰副市长在公安局检查指导工作时,提出要加快我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争取以市长令形式出台我市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规范化的管理,以保障、支持和推动我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
建设和发展。

2006年7月,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并以渝府令第196号发布,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为配合《管理办法》的出台,我们主要参考了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程》(GB 50348-2004),并结合重庆实际,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拟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后,以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供全市各社会单位在规划、建设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
按照技术规范编制任务,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于2006年1月拟订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编制计划,2006年2月完成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编制提纲,并经规范起草领导小组专家审阅后正式开始编制工作。

2006年3月完成《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初稿。

经在处内认真讨论修改、数易其稿后,2006年4月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一道,完成《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6年4月,分别书面征求了市局指挥中心、二处、治安总队、六处、行动技术总队、刑警总队、交警总队和安防产品生产企业及安防工程集成商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对这些意见、建议逐条对照检查,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在此基础上,2006年5月我们又邀请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建委智能化专家委员会、重庆邮电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本市安防行
业的专家对本《技术规范》进行了论证审查。

各位专家围绕《技术规范》的总体框架、技术指标、条款要求、写作规范、文字描述等方面提出了32条修改意见。

2006年6月,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召集规范主要起草人对逐条查对、落实,有针对性地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6年6月将修改后的稿件分送给所有专家再次审阅。

2006年8月按照专家们的反馈意见,并根据自查出的需进一步落实的技术问题,我们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技术规范》(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1、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我们主要以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为基础,同时参照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等国家标准和《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182:2004)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建筑行业标准,并借鉴了浙江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

按照兼容、经济、实用、规范的原则,结合重庆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了本规范。

2、本标准共有6个部分,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结构、基本功能、基本技术要求、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做了基本规定,提出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原则、图像质量要求、存储要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等。

其中,摄像机和镜头的选型的技术参数主要参考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及《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的规范性内容,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的技术参数主要参考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的规范性内容,视频图像存储设备技术参数主要参考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的规范性内容,摄像机的设臵位臵、摄像方向及照明条件技术要求主要参考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及《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198-94),监视目标占屏比的设计技术要求主要参考了《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及公安部规定的相关内容,系统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等主要参考了《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 182:2005)。

3、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中的术语及定义大多采用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对上述标准中没有术语和定义的“修约值比较法”,参考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定义。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制小组
(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代章)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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