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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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

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

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垃圾露天焚烧作为一种不环保的处理方式,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还会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垃圾露天焚烧问题,制定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和收集体系。

通过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同时,加大对垃圾收集点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确保垃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收集。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垃圾处理设施。

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和焚烧设施,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同时,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稳定,不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的处罚和惩罚措施,形成威慑效应,减少垃圾露天焚烧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垃圾处理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

此外,还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大对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和垃圾处理的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共同推动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垃圾处理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建设,以及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才能有效解决垃圾露天焚烧问题,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努力,为禁止垃圾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和执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5]5号【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8【实施日期】2015.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4号)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州党发〔2014〕8号),设立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拟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环境保护标准及相应的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拟定州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调查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乡两级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州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黔西南州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

黔西南州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

黔西南州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和《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州委办字〔2015〕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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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玉米、薏仁米、小麦、油菜和豆类等适宜在我州种植生长的农作物收获后的茎秆及残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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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垃圾等物质,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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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州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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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领导和网格职责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住建、环保、财政、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禁止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领导小组下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办公室在农业部门、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办公室在住建部门,分别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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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州督导、县(市、试验区)主抓、乡镇(街道办)实施、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禁焚机制,建立“州、县、乡镇(街道办)、村、组、户”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好乡镇(街道办)、村组主体作用,特别要发挥好村两委、村民组的作用,做到网格管理边界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户,实行“区块制”网格化点对点管理,确保辖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禁止露天焚烧 实施方案

禁止露天焚烧 实施方案

禁止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在现代社会,露天焚烧已经成为了环境污染的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净化空气,保障人民健康,禁止露天焚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有效实施禁止露天焚烧政策,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向公众宣传禁止露天焚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习惯。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环保志愿者的培训和组织,让他们成为禁止露天焚烧的宣传者和监督者,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立法机构的沟通协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露天焚烧的范围、标准和处罚措施,提高违规行为的成本,从法律层面上杜绝露天焚烧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技术支持。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对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替代性清洁能源,提高焚烧污染物的治理技术水平,为禁止露天焚烧政策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加强协作联动。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禁止露天焚烧政策的实施。

要加强与环保、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六、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环保知识讲座、宣传海报、环保主题活动等,加大对禁止露天焚烧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环保氛围,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七、加强督导考核。

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政策的督导考核机制,对各地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开展定期督导检查,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整改,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之,禁止露天焚烧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禁止露天焚烧政策一定能够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美丽中国、美好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开展秸秆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为不断改善城区主次干道沿线环境空气质量,提升现代海洋城市环境品质。

坚持目标牵引和问题导向,开展源头治理、科学治理,切实做到秸秆露天焚烧问题整改到位,环境改善提质到位,资源化利用提升到位,有效提高环境空气质量和市容品质。

二、工作目标(一)整治范围:重点突出城市主通道,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城区主次干道沿线,加油站、液化气场站等重点部位周边。

(二)整治时间:到2023 年6 月底,主干道沿线全面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到2023 年12 月底,基本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形成良好管理态势。

三、工作措施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打通秸秆处置渠道,改变旧有处置模式,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全面消除秸秆露天焚烧现象。

重点抓好以下6方面工作:(一)建立收运体系。

每个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的建筑(装修)垃圾集置点落实不少于一处的秸秆集置点,对于无回收利用价值的秸秆由农户自行收集到集置点投放。

结合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机制,建立秸秆收运体系,集置点秸秆由属地负责收运,解决农户少量价值不高的秸秆无处投放处置的问题。

(二)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发挥报纸、电视、公告栏、广播等媒体作用,发动乡村网格员、信息宣传员等基层力量,进田入户、逐户宣传,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危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集中收运的处置流程等内容进行全面告知,确保人人知晓,人人参与。

(三)建立日常巡查快速处置机制。

以村(社区)为单位,成立日常巡查队伍,对重点整治区域,加强巡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劝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或不予整改的,通报执法部门查处。

要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对发现的焚烧现象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引发火灾等险情。

(四)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落实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主干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生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迅速形成高压严管态势,促进农户改变老旧观念,养成文明处置的良好习惯。

露天焚烧实施方案

露天焚烧实施方案

露天焚烧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露天焚烧作为一种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存在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以减少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减少露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居民健康。

三、具体措施。

1.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露天焚烧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禁止非法露天焚烧行为。

2. 推广新技术,引进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如生物处理、焚烧发电等,逐步替代传统的露天焚烧方式。

3. 宣传教育,加强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垃圾,减少露天焚烧行为。

4. 建立垃圾分类系统,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减少露天焚烧的垃圾数量。

5. 加强协作,政府部门、环保组织、企业和居民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动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落实。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方案,由相关部门制定露天焚烧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时间表。

2. 资金投入,政府加大对环保项目的资金投入,用于推广新技术、建立垃圾分类系统等。

3. 宣传教育,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垃圾。

4. 技术推广,引进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建立垃圾处理厂,逐步替代传统的露天焚烧方式。

5. 监管执法,加大对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露天焚烧行为。

五、效果评估。

1. 环境改善,减少露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 资源利用,提高垃圾资源利用率,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3. 居民健康,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保障居民的健康。

4. 社会效益,推动城市垃圾处理方式的转变,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六、总结。

露天焚烧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改善城市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环保组织、企业和居民应共同努力,积极参与,推动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城市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州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州府发〔2017〕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要求,州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对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已被国家新的规定所代替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对现行有效的10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州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7年11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州府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发〔2008〕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现将《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州经贸局是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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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露天焚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防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和《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州委办字〔〕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水稻、玉米、薏仁米、小麦、油菜和豆类等适宜在我州种植生长的农作物收获后的茎秆及残留物。

本办法所称垃圾等物质,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第三条本州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网格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住建、环保、财政、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禁止露天焚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领导小组下设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办公室在农业部门、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办公室在住建部门,分别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州督导、县(市、试验区)主抓、乡镇(街道办)实施、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禁焚机制,建立“州、县、乡镇(街道办)、村、组、户”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好乡镇(街道办)、村组主体作用,特别要发挥好村两委、村民组的作用,做到网格管理边界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任务分解到户,实行“区块制”网格化点对点管理,确保辖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环保”网格化管理
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认真履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职责。

(一)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各地做好秸秆农业综合利用(肥料化、饲料化、基质化)和禁焚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的督查和巡查,对各地的禁焚工作进行考核,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并做好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

(二)住建部门(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落实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职工及环卫职工的管理教育;加强对建筑工地垃圾收集堆放场所的监管,杜绝焚烧行为;规范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理设施。

加强对城镇建成区焚烧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重点领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三)环保部门:按照构建“大环保”管理格局,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对各地及有关部门落实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工作的督政巡察,强化工作督导。

切实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及信息发布。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开展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负责对各地实施奖惩的经费兑现。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焚烧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中引
发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负责防火宣传和消除火灾工作。

(六)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做好高速公路、铁路、航线、省道、县道等两侧农作物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的宣传和巡查。

(七)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消除农作物、垃圾露天焚烧事故隐患。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条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市、试验区)每月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巡查,乡(镇、街道办)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春、秋季秸秆、垃圾焚烧高发期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九条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地是否建立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防控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县(市、试验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村组三级网格化管理责任制;是否责任落实到人,巡查是否到位;是否有效开展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综合利用;是否将禁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

第四章目标考核及奖惩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是禁焚工
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办)应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对禁焚工作负责具体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经督查每发现个着火点,该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上交州级财政万元(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各承担)。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通报,凡被卫星遥感监控到出现焚烧火点的,对县级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乡镇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对该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上交州级财政万元(县级财政和乡镇财政各承担)。

第十三条所处罚金的用于相关工作经费,用于对责任落实、任务完成、禁焚效果好的地区予以奖励,每年底兑现。

第十四条对因管控不力,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焚烧现象较为严重的县(市、试验区),将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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