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完整版
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

我国有关垃圾发电的政策法规1999年1月,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出的计基础[1999]44号文件《国家计委、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资本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35%及以上。
2.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由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并给予2%的财政贴息;地方项目由地方财政贴息,国家项目由财政部贴息。
3.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网管理部门必须允许其电量就近上网,并收购全部上网电量,在项目还贷期内电价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由电网平摊。
4.利用国产发电设备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还款期内的投资利润率以不低于“当时相应贷款期贷款利率+5%”为原则。
2000年2月23日,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委[2000]159号),主要内容如下:1.阐明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
2.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积极扶持的政策。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
(3)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3-2000),并于200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生活垃圾贮存技术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排放限值以及检测方法等要求。
以来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电费补贴政策汇总分析-

以来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电费补贴政策汇总分析-补贴政策渐清晰,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营机制意图明显。
目前国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存在较大的补贴依赖,市场一直担心的补贴取消或者退坡政策逐渐明晰。
2020 年以来,主管部门推出系列政策文件,对过往补贴政策作出调整,如《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
目前第一至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布后,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
自 2020 年起,主管部门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确定每年新增补贴项目规模,并由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具体补助项目清单。
尤其是,《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要求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自2021 年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地区差异化地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中央分担部分逐年调整并有序退出。
政策意图通过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推进项目管理运营水平形成市场化运营机制,降低对补贴的依赖。
新的补贴政策对行业的盈利预期存在有负面影响,中期促使行业实现规范化发展,企业实现优胜劣汰。
2020 年以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领域电费补贴政策资料来源:政府网站2020 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新增项目下沉趋势明显,中标企业以头部国企为主。
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可以极大的实现“减量化”,能够满足城市土地紧缺而无法建设足够多的填埋场的需求。
因此,焚烧处理方式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
经过“十三五”各焚烧发电企业的快速跑马圈地,核心一、二线城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基础设施已经建设完毕。
截至 2019 年底,我国已经投运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504个,累计装机量 1202 万千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与实施——以山东省为例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与实施——以山东省为例摘要:发电收入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明确的电价补贴政策。
本文在分析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以山东省实施细则为例,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的申领程序及规则进行解读。
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折算上网电量、山东省0.引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益主要来自于垃圾处置补贴费及余热发电售电收入,部分对外供热项目还有供热收入。
根据当前实行的补贴政策及已运营垃圾发电项目分析,发电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部分项目可达70%以上。
分析电价补贴政策下的发电收益,是项目决策阶段的重要内容。
1.《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为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2012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其中几项电价规定如下: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
可知,按当前施行的电价政策,上网电量并非全部都能享受电价补贴。
而是通过电量折算来划分,将上网电量核定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两部分。
核定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的部分按0.65元每千瓦时电价结算,核定为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部分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下简称脱硫煤电价)结算。
当前暂定的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为280千瓦时,即”折算上网电量=垃圾处理量×280千瓦时/吨垃圾”。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发改能源〔2020〕1421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为做好2020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2020年9月11日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生物质能是可再生能源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下同)行业稳步发展,为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进一步推动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的重要指示,依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有关要求,坚持“以收定补、新老划段、有序建设、平稳发展”,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建设运行管理,合理安排2020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全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升项目运行管理水平,逐步形成有效的生物质发电市场化运行机制,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第三条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和电网尚未覆盖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独立发电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规划、政策制定和需国家核准或审批项目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属地方权限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应纳入同级电力规划。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要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特点、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要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
项目建设要符合省级以上发展规划和建设布局的总体要求,做到合理有序开发。
第六条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项目,5万千瓦及以上风力发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审批。
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需要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的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统计管理办法。
CJJ90-2009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solid waste incineration2009 -03 -15 发布2009 -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projects of municipalsolid waste incinerationCJJ 90 - 2009J 184 - 2009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9年7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T echnical code fo r pro j ects of municipalsolid waste incinerationC J J 90-2009*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米1/32印张:4%字数:136千字2009年4月第一版2014年5月第二次印刷定价:24.00元统一书号:15112•17261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 ttp://w 网上书店:h ttp://w ww.c hina-building,c om.c 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3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90-2009,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4.2.1、5.2.6、5.3.2、5.3.4、6.2.2、6.2.5、6.5.2、7.3.2、7.6.6、10.2.5、10.3.4、10.4.5、10.5.1、12.3.9、16.2、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垃圾发电厂优惠政策的汇总_最新修正版

关于垃圾发电厂优惠政策的汇总1、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免征增值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21日发布:“财税[2011]115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本通知至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即:垃圾焚烧发电厂可以享受国家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补贴问题国家发展改委会2012年3月28日发布:“发改价格〔2012〕8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即: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吨垃圾发电量不大于280Kwh时可以享受国家0.65元/Kwh 的电价补贴政策。
3、关于垃圾焚烧发电厂所得税“三免三减”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四章“税收优惠”中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第三款:“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本法规至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09年12月31日发布:“财税(2009) 166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附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中第二项中第一栏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有如下内容“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垃圾围城摘 ? ?要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邻避效应”和群体事件,有些人甚至别有用心,利用普通民众对行业知识的不知情、不了解,通过网络、媒体等大肆“妖魔化”垃圾焚烧发电,而实际上,“垃圾发电”从国外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至今大约70年以来,从处理技术、工艺、设备到渗沥液、烟气、灰、渣等的治理水平,都已经实现了可控在控的基本目标,为解决各地“垃圾围城无地可埋”、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我们国家正是基于该领域方案和技术的成熟性与可靠性,从新世纪以来到现在,连续16年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甚至从发电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倡和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解决传统的“露天填埋”带给人类和生态的环境危害。
本文针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电新能源——海口环保发电一期项目2000年《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列入目录,拉开了国家鼓励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序幕。
200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14年做了第二次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2014年修订后的GB18485-2014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厂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等。
2001年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首次规范了建设规模、生产线数量、选址要求、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等。
2002年国家建设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针对该规范进行了较大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修订的后的CJJ-2009。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中电新能源——昆明东郊垃圾发电厂2006年《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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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
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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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
垃圾围城
摘 ? ?要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针对“生活项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邻避效应”和群体事件,有些人甚至别有用心,利用普通民众对行业知识的不知情、不了解,通过网络、媒体等大肆“妖魔化”垃圾焚烧发电,而实际上,“”从国外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至今大约70年以来,从处理技术、工艺、设备到渗沥液、烟气、灰、渣等的治理水平,都已经实现了可控在控的基本目标,为解决各地“垃圾围城无地可埋”、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目标提供了一种切实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我们国家正是基于该领域方案和技术的成熟性与可靠性,从新世纪以来到现在,连续16年不断出台相关的政策,甚至从发电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提倡和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以解决传统的“露天填埋”带给人类和生态的环境危害。
本文针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中电新能源——海口环保发电一期项目
2000年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套设备列入目录,拉开了国家鼓励生活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处理方式的序幕。
2000年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发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做了第一次修订,2014年做了第二次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2014年修订后的GB18485-2014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垃圾焚烧厂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的污染控制等。
2001年
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首次规范了建设规模、生产线数量、选址要求、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期等。
2002年
国家建设部批准发布了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针对该规范进行了较大修订,目前执行的版本为修订的后的CJJ-2009。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颁布,“鼓励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力并网和收购提供了保障;
中电新能源——昆明东郊垃圾发电厂
2006年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发改价格【2006】7号),明确了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及实施期限。
2012年,国家又对该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行(见后)。
2008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印发,垃圾发电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于2015年6月做了重新调整:财税【2015】78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中重新明确了“垃圾处理的退税比例为70%”。
2008年9月4日
国家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及《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技术要点》,不仅进一步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的选址原则,而且首次提出了“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2010年7月1日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公告《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明确提出“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技术”。
2011年4月19日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出土地资源紧张、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中电新能源——贵阳环保发电厂(在建)
2012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文),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到2015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鼓励焚烧发电和供热等资源化利用方式”;
2012年10月
为进一步引导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801号文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完善价格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垃圾发电的补贴政策:“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从国家政策面为垃圾发电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被誉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走向快速发展的里程碑。
2013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发布,提出在2015年前把环保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并重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87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
中电新能源——芜湖环保发电厂(在建)
2016年9月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文《“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提出:“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34万吨/日。
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焚烧设施”。
2016年10月22日
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文中首先肯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作用,同时提出“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
强化规划刚性,维护政府公信力,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
该《意见》首次提升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地位(黄线保护范围),彰显了国家坚定支持垃圾处理采取焚烧发电的决心。
2016年12月
国家能源局颁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291号):“其中日本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70%以上。
”“发展布局和建设重点”中提出:“鼓励建设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加快应用现代垃圾焚烧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垃圾焚烧发电环保水平。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和减少邻避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