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规定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6月25日)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2020年6月25日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2020年6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农业科技产业园项目政策文件

农业科技产业园项目政策文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科技领域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
为了加快我国农业科技产业的发展,各地纷纷开展农业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扶持支持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科技水平。
一、产业政策支持1、财政扶持:严格落实“五一”财政、政策性贷款等产业扶持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金融优惠:通过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农村金融对接服务,为企业筹资提供支持。
3、税收减免:科技型企业享受较高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前扣除政策。
二、土地政策支持1、土地供应: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向农业科技园区投资,提供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土地资源。
2、出让方式:出让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用地价格:优惠用地政策,用地价格尽可能低,鼓励农业科技企业尽早落户。
三、用电政策支持1、用电供应:农业科技园区应当主动与电力企业沟通对接,优先保障企业的用电需求。
2、用电价格:以服务为导向,为农业科技企业提供优惠的用电价格,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高竞争力。
四、人才政策支持1、扶持人才:农业科技园区引进、培养和群策群力人才的家庭、子女等方面的保障。
2、优化就业环境:科技人才招聘等经营管理服务,为科技人才在农业科技园区提供便捷、舒适的就业环境。
五、监管政策支持1、安全环保:农业科技园区应当在治理污染,保护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加强监管。
2、主管部门:县级政府作为科技园区的最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安全与稳定。
通过上述政策,农业科技产业园区能够更好地推进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动农业科技产业的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从而切实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作出了贡献。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1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的精神,按照《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总体部署和《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具体要求,建立一批符合21世纪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园区,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率的转变,促进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2条农业科技.园区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发展的新型模式,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是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是观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是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与推动作用。
通过园区的引导与示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
二、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3条农业科技园区由科学技术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成立协调指导小组,对园区进行宏观指导o组长由科学技术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科学技术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司(局)级领导组成,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主任由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司长担任。
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第4条成立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5条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园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监督等。
第6条各园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亍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灵活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的园区管理机构。
三、申报与审批第7条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业基地、星火密集区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区)。
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基本要求:2.已经纳入地方发展计划,经过2年以上建设;3.园区功能设计合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4、已成立园区地方协调领导小组:5.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于2010年12月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的第三批27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之一,也是目前我区第二个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为加快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和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作用,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依据科技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农社字〔2001〕339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科技部指导下,成立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指导和监督园区规划、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负责园区具体事务的协调管理。
第二条成立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
园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及自治区、州两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园区管委会可以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第三条园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新疆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园区建设的技术指导与技术咨询。
第四条园区管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先进实用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农业,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培养现代农业科技人才,辐射农业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模式,并对全区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完善软硬件环境建设、加强对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示范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园区建设纳入国家农业相关科技计划与自治区、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技发展计划,并作为农业基本建设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

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2024年07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公布自2024年09月0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发挥农业科技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创新驱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成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活动。
前款所称四川成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等机构批准建设,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基本原则)园区建设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通过科技赋能集聚科教资源,培育创新主体,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发展理念)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融合发展理念融入园区建设发展全过程,优化城乡空间和功能布局,激活城乡要素资源,提升园区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园区发展的领导,建立促进园区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园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推动改革举措在园区内先行先试。
园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公共服务和属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和园区属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转化应用。
市和园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农业产业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改、经信、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商务、投促、文广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模板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园区的管理,提高农业园区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农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三条农业园区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产业融合、区域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园区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园区的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园区建设管理第五条园区建设应结合区域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科学选址,合理规划,突出产业特色,实现产业聚集。
第六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循环发展的原则,提高园区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园区建设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保障园区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园区建设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科研、检测、培训、信息等,提升园区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三章园区运营管理第九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园区运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园区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一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园区招商工作,引进优质项目,促进园区产业升级。
第十二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品牌建设,提升园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章园区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园区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安全风险防控,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园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园区安全。
第五章园区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园区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园区生态建设,保护园区生物多样性,提高园区的生态效益。
第六章园区产业发展第十九条园区产业发展应结合区域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实现产业优化升级。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

农业园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业园区的经营管理,提高农业园区的生产效益和管理水平,保护农业园区的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业园区内的各类经营管理活动。
其中,农业园区指的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种植、养殖、园艺等农业生产领域内的相关项目。
三、管理机构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成立,主要职责包括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政策推进等。
四、管理制度1. 农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2. 农业园区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明确管理职责,推行科学决策、法定程序和透明度管理。
3. 农业园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4. 农业园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制度,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推行生态农业,保护生态环境。
五、运营管理1. 农业园区主要运营模式包括自营经营、合作社经营、农户自主经营等。
在运营管理中,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2. 农业园区应当合理规划产品结构,注重品种选择、种植养殖技术、加工质量等,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
3. 农业园区应当加强市场开发和推广营销,注重产品包装、品牌形象、市场推广等,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4. 农业园区应当注重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引进和培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加强技术改良和创新,提高农业园区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财务管理1. 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管理、资金运作、财务报告和审计等,加强财务监管,保障经营稳健。
2. 农业园区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营绩效,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化农业园区规章制度

现代化农业园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代化农业园区的管理,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现代化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现代科技手段和新型农业经营方式为主,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农业区域。
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园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应当支持和配合管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参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园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园区规划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原则,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推动园区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园区建设应当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和管理理念,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
第七条园区内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科研与技术创新第八条园区应当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合作,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创新体系,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园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生产与加工第十一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采用现代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强农产品加工,提升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链延伸。
第十三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农业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五章营销与服务第十四条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营销,拓展市场渠道,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五条园区应当建立农业信息化平台,提供农业科技、市场信息、政策法规等服务,促进园区内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
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2018年1月)
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科技部联合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科技部为组长单位,农业部为副组长单位,其他部门为成员单位。
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发布园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简称园区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负责园区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园区管理办公室委托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工作规则另行制定),负责园区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过程监管、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园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成立园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组织申报、指导管理、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园区申报单位须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同时,组建具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园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园区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平台建设、产业发展等工作。
鼓励园区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服务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进园区发展。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从严控制,避免同质化建设;
(二)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并已正式成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
(三)园区建设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并经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四)园区要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功能定位清晰,建设内容具体;
(五)园区要有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能够承接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要有较好的研发基础设施条件和较完善的技术转化服务体系;要有一批专家工作站和科学测试检测中心,有利于聚集科技型人才;
(六)园区要有一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效提高当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为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场所,促进当地居民收入的提高;要为大学生、农民工等返乡创业提供孵化器和公共服务平台;
(七)园区要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和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条园区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申报单位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园区申报材料:
(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见附件1);
(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园区建设的相关建议,并形成考察报告;
(二)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通过视频答辩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论证和评审;
(三)园区管理办公室将考察报告及专家评审结果报请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科技部发文正式批准。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园区申报单位须按照论证评审通过后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落实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要整合本地区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园区发展。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园区发展操作性强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优惠政策,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
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要强化一二三产实质融合,积极推进产城产镇产村融合;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
第十七条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总结会议制度。
每年3月底前,各园区应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到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其中,统计数据参考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总产值(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各类农产品产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等。
园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交流各园区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第十八条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制度。
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在科学、规范的统计调查基础上,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
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填报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验收与评估
第十九条园区建设期为三年。
建设期满后,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园区验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结合年度创新能力监测与评价结果,经综合评议后认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不能按期参加验收的园区,应提前半年由园区建设单位通过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条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
园区评估工作
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
评估工作由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加大对评估优秀园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
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达标则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第二十二条园区一个评估阶段(一般为三年)有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园区验收或评估不达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参考格式)
2.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参考格式)
3.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附件1
编号: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申报书
(参考格式)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编制
年月日
附件2
编号: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参考格式)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年月日
一、编写内容
1. 提要
2. 概况(包括所在地区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园区概况、优劣势分析等)
3. 园区建设的必要性
4. 总体思路与目标
5. 功能布局与建设定位
6. 主要建设任务与考核指标
7. 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8. 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
9. 配套政策与保障措施
10. 建设年度任务与进度安排
11. 有关附件(园区规划图、表格及文件等)
二、编写说明
1. 按要求准确、如实编写。
2. 编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填写。
附件3
编号: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参考格式)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年月日
一、编写内容
1. 总体概况
2. 重大意义
3. 基础条件
4. 目标定位
5. 重点任务
6. 保障措施
7. 实施步骤
二、编写说明
1. 按要求准确、如实编写。
2. 编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