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之共同诉讼【重点】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问题法院必须合一审理任意合并(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分开审理)除原告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外,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强制追加取决于当事人自愿愿意合并审理则参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牵连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独立性(诉讼行为、特殊情形)学员问:我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解: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如果在起诉或应诉时,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应当追加当事人。
但,三大本总结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形式包括: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请问老师,这种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还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吗?我们老师回复:是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但是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所以是可以将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应当。
必要共同诉讼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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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整理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法考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简要概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背景和重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范围包括诉讼主体、诉讼行为、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
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具有程序性、独立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二、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总论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和基本理论。
其中,合议制度、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代理制度、证据制度、诉讼保全制度等是重点内容。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相对独立的两个程序。
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主体,执行程序则是实现判决和裁定的过程。
执行程序虽然较为独立,但也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
当事人及代理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被代理人的意志和利益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得到体现。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事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
同时,律师还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上诉和申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明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和手段,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笔录等。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是决定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环节。
证明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的过程。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如实体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的时间顺序和空间形式。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决)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 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①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 (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②对人的效力。
a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c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 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 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③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 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④时间效力。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体: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诉讼参加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二章诉和诉权1.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要素: 主体: 原告和被告客体: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2) 原因: 案件实体事实诉的要素的意义: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 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 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3)分类:1>确认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 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2011年民法多选题解析

全国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之2011年民法多选题2014-07-23 15:10 【大中小】【我要纠错】51.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
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
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
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51题)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
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答案】BD【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下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建筑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将其驳回。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追加转包人乙公司和分包人丙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52.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100条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2、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5、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6、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7、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9、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1、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12、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无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13、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14、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则)。
15、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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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必要共同诉讼人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作出了一个处理决定,不论作出的行政机关有几个或者行政相对人有几个。
换句话说,被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要共同诉讼人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了不可分割的法律或者事实联系。
共同诉讼当事人对于引起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人的诉讼行为都会影响其他人的权益,任何一人都无权代替整体,不能分案审理。
其实质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诉讼当事人为多数。
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如果有遗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参加诉讼。
如果是共同被告,则应当在征求原告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
如果是共同原告,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但可以通知他们以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考点1诚实信用原则考点2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意定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注意】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考点3 反诉反诉的二审提出反诉的处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处理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反诉导致超标的额的处理: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反诉在“原告不到庭”情形下的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考点4执行异议四种形式出裁定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2)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3)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4)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如果对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o~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学》第八章 共同诉讼

• ④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可以采取不同
的,甚至对立的诉讼行为。
• ⑤法院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发现合并审理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
则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开。 • ⑥一人发生诉讼中止,终结的事由时,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继续诉讼。
• (2)牵连性 • ①主张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主张,如果对其他共同诉讼 人有利,而其他共同诉讼人对此又不表示反对的,其效力及于其他人。 • ②证据共通原则。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所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对其他共同诉 讼人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 • ③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做的抗辩如果足以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的,那么法院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 实体要件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 多数当事人一方与对方之间的诉讼标的属
于同一种类。
(二) 程序要件
(1) 属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2)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四、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 • • •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远远大于牵连性,具体表现为: (1)独立性 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法院应当分别审查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适格要件,其中一人缺乏适格要 件的,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案件的受理。 • ③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 不发生效力。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和解、撤诉、上诉等行为, 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干个
•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 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
•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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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之共同诉讼
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的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考点]共同诉讼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43条,46条2款,47条、50条、52-56条、第58条、183条、211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13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124、128条
解析:共同诉讼是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考生需要掌握下列内容:
1.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2.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掌握其特征性的内容。
(1)挂靠关系。
《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
《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法|律|教|育网。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法|律教育|网;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关系。
《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7)继承关系。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关系。
《民诉意见》第55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
《民诉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0)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法律|教育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认为共同被告。
(1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引起的纠纷。
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审理保证纠纷案件时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12)根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3.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