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教学提纲
农田水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农田水利建设是保障农田灌溉、水资源利用和农村生产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促进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定义招标:指委托方在确定项目需求后,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并邀请供应商提交相关文件和报价。
投标:指供应商对招标公告进行了解和分析后,提交相关投标文件和报价。
评标: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并选取符合要求的中标供应商。
中标: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选取出具备资质并报价合理的供应商。
3. 招标流程3.1 招标准备阶段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定义项目需求:明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具体需求和要求。
设定招标要求:确定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提交方式等。
制定招标日程:规划招标活动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流程。
3.2 招标公告发布委托方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向潜在供应商发送邀请函。
3.3 投标准备阶段分析招标文件:仔细研究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项目需求。
准备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相关的投标文件和报价。
了解项目现场:实地考察项目现场,充分了解环境和技术要求。
3.4 投标文件提交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和报价提交给委托方。
3.5 评标委托方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
评标委员会根据一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定。
3.6 中标公告委托方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并发布中标公告。
4. 投标注意事项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相关文件和报价。
供应商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参加适当的投标保证金支付。
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确保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5. 结束语。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农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农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1. 概述2. 项目招标流程2.1 招标文件准备1.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委托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编制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单位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报名要求、资格要求等内容。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1.接受投标申请:招标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投标人的申请,并确保投标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2.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应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核,以确认其具备参与投标的资格。
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信誉记录、项目经验等。
3.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招标单位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送书面通知。
2.3 投标文件递交与评审1.投标文件递交: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并进行相应文件备案和时间记录。
2.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单位应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人员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3.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记录评分结果。
4.投标文件的开启和评分结果公示:招标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公示评标结果。
2.4 中标结果确定与公示1.最低成交价确定:根据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招标单位确定最低成交价,并向中标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2.中标结果公示:招标单位应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并向未中标投标人发送书面通知。
3. 项目投标管理3.1 合同签订1.中标投标人应与招标单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模板签订正式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工作范围、工作计划、合同价款、验收标准等具体内容。
3.2 项目实施与验收1.项目实施:中标投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工作。
2.项目验收:招标单位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
4. 监督与管理4.1 监督机构1.招标单位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投标活动。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提纲

附件1: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提纲一、设计说明书第一章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主管、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概算、资金筹措、建设期限、新增效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简要介绍。
第二章建设背景与编制依据1、建设目标、设计范围、设计原则2、建设条件:要说明现有条件、现有仪器设备及利用状况3、编制依据:可研批复、相关标准规范及政府支持的文件第三章工艺技术方案包括品种选择的原则、生产标准、工艺流程;田间设施及配套工程标准要求;设备选择原则等分析第四章工程设计方案1、总平面设计:概述总平面布置设计、场地给排水设计、道路运输及绿化设计等2、土建工程:要详细说明单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3、电气、给排水工程:说明设计依据、范围;供电电源、电力、照明、电讯设计和给水、排水工程设计4、田间工程:要详细说明单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构筑物结构、类型和数量等5、消防、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设施6、仪器设备购置:说明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及用途和生产地第五章投资概算1、编制概算依据、项目概算编制说明2、总概算:包括建设项目概算汇总表3、土建工程概算:包括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定额单价或市场价,单项、分部工程概算表,主要材料用量统计表4、田间工程概算:包括田间工程工程量清单、定额或市场价,单项工程概算表,主要材料用量统计表5、仪器设备购置费:说明编制依据,附仪器设备购置概算表: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万元)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种子种苗引进、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招标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编制说明7、基本预备费用:不可预见的费用,并加以说明第六章资金筹措1、筹集资金的方式及比例2、配套资金承诺,并应明确金额和到位时间第七章招标方案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建设招标方案。
包括:1、招标范围2、招标组织形式3、招标方式第八章实施计划1、建设期限2、实施进度计划表3、资金使用计划表第九章项目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第十章投资效益评价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二、设计图纸及附件(一)附图:1、建设地点区域位置图2、土建工程总平面布置图3、主要建筑物平、立、剖面图4、主要建筑物电气、给排水工程平面布置图、给排水系统轴测图、配电系统图5、田间工程平面布置图、构筑物断面图。
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二、招标方式农村农田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即通过媒体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竞标。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以便投标人准确理解和准备相关投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地点和规模;–项目的详细要求和技术规范;–预算及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日期;–其他相关附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规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通过媒体公告的形式发布,确保广大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农田建设经验和技术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
–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书和荣誉证书;–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的简历;–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文件评审1.投标文件的评审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评审结果。
–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可行性;–投标价格的合理性。
六、中标结果和合同签订1.招标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2.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七、投标保证金的处理1.未中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将在公示中标结果后的一个月内退还;2.中标人的保证金将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解除后的一个月内退还。
八、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1.监督管理:–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投标项目进行检查,并及时通知招标人和投标人处理相关问题。
2.投诉处理:–对于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向招标人或监督机构投诉;–招标人和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公正的回应。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1992年12月1日发布的《农村农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机构编写。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返 回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结控中心建设项目的招标行为,推行院务公开,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本中心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中心设备、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和上级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结控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招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效益与效率的原则,体现本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原则,合法合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原则。
纪检监察、财务室为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参与招标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二、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一)由党支部研究决定成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本中心招标项目承办部门。
(三)本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是:1、指导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对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2、审查批准本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3、对下设的办公室和招标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据本办法纠正错误行为;4、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如招标文件审定、项目合同审定等)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报党委会或院务会决定;5、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批。
6、按照本中心年度项目计划,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如项目调研等);7、按要求向招标管理办公室递交招标申请书,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起草招标文件;8、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负责组织投标人进行踏勘现场和项目答疑;9、负责完成委托招标的前期工作;10、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11、负责起草项目合同,并会同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工作的监管部门对项目合同进行联审联签,在规定时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送党委、院部及监管部门备案;12、负责督促合同的执行,组织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处理维保事项;对招标有关资料和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13、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有关规定;14、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15、监督评标、定标过程,参与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16、参与项目合同的联签联审,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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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
(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写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五)接受投标文件。
(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二)签订合同。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章招标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
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范围。
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
(二)招标组织形式。
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三)招标方式。
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二)监理招标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三)施工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建设资金已落实;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五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
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2.投标人须知。
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10.评标标准和方法;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2.投标人须知。
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3.施工图纸;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5.评标标准和方法;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
(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2.投标人须知。
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办法;6.评标标准和方法;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
(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2.投标人须知。
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
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7.评标标准和方法;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和开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