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公司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公司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公司是一个重要的金融机构,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
租赁服务。
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部门,账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
的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融资租赁公司账务处理的流程。
第一步,开发票。
当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
需要开具发票。
开票时必须准确记录所有服务费用和税费,以确保正
确收取和缴纳税款。
第二步,收款。
当客户支付服务费用后,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及时
确认收款并登记账务。
在登记账务时,需要记录收款时间、金额以及
付款方信息等。
第三步,支付。
当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和税款时,需要准确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并在支付前进行核对。
在支付过程中,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及时支付,避免因延迟支付而产生的
不良后果。
第四步,账务归档。
账务处理完成后,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将所有
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整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
这不仅有助
于管理和审计,还可以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经营状况
和风险状况。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公司账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在
处理账务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准确、
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处理每一项账务,以保证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高效和稳定。
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获取资金进行投资或运营活动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需要对租赁资产进行会计账务处理,以记录和反映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和会计效果。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企业将其长期租赁的资产计入租赁企业名下,租赁企业以租赁资产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再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或投资项目。
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同时承担资产的风险和责任。
租赁期满后,租赁企业可以选择购买资产或支付残值。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企业和承租人需要对租赁资产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下面是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的主要步骤:1. 租赁资产的确认租赁企业在租赁合同成立后,将租赁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同时,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确定资产的使用权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
2. 租赁负债的确认租赁企业需要确认租赁负债,即租赁期间承担的租金支付义务。
同时,根据租赁条件确定首期租金和后续租金的计入时间。
3. 租赁负债和租赁资产的初始确认在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初始租赁负债和初始租赁资产。
初始租赁负债应等于初始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是初始租金中可确定的财务成本。
4. 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在租赁期间,租赁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对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计量。
计量的方法常见有按公允价值计量、按成本或按租金计量等。
5. 租赁收入和租赁支出的确认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间,将租金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并根据租赁合同确认逐期租金收入的认列基础。
同时,将租赁支出计入租赁负债利息。
6.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租赁期满后,租赁企业可以选择将租赁资产购买或支付残值。
如果租赁企业选择购买资产,需要根据购买价值对租赁资产和负债进行调整。
如果租赁企业选择支付残值,则将租赁资产出售,并根据残值和出售价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是融资租赁会计账务处理的主要步骤。
融资租赁 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1.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商业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租赁公司将资产租给使用方,使用方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期结束后有权以约定价格购买该资产。
融资租赁的特点包括: - 双重属性:租赁既涉及使用权的转让,又涉及所有权的转让。
在租赁期间,租赁方为承租方提供使用权,并将所有权保留在自己手中。
- 长期性:融资租赁通常租期较长,一般超过2年。
这有助于租赁公司分摊资产的成本。
- 适用于大额投资:融资租赁主要用于融资大额资产,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高价值资产。
- 税收优惠: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租赁费用可以纳入成本,享受税收优惠。
2. 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流程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资产购买阶段在这个阶段,租赁公司需要购买资产,并向供应商支付购买款项。
这会产生以下账务处理:1.借:资产账户(固定资产类科目)贷:银行存款账户这笔借款代表了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用于购买资产。
2.借:供应商应付账户贷:银行存款账户这笔账务处理代表了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购买款项。
2.2. 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给租赁公司。
这会产生以下账务处理:3.借:租金收入账户(收入类科目)贷:租金应收账户这笔账务处理代表了租赁公司收到租金的入账。
2.3. 资产转回和购买选择处理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权选择是否购买租赁的资产。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况:2.3.1. 资产转回处理承租方选择不购买资产,将资产归还给租赁公司。
这会产生以下账务处理:4.借:银行存款账户贷:资产账户租赁公司收到银行存款,代表租金支付的清算。
2.3.2. 购买资产处理承租方选择购买租赁资产,将支付购买价款给租赁公司。
这会产生以下账务处理:5.借:银行存款账户贷:资产账户租赁公司收到购买价款,代表资产的出售。
3. 融资租赁的账务分析和核算融资租赁的账务分析和核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公司需要对资产进行折旧和摊销处理。
融资租赁设备账务处理例题

融资租赁设备账务处理例题
融资租赁设备账务处理例题如下:
假设一家企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承租方租赁该企业的一台设备,租赁期为5年,租赁开始日为2021年1月1日。
租赁期内,承租方每年末支付租金10万元。
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返回出租方。
设备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出租方为此设备的投资成本为18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1. 租赁开始日,出租方的账务处理:
- 借:长期应收款-承租方100万元
贷:融资租赁资产-设备180万元
2. 每年末,承租方支付租金:
- 借:银行存款1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承租方10万元
3. 出租方不再计提租赁设备的折旧,由承租方计提。
4. 租赁期满后,设备核销:
- 借:融资租赁资产-设备18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承租方100万元
5. 承租方的账务处理(以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限为5年):
- 每年末,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18万元(180万元/5年)
贷:使用权资产18万元
6.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不再计提折旧。
请注意,这里提供的账务处理仅供参考,实际操作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另外,新租赁准则下,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请参考第5条中的账务处理示例。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一、自营业务账务处理①借: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贷: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银行存款②每期收到承租人租金,摊销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③企业到期归还本金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二、内保外贷业务①境外借入资金(如是外币借款,则涉及到结汇)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②支付融资租赁设备购置款借: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贷: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银行存款③每期收到承租人租金摊销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④计提代扣代缴税费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费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费⑤支付境外借款利息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贷: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税费⑥支付代扣代缴税费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费贷:银行存款⑦到期收到企业归还的本金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⑧归还境外借款借: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贷:银行存款三、商票借款①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融资租赁设备购置款借:应收账款贷:未实现融资收益贷:应付票据②企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偿还本金借:应收票据贷:应收账款③票据贴现借:银行存款借:主营业务成本(贴现利息,不含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贷:应收票据④支付企业融资租赁价款,企业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收到企业支付的通道费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企业到期归还本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⑦票据到期承兑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四、黄金租借①买卖黄金,收到黄金销售款借:银行存款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贷:其他应付款-黄金租借②支付企业融资租赁借款本金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③企业到期,归还本金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④支付给银行黄金租借本金借:其他应付款-黄金租借贷:银行存款。
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一、直接融资租赁1、按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之和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总资产额的比例≤30%,可按应付租金总额确认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支付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
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3、在租赁期内,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
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4、承租人计提折旧(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记"累计折旧"。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
5、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
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一、直接融资租赁帐务处理一、会计处理基本流程(一)1 、提出租赁申请,出租人受理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之和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2 、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总资产额的比例≤30% ,可按应付租金总额确认资产帐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二)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 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四)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1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 、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对新的设备租期一般短于正常使用年限),即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五)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1 、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做账实操-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1)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时,会计分录为:借:融资租赁资产贷:银行存款(2)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贷: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处置损益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3)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贷:银行存款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4)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5)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预期信用损失时,会计分录为:借:信用减值损失贷: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1)出租人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2)实际收到租金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3)初始直接费用和或有租金核算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初始直接费用)贷:银行存款等借:财务费用(或有租金)贷:银行存款等相关解释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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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一项或数项以下条件的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但租赁期占据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融资租赁出租方账务处理
购入租赁资产
借:融资租赁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租赁期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累计折旧
贷:融资租赁资产(为最低租赁收款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相比,有差异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收到还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实际利率计算分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租赁期期末,承租方执行优惠购买权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作分录,
借:租赁收入
贷:未担保余值
租赁期末,不执行优惠购买权的,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2、一般融资租赁承租方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融资租赁资产(租赁开始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印花税,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为承租方有权行使使用租入资产的权利的开始日期;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时,能取得出租方的租赁内含利率的,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折现率;合同也没有约定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出租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未担保余值,是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之外的资产余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
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账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账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三、融资租赁业务特殊涉税处理
1、增值税
融资租赁服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或债券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四、参考政策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5、《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