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死刑审判程序相关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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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级人 民法 院 。而复 审权 是指 人 民法 院对判 处死 刑 的 案件进 行 全面 审查并 决 定是 否报 请核 准 的权力 。从 《 刑诉 法 》 规定 来看 , 审权 的行 使 主 体应 是 高 级 人 复 民法 院 。核准 权应 该 由 中央 司法 机关 行 使 , 以体 现 对死 刑 的慎重 态 度 和 确保 死 刑 判 决 的公 正 。可 见 , 死刑 复核 程序 的关键 问题在 于核 准权 问题 。从权 力 的设 置 上 , 核准 权是 核准 死刑 是否 执行 , 复审权 在 而 于 是否 将案 件上 报核 准 。核准 权 的行使 可 以否定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的7级 人 民法 院行 使 死刑核 准权 葛 的案件 范 围 。
( ) 据 案件 的不 同, 刑 的 核 准 权 分 别 由最 二 根 死
高人 民 法 院 和 高 级 人 民 法 院行 使
1 最高 院行 使 核 准权 的案 件 范 围 。( ) 案 件 . 1从 的性 质 看 , 除最 高 院判处 的死 刑案 件 外 , 属《 凡 刑法 》 分则 第 一章 规定 的 危 : 著国家 安 全 罪 , 三章 规 定 的 第 破坏 社 会 主义市 场 经 济 秩序 罪 , 第八 章规 定 的贪 污 贿赂 罪 判处 死刑 的案 件 , 高级人 民法 院 、 解放 军 军事 法 院二 审 复核 同意后 , 仍应 报 最高 院 核准 。() 2 从诉
治安也 相 对 稳 定 。1 9 7年 一 届 全 国人 大 四次 会 议 1 5
决 定 , 后 凡判 处 死 刑立 即执 行 的 案 件 都 由最 高 院 今
O年 代 , 国 治 安 形 势 恶 我 否执 行死 刑 的权 力 。在 我 国 , 核准 权 的 享 有者 是 最 判 决 或 者 核 准 。而 进 入 8 化, 恶性 刑 事案 件 迅 速 上 升 。为 了及 时 打击 犯 罪 分 高人 民法 院( 下简称 最 高 院) 以 和经最 高 院授权 的高

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

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

关键词: 死刑; 程序; 完善 � � �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死刑作为剥 夺生命的刑 , 是所 有刑罚手段 中最严厉的 一种。 近日, 有关我国刑罚设置中的死刑是应当废除还是应 当 保留的问题 在一定范围内 成为一个争 论的热点话 题。 争 论 者既有专家学 者, 也有司法官员 , 还 有许多热心 的民众。 有人认为应当废除死刑, 有人认为必须保留死刑。 双方思想 互相交锋, 观点往返碰撞, 各抒己见, 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不 论死刑存废 的问题在短 期能否得出 一个结果, 但对死 刑应 予以控制, 应慎重 适用死刑, 并尽可 能地减少适 用死刑, 却 是普遍被肯 定的基本共 识。 而在目前我 国在死刑仍 被保留 的情况下 , 通过 刑事程序法 对死刑予以 控制是比较 可行且 改革成本较低的路径。 以下, 笔者就将对死刑案件诉讼程度 的完善提 出一些自己 的见解, 以期能对 慎重适用死 刑并尽 可能地减少适用死刑有所裨益。 一、 实现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审理 “在我国二审 程序 ‘虚置’ 的主要表 现有通过对 下级法 ‘ 指导 ’ ‘ 请示答复 ’ ‘ 沟通 ’ ‘ 交换意见 ’ 院的内部 、 、 、 等做法, ”特 致使二审程序丧失独立 性和对一审有效的业务监督。
收稿日期:

— — ), 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林辛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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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 而是靠一纸无法对质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 这极大地 妨碍 了庭审的深 入。 为了确保证人 、 鉴 定人的出庭, 要建立 起对证人、 鉴定人的保护制度; 对证人、 鉴定人的误工费、 交 通住宿费等的补偿制度; 建立证人、 鉴定人的宣誓制度。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2009.11(中)
了死刑的适用面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例如 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禁卖 淫嫖娼的决定》 对组织他人卖淫罪、 强迫他人卖淫罪之死刑,均是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还有 1991 年 。 《关 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对拐卖妇女、 儿 童罪,绑架妇女、 儿童罪,绑架勒索罪规定的死刑, 以及 1992 年 《关 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罪的死刑规 定。 在绝对死刑法定刑的规定下,只要符合法定的量刑情节,司法 人员就只能对犯罪人适用死刑, 毫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在美国, 强制性死刑规定已逐步废除, 法国和德国分别于 1981 年和 1987 年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也就不存在绝对的确定刑。 (三) 死刑复核程序不够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关键的是核准权 (又称死刑复核权) 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此问题上曾几次变化: 1979 年刑法中规定 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是在随后的 1980 年 3 月 6 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字第 10 号通知、 1983 年修改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 13 条、 第 1991 年最高法院关于 授权云南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3 年最 高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等一系列文件中一再的将死刑复核的权利下放到省高院和解放 军军事法院行使。 2007 年最高院将死刑复核的权利统一收归 在 最高行使。这一举措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 减少偏差、 保 证公正的目标得以实现, 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真正的起到对死刑的 限制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 善的地方: 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司法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应有 1. 2. 相应的时间限制即期间。3. 死刑复核过程的公开透明。在美国 被判罪名成立的被告有以下几种方式获得终身监禁而避免死刑 的适用:首先,初审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当罪名成立时, 陪审团会在量刑程序中衡量各种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最后选择 对被告适用死刑还是终身监禁,由于认定加重情节的标准要远比 减轻情节严格,因此大多数案件的被告在初审阶段就被判处了终 身监禁; 其次, 美国死刑判决实行自动上诉制度, 即被判有罪并被 判处死刑后, 无须被告人主动提起, 上级法院 (上诉法院或州最高 法院)都强制进行审查,许多死刑又被改为终身监禁;最后,被判死 刑的被告,在穷尽了州的救济手段后,还可以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 通过联邦司法程序将死刑判决改为终身监禁。 三、 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对策 (一) 废除绝对的确定刑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 这种设置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扩大了死 刑的适用范围。 鉴于此,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限制死刑,笔者主张应 废除绝对死刑这一立法方式,并以具有选择性的刑罚条款来取代。 (二) 司法监督缺乏刚性 1. 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收回最高院后, 在复核的过程中缺少人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其因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主要内容和特征,故又被称为生命刑或极刑。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

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 的观念在早人们的内心深处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昭彰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但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的存废问题曾一度在中世纪的欧洲引起争议。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受具体国情、传统观念、民意、经济、司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可行的,但为适应经济文化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势,逐步不断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探析死刑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要完全废止死刑同样也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且艰辛的过程。

根据当今国际刑罚改革的发展形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死刑限制论”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

1、我国死刑应该保留的原因分析死刑的“存”与“废”实际上是当代“保障人权”、“人道主义”与“报应主义”、“功利主义”矛盾的结果,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

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说的:“法律是社会产物。

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

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摘要: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迄今为止已有近两个半世纪,受这一争论的影响,世界死刑制度的发展走向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当今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一次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修改力度之大,彰显了我国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

鉴于此,本文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进一步思考与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罪名一、前言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又称极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在我国乃至全世界源远流长,与人类的国家和文明史一路同行。

对于死刑,世界各国的法学家给出了不同的概念。

较为通用的概念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我国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我国死刑制度中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由于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同时生命对于人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恢复的价值,故死刑是各种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处理方法,因为犯罪行为而被剥夺生存的权利,对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会产生恐惧的,都是一个最可怕的事情。

同时,由于生命对任何人来一说都只有一次,是不可逆的,那么,因为死刑的适用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对犯罪人来说也是不可逆的。

当然,凡事利弊总是一把双刃剑,适用死刑对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使犯罪人不再重复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旦导致犯罪人被误判而执行死刑,再恢复被误杀者的生命同样也是不可能的。

因为执行死刑而误杀或冤枉好人,也是有悖于法律的威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

基于此种原因,多年以来适用死刑也一直备受垢病,废除死刑一直是世界各国法学家的愿望和理想。

同时,为了废除死刑,各国法学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从理论上进行了种种设想。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1、继续保留死刑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要彻底废除死刑制度是不切和实际的,首先,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保留死刑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免受侵害。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浅析死刑案件庭审程序虚化的破解途径

浅析死刑案件庭审程序虚化的破解途径

浅析死刑案件庭审程序虚化的破解途径死刑案件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刑事案件,其庭审程序的严谨性和完整性一直受到各方的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死刑案件庭审程序往往出现虚化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可能造成司法公正的损害,也会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度。

因此,对于死刑案件庭审程序虚化的破解途径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完善死刑案件立案程序目前,许多地方省份的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立案程序都存在着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这不仅会导致庭审程序虚化,也会对案件的审判质量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对于死刑案件立案程序的规范化和完善化是破解庭审程序虚化的重要途径之一。

立案时,法庭应按照标准程序对证据、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保证案件资料的真实可信和充足。

这样一来,当案件进入庭审程序时,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就得到了充分保障。

二、强化辩护和审判公正死刑案件庭审程序虚化的原因之一是涉及到的辩护人和法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至于无法对证据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和细致检查。

因此,要想避免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无法充分审查,必须加强辩护人和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这需要不断加强辩护人培训、晋升优秀辩护人的权益以及审判人员的选任机制等多方面的努力。

三、加强庭审程序的监督观察国内死刑案件庭审可发现,这种庭审程序是由法官和律师成己是庭审的主角,人民则只能被动接受庭审结果。

针对这种情况,加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是破解庭审程序虚化的一个好方法,这一点在国民社会中的意义更为重要。

加强监督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可以发挥网络和媒体的作用,让案件得到广泛关注,从而对死刑案件庭审的公正性进行监督、协调和改进。

总之,要破解死刑案件庭审程序的虚化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完善立案程序、加强辩护人和法官的专业素质、加强庭审程序的监督和改进机制等多方面来实现。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司法体系会更加成熟,更加公正。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而现代的死刑制度则可以追溯到清朝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中国死刑制度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更新。

以下是从中国法制史角度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
1. 古代时期: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使用广泛,常常用来处置重罪犯和政治罪犯。

古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是天道、君道和道德观念,因此死刑在当时被认为是治罪的重要手段。

2. 宋元明清时期:这一时期的死刑制度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和程序,其中尤以清朝的《大清律》最为著名。

这一时期开始重视司法程序和证据,限制了死刑的滥用。

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公正、腐败的问题。

3. 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一整套新的刑法制度。

在新的刑法制度下,死刑并没有被完全取缔,而是保留了一些适用情形,在处理极为严重的罪行时仍可使用。

在这一时期,死刑的限制和严格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和规范。

4. 当代:中国在加强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的同时,也在探索新的死刑制度改革方案。

例如,2011年中国最高法院推出的“死刑品质保障制度”,在死刑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控和保障措施。

此外,中国还在探索替代死刑制度,例如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和改造计划等。

总体来说,中国死刑制度在法制观念的影响下逐步趋向人道、公正、严格管理和保障遇错案后复查、赔偿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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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被告人 , 都应无 区别的关押在中级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 二是对死刑案件被告人实行单
独关 押 , 对关押 死刑案件 被告人 的看 守所进 行特别 的设计 , 每一个 死刑 案件 的被告人 单独关 押 将
在一个监仓 , 地级市和省会城市 的监仓数量可以有所不同, 具体可在地市级设 2 至 3 个单独监 O 0
审 及 复 核 程 序 的 审理 期 限 等 方 面 。
【 词】死刑复核 ; 关键 看守所 ; 审判庭 ; 合议规则 ; 审理期限
【 图 分类 号】D 2 中 9 【 献 标 识 码】A 文 【 章 编 号】1 7 — 3 0 2 1 ) 1 0 1 0 文 6 4 9 4 (0 0 0 — 9 — 5
( )改革 我国现行 的死刑 案件 被告人 关押制度 二
鉴于我 国现行 的死刑案 件被告 人分 散关押 存在 的诸 多缺 陷 ,应对目前死刑案件被告分散关押的做法, 将被告人集中在一审法院即中级
法 院所 在地关 押 , 实行死 刑案 件被告 人相对 集 中关押 。 只要是 属于该 中级法 院管辖 区域 范围内的
从 目前 世界 各 国的情况 看 , 除死刑 已经 成 为 了一种潮 流 。 国虽 未废 除死 刑 , 于 20 废 我 但 07年
将 死刑 复核 权 收归最 高人 民法 院享有 , 对我 国死刑 案件 的审理将 具 有重 大意 义 , 这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行使死刑复核权 , 对于统一适用死刑审判标准 、 确保死刑案件审理 的质量 , 切实贯彻 “ 少杀 、 慎
的各项 费用 增加 ,而 当被告 人 处于边 远 区县 时 ,更 会给最 高人 民法 院复核 死 刑案 件造 成很 大压 力 , 重 影响 审 判 效率 的提 高 ; 次 , 严 其 由基 层 看守 所 关 押 死刑 案 件被 告 人 , 安 全 系数 也 相 对较 其
低, 基层看守所关押的犯罪人嫌疑人 、 罪犯人数众 多, 容易使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有机会在关押期 间与其他被告人串供 、 收买犯罪线索以构成立功减刑等情况的发生。最后 , 由基层看守所关押死
的困难 。
从 我 国 目前 的基层 看守 所关 押罪 犯 的情 况来 看 ,由基 层看守所 分 散关 押死 刑 案件 被告 人是
存在许多缺陷的。 首先是开庭审理 的诉讼成本增加 , 开庭审理涉及到车辆安排 、 经费保障、 法警值
庭 等诸 多 因素 , 还有 交 通 费 、 差旅 费 、 助 费 等各 项 费用 , 押场 所 的分 散 , 接导 致 了开庭 审判 补 关 直
性 命攸关 的死刑案 件 的审理 , 应保 障相 关程 序 的完 善 。因此 , 者接 下来将 主要从 以上 四方面 更 笔 的现状 出发 , 并提 出一 些完 善 的建议 , 以保 障 我 国死刑 案件 的公正 审理 。


实 行 死 刑 案 件 被 告 人 集 中关 押 制 度
( )我 国现行 死刑 案件 被告 人关押 制 度 的缺 陷 一
作者简介 : 杨哗 (9 7 , , 1 8一)女 福建 建瓯人 , 山大学 文法学 院, 士研究生 , 燕 硕 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
保 山 学 院 学报
2 1 第 1期 00 .
传播 , 使一些原本犯罪程度较低者也开始加入 、 学习这些“ 犯罪文化 ”这对罪犯的价值观伦将造 ,
成极大 的负面影 响 , 容易 导致其 出狱后 再犯 , 犯罪恶性 循环 由此产生 。
杀” 的政 策 , 控制 死刑 数量 、 有效 保 障人权 具有 积 极 的促 进作 用 。 但是 我 国死刑 审判 程序 中的一些 相 关制 度 , 死刑 案件 被告 人 的关押 制度 、 判庭 组 成 、 如 审 合议 规则 、 审理 期 限都存 在着 一 些不 足之
处 , 了切实保障公 民的实体权利 , 为 我们应努力完善现行 的诉讼制度 , 尤其是对于对被告人来说
刑 案件 被告 人容 易导 致犯罪 恶性 循环 。 基层 看 守所 关押 的是 各种不 同犯 罪类 型 、 同犯 罪 程度 的 不 犯 罪嫌 疑人 、 罪犯 , 容易使 一些 恶性 程 度较 深 的罪犯 将一 些不 良的犯 罪 观念 和行 为在 看守 所 中 这
收 稿 日期 : 0 0 0 一 4 2 1 — 1 l
长期 以来 , 国有 相 当一 部 分 的死 刑 案件 被告 人 被关押 在基 层看守 所 , 我 这些 基层 看 守所 中有
很 多是 处于 路途 遥远 、 地方 交通 不便 的地 方 , 给检察 院提 讯被告 人 、 护人 会 见被告 人 、 二审 这 辩 第 法 院开庭 审 理都带 来 了不便 ,而这一 关 押制 度更 给最 高人 民法 院对 死 刑案 件 的复核 造 成 了很 大
浅 析 我 国 死刑 审判 程序 相 关 制 度 的 完 善
杨 晔 李 明 芳
( 山 大学文 法学 院 , 燕 河北 秦 皇岛 060 ) 604
[ 要】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收 回死刑复核权 意义重大 ,但死刑 审判程序的一些 相关制度仍存在不足之 摘 处, 为便 于死刑案件的审理 , 贯彻“ 少杀 、 慎杀” 的政策 , 充分保障人权 , 必须对相关 制度予 以完善 。 包括将 死刑案件被告人集 中关押 、 扩充死刑 案件审判合议庭 、 实行合议 庭的绝对通过原则 、 完善死刑 案件的二
仓, 省会城 市设 5 0至 6 个 监仓 。 0 而将 一个市或 者地 区的死刑 案件被 告人集 中关押 ,必然 会给看 守所 的看管工 作带来 一定 的 困难 和压 力 。 死刑 被告人 相对 于其他 被告人 或者犯罪 嫌疑人 而言 , 般都 难 以管理 。 一 因此 , 这需要 公安机关和看管部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 加大看管力度 , 改善羁押条件 , 适量增加警力 , 以确保看 管 工作安全 、 有序 , 万无 一 失【 1 外, 】 。此 中央应 当对 我 国各 地市级 看守所 增加财 政经费 投入 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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