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经典案例分析——行政案3
法律行政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A区城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居民李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住宅楼顶搭建了一处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用于堆放杂物和私人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属于违法行为,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拆除。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发现李某违章建筑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李某的行为违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管部门依法向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李某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3. 期限届满未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城管部门再次进行调查,确认李某的行为仍然违法。
4. 强制拆除:城管部门依法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但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证了强制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李某提起行政复议:强制拆除后,李某不服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向某市B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城管部门执法程序合法: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2. 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城管部门有权予以强制拆除。
在本案中,城管部门在多次要求李某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
3. 李某的阻挠行为违法: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进行了阻挠,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4. 行政复议结果:某市B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城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法律讲堂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先生,因认为其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遂向A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投诉。
住建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未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张先生不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住建局经复议,维持了A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
张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住建局是否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对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行政处罚的定义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有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住建局是否履行了行政处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A区住建局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确实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未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这表明A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3. 市住建局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
在本案中,市住建局经复议,维持了A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A区住建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其行政行为违法,市住建局复议决定维持该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

行政法经典案例详细分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行政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行政法案例分析(一)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行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企业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
根据周边居民反映,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甚至威胁到了居民的健康。
2020年5月,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化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环保局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2. 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3.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环保局认定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3)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行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1. 违法事实某化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环保局调查,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标准;(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3)未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某化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某化工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3)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4)对某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作出深刻反省。
3. 争议焦点本案中,某化工企业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某化工企业认为,其已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排放超标,不应承担全部责任;(2)某化工企业认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过高,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局决定征收某村集体土地。
该村共有村民300户,土地面积2000亩。
征收范围涉及该村全部土地,补偿方案由规划局制定。
在征收过程中,规划局与该村村民就补偿问题产生分歧,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征收。
随后,村民联名向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市规划局经复议后,维持原征收决定。
村民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有权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此,规划局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但需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本案中,规划局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开始实施征收工作。
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规划局单方面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原用途、区位、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仅考虑了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因素,未充分考虑市场价值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本案中,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未明确列出各项补偿费用,且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规划局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村民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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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辅导:经典案例分析——行政案3
「案情」原告:洪绥熙,女,63岁,住香港九龙官塘月华街38号万和大厦五楼S座。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元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吴世贮,主任。
第三人:泉州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邓永清,局长。
第三人:泉州市第七中学。
法定代表人:傅火儒,校长。
洪绥熙之父洪泽博(1975年12月病故)于1936年8月和1937年9月先后购置址在泉州市鲤
城区东街公界巷28号空地一处,计面积2.87亩,1944年2月土地所有权证记载该地为农地。
洪泽博在该地种植了龙眼树、番石榴等果树,还建有水井
3口及四周围墙。
解放后,洪泽博未向人民政府申报登记该土地。
1957年至1962年,该土地曾出租给园林管理处种花苗,年租金50元。
1963年至1965年,为泉州市第一中学种植实习地。
1971年间,泉州市鲤城区东升街居委会街长李研治口头向洪绥熙借用该地,供原开元公社(现开元街道办事处)办厂用。
开元公社建厂房时砍了部份果树并填平两口水井,建成一座仓库,二座厂房。
当时洪泽博并未提出异议。
1980年3月,原开元公社将该厂房及设备转让给原晋江地区教育局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办幻灯制造厂,得补偿费48727.78元。
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载明:厂房土地系向华侨借用,今后涉及的法律事务由幻灯制片厂办理。
1980年,该站未经申请批准,即在此地北面空地上建教学仪器综合楼一座,因属违章建筑被市城建部门罚款2482元。
1988年9月,泉州市教育局发文将鲤城区公界巷28号幻灯厂厂房及综合楼
拨归泉州市第七中学所有和使用,作为该校勤工俭学基地之用。
为此,洪绥熙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此地是先父遗产,出借后借用方未经同意而一再转让,请求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借用的土地及果树并赔偿损失。
被告承认此地是向原告之父所借,但在转让时已明确告诉市教育局是向华侨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