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软件使用许可费是否包括在向海关申报的完税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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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软件、动漫企业增值税超3%税负即征即退
 政策规定摘要:
 (一)软件产品(含电子出版物)。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嵌入式软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三)动漫软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依据: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 。

软件及服务外包涉税讲解

软件及服务外包涉税讲解

• 重点要求 •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 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 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 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 核算。 核算。 •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 理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 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范围; 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 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 认定; 认定;
• 举例,A公司 举例, 公司 公司2008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 年 月依据双方签订 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 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 万元。 的合同取得 公司付给的价款 万元 • 其中,新型关技术转让收入 其中,新型关技术转让收入1470万元。 万元。 万元 • 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 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250万元。 万元。 万元 • 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 万元。 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万元 • 经核实,A公司的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 经核实, 公司的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 410万元,已摊销扣除了 万元。技术转 万元, 万元。 万元 已摊销扣除了90万元 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80万元 万元。 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 万元。
Hale Waihona Puke • 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 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 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 (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 财税 号 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 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 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 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 年度起 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问答-总局

[主持]访谈将于9:30正式开始。

[ 2009-06—02 09:19 ][ 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就《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2009-06-02 09:31 ][主持]欢迎您廖司长,很高兴今天您能参与我们这次的访谈节目,首先请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 2009-06—02 09:34 ][ 廖体忠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的主题是反避税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题目可能会涉及许多其它的业务,但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交流仅限于这两个题目。

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2009-06-02 09:34 ][主持]廖司长,现在已经有很多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问题好吗?[ 2009-06—02 09:35 ][廖体忠 ]好的。

[ 2009—06-02 09:35 ][网友yoyo ]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2009-06—02 09:36 ][ 廖体忠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根据营业税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此次访谈的主题是反避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建议向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处咨询。

[ 2009-06—02 09:36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2009-06—02 09:37 ][廖体忠]答:非居民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本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申请或申请后未被批准,不能享受。

会计工作中的软件授权与技术服务核算

会计工作中的软件授权与技术服务核算

会计工作中的软件授权与技术服务核算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会计工作也逐渐借助各种软件和技术服务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

在这个过程中,软件授权和技术服务的核算成为了会计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一、软件授权的核算软件授权是指企业购买或租赁软件的使用权,以便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

在会计工作中,软件授权的核算主要涉及到软件购置费用的确认和摊销。

首先,企业购买软件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为软件购置费用,并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应当将软件购置费用分摊到使用期限内,以反映软件的使用价值。

其次,在摊销过程中,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直线法或加速摊销法。

直线法是指按照软件购置费用除以预计使用年限,将每年摊销的金额保持不变。

加速摊销法则是在软件的使用初期摊销金额较多,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摊销金额逐渐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软件授权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软件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如果软件的使用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计提软件减值准备。

二、技术服务的核算技术服务是指企业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与软件使用和维护相关的服务。

在会计工作中,技术服务的核算主要涉及到服务费用的确认和收入的核算。

对于企业提供的技术服务,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确定服务费用的金额,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表中的营业成本科目。

同时,企业还需要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确定服务收入的金额,并确认为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科目。

在确认服务收入时,应当注意遵循收入的确认原则,即服务已经完成、费用已经确定、收入的实现是可靠的。

此外,对于技术服务的收入,企业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存在收款风险较高的情况,企业应当根据风险的大小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三、软件授权与技术服务的关联在实际操作中,软件授权和技术服务往往是相互关联的。

企业购买软件的同时,也会获得相应的技术服务。

财税实务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财税实务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财税实务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注释: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另外为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下的货物密切有关,那么该笔特许权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际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本身。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处于种种考虑,对被估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例如:进口服装,如果将服装与其上印制的商标分别报价,虽然他们均构成了两次独立的销售,但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即使被分成两个合同,海关仍应将这两个独立的合同视为一个完整的销售。

因此,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海关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

实践中,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存在于各行业中知名公司产品,如在服装箱包、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特许权费主要表现为商标费;产品中包含了许多特殊工艺和技术的行业,如化工品制造、精细部件加工等行业,特许权费则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

一、不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另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视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软件进口商应当注意的海关与税务问题

软件进口商应当注意的海关与税务问题

软件进口商应当注意的海关与税务问题小编有话说:三天的五一小长假已经过去了,各位读者们都充实地度过劳动节了吗?工作日的第一天,让我们回到正轨,以饱满的精气神继续了解税务知识~软件由于自身的特点,无论在海关监管还是税务稽查中,都是一个重点和难点。

对于进口的软件,海关必须划分与税务之间的征税权限,判定进口的软件到底属于货物还是服务;对于已经进口的软件,税务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以确定最终适用的税率。

构成混合销售时,还需要对企业的主营业务作出判定。

本文重点分析海关与税务区分货物与服务的标准,以及企业应当避免的一些错误操作方式,以致导致双重征税的结果。

一、海关根据软件的内容判定是否对介质内的软件单独征税有关软件如何确定关税的直接依据是WTO估价委员会4.1决定。

4.1决定的全称是含有数据处理设备软件的介质的估价(Valuation of Carrier Media Bearing Software for Data Processing Equipment),由当时的关贸总协定海关估价委员会于1984年首次作出。

4.1决定明确了缔约国的选择权,缔约国既可以选择仅按照介质(音乐播放器)的价值确定完税价格,也可以按照介质与所载软件或数据的总价确定完税价格。

如果当事人不能有效区分介质与软件的价值,则海关应当按照介质与所载软件或数据的总价确定完税价格。

此外,如果介质所载的软件包含有声音、图像或者视频的,则软件本身的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中国海关目前的做法遵从了WTO估价委员会4.1决定中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一)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二)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发文字号】署税〔1993〕1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3.01.08【实施日期】1993.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1993年1月8日署税〔1993〕15号)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关税政策,鼓励、促进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征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著作权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三条软件费应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一并计入完税价格,并按该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进口之日所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纳税义务人对进口货物及其软件费采取分别订立合同,分别付款的,应当在该项货物进口时主动向海关报明,并交验有关合同。

第四条对含有软件费的进口货物,如属于免税进口或者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上属于不征关税商品(如书籍、设计图纸等),其软件费也免征或者不征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如属于减税货物,其软件费也按进口货物(如有载体则按该载体)减税比例相应减征,并按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五条为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对国内企业通过与境外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为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注)第六条进口录有计算机程序的软盘(片、带)凭机械电子部电子行业发展司出具的证明,其软件费按《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载体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第七条国内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由境外技术人员在境内安装、调试、进行技术指导及培训等,为此向境外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如在进口合同中单独列明,经海关审定属实,不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涉及的关税问题

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涉及的关税问题

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涉及的关税问题随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迅速发展,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问题的重要性也愈见凸显。

有不少企业在接受海关稽查、核查时,在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问题上与海关发生分歧。

海关要求企业支付的某些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补征相应关税。

2016年3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20号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20号公告》新增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以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其中,特殊关系确认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对国内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安排有较大的影响。

特殊关系确认本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根据《20号公告》,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上述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海关在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可根据这些信息加强监管力度,凡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交易均会格外引起海关的重视。

因此,对于进出口企业,了解特许权使用费对外支付所涉及的关税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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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使用许可费是否包括在向海关申报的完税价格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是“特许权使用费”。

 中国买方为了非中国卖方有效授权其使用软件而支付的“软件使用许可费”,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9条第5款的规定,“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要被包括在完税价格中的条件如下:
 A、买方必须支付的
 中国买方如果要正常运行其从非中国卖方处购买的电子产品,就必须依赖于非中国卖方有偿许可中国买方使用的软件,离开该被许可软件,这些电子产品对买方毫无价值。

因此,中国买方必须支付该笔软件使用许可费。

 B、与该货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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