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11•【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
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
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按照《关税》及《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中国境内口岸)-出口关税=FOB(中国境内口岸)÷(1+出口关税税率)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4、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
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
指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考点)
1、出口关税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2023-10-31•概述•完税价格的构成要素•完税价格的审定方法•完税价格的审定实践•完税价格的审定问题与解决方案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录01概述定义与重要性定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所使用的价格。
它是决定进口货物应缴纳税额的关键因素。
重要性完税价格的审定直接影响到进口货物的关税额,进而影响到进口成本和利润。
因此,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环节。
估价方法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如计算公式、数学模型等,来确定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的审定标准实际成交价格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交易价格,包括成交条件、折扣和费用等,来确定完税价格。
这种方法是最常用的。
相同货物价格如果不能使用实际成交价格,海关可以将与该进口货物相同的、在同一国家(地区)生产或采购的货物的正常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价格如果相同货物价格也无法确定,海关可以将与该进口货物相似的、在同一国家(地区)生产或采购的货物的正常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应当对申报的完税价格进行审查,包括对相关单证和资料的审核、对货物的实地查验等。
海关根据审查结果对完税价格进行裁定,如果发现异常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确定的完税价格缴纳相应的关税和其他税款。
完税价格的审定程序审查裁定缴纳税款02完税价格的构成要素货物的价值货物价值的概念货物的价值通常是指为取得该货物而支付的金额,或该货物的等值金额。
货物价值的确认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应通过查阅相关单据、合同等资料,确认货物的价值。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某些特殊货物,如捐赠货物等,其价值可能难以确定,此时需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估价。
010302运费和保险费运费和保险费的确认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应考虑货物的实际运输和保险费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第148号- 审定完税价格办法

【法规类【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型】海关规章【文号】海关【发文机关】海关总署总署令第148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2006-5-12006-3-28【效力】 [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适用本办法。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12.25•【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1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适用本办法。
涉嫌走私的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五条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六条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正確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關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估價原則,依據本辦法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第二章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第三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並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調整後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買方對進口貨物的處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國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對貨物價格無實質影響的限制除外;(二)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三)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獲得因買方轉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夠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調整;(四)買賣雙方之間沒有特殊關係。
如果有特殊關係,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第四條在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下列費用或價值應當計入:(一)由買方負擔的以下費用: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二)可以按照適當比例分攤的,由買方直接或間接免費提供或以低於成本價方式銷售給賣方或有關方的下列貨物或服務的價值:該貨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類似貨物;在生產該貨物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類似貨物;在生產該貨物過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進行的為生產該貨物所需的工程設計、技術研發、工藝及製圖等。
(三)與該貨物有關並作為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四)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前款所述的費用或價值,應當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向海關提供客觀量化的資料資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9/4/3
7
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2013〕162号) AA 、 A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无需提供担保. B 类企业适用内销集中征税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 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B 类企业保证金(保函) 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x50 % 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 x 企业申请时汇率 x 综合税率( 22 % ) B 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主管海关有理由认为企业存在 较高风险的,可视风险程度征收相当于企业月计划内销纳税 金额的全额保证金(保函) :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加工贸易手册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2019/4/3
13
具体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 完税价格办法 》(署令第 211 号)
第四条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 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属于料件分批进口, 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 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 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 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019/4/3
12
具体政策介绍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 批事项的通知》(署加发〔2013〕54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不 再报总署批准,改由直属海关批准。 原文件要求:由于申请A类企业年限限制尚未 取得A类企业资格等特殊情况需采用电子账册 模式实施联网监管且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 可在要求企业缴纳风险担保金或提供银行担保 的基础上,报经总署加贸司个案审批。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导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价/(1+出口关税税率),这一方面的相关考试内容你知道多少?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内容资料,需要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包括以下6种: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4、倒扣价格法5、计算价格法6、合理方法注意:这六种方法必须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单选题(2005年考题):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答案:A单选题(2009年考题):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有:合理方法①;成交价格法②;倒扣价格法③;计算价格法④;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⑤;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⑥。
采用上述六种估计方法的正确顺序为( )A. ①②③④⑤⑥B.②⑤⑥①③④C.②⑥⑤③④①D.①②⑥⑤④③答案:C单选题(2011年考题):海关确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依然采用:①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②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③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④倒扣价格法、⑤计算价格法、⑥合理方法。
其中,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颠倒_____的适用次序。
A.①和②③B.②和③C.④和⑤D.④⑤和⑥答案:C下载全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完税价格的审定
第一条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第二条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三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四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五条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七条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第十条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
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
《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广西伟迪商贸越南物流货运专线:/关键词:中越物流|中越快递|中越货运|中国越南货运|中国越南物流
/进出口报关|进出口代理报关|出口退税|广西凭祥代理报关公司本文由:四川到越南物流货运专线--- 四川成都办事处: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