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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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虚假信息发布与刑事责任界定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虚假信息发布与刑事责任界定分析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虚假信息发布与刑事责任界定分析引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当下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类犯罪,其中虚假信息发布被视为诈骗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虚假信息发布和相关刑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日益猖獗,其中“假冒公检法”、“中奖诈骗”等手法屡屡涌现。

以某案为例,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奖励信息,并要求受害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二、虚假信息发布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的虚假信息发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 故意编造虚假事实。

作为案例中的主要手段,发布虚假信息必须具备编造虚假事实的主观故意。

这是刑法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是区分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

2. 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扰乱公共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是该行为的一种结果。

公共秩序的扰乱体现为社会稳定受到动摇,公众信心被破坏,而严重后果则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甚至生命丧失。

三、刑事责任界定的难点1. 主观故意辨析。

在刑事责任界定中,涉及虚假信息发布行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辨析。

判断是否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需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日常行为和相关证据,重点考察其真实意图和行为动机。

2. 扰乱公共秩序和严重后果的认定。

虚假信息发布行为涉及的扰乱公共秩序和严重后果属于抽象概念,对于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辨析。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需要依据大量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结合社会影响、财产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四、刑事责任的适用原则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对虚假信息发布的刑事责任适用应考虑以下原则:1. 法律效果原则。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范文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及各种传媒工具的发展为信息的快速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虚假信息的编造与传播。

这类行为不仅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行为有一定的规定。

主要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媒体编造、散布谣言等行为。

这些规定针对的是那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虚假信息编造和传播行为。

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的传播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现有的刑法规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滞后当前,我国刑法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

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但其刑法规定的条款却未能及时更新,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

(二)定罪标准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定罪标准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和情节严重的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信息的匿名性和跨地域性,使得执法机关在查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时面临较大的困难。

同时,部分媒体和网民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较弱,容易成为虚假信息的传播者,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四、完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针对立法滞后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时更新刑法规定,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

同时,应明确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新媒体时代下的虚假信息与可信度问题

新媒体时代下的虚假信息与可信度问题

新媒体时代下的虚假信息与可信度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虚假信息的泛滥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时代下虚假信息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提高信息的可信度。

一、虚假信息的原因1.1 技术进步与信息传播的便利性新媒体时代,技术的进步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快速。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博客、论坛等平台发布信息,而这些信息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筛选。

这种便利性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更加容易。

1.2 利益驱动与商业化导向在新媒体时代,虚假信息往往是出于某种利益驱动。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获取经济利益,比如利用虚假广告来骗取消费者的钱财。

此外,一些商业机构也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1.3 缺乏监管与法律制约相比传统媒体,新媒体的监管和法律制约相对较弱。

虚假信息的发布者往往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散布虚假信息。

此外,监管机构对新媒体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新媒体的形式多样,监管难度较大。

二、虚假信息的影响2.1 误导公众和损害社会利益虚假信息会误导公众的判断和决策,给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比如,虚假医疗信息可能导致患者选择错误的治疗方法,虚假投资信息可能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虚假信息还可能煽动社会不稳定因素,损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2 破坏信任与社会秩序虚假信息的泛滥破坏了人们对信息的信任,使得人们对新闻和媒体的可信度产生怀疑。

这种信任危机不仅会影响人们对信息的接受和传播,还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人们对信息的不信任可能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对立,进而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信息的可信度3.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为了解决虚假信息的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与信息可信度问题

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与信息可信度问题

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与信息可信度问题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媒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

然而,虚假信息的泛滥与信息可信度的下降成为了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现象以及信息可信度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虚假信息的特点与影响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虚假信息来源繁多,包括网络社交平台、自媒体等,这些渠道的低门槛性质导致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广泛。

第二,虚假信息内容夸大、失实,往往以吸引眼球、制造话题为目的。

第三,虚假信息能够迅速传播,通过社交媒体的转发、评论等功能,虚假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扩散至全网。

虚假信息的泛滥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虚假信息削弱了公众对信息的判断能力,造成信息的混乱。

公众容易将虚假信息与真实信息混淆,降低了对其他信息的信任度。

其次,虚假信息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些虚假医疗信息可能导致公众选择虚假治疗方法,对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虚假信息还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

二、信息可信度问题的原因与挑战信息可信度问题的存在与以下几个方面密切相关:第一,信息发布者的个人信誉不可靠。

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媒体平台充斥着大量的虚假信息,而且难以监管。

第二,信息平台的审核机制不完善。

一些新媒体平台为了追求点击量和流量,对于虚假信息的筛查可能存在疏漏。

第三,用户对信息真实性的盲目信任。

部分用户对新媒体时代的信息过于轻信,没有进行自我判断和核实。

信息可信度问题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首先,虚假信息的产生速度远远快于真实信息。

面对源源不断的虚假信息,公众很难及时辨别真伪。

其次,信息的传播路径复杂,虚假信息易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扩散,而真实信息往往被淹没在信息海洋中。

此外,信息可信度问题的解决需要多个方面的努力,包括政府、媒体平台和个体用户等各方的共同参与。

三、解决新媒体时代虚假信息问题的建议针对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与信息可信度问题,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措施可以帮助解决这一问题:1. 强化法律法规与监管力度。

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与传播风险

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与传播风险

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与传播风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然而,与此同时,虚假信息的传播也变得更加频繁和隐蔽。

虚假信息的传播不仅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会对公共舆论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时代的虚假信息与传播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虚假信息的定义和特点虚假信息是指故意编造或歪曲事实的信息,其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利益、传播谣言或操纵舆论。

虚假信息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真实性:虚假信息往往与事实相悖,缺乏真实性和可信度。

2. 传播速度快:新媒体的快速传播特点使得虚假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到大量受众。

3. 传播范围广:新媒体的无国界性和全球化特点使得虚假信息能够跨越地域和文化的限制,迅速传播到全球。

4. 传播渠道多样:虚假信息可以通过各种新媒体平台传播,如社交媒体、微信公众号、博客等。

二、虚假信息传播的风险1. 误导公众:虚假信息会误导公众的判断和决策,导致公众对事实的认知产生偏差,甚至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2. 破坏社会稳定:虚假信息可能引发社会恐慌、群体事件等,破坏社会稳定和秩序。

3. 侵害个人权益:虚假信息可能侵害个人的名誉、隐私等权益,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4. 损害企业形象:虚假信息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三、应对虚假信息传播的策略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信息的定义和处罚标准,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

2. 提高公众的媒体素养:加强对公众的媒体素养教育,提高公众对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3. 加强新媒体平台的管理:新媒体平台应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审核和监管,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删除虚假信息。

4. 增加信息真实性的验证机制:建立信息真实性的验证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核实,提高信息的可信度。

5. 加强跨界合作:各国政府、媒体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加强跨界合作,共同应对虚假信息的传播和风险。

新媒体时代如何应对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

新媒体时代如何应对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

新媒体时代如何应对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兴起,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这些谣言和虚假信息不仅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还可能导致社会恐慌、舆论混乱甚至法律纠纷。

因此,如何应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新媒体时代如何应对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政府应加大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同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求其加强审核和管理,对发布谣言和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

二、加强技术手段应对在新媒体时代,技术手段的应用对于应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筛查和过滤,识别出谣言和虚假信息,阻止其传播。

另一方面,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溯源,追踪信息的来源,从根源上打击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制造者。

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来源,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加强媒体监督和自律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应承担起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监督和引导责任。

媒体应加强对信息的核实和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可信。

同时,媒体应加强自身的规范和自律,不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不散播谣言和虚假信息。

此外,媒体还应加强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曝光和辟谣工作,及时澄清事实,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和处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

四、加强公众教育和培训公众是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主要受众和传播者,提高公众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是应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关键。

政府、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辨别能力,教育公众正确使用网络和新媒体,避免成为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者。

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治理

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治理

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治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时代已经到来。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影响之大,给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如何有效治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危害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容易引发社会恐慌。

一旦谣言传播开来,很多人会盲目相信,导致社会上出现大规模的恐慌和混乱。

其次,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会破坏社会信任。

当人们发现自己被谣言欺骗时,会对网络信息产生怀疑,进而对社会各个方面的信息产生不信任感。

最后,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会对个人和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虚假信息可能导致个人或企业的声誉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二、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产生原因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

首先,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扩大。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同时信息的传播范围也变得更广。

这为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条件。

其次,个人和机构的利益驱动。

有些人和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故意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

再次,信息审核机制不完善。

由于信息的海量和传播速度的快,很多虚假信息很难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最后,个人的心理需求。

一些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攀比心理。

三、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治理的策略为了有效治理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策略。

首先,加强信息审核和监管。

各大互联网平台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审核机制,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删除虚假信息。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加大对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再次,加强公众教育和舆论引导。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信息素养和辨别能力,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网络信息。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

大数据背景下虚假信息传播现状与治理策略

大数据背景下虚假信息传播现状与治理策略

大数据背景下虚假信息传播现状与治理策略在大数据背景下,虚假信息传播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虚假信息的传播迅速、隐蔽,并且在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上广泛传播,给社会秩序、公众信任以及个人利益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为了维护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治理策略。

一、虚假信息传播的现状在大数据时代,虚假信息传播已经变得更加普遍和难以阻止。

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和影响。

以下是虚假信息传播的几个主要特点:1.1.信息泛滥: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数量和速度呈爆炸式增长,其中包括了大量的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通过社交平台、聊天应用、媒体等渠道广泛传播,滥用了信息平台的开放性与自由性。

1.2.目的性强:虚假信息的传播往往有目的性,它们可能是为了达到商业目的、政治目的或个人恶意目的。

这些虚假信息会在社会中引起恐慌、误导舆论、损害他人名誉等。

1.3.难以辨别:随着技术的发展,虚假信息的制作与传播越来越隐蔽。

人们很难通过简单的观察或判断来辨别虚假信息的真伪,这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虚假信息传播的影响虚假信息传播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侵害公众利益:虚假信息会误导公众的判断,导致公众做出错误决策,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2.2.损害个人声誉:虚假信息可能涉及对个人、机构或企业的诽谤和中伤,给其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2.3.破坏社会信任:虚假信息的存在会导致公众对媒体和信息的不信任,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基础,阻碍信息传播的正常发展。

三、虚假信息传播治理策略面对虚假信息传播现状,我们需要采取多重策略来加强治理。

以下是一些虚假信息传播治理的策略:3.1.加强监管: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虚假信息制造者和传播者进行追责,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

3.2.提高信息素养:加强公众对信息的辨识能力,提高信息素养和科学素质,使公众具备判断真伪的能力,减少受虚假信息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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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犯罪作者:哈书菊张淇来源:《知与行》2016年第05期[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载体,并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社会资源。

而信息的形势和载体也在不断地趋于多样化、复杂化。

许多怀有恶意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新媒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杜撰信息,大肆使用虚假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

传播虚假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传播以其低门槛、高速度、大范围的传播特性,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任意蔓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应现实需要和理论需要的要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就针对现阶段出现的主要虚假信息犯罪,以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形式进行规制。

而此罪的设立却与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出现了相互交叉,造成新增设的犯罪与原有犯罪之间缺乏逻辑性,造成适用上的难题。

因此,针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存在的缺陷,应做进一步规范,以此完善本罪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新媒体;虚假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6)05-0096-05在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蓬勃发展的今天,以独有的时效性、多元性以及普遍性著称的新媒体,正逐渐成为未来媒体发展的新趋势。

与平面载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单一形式完成信息传播和接收的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是在此基础上利用数字技术完成信息的创造、加工、传播,它是一种新的媒体概念。

然而,新媒体下的信息在传播中存在再加工以及重新诠释的问题,这就使得一些不法之徒通过捏造、篡改、夸大等恶劣手段制造了大量的虚假信息并从中牟取利益,而新媒体信息的接收者在这接收信息的过程中接收到虚假信息后就会导致错误的判断,从而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安全等重大损失。

新媒体已逐渐步入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以微博、微信、博客、网络论坛等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也就代表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虚假信息悄无声息地搭乘了信息化的这趟高速列车继而疯狂传播,并不断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其所造成的损害甚至危及社会、家庭。

因此,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对虚假信息犯罪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重视起来,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积极用法律手段打击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营造一个真实、公平、和谐的媒体环境。

一、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传播(一)“新媒体”的诠释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其形式多样化,并以不同载体出现在人们面前,如数字报刊、手机短信、数字电视、触摸媒体、手机网络等,其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意义上的媒体。

以互联网为依托是新媒体最主要的特征,新媒体将信息快速、准确、多样化地呈现在用户面前,人们只需要一个终端就可以将新媒体带来的好处一一体现。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新媒体能够蓬勃发展主要归因于三大特性:1.迎合大众碎片化的时间需求。

由于社会节奏的加快,工作时间的加长,碎片化的休闲娱乐时间正是新媒体进入大众视野的机遇,也正因为新媒体迎合了这种需求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2.满足大众互动性的表达需求。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人们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个性表达和交流互动的要求逐渐加强,作为信息接收者的大众,同时也扮演着信息制造者的角色。

3.投合大众多样化的信息形式需求。

单一的传统媒体形式已不能满足公众需求,而新媒体以其多样化的特性,如即时文字传输、音频扩展、动画模拟等形式获得了广泛的青睐。

(二)“虚假信息”的界定何为虚假信息?我国刑法学学者认为,“虚假信息,是指不真实的、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信息,或者是对真实信息进行篡改、加工、隐瞒之后的信息”[1]。

虚假信息一般具有杜撰性、误导性和欺骗性[2]。

杜撰性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客观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出于恶意的目的,主观臆断,故意编造虚假事实;误导性是指信息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可能错误地指导人们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欺骗性是指事实的真相被信息的虚假内容所掩盖,故意欺诈使人上当。

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张明楷教授认为,“编造行为不仅包括毫无根据的凭空捏造行为,还包括对某些信息的加工和修改行为”[3]。

基于以上学者的观点,本文所讨论的“虚假信息”是指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捏造的信息,或者是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杜撰、篡改、加工、隐瞒之后的信息。

那么我国《刑法》第18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91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虚假信息”,虽然虚假信息的内容各有不同,但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要求,这里的虚假信息就是指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捏造的信息,或者是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杜撰、篡改、加工、隐瞒之后的各类信息。

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就是,虚假信息中对于有客观事实依据的信息进行篡改、加工、隐瞒的行为,必须是严重的篡改、加工、隐瞒,导致扰乱社会秩序,对于轻微修改不致使人的认识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不在此评价范围内。

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在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终端设备上凭空捏造或者篡改真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利用其特有的传播优势,使虚假信息在便捷、迅速的土壤中肆意蔓延,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更加不利的影响和巨大的现实危害。

(三)新媒体下虚假信息传播的特性与传统意义上的媒体相比,虚假信息在新媒体下进行的传播,体现了更多的传播特性,这些特性主要有:信息的传播和违法成本门槛比较低,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这些特性为虚假信息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低门槛。

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途径主要是报刊、广播、电视等,然而这种信息传播的门槛并非是普通公众所能够达到的。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新媒体时代,连接互联网的成本已大大降低,移动智能终端更是相当普遍,导致信息传播门槛大幅降低,不再需要出版、印刷、播出等成本,使得信息传播成本几乎为零。

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一些关于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案例,几乎都只给予了行政拘留、罚款或公开道歉的轻微处罚,这种较低的违法成本也促使了虚假信息传播者的违法行为。

2.高速度。

在信息传播速度受到多方影响的传统媒体时代,报纸新闻的更新速度最快也要以“天”为计算单位,虽然也可以用“号外”“增刊”的方式补充重要的信息内容,但在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报纸的新闻时效性远远落后于网络。

印刷的报纸运输费时,存储烦琐,不便于受众整理保存,造成信息检索困难,而在新媒体时代,只需在网络上搜索关键词即可找到需要的信息。

同样,网络的及时性也使得各种虚假信息可以毫无迟延的传入社会。

3.大范围。

传统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报纸的信息传播范围受版面、发行量限制,广播的信息传播范围受接收设备、接收方位、各种电磁波干扰等限制,电视的信息传播范围受时间安排的限制,只能在规定的栏目规定的时间段内传播规定的信息。

在传统媒体传播范围之外的公众就可能无法获取传播的信息。

二、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现实需要与理论需要随着传媒科技的迅速发展,信息在大众生活和社会秩序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一些非法目的者正是利用信息的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的危害。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存在其必然性。

(一)现实需要1.个人的故意与放任行为。

心理学认为,由于不同的人对他人的看法及事物的认知有所不同,引起心理需要也不同。

自私自利、幸灾乐祸正是不正当的心理需求的表现形式[4]。

新媒体下,网络上出现的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就是行为人不正当的心理需求的体现。

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一部分出于故意的心理,一部分出于放任的心理。

出于故意心理的行为人主要是以贪图利益为目的,这种利益分为物质上和精神上利益。

非法获得大量物质财富,就是贪图物质上利益的集中表现。

如薛蛮子、董良杰网络大谣,编造“自来水里有避孕药”的谣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使得投资人生产的纯净水能够找到销路,从而谋取不义之财。

还有网络犯罪嫌疑人称,“增加网络点击率,提高知名度,吸引出版社来约稿,我就可以赚钱”。

贪图精神上利益主要表现为,获得不正当的病态心理满足。

这些人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希望看到听信谣言的人变得恐慌,社会秩序变得混乱,而从中获得一种满足感。

2.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

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介入互联网。

其中,2015年新增网民3 951万人,增长率为6.1%,较2014年提升1.1个百分点,网民规模增速有所提升。

随着移动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移动终端设备价格的降低以及接入移动网络的方便,使移动终端设备正从简单的通话工具变为一个综合信息处理平台。

它既可以是存储海量信息的百科全书,也可以是种类齐全的百货商店,还可以是外出旅行的随身导游,更可以是彼此往来的收支钱包。

移动终端的这种便利、快捷性,成了现代人发布、获取信息的首要选择,随之而来也增加了虚假信息的传播。

《报告》显示,我国网民的上网设备正在向手机端集中,手机成为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具有强烈个性化、多样化色彩的移动互联网业务需求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也变得丰富;移动终端设备的增多,使互联网接入渠道增多,虚假信息的传播更是无孔不入。

这就需要立法者制定更加详细的解释,规范信息的审核,净化网络空间。

(二)理论需要1.以现有刑法罪名惩治新型犯罪已有不适。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惩治网络虚假信息犯罪行为一般适用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以秦火火在互联网制造并传播谣言为例,人民法院对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罗援之兄罗抗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并质疑罗援及其家人搞“利益交换关系”的谣言;对其明知杨澜向希望工程虚假捐款系捏造的事实而仍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以及对其编造残联主席张海迪具有德国国籍的虚假信息的行为以诽谤罪认定。

对其编造“7·23”甬温线动车事故,铁道部支付外籍旅客3 000万欧元高额赔偿金的虚假事实,以寻衅滋事罪认定。

还有薛干军等人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的网络信息删除服务,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多样化、复杂化的网络犯罪,国家为了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以对刑法中特定的“关键词”进行扩张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立法本意,使网络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现有罪名显得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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