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馆藏品规章制度

博物馆馆藏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博物馆馆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的文化遗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博物馆的馆藏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博物馆馆藏品是指博物馆收藏、陈列、研究的文物及其他有代表性的文物。
第四条博物馆馆藏品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利用为主”的原则,加强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的文化遗产。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依法依规对馆藏品进行登记、编目、存储、保管、利用、陈列和研究。
第六条博物馆馆藏品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品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馆藏品的登记和编目第八条博物馆应当对各项馆藏品进行登记,并填写详细的登记表,包括名称、来源、年代、数量、尺寸等信息。
第九条博物馆应当对每个馆藏品编制专门的目录,包括主目录、分目录、专题目录等,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馆藏品进行盘点,确保登记和编目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建立馆藏品档案库,对登记和编目信息进行永久存档。
第三章馆藏品的存储和保管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根据馆藏品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存储和保管方案,确保馆藏品的安全。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存储和保管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环境适宜。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馆藏品的保险制度,确保馆藏品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建立紧急救援计划,应对馆藏品在突发事件中的紧急情况。
第四章馆藏品的利用和陈列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根据馆藏品的特点,合理安排利用和陈列,展示其历史和文化价值。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馆藏品的宣传推广,增加公众的文化认知和参与度。
第十八条博物馆应当建立临时展览和常设展览的制度,定期更换展品,保持展览的新颖和吸引力。
第五章防止盗窃和损坏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加强对馆藏品的安全保护,确保防盗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当建立监控系统,监控馆内外的活动,防范盗窃行为。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守护者和传承者,承载着社会历史的记忆,拥有丰富的艺术品、文物、自然标本等珍贵藏品。
然而,针对博物馆藏品的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办法,以确保这些宝贵的资产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展示。
二、藏品登记与标识为了确保博物馆藏品的追溯和管理,博物馆应建立完善的藏品登记系统。
每一件藏品都需要被详细记录,包括描述、来源、价值等信息,以便于日后的查询和管理。
同时,每个藏品应该被标识,采用专用编号或者标签等方式,以区分不同藏品并便于管理。
三、藏品的保存与储存博物馆作为藏品的保护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藏品的保存和储存。
首先,博物馆应该确保藏品的环境条件符合保存要求,包括温湿度、光照等。
其次,应对藏品进行适当的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腐蚀和损坏。
此外,对于易受损的藏品,如纸质文物等,应采取特殊的保存措施,如控制光照强度和使用防护装饰材料。
四、藏品的保险与防火安全博物馆藏品作为无法估量价值的文物,应当购买保险进行风险防范。
博物馆应与保险公司合作,为藏品定制适当的保险方案,以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此外,博物馆还应加强火灾防范工作,配置防火设备,定期进行火灾演练,并确保藏品的逃生通道畅通。
五、藏品的修复与保养博物馆藏品在长时间的展示和使用中,可能会出现损坏和磨损的情况。
为了保持藏品的完整性和价值,博物馆需要进行藏品的修复和保养。
修复应由专业的修复师进行,遵循科学的修复原则,以最大程度地保持藏品原貌。
保养工作包括定期的清洁和检查,防止外部因素对藏品的侵害。
六、藏品的展示与教育博物馆藏品不应只是静态的资产,更应该通过展览和教育活动,使其与观众建立联系。
博物馆应根据不同的主题和目标,设计精美的展览,合理陈列和展示藏品。
通过互动展览和教育项目,使观众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藏品的历史和文化价值。
七、处置与调拨博物馆藏品的处置与调拨,涉及到各种情况和程序。
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处置与调拨管理制度,明确藏品处置与调拨的条件和程序,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一、引言博物馆是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和传播者,而博物馆的藏品是博物馆的重要资产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博物馆的藏品,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旨在规范博物馆藏品的收集、登记、保管、展示、利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博物馆藏品得到妥善管理并得以长久保存。
二、藏品收集与登记1. 博物馆应建立严格的藏品收集政策,明确收集范围、收集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2. 所有捐赠、购买、调换等方式获得的藏品都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文物档案管理,包括藏品名称、来源、获得时间、捐赠者信息等。
3. 登记信息应以数字化形式保存,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三、藏品保管与保护1. 博物馆应建立严格的藏品保管制度,确定藏品保存的环境条件、保管要求等内容。
2. 各类藏品都应按照标准操作手册进行包装、贮存,确保不受损坏和污染。
3. 定期检查藏品贮藏环境,确保环境温度、湿度等符合文物保存要求。
四、藏品展示与利用1. 展览策划应根据博物馆的主题和宗旨制定,同时应充分考虑藏品的特点和观众需求。
2. 展品的摆放和展示要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确保不会对藏品造成损坏。
3. 博物馆应积极利用藏品开展展览、教育活动等,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和理解。
五、藏品管理与维护1. 建立健全的藏品管理系统,包括文物档案管理、文物保险管理、文物修复管理等内容。
2. 确保博物馆拥有专业的藏品管理团队,保障藏品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3. 定期对藏品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藏品的长期保存。
六、结语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博物馆的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个博物馆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藏品管理办法,确保博物馆藏品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为广大观众提供更好的文化体验和服务。
以上是关于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文档,涵盖了藏品的收集、登记、保管、展示、利用等方面的管理内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的采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升博物馆管理水平,保护藏品安全,本办法依照《文化遗产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博物馆藏品指博物馆所采集、保管、陈列、研究、利用的文物、器物、生物标本、图书、档案和其他具有艺术、历史、科学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大型博物馆应建立专业的藏品管理机构,由经过必要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藏品管理人员负责藏品的采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藏品管理制度,包括采集、鉴定、经济管理、安全管理、捐赠等方面的制度,并进行定期修订。
第二章采集、鉴定第五条博物馆采集藏品应遵循科学、合法、规范的原则,保护文化遗产和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博物馆应制定采集规划,按照重点、范围、数量等方面的要求进行采集工作。
第七条博物馆应加强鉴定工作,确保所采集的藏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详细的鉴定报告。
第三章保管、利用第八条博物馆应承担藏品的安全保管责任,建立健全的藏品保管制度,确保藏品不受盗窃、损坏等危害。
第九条博物馆应定期检查藏品,并建立完善的保养修复制度,处理藏品的污染、湿度、温度等问题。
第十条博物馆应如实记录藏品的流转情况和状况,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加强藏品的利用工作,不仅要满足泛博观众的需求,还要加强研究、推广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员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素质,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文物保护专项研究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解决办法第十五条如博物馆在藏品管理中存在不当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修订,提升藏品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第二章藏品的接收、......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三)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
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 (四)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五)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六)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第九条编目、建档(一)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
编目卡片是...... (二)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第十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
库房...... 第十一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第十二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第十三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 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第十六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 第十七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第十八条馆外单位提......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
馆际之间藏品可......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 第五章藏品的保养、修复、......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第二十四条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第二十五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第二十六条经常使用的一级藏......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在藏品保管......(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三)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四)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五)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根......(一)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二)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一)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当......第三十二条各博物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第三十三条各博物馆藏品保管部门或保管人员对违反......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1985-1-25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文时间:1985-1-25生效日期:1985-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1. 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篇范本(正式风格):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博物馆对藏品的管理,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提升博物馆的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立博物馆和私立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应当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藏品的管理范围及分类第四条博物馆的藏品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考古文物;(二)艺术品;(三)历史文献;(四)生物标本;(五)地质标本;(六)实物模型;(七)其他具有文化、历史、科学价值的文物和实物。
第五条博物馆的藏品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常设展品、临时展品和非展品。
第六条常设展品是指长期陈列在博物馆内,供观众观赏和学习的藏品。
第七条临时展品是指暂时展出的藏品,包括特别展览、巡回展览等。
第八条非展品是指未向公众展出的藏品,包括储藏品、备份品等。
第三章藏品的采集与登记第九条博物馆可以通过考古发掘、购买、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采集藏品。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对新采集的藏品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登记藏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藏品的名称;(二)藏品的来源和采集方式;(三)藏品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四)藏品的数量和规格;(五)藏品的保存状况和修复情况。
第四章藏品的保管与展览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制定藏品保管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藏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三条在保管和展览藏品过程中,博物馆应当注意防火、防潮、防腐、防虫等工作。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藏品的特点和保存需求,提供适当的环境和设施。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定期检查藏品的保存状况,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保养。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公众需求和学术研究的需要,合理展览藏品。
第五章藏品的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保护和修复的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
第十八条在藏品修复过程中,博物馆应当遵循科学方法,保护藏品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十九条博物馆应当制定藏品保护与修复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
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
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二)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三)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
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四)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五)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
(六)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七)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
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
第九条编目、建档(一)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
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
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
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二)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
《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
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备案。
(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各地博物馆可根据本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步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藏品。
第三章藏品库房管理第十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
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文物行政部门。
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
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
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
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第十二条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庋藏。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三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
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
藏品出库后,由接收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副馆长、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库房。
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
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庋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第十六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
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
纤维质素的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
每年提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避免紫外光照射。
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十七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八条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
一级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他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
借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并按期归还。
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
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
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调拨、交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
重要情况应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
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
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
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
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运用。
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
第二十五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
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其他藏品的修复方案,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或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会同科技修复部门负责人审批。
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
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一级藏品,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
复制其他藏品,国家博物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博物馆由主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二)库房保管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文物损伤事故的;(三)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四)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五)为博物馆征集文物、丰富馆藏作出特殊贡献的;(六)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一)违反本办法和《文物工作人员守则》的;(二)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四)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二)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从重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