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网店”商事登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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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总结商事登记

个人工作总结商事登记

个人工作总结商事登记在商事登记的工作中,我学会了许多新的知识和技能,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过去一年中,我负责处理了大量的商事登记业务,如注册、变更、注销、迁移等,为企业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

通过这些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商事登记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自己在这一领域的不足之处。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倾听客户的需求,及时响应客户的咨询和反馈。

我总是尽最大努力为客户解决问题,确保他们的申请能够顺利通过。

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和合作,使我不仅能够更好地了解他们的业务需求,也让我得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工作中,我还学会了如何高效地处理各种商事登记业务。

我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了自己的审查和办理业务的速度和质量。

我深知在商事登记的工作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谨细致,任何一点疏忽都可能导致后续问题,因此我始终对待每一件业务都十分谨慎和认真。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这一年的商事登记工作,我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解决问题能力和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在处理一些特殊情况的业务时,我学会了灵活应对,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客户的肯定和赞扬。

总的来说,商事登记的工作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不仅是实际操作技能的提高,也有了更深的行业认识和理解。

我会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己,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也为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在商事登记的工作中,我不仅学会了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开展业务工作,还学会了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协调,提高了协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作为商事登记工作人员,我必须时刻保持与准则和规章的一致,确保所办理的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了专业知识和法规遵守外,我坚定地认识到了商事登记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商事登记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起点,也是企业法律地位的基础。

在处理商事登记业务时,我深刻体会到了自己工作的责任重大。

一方面,要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国家的相关政策贯彻执行。

网上店铺商事登记及监管问题思考

网上店铺商事登记及监管问题思考

网上店铺商事登记及监管问题思考
董彪;周沁;刘才喜
【期刊名称】《中国商贸》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网上店铺是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一经推出便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网上店铺侵犯消费者权益、偷税漏税等现象也随之出现.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是否应当强制要求其进行商事登记等问题值得思考.有必要对理论和实务界关于网上店铺商事登记的争议进行研究,完善我国网上店铺商事登记和监管制度.
【总页数】2页(P120-121)
【作者】董彪;周沁;刘才喜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6
【相关文献】
1.个人网上店铺商事登记问题探析 [J], 秦世云
2.福建自贸区商事登记监管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以事中事后监管和“先照后证”为中心 [J], 刘辉
3.网上店铺商事登记问题的思考 [J], 杨柳
4.探索推进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几点思考 [J], 陈晓翀
5.探索推进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几点思考 [J], 陈晓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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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背景商事登记制度是国家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如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设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探索更加开放、便利、高效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问题与挑战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和挑战:1. 改革方案设计难度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领域广泛,涉及法律、财务、信息化等多方面知识。

因此,制定改革方案的难度较大,需要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

2. 信息交换和共享不畅商事登记制度是多个部门协同工作的结果,需要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信息不通畅、数据不及时等问题。

3. 改革成果评估缺乏标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评估成果,但在实际操作中评估标准不一致,数据来源难以确定,评估结果无法量化。

这导致评估结果虚无缥缈,难以真正反映改革的效果。

探索推进的思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探索以下几点思路:1. 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实践从国际经验和先进实践中借鉴有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做法,汲取其有益的成果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果。

2. 推进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建设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有关部门需要制定标准化的信息共享方案,结合现有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共享。

3. 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需要进行成果评估。

为了真实反映改革的效果,需要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评估,以切实反映改革的效果和成果。

总结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国家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重要制度之一,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需要充分论证和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以推动我国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

小议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小议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小议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工商户成为了创业者们最为便捷的创业方式之一。

当前我国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完善。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从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登记监管等方面,探讨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我们可以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入手。

目前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提交大量的材料和填写繁琐的表格,给创业者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应当对登记材料进行精简和简化,减少冗余信息的收集和核对。

可以引入电子化申报和在线审批系统,使登记过程更加便捷和高效。

应当加强对登记流程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创业者对登记流程和要求的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问题。

我们应当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效率。

当前,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时间较长,需要等待较长的审批时间才能正式开展创业经营。

为了提高登记的效率,可以加大办事大厅的人力资源投入,增加工作人员和办事窗口数量,提高办事效率。

可以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将不同部门、不同环节的审批整合在一个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避免了创业者重复提交和等待审批的麻烦,提高了登记的效率。

我们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监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因此必须加强对登记的监管,避免登记制度被滥用和侵害。

可以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信息管理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和核对,及时发现和处理虚假登记和违规经营行为。

可以建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登记和经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记录和惩罚,提高登记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我们还可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宣传和指导工作,提高创业者对登记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举办培训讲座、发布政策指南等,向创业者普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重要性和操作流程。

可以加大对创业者的咨询和指导力度,提供专业的登记咨询服务,解答创业者在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登记手续。

推动商事登记个人办理便利化

推动商事登记个人办理便利化

推动商事登记个人办理便利化商事登记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过程,它对于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商事登记个人办理存在一些不便之处,给市场主体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推动商事登记个人办理的便利化,提高登记效率,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需要加强政策宣传。

推动商事登记个人办理便利化的前提是让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掌握登记所需材料和步骤。

政府可以通过制作宣传手册、开展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广大市场主体普及相关知识,使其熟悉商事登记的流程,并明确个人办理登记的具体办法。

其次,应建立方便快捷的登记平台。

商事登记个人办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办事流程繁琐、办理时间较长。

政府可以建立在线商事登记平台,提供网上注册、在线提交材料、在线查询办理进展等服务,为个人登记办理提供方便快捷的渠道。

平台设计应简洁明了,操作简单易懂,以减少个人办理登记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此外,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商事登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材料在不同部门之间多次传递,导致办理时间延长。

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互通的机制,将商事登记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减少市场主体的信息提交次数,并加强协同管理,提高办理效率。

此外,还应加快信息技术的应用。

商事登记个人办理的繁琐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与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有关。

政府可以考虑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材料的快速扫描、上传、核验等操作,减少人工审核环节,提高办理速度,并且可以通过手机APP等方式,提供个人办理登记的便捷工具,方便市场主体随时随地进行登记。

最后,要加强监管和服务。

商事登记个人办理便利化的目的是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发展。

政府应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办理流程的规范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同时,还应加强与市场主体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在个人办理登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我国商事登记的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我国商事登记的现状及完善的思考

◆经济与法◆经济与法2016・10(下)记的事项已登记和公告后,该事项对第三人生效;但在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基于不可抗力之正当理由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这里的一定期限比较短暂,一般为15天左右,如《德国商法典》就规定该期限为15天。

三是已登记的事项在公告发生差错时,善意第三人根据已公告事实所为的法律行为依然有效。

这是外观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公告的公信力,从而稳定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有利于交易相对人快速获取信息,把握商业机会,保障交易安全。

二、我国商事登记中存在的三大问题我国由于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在对商事登记的构建中带有较浓的管理色彩,从而缺乏“经营自由”的理念。

商法的精神是“营业自由”,商法的本位是“企业本位”,商事登记作为成立商主体的核心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存在登记对象过于广泛、立法体例分散低阶、商事登记程序不完善、商事登记价值目标不平衡等问题,这极大地阻碍商业的发展。

我国商事登记的对象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囊括了所有的商自然人、商法人和商合伙,类型繁多,且我国按照多重分类标准分别制定不同的登记法规规章。

如此广泛的登记对象不仅造成了企业巨大的登记成本,也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不符合商法“快速便捷”的原则。

同理,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在法律层面未取得统一,目前最高效力位阶仍为行政法规,这对统一我国市场,实现企业公平竞争不利。

在商事登记程序上,一方面,我国商事登记事项繁多,前置审批许可耗时较长,注重设立程序而轻视注销、变更程序等,也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快速营利。

本文在参考2013年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的基础上,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简要意见,期望促进商法基本精神更好地落实,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

三、我国商事登记的再构建(一)缩小商事登记的范围《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规定: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出资总额;营业期限;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其出资额。

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

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

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在全国推进企业登记网上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先行先试,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登记的理由:登记与其说是行政权力,不如说是行政服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电子商务法课题组等认为,自然人网店应当全部进行工商登记。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市场主体准入登记。

自然人网店与实体商店均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营主体,如果一方需要登记,另一方无须登记,不但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甚至在无形中将网络空间变成了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外之地”。

工商总局2010年规定具备条件的登记,是因为当时网络购物还不够普及,注册制度对经营场所又有比较具体的要求,对网络业态经营灵活的特点不够适应。

6年时间过去了,形势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转变。

一是商事制度改革后,个体工商户登记已实现了零收费。

二是网络市场已形成巨大规模,特殊的政策照顾已无必要。

三是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更容易产生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且在产生涉嫌侵权行为、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权利人和执法部门常常难以查找到涉嫌违法行为人。

四是受冲击的实体商业呼唤公平竞争的声音越来越高。

同时,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将实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整合,规定工商登记豁免将在事实上排除这部分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定义务,与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相悖,难以对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实施有效税收管理。

据调研了解,浙江义乌电子商务经营户达10万以上,但税务登记户仅5000余户,登记率不足5%;海宁市7000多家电子商务经营户中登记率仅为7.3%。

另一方面,缺少获取电子商务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法制保障。

论个人网上店铺登记之必要性

论个人网上店铺登记之必要性

论个人网上店铺登记之必要性【摘要】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网上店铺尤其是设立于网络第三方平台上由自然人创立的进行营业活动的虚拟店铺蓬勃发展,然而对于此种店铺是否应当进行工商登记存在着争议。

无论从商事登记的价值还是个人网上店铺的特殊性以及现今身份认证制度的缺陷来看,对个人网上店铺进行工商登记将会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个人网上店铺;商事登记;淘宝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上店铺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尤其是以“淘宝”为代表的网上店铺,更是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网购热潮。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与立法的滞后性,很多关于网上店铺的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网上店铺不同于现实店铺,消费者难以找到店铺责任人在现实中的信息,也就无从维权,因而关于网上店铺登记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本文以淘宝店铺为例,即以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为讨论核心,结合传统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通过对个人网上店铺与现实中存在的商个人主体进行比较,并剖析当前身份认证制度的缺陷,从而论证个人网上店铺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个人网上店铺的定义首先应当对个人网上店铺的概念做出定义,所谓个人网上店铺是指由自然人在网络上设立的进行营业活动的虚拟店铺。

而本文讨论的淘宝商铺,则属于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

这不同于设立自己网站的个人网上店铺和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企业网上店铺。

第一,区分设立于第三方平台的个人网上店铺和设立自己网站的个人网上店铺。

两者的区别在于店铺设立的形式不同,前者是设立于第三方平台之上,除了自身与消费者存在着买卖法律关系外,也和第三方平台之间存在着合同法律关系。

店铺是设立在第三方平台之上的,故而店铺责任人要遵守第三方平台设置的规则,其对于店铺的管理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而后者是自然人自行创设网站并以此网站开设网上店铺进行营业,故而与其他网站或者平台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其对网上店铺的经营和管理更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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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网店”商事登记的思考作者:范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网络交易提供了技术平台,网络交易以其便捷、快速的特点得到大众的认可,但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监管不便利、交易安全缺失等。

本文在厘清“个人网店“商事登记争议的基础上,进行商事登记的必要性分析和制度构建。

关键词个人网店商事登记必要性制度构建作者简介:范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84-02一、“个人网店”商事登记的争议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登记的基本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商事主体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登记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的登记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也由法律特别规定。

在我国商事登记必须包括一些必要的条款,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商事登记本质上是“公”行为。

多数国家将上市登记制度纳入公法范畴。

日本《商法典》中规定:本编所规定之应登记事项,通过当事人的申请,依商业登记法(昭和三十八年法律第一百二十五号)规定登记于商业登记簿。

日本实行“当事人申请主义”,由当事人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分局或派出所申请登记。

在我国,商事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私法上的功能,因为其登记行为本身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营业的组成部分。

对“个人网店”是否进行商事登记,学界尚无统一定论:支持的学者认为“个人网店”应当进行商事登记。

其原因大致有:以网上店铺为典型的电子商务市场尚处于不规范的初期阶段,利用网上店铺避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鲜见。

因而,有必要利用登记的手段消除上述弊端,强化对网上店铺的监督管理。

反对的学者认为“个人网店”无须进行商事登记。

个人网店的存在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区别于现实中的商业店铺,不应当将商事登记作为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再者,“个人网店”是在国家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创业就业的政策背景下不断发展的。

对其进行商事登记及加强监管势必会造成准入门槛和“出局率”的提高,不利于繁荣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家对创业就业的政策相违背。

目前,商事登记在网络虚拟市场难以推进,其主要原因在于行政管理对象的不认可。

“网上店铺”的出现,尤其是“个人网店”的迅猛发展对于繁荣电子商务和解决就业问题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个人网店”的发展。

但是“鼓励和支持”并不是对其放任不管,更不能成为其不进行商事登记,因而进行逃税漏税的借口或理由。

相反对“个人网店”进行商事登记并进行适当监管,更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繁荣和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二、“个人网店”商事登记的必要性(一)“个人网店”经营者的商事主体性分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学界对商主体研究的不断深入,当前各个国家的商事法律在概括商事主体概念时,存在忽视商事主体在形式上的特征,强调实质性概念的情形,即商事主体以持续从事某种商业经营行为为基本条件,以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营业的个人或组织,可经法定程序注册为商事主体。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4条,“本法中“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以此为业者。

利用店铺及其他类似设施销售物品并以此为业者或者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的经营矿业者,视为商人”。

被称为“典型的商人法典”的《德国民法典》,也在第1条第1款中规定“本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是指从事商事经营的人” 。

即德国商法典中的商人从事某种特殊的行为,商人的资格必须以法律所确认的商事经营活动的存在为前提。

与个体工商户比较,相同点有:(1)经营者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两者都具有商事主体的性质,即其都以盈利为目的,且具有持续经营的特征。

(3)两者都应当是国家税收征收的对象,我国相关法律已对个体工商户作出明确规定。

但法律法规未对“个人网店”的税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就其主体商事性、经营持续性的特点,应当对其进行税收征收和管理。

不同点有:(1)经营场所不同,个体工商户必须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并在工商登记的事项中标明。

“个人网店”是在线上交易,区别于个体工商户的现实交易,其“经营场所”为利用互联网媒介的网址、域名等。

(2)成立的条件不同,个体工商户经工商登记后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当前,“个人网店”没有商事登记的法律规定,而且现实中存在大量未经商事登记,且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登记及适度监管利于“个人网店”自由发展商事登记和适度监督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商事主体、商行为的协调与管理,体现的是“公”的性质。

“个人网店”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自由经营具有“私”的性质,具有摆脱法律监管的天然属性。

当然,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控作用,让市场的自我调节解决商事主体、商行为。

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调控,市场自我调节的滞后性等问题需要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与商事主体的自由发展不是一个矛盾体,而是相辅相成的,具有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个人网店”在网络交易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在不加重经营者负担的前提下,亟待加强对“个人网店”的商事登记及适度监管。

随着线上交易不断发展和人们对网购的不断认可,网络销售的营业额不断增加。

对“个人网店”实行税收征收的问题再一次形成热议,我国尚且没有对个人网店进行税收征收的相关规定,使其成为逃避税收的温床,致使国家财政的不断流失。

因此对“个人网店”进行商事登记刻不容缓。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公信力与消费者的信任度不匹配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媒介的网络交易中,买方通过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支付已认购的商品,卖方在第三方的提示下发送货物;买方确认商品的到达,质量等情况后,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给卖家,例如: A在B网站(淘宝网)开设的出售文具用品的个人网店,消费者C在A处购买100元的文具。

其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1)A、C间的关系:买卖合同;(2)A、B的关系:无名合同,可类推适用有偿的委托合同,即A委托B代收买卖合同的价款,委托事务完成后B有权请求A支付一定的报酬;(3)B、C间的关系:无名合同,可类推适用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其中A为第三人,B为保管人,C为寄存人。

在淘宝网申请注册,通过认证经营“个人网店”的流程和手续非常便捷。

首先,申请者只需通过身份证信息、个人照片、通过淘宝网组织的考试即可开设网上店铺。

其次,淘宝网平台是一个企业法人,对申请者的验证仅是企业内部的考核,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其公信力不够,与消费者对网上店铺及出售的商品的信任度不匹配。

同时,淘宝网平台没有法定权利验证申请者的信息的真伪,这就导致申请者可以在“身份验证”中有空可钻。

因此,应该对“个人网店” 进行商事登记,由工商部门介入,加强对申请者的身份验证等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增强“个人网店“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

三、“个人网店”商事登记的制度构建(一)“个人网店“商事登记遵循的原则高效便捷原则。

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低成本、便捷快速是经营“个人网店”的生产和发展优势。

因此“个人网店”的商事登记也应当具有便捷的特征,倘若其商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过于冗长和复杂,势必会阻碍“个人网店”的发展。

同时,增加的负担会在商品价格中转嫁给消费者,进而会使得“个人网店”的优势丧失,不利于其发展。

因此,“个人网店”的商事登记制度设计应当遵循高效便捷原则,即在达到对其监督和管理的情形下,尽可能地减少商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以期实现监管和自身发展的均衡。

交易安全原则。

“个人网店”是由第三方提供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该平台进行网上交易活动,网络运营商与网上店铺经营者相分离。

但现有规则无法从根源上解决申请者身份认证真实性不足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督管理的公信力与消费者期待的信任不匹配的问题。

因此,交易安全原则必须贯穿在“个人网店”商事登记过程中,保障交易安全。

(二)“个人网店”商事登记的建议“个人网店”的交易模式具有成本低、便捷的优势。

但并不能成为对“个人网店”不进行商事登记的理由。

在网上店铺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消费者信任缺失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通过商事登记的公示性保障网上店铺交易的持续稳定发展确有必要。

如前文所述,“个人网店”与个体工商户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因此,在对其进行商事登记制度设计时,应当参考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有关规定。

具体如下:区分登记,率先实现电子登记。

商事登记以初步形成电子登记的形式,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事登记。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在我国商事登记的方式在处于转型期,最终将实现商事登记无纸化的目标。

由于“个人网店”的特殊性,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和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指引下,对“个人网店”的商事登记,应当在既达到国家对“个人网店”的登记和监管要求,又不过度增加其经营负担中寻找平衡点。

笔者认为,商事登记可以不作为“个人网店”经营者取得工商经营权的前置性条件,而是可以在其经营后的一定时间内,作为国家监管的依据。

第三方平台法人所在地与“个人网店”经营者经常居住地共同登记。

网上交易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何在对“个人网店”的商事登记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在第三方平台法人所在地与“个人网店”经营者经常居住地共同登记。

在第三方平台法人所在地进行电子登记。

不需要申请者到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者第三方平台代为的方式进行商事登记。

在经营者经常居住地进行电子登记,“个人网店”的经营具有持续性的特征,经营者在经营时的住所地较为固定,即使搬移也不会离开其所在区域。

通过共同电子登记,不会过多加重申请者的负担。

同时,也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途径。

明确登记内容,增强登记的可操作性。

个体工商户的商事登记的事项有: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对“个人网店”的商事登记在借鉴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的基础上,应当根据“个人网店”的现实情况确定网上店铺是否具备登记注册条件。

具体而言,我国“个人网店”商事登记的内容应当有:经营者的姓名、作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场所。

关于“经营场所”的认定,我们可以设计为由以下参数组成:域名、IP地址、经营者经常居住地。

关于“经营范围”的认定,我们可以总结为: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在网络中进行销售的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法人公司章程中明文禁止出售的,可以作为“个人网店”的经营范围。

注释:刘成杰、柳经纬.日本最新商法典译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董彪.网上店铺商事登记及监管问题思考.电子商务.2012(1).梁美子.再现经营主体工商登记制度的完善.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杜景林,等译.德国商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第9条.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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