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大学生的数量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为了满足大学生的住房需求,许多高校都提供了公有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基本居住权益,也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密切相关。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对于高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有住房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物业类型,大学公有住房主要分为两类:学校自建公寓和与房东签订合同的外租房。
1. 学校自建公寓学校自建公寓是由学校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公有住房。
该类公寓通常位于校园内,配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的区域、楼栋或单元,并根据学生的需求进行招租。
2. 外租房由于大学生的规模不断扩大,学校的自建公寓满足不了所有学生的住房需求。
因此,学校常常与房东签订合同,将部分外租房源用于学生住宿。
外租房的管理需要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租金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公正合理的租金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应制定以下租金管理办法:1. 定价原则学校应当根据公寓或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装修状况、交通条件等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租金定价原则。
租金定价应合理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2. 租金调整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学校应当在租金调整前提前通知住户,并充分听取住户的意见。
3. 缴纳方式和期限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按时缴纳租金。
学校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线下支付等多种方式来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
4. 租金退还在学生退宿时,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住户的押金和未使用的租金。
退还过程应透明、便捷,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公有住房的管理有序、安全和舒适,学校需制定相应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1. 公寓维护学校应定期对公寓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公寓的基本设施和生活环境良好。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
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
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2.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4.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5.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6.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8.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9.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的管理,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提高效率的公用房屋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大学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
学校公房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建立房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第二章公房分配第四条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等。
根据类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
第五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机关各部、处、室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档案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
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各院、部等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教师工作用房和研究生用房。
第七条教学实验用房以各院、部的学生数、实验教学任务量和学科专业属性综合核算;科研用房按国家相关规定核算;教师工作用房按各院、部在编教学人数核算,教授12平方米,其他教学、教辅、科技人员每人6平方米;研究生用房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核算,博士3平方米,硕士1.5平方米。
博士与硕士用房要独立分配,独立使用,不得与其他用房合并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报告厅、体育馆等。
第九条后勤生活保障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提供生活保障及配套服务的房屋。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校医院、配电房、水泵房等。
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学院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公有房地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和规范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XX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有房地产是指除职工住宅以外的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全部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及这些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构筑物内部或外部的使用空间及学校实际占有使用的非产权房屋和建筑物。
学校各部门在校属土地上的自建房、临时设施以及其他附属配套建筑均纳入公有房地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包括沿街商铺、校本部新校区单身楼、职工公寓超市、幼儿园、新校区商业网点、原庆阳卫校校区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给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地产主要是指适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的临街商业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
学校家属住宅、学生宿舍、教职工周转房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出租出借。
校内的教学、科研、管理等用房一般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公有房地产,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出租出借后可能破坏或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的;(五)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学校公有房地产的出租出借,必须严格依照《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公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等建筑物用于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出租出借公有房地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一)起草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二)负责学校公有房地产出租出借的审批;(三)调查统计可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地产项目,制订房地产出租出借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四)负责核定出租出借公有房屋的位置、面积、使用状态、用途和租金等;(五)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出租、出借房地产的报批或报备审批手续;(六)起草与拟定与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的房地产租赁或借用等合同的格式文本与条款;(七)组织房地产出租出借的公开招租工作;(八)代表学校与具体承办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九)代表学校与房地产承租或借用方,签订租赁或借用合同;(十)定期监督检查房地产租赁或使用情况;(十一)负责将承租(借)方租金收至学校财务统一账户;(十二)对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地产进行登记建档,做好每年度统计上报工作;(十三)代表学校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房地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纠纷;(十四)其他与房地产出租出借有关的管理工作。
大学(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我院XX校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XX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后勤部部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组。
后勤保障部为学院公租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审核承租的第一责任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具体实施部门,统一对学院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其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做到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徇私情、热情服务、“公开、公平、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二)优先租赁原则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经核实,必须长期在XX校区工作的教职工可优先分配公租房使用。
但因辞职或人事调动离开XX校区的教职工将不能租住公租房。
(三)实事求是原则部门负责人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核本部门教职工申请条件;如发生审核过程中敷衍行事,不按条件随意审批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约谈。
(四)本人使用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仅作为教职工本人租住。
承租教职工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五)学院预留中转房使用原则在不影响教师租用的情况下,学院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租房,用于对外交流,邀约专家学者等人员来我院为师生员工服务及时使用。
(六)严格管理,一房一档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本着清晰高效,易于管理,便于查询的原则,为每个房源建立档案,所有房源的循环管理有迹可循。
二、申请与审批(一)申请人在学院官网下载《公租房申请表》,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与申请理由。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确认申请人填报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承租要求。
(三)人事财务部核实申请人材料,包括:身份(如在编与否)、当前所在部门及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因工作需要而租用等情况。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属非福利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我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居住、未参加房改的住房(不包括学生宿舍),包括成套公有住房和单身教工宿舍。
第三条在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维修等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的批准或授权,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学校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给引进的优秀教学、科研人才中的无房户,作为住房的过渡和周转。
公有住房在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租赁给学校其他无房教职工居住。
第五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受了学校优惠政策购房、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自购商品住房的;或者单身教职工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结婚的(异地分居的除外),必须退出租赁的公有住房。
第三章租赁原则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周转过渡原则。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赁期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根据情况议定是否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市场化原则收取租金。
租赁公有住房要按租住面积向学校缴纳租金,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等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按规定统一核定。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金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合同制管理原则。
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不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放弃租赁,学校收回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向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租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租住人员、月租金额、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缴纳3000元租赁押金;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的,缴纳800元租赁押金。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规范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92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及《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公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是指本单位所辖范围内产权属于本单位并经本单位同意出租出借的沿街公用房及校园内为师生工作、生活提供服务的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的出租出借,需在优先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任务,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校园治安秩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本单位公用房实施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审批;(三)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规范管理;(四)负责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出租出借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承租承借方(以下简称承租方)应按协议规定向本单位按时交纳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
第七条房地产资源条件占用费收费标准根据出租出借公用房的数量及质量、资产的属性等因素确定,以占用建筑物及土地的面积为基本核定依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依照市场价格水平共同核定。
具体缴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为保证本单位校园秩序、支持本单位校办产业发展,本单位出租出借的公用房暂委托本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管理。
原则上沿街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校园内出租出借公用房(含临时性用房)委托后勤集团管理。
第九条本单位授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本单位与资产经营公司和后勤集团签订出租出借公用房委托协议。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大学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用于租赁经营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房),是指产权归大学xx校区所有,校区直接管理或校内有关单位管理且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屋。
管理该类房屋的单位简称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条资产科代表校区统一管理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学校公有房屋。
第三条校区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校区资产科对经营管理单位退出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房收回统一管理。
第五条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合同条款对经营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经营房的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具体的招租计划,由资产科与校区纪监审部门审核后统一招标。
资产科代表校区签订经营房租赁合同。
第七条校区财务科依据经营房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校区相关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得管理费用,用于经营房的维修与劳务支出等。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商、卫生、消防、税收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及校区管理规定由后勤保障部统计数据后上交校区财务科。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区可以终止其经营房租赁合同,由此或其它原因给校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并追究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有使用明火明电等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转租或变相转租校区经营房的;(四)私自对经营房设施进行改造的;(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其它违法活动的;(六)不服从政府职能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的。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签订的经营房租赁合同到本办法发布之日,合同执行剩余期不足一年的,原则上可以执行到期满;合同执行剩余期超过一年的,由资产科代表校区重新审核是否签订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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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交资产〔2014〕107号
关于印发《公有周转房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公有周转房出租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对照执行。
附件:公有周转房出租管理办法
华东交通大学
2014年5月12日
抄送: 存档
华东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印发
公有周转房出租管理办法
为满足每年新进职工临时性的住房需要,加快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简称:周转房)的周转,合理安排周转房出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受租对象:新来校的正式职工(含人事代理制职工)。
第二条周转房类型:单间和各类成套住房。
第三条周转房使用年限:周转房属临时性住房,受租职工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租金按基础租金计算,即基础单价乘使用面积;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从第6年起,租金按阶梯租金计算,每年在原基础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0%,即第6年的租金=基础单价×(1+30%)×使用面积,第7年的租金=基础单价×(1+60%)×使用面积,第8年的租金=基础单价×(1+90%)×使用面积,以此类推。
第五条基础单价的计算: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租房租金平均价格,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六条已入住周转房且使用年限已满5年的教职工,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继续使用该周转房,并按基础单价计算租金。
第七条按学校人才引进办法所界定的各类人才,如未选择领取货币住房补贴,而是选择了实物补贴的校内公有住房,不作为周转房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现已租住周转房的职工,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按以下办法执行:
1、已满5年且租房协议已到期的,开始按阶梯租金计租;租房协议未到期的,继续按基础租金计租,待租房协议到期后开始按阶梯租金计租;
2、不满5年的,继续按基础租金计租,满5年之后按上述第1条执行。
第九条严禁将周转房转租牟利。
一经发现,学校将立即收回其租住的周转房。
如继续强占周转房不退出,将按其应付的租金标准收取不少于2倍的惩罚性租金。
第十条以前所颁布的房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相矛盾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