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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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0日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青岛为目标,政府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扬尘污染,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1.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导建设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4修正)

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0年6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预警信号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含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信号的级别通常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范围。
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向社会公众发布实施。
第八条市、区(市)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电信以及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青政办字〔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7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1.4工作原则51.5风险评估51.6气象灾害和级别82.组织指挥机制102.1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10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1 2.3现场指挥部112.4成员单位职责133.监测预警173.1预防173.2监测173.3预测174.预警184.1预警级别184.2预警发布184.3预警响应284.4预警变更、解除305.信息报告305.1报告责任主体305.2报告时限和程序305.3报告内容和方式316.应急处置316.1先期处置326.2分级响应326.3指挥与协调336.4应急处置措施346.5扩大响应356.6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356.7应急响应终止367.后期处置367.1善后处置367.2社会救助367.3保险377.4总结评估377.5恢复重建37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37 8.1信息发布388.2舆情引导389.应急保障389.1队伍保障389.2物资保障389.3通信保障399.4交通运输保障40 9.5治安保障409.6卫生保障409.7技术保障419.8生活保障419.9经费保障419.10避难场所保障429.11社会动员保障4210.宣教培训和演练42 10.1宣教培训4310.2演练4311.责任追究4312.附则4412.1名词术语4412.2预案管理与更新4512.3预案实施45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电线电网【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7]116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1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6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9日青岛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正确、高效、有序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停电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我市区域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发生的或其他区域发生需要我市参与应对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区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发〔2015〕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发〔2015〕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加速、提升、创新、增效、落实的要求,严格履行责任,将所承担事项列入各自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业务职能目标,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内容、具体措施、质量标准和完成时限;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市政府和功能区管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好属地落实责任。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分解的136项工作挂牌督办,并定期对其中30项(以“★”标识)实施情况进行公开。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13日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责任分解1.全市生产总值增长7.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8.5%和10%。
分管市长:牛俊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9.5%。
分管市长:牛俊宪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外贸出口增长5%。
分管市长:刘明君、董晓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鲁政办字[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8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9〕14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减灾委员会2.2 省减灾委办公室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讯和信息准备3.4 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培训和演练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预警响应5.1 启动条件5.2 启动程序5.3 预警响应措施5.4 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Ⅰ级响应6.2 Ⅱ级响应6.3 Ⅲ级响应6.4 Ⅳ级响应6.5 信息发布6.6 其他情况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性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附则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 奖励与责任8.3 预案演练8.4 预案更新及管理8.5 制订与解释部门8.6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鲁政办字[2010]211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21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省级应急指挥机制2.2地方应急指挥机制3 监测预警3.1监测预报3.2预警信息发布3.3预警准备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4 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2响应启动4.3分部门响应4.4分灾种响应4.5现场处置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7信息公布4.8应急终止或解除5 恢复与重建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5.2调查评估5.3征用补偿5.4灾害保险6 应急保障7 预案管理8 附则8.1气象灾害预警等级8.2名词术语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青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1月11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9〕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9日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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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5]7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20【实施日期】2015.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7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风险评估1.6气象灾害和级别2.组织指挥机制2.1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3现场指挥部2.4成员单位职责3.监测预警3.1预防3.2监测3.3预测4.预警4.1预警级别4.2预警发布4.3预警响应4.4预警变更、解除5.信息报告5.1报告责任主体5.2报告时限和程序5.3报告内容和方式6.应急处置6.1先期处置6.2分级响应6.3指挥与协调6.4应急处置措施6.5扩大响应6.6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6.7应急响应终止7.后期处置7.1善后处置7.2社会救助7.3保险7.4总结评估7.5恢复重建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1信息发布8.2舆情引导9.应急保障9.1队伍保障9.2物资保障9.3通信保障9.4交通运输保障9.5治安保障9.6卫生保障9.7技术保障9.8生活保障9.9经费保障9.10避难场所保障9.11社会动员保障10.宣教培训和演练10.1宣教培训10.2演练11.责任追究12.附则12.1名词术语12.2预案管理与更新12.3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和我市管辖海域范围内大风、大雾、暴雨、雷电、台风、高温、冰雹、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干旱、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按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强化监测,及时预警;预防为主,科学研判。
1.5风险评估青岛市主要气象灾害有大风、台风、暴雨、大雾、冰雹、雷电、干旱、高温、霜冻、道路结冰、暴雪、寒潮、霾、沙尘暴等。
青岛市地处沿海,大风较多,8级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大风多出现在冬春两季。
大风主要会给生产建设、陆海交通运输、海上作业、农作物、建筑物,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或威胁。
大雾多发生在春夏两季,以4至7月最盛,全市平均大雾33.1天,其中市区常年出现大雾53.5天,大雾容易引发海陆空各类交通事故、诱发农作物病害,并且雾气中含有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污染物。
暴雨多发生在夏季,其次是春夏之交和夏秋之间较为频繁,一般出现在每年5至10月。
暴雨易造成洪涝灾害,引起山洪暴发、泥石流、河水泛滥等,冲毁农舍和工农业设施,引发城市交通混乱,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危害,甚至危及生命,还易造成化工设施毁坏,从而引发化学事故和灾后瘟疫、饥荒等衍生灾害。
青岛市是雷电多发地区,且雷电多发生在夏季,春秋季也时有发生,全市平均21.1天,市区平均20.2天。
雷电不仅会影响飞机等安全飞行,干扰无线电通讯,还会对建筑物、输电和通讯线路、电气机车、森林、人畜,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造成相当大的破坏力。
青岛市主要受北上台风外围影响,年均1.5个台风,主要影响市区及东部沿海地区。
台风易对海洋渔业生产、海上交通、城市运行、河道、水库造成很大影响,易导致海岸侵蚀、潮水漫溢、海堤溃决、海水倒灌冲毁房屋和各类建筑设施、淹没城镇和农田,致使土地渍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青岛市高温天数较少,全市常年平均2.4天,高温过程主要集中在6月中下旬至7月。
高温会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城市供水短缺,引发森林火灾,影响电力供应,造成水质富营养化,以及导致各种身体疾病等。
冰雹主要发生在青岛地区北部、西部和西南部一带,平均每年发生1.5次,夏季多、春秋季少。
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主要是降雹对农作物的枝叶、茎秆、果实等造成机械性损伤。
冰雹还可毁坏庄稼,砸坏房屋,损坏树木、电杆,中断通讯和供电,导致停工停产,造成人畜伤亡。
霜冻主要发生在青岛地区北部和中部一带,平均每年发生0.1次,一般发生在春季。
霜冻能够对农作物造成危害。
青岛市冬季时常发生道路结冰,对公路、高速公路、民航机场等造成严重影响。
青岛市暴雪发生概率低,近30年来仅出现2次暴雪天气。
暴雪易造成城市交通中断,易压断通讯、输电线路、农业设施,造成道路结冰。
寒潮是冬春两季危害青岛地区最严重的灾害性天气,对人畜、农作物、交通运输等影响极大。
青岛市常年平均有1.5次寒潮天气过程,出现时间为10月下旬至次年3月,其中11月是寒潮出现次数最多的月份。
青岛市每年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干旱发生,平均每年发生0.8次,以春旱和秋旱居多,严重的干旱使得溪河断流,塘坝、水库干涸,对航运、农田灌溉产生致命影响。
霾发生在青岛市区常年平均为4.5天,全市平均6天,霾天气的季节分布基本上是冬多夏少。
霾天气导致的空气质量和能见度下降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交通出行和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青岛市沙尘暴较少,沙尘暴易摧毁建筑物、通讯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农作物减产,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出行,特别是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危害。
1.6气象灾害和级别气象灾害按照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气象灾害:(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2)对社会、经济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般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3小时以上的。
1.6.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气象灾害:(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1.6.3重大气象灾害(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气象灾害:(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1.6.4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机制2.1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青岛港集团、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保监局、青岛海事局、市气象局、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气象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气象灾害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气象灾害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气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气象灾害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气象灾害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气象灾害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气象局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2.3.1综合协调组由市气象局牵头,抽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3.2应急处置组由市气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单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