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晏伶 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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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探讨

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探讨

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探讨【摘要】小产权房是指建设规模小、用地面积不足商品房出售标准的住房。

该房产存在法律症结,如土地出让制度、产权归属等问题引发争议。

在政策探讨中,应加强小产权房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以及合理整合资源,实现人们安居乐业的目标。

在合理化解方面,可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属性,强化规范管理等措施来解决问题,促进小产权房合理发展。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症结、政策探讨、合理化解、定义、争议焦点、分析、结论1. 引言1.1 小产权房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规划之初,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划、建设,并在销售时采用“小产权”方式出售的商品住房。

与“国有产权房”相对应,小产权房在产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和不确定性。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产权归属不明,存在法律上的隐患。

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存在法律风险,购买者在购房后面临产权不清晰、无法正常交易等问题,给购房者带来不小的风险。

“小产权房”从定义上来说,属于一种存在法律隐患的特殊房产,其产权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对于购房者而言,选择购买小产权房要谨慎,确保房产的合法性和产权清晰,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1.2 争议焦点小产权房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其产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上。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小产权房的产权存在法律隐患,可能导致未来产权纠纷和权益受损;也有人认为小产权房的存在弥补了城市中的住房短缺,为一部分人提供了住房需求。

争议主要体现在小产权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应如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等方面。

这些争议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和合理化解,也需要相关法律政策进行细化和规范化来解决。

2. 正文2.1 小产权房法律症结分析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存在模糊性。

由于小产权房并非明确被法律认可的产权类型,其权益和法律地位并不清晰,容易导致产权纠纷和执法难题。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对策浅析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对策浅析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及对策浅析金晓筱【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文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房屋的购买需求和房价的持续攀升,小产权房随之出现。

小产权房的出现在解决人们住宿问题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社会纠纷,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小产权房的成因以及对策浅析。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制;改革路径小产权房的出现反映了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探析其形成原因,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并提出有效的解决途径,对我国的社会经济以及城乡结构的调整都有举一定义。

一、小产权房概念和特征(一)小产权房概念有学者将小产权房概括为宅基地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非法对外销售形成的一种权利状态。

也有学者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上,有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该乡镇政府或村委會制作权属证书的房屋①。

小产权房是在集体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这些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

(二)小产权房的特征1.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由于建设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家征收这一强制程序,未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小产权房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的各种税费,因此其建设的土地成本极低,并且以自身低廉的价格优势,具有强大的市场需求。

2.小产权房没有办理合法的规划和报建手续,其产权不具备合法性。

小产权房未进行国家项目审批,无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因此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其产权性质不具有合法性,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合法手续。

农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探析及制度建议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探析及制度建议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监管
建立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监管制度,对买卖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管,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 益。
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
建立小产权房市场的监管制度,对小产权房的销 售、使用等进行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
05
小产权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与挑战
小产权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转正与规范化
随着国家对小产权房问题的重 视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未来小 产权房有望逐步转正,纳入规
范化管理轨道。
租赁市场崛起
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的推动下, 小产权房有望在租赁市场发挥更大 的作用,满足广大租房人群的需求 。
区域性价值提升
在城市近郊和小镇地区,小产权房 可能会成为连接城乡的纽带,带动 区域价值的提升。
小产权房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01
02
03
法律地位不明确
由于小产权房建设未经正 规审批程序,因此其法律 地位不明确,给产权保护 和交易带来风险。
03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
小产权房的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 权。小产权房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小产权房虽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其合法性。
小产权房的历史沿革
小产权房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末期,随着城市 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商品房价格逐渐上涨,而农村集体土 地上的房屋则相对便宜,因此小产权房逐渐成为城市居民 的购房选择。
在过去几十年中,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低收入人 群的住房需求,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房屋质量、产 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等问题。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小产权房”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指的是没有取得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由于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权证明,使得这些房屋在经济交易、贷款、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对“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需要明确其产生的原因。

一方面,大量的“小产权房”是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由村集体所建或个人自建的。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发展中的住房问题,通过“小产权房”形式来安置拆迁户等。

在法律上,这些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所以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法。

其次,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主要包括法律、政策及管理方面的改革。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小产权房”的性质及管理规定,以便于落实权益保护和交易合法性。

其次,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比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方面的政策,以及“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的政策,从而让“小产权房”在合法性和可交易性上得到保障。

同时,还需要加强“小产权房”的管理,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建设和非法交易进行打击和惩处,保障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购房者,需要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他们的权益问题。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合法的产权转让机制,将“小产权房”转为合法的商品房,使购房者可以正常享受产权和交易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将“小产权房”纳入正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安置措施,解决购房者的住房需求。

总结起来,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首先应明确其非法性质,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完善与落实。

其次,需要加强管理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已购房者的权益问题,保障购房者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民法角度浅析小产权房的看法及对小产权房改革的看法修改

从民法角度浅析小产权房的看法及对小产权房改革的看法修改

从民法角度浅析小产权房的看法及对小产权房改革的看法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集体土地即将可能上市流转的大背景下,小产权房作为一种不合法的事物存在并大有蔓延盛行的趋势的情况下,对于小产权房的改革是大势所趋,也是迫在眉睫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了。

下面我将从民法角度就小产权房谈谈我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对小产权房的认识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一般分为三类:第一、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

第二、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

第三、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对于第三类,我觉得由于其数量较少,涉及军方,从民法角度去考虑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操作性。

所以,我们讨论的小产权房的改革主要应该集中于前两类。

二、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都不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这主要是基于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

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而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受《物权法》调整,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即房屋产权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

小产权房涉及法律问题探讨终极版一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外、未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管理、无证或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各种情况下所建的住宅。

在一些城市,由于历史原因或城市规划不完善等因素,部分房屋无法获得正规的土地使用权。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问题小产权房的个体产权通常是未经过政府承认或自然形成的,且土地使用权未经过登记,这使得小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小产权房房源存在于农用地、工商空地、未划归宅基地或不合规范地等非法土地上,这些都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

2. 拆迁风险问题目前,小产权房普遍存在着拆迁风险,因为他们大多数时候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也无法获得产权证,所以难以获得政府部门的保障和补偿。

此外,小产权房无法参与市场畅通的买卖,限制了业主的资产流动性。

3. 维权问题部分业主可能会引发建筑质量、居民权益、土地权益、安置补偿等方面的维权纠纷。

这些纠纷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律师的支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相当复杂。

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小产权房,国家有一些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违法搭建、未经批准建立或超范围建设的建筑物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土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非法转租和违法出租闲置房屋或小产权房。

•《城市房屋产权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小产权房屋不能转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化为商品房。

如何规避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虽然小产权房存在着法律风险,但一些业主却感觉这种方式较为便捷,因此受欢迎。

如果你想购买或拥有一间小产权房,以下是一些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1. 尽量不要购买一些城市政府已经开展了拆迁工作,许多小产权房已经拆除或者即将拆除,因此小产权房的投资价值大打折扣。

此外,国家近年来推出的大量政策催生了新型居住需求,小产权房的市场需求和投资价值将持续受到挑战。

2. 谨慎投资如果您非常想买小产权房,建议您谨慎投资。

从小产权房现象研究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从小产权房现象研究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从小产权房现象研究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从小产权房现象研究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刘彦龙引言小产权房是当今我国房地产行业比较敏感的话题,同时它也是相关法律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但是,从实质上分析它涉及的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理论焦点和实践走向。

一、小产权房现象概述(一)小产权房的含义及其法律属性揭示小产权房(俗称村证房)并不是一项法律术语,而是从日常生活中衍生出来的概念。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商品性质的房屋,房屋建设目的是为了出售,而购买者是非本农村集体的城镇居民或其他农村人口。

国家不承认购买者的所有权,购买人不能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商品房,上述类型的非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政府征地和土地出让手续,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只能取得乡、村一级组织发放的不被国家承认的所谓产权证书,因此被称为小产权房。

[1]目前的小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连外村农民都不能够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那么,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

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小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出售的对象是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及解决对策分析【摘要】小产权房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在乡镇政府批文下施工建成的房屋。

小产权房存在法律性质不清晰、权属不明确等问题,给购房者和政府管理带来困扰。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规范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推动产权证书发放等方面着手。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整顿小产权房市场,确保购房者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监督政府政策的执行,促进小产权房市场的规范发展。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望未来,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可以逐步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实现产权明晰、市场规范的目标。

【关键词】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性质、问题、解决对策、政府部门、社会参与、解决重要性、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使用权不明、产权不明、手续不全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权的住房。

在早期城市建设中,一些城镇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出现了大量小产权房。

这些房屋通常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续,存在使用权不清晰、社会稳定风险高等问题。

小产权房的兴起主要源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制度变革不完善,农村城市化升级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旧体制下,一些村镇集体经济组织以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私自出售土地使用权,导致小产权房的产生。

政府监管缺位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也为小产权房问题的滋生埋下了隐患。

小产权房的出现给城市管理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清晰导致的资产安全隐患、房屋所有权争议频发等。

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解决对策,有助于规范城市建设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提出当前,小产权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如何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既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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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探讨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镇住房的价格日益飙升,“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而备受青睐。

但是在实践中,“小产权”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凸显了一些法律漏洞。

“小产权”房游走在法律和制度的边缘,需要法律及时作出相关规定,以弥补法律漏洞,避免更多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漏洞;对策近年来,“小产权”房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房地产政策,“小产权”房并未被法律所认可,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对此的态度很明确,但是却没有任何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给予明确的合法的解释。

“小产权”房的出现不仅反应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而且还体现了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土地政策的缺陷和不足。

我们在思考这一问题的同时,应着眼于该何如解决问题,从而构建一个合法合理的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政策。

一、“小产权”房概述(一)“小产权”房的界定“小产权”房并非一个严格法律概念,我们在任何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小产权”房的定义,这只是人们冠以的一种不正规的俗称。

目前我国学术界也未对“小产权”房作出统一的界定,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

大多数学者认为,“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国家发给产权证的即为大产权,例如开发商在办理了土地开发、审批、出让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这样的房屋就是大产权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品房。

而“小产权”房,则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对外销售,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房。

①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而非个人,“小产权”房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因而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只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小产权”房属于不完全产权。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的“小”,不是因其面积、位置以及价格等方面的因素,而是由于其权利不完整,受法律保护较“小”而得名,故而叫做“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状态有的学者认为,“小产权”房缺乏合法性要件,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小产权”房屋建设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出让,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证;其次,“小产权”房屋的建房没有经过县级规划部门审批通过,且未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房产证;最后,“小产权”房是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证,以此作为房产证明,这只能在乡镇范围内承认,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有的则认为,只要完成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即为合法,并非所有的“小产权”房都是非法建筑。

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小产权”房可以销售转让,只不过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受到限制的,即只能在集体成员范围内转让,如果向集体组织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则不能在国土部门或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手续。

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小产权房既没有合法审批手续又视同商品房对外销售,才使得大家误认为所有的“小产权”房都是违法建筑。

①李佳穗:《试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与改革路径》载于《河北法学》2009年8月第27卷第8期,第130页。

(三)“小产权”房的尴尬处境“小产权”房一般不能进入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抵押、过户,也就是说,“小产权”房不能进行二次交易,尽管该交易是自愿的,因其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产权而不能进行买卖。

城市居民因为无法负担昂贵的商品房,转而将目标锁定“小产权”房,但最终却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而对于非城镇居民而言,该“小产权”房也不能转手卖掉,无法实现经济利益,这就使得“小产权”房出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实践中许多“小产权”房屋买卖的纠纷就是因为无法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而引起的,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都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很多学者就会质疑,该房屋买卖合同真的是无效的吗?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最终还是不能发生房屋产权的转移,反而又把难题抛回当事人。

这就是我们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土地政策已不能解决这一问题,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滞后性,对此,需要完善各项法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二、“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物权法》之规定《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可见所有权权能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缺失任何一项,所有权权能都将是不完整的。

又根据《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给予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也就是说,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行使,而非人们政府。

因此,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发给村民“小产权”房权属证明就视为集体组织将该房屋进行了处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因而,“小产权”房屋的所有人自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处分该该房屋的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即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所以,关于村民与他人订立的“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二)《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是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分禁止,“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于房屋和土具有不可分性,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简言之,就是土地的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而该条的规定是针对土地而言的,但是却没有明文规定,当土地作为房屋的宅基地时,不能随房屋的处分而一并处分。

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因而,“小产权”房的所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该房屋,同时对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一并处分。

所有,我们可以认定该“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

(三)《合同法》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规定。

也就是说,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只要不属于以上其中之一,就不能认定为无效。

此外,合同有效与否并不影响物权是否取得,“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发生物权转移而已,也就是不能进行过户,但是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就是由于物权不能发生转移,才产生了纠纷,法院如果依照以上阐述来判定合同有效,最后仍然无法实现物权的转移,所以只好判定合同无效,这样,又绕回了之前的话题。

这就是症结之所在,也是法律的漏洞以及制度的缺失,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解决的问题。

三、“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政策探讨(一)区分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1、把部分“小产权”房纳入保障性住房。

“小产权”房备受欢迎的主要原因是城市住房供应紧张,且房价大幅上涨,而“小产权”房以其绝对低廉的价格解决了许多普通民众的住房问题。

可以说,“小产权”房的出现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我们可以将其纳为经济适用房或者廉租房,只需完善各种手续,就可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使其合法化,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同时还缓解城市住房供应紧张的状态。

2、对于非法占有耕地的要坚决拆除。

保护耕地的原则是底线,基本农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动用的,对于那些建设在基本农田之上的“小产权”房必须彻底拆除。

目前开发的部分“小产权”房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实质上是对国家土地收益的一种掠夺,其土地收益变相的被当地政府和开发商获得。

对于这种情形,必须采用强制的手段收回国家土地收益,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

(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制度《物权法》第60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给予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这种集体所有通俗来说就是人人所有,而实践中却变成了人人都无法享有,因而必须从法律上完善土地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为了使“小产权”房合法化,我们可以逐步允许集体土地流转。

由于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下,土地可以在集体成员之间流转,如果不能突破集体土地流转的界限,我们可从宅基地使用权这一角度着手,即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以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三)强化“小产权”房屋买卖管理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在法律上并无限制,介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性,买卖“小产权”房屋时应当考虑与土地权属相关的政策法规。

所以必须加大力度规范“小产权”房屋交易秩序,以便减少纠纷,促进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保障社会公平。

此外,现行的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城市房屋买卖,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是立法的一个空白点,对此,需要我国立法及时作出相关规定。

结语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进入流通市场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们应该顺应这个趋势,在逐步放宽“小产权”房流转的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以及土地管理制度,以解决由此可能带来的弊端,最终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参考文献(1)马云:《“小产权”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杜健婷:《小产权房买卖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3)杨海静:《小产权房拷问<物权法>》,载于《河北法学》2009年7月第27卷第7期第194-197页。

(4)孙洁丽:《基于民生视角的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析》,载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 期第67-70页。

(5)李佳穗:《试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与改革路径》载于《河北法学》2009年8月第27卷第8期,第130-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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