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研究

【 关键词】 , J 、 产权 房; 问题研 究
1 . 什么是“ 小产权房”
所谓的“ 小 产权房 ” 其 实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 是人们在社会实践 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 成的称谓 。 所谓 “ 小产权房 ” 是指在农 民集体土地 上建设 的房屋 . 未缴纳土地 出让金等费用 。 其 产权证不是 由 国家房管 部 门颁发 . 而 是 由乡政 府或村委 会颁发 。 所 以叫做 “ 乡 产权房 ” . 又叫 “ 小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 小产权房产 . 实际上没有真正 的产 权 。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 和预售许 可证 . 购房合 同国土房 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 法有效 的产权证 。 2 . “ 小产权房” 的性 质 国家发产权证的 叫 “ 大产权 房” .国家不发产权证 的叫 “ 小产权 房” 。“ 小产权房” 、 “ 乡产权房” 有 两种 : 一种 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 成 的, 即“ 宅基地 ” 上建成 的房子 . 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 , 外村农 民 根本不能够购买 : 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 占 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和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房相 比. “ 小产权房”没有土地 出让金概念 . 也没有开发商疯狂的利润攫取 , 所以 , “ 小产权房” 的价格 , 一般仅 是同 地区商 品房价格 的 1 , 3 甚至更低 “ 廉价” 是大量城镇居民顶着产权风 险购买“ 小产权 房” 的根本原 因。
而是说 其转让 或销售 的对象是有 限制 的. 只能在集体 成员内部是可以 转让 、 置换 。 国务院《 关 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宅制度 改革 的通知》 . 职 工购买公有住 宅 , 在国家规定 的住房 面积 内, 可 以按标准价 出售 。 职工 购房后另外拥有部 分产权 . 可 以继承和 出售 . 但出售要在 购买 5 年以 后才能进行 . 原售房 的产权单位 有优先购买权 . 售房 的收入 在扣除相 关税费后 . 按个 人与单位 或政府各 自 所 占的产权 比例进行分配 从这 里可以看出部分产权和全部产权 的一些 区别 部分产权 与全部产权 的 不 同之处在于 . 部分产权是 强调永久使用权 和继承权 . 而对收益权和 处分权 的行使则限定在一定 范围之 内。
小产权房问题初探

小产权房问题初探[摘要]“小产权房”大量存在的事实和其非合法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索,探究其背后的深刻原因。
小产权房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经济以及法律制度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小产权房问题的制度原因是房地一体主义立法模式下,城乡土地二元结构框架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地位不平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市场自由流转。
其次,本文从利益结构的角度,分析小产权房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并根据这两方面分析小产权房的利益层次。
而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则需要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关键词]小产权房;集体土地;利益冲突一、小产权房形成原因(一)现实原因1.商品房价格急剧上涨众所周知,近几年我国房价涨幅是惊人的。
城市化带来住房需求急剧膨胀,国家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炒房、房地产开发暴利和政府权力腐败等诸多因素使房价居高不下。
近20年来的房地产开发,基本上是以开发商赢利并以为少数富人服务为宗旨的,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中别墅、高档公寓、大户型住宅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体,约占总量的60%以上,小户型、低价住宅很少。
而在房地产开发中投资、投机性房地产占到相当比例,由于炒作过热,导致房价节节攀升,这种状况严重脱离中国国情,使人民怨声载道。
①我国的城镇住房体系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限价房。
商品房的建设由于土地的取得是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地价成上涨的趋势,房价也高涨到了中低收入者望而却步的地步,后三者是国家的保障性住房,但由于供应有限,需求者太多,国家和地方设置了很多条件,必须购买者具备这样的条件才有资格买房。
这样很大一部分人就被划定在了门外,他们为了求得一房,甘愿冒各种风险,因为他们买房只是为了居住,所以促成了小产权房市场的兴旺。
②2.市场经济凸显土地价值市场经济的发展凸显了土地价值,而房地产开发的巨大利益与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款的巨大落差使农民开始想办法自己开发土地来主动参与房地产开发带来的利益分配。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从2007年开始,小产权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小产权房出现是中国城乡土地二元制下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它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以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分析该镇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并试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
标签:城关镇;小产权房;城乡土地二元制一、研究目的及意义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没有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1〕近年来小产权房作为一个社会热点屡屡被提及,而其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又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小产权房自身作为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比如它的占地与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相违背,存在不合法性、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经济纠纷、业主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等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事关国家、农村村集体、村民个人及小产权房业主等多方利益,因此要十分审慎地对待。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解决。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在研究内容上以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例,分析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影响,从而研究出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法和访谈法。
笔者对当前学界关于小产权房的研究成果、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搜集和分析,从而在学理上充分把握和认识小产权房的研究现状,找到突破口。
此外,本文采用访谈方式,通过对小产权房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关问题的访谈,以获悉他们对小产权房的理解与认识,以及他们所能接受的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途径等内容。
文章访谈对象均为中牟县城关镇中小产权房的所有者、以及小产权房所在地的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
访谈内容包括受访者姓名、住址、家庭收入情况、对小产权房的认识、是否明晰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及态度、理想的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中的统计数据来自河南省统计年鉴及郑州市、中牟县政府网站。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摘要:小产权房是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个称谓,本文着重从小产权的房的概念、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小产权房发生纠纷的种类,小产权房买卖中合同是否有效力,本文从合同有效和无效两个方面的观点进行分析,同时笔者也阐述了自己对小产权房争议的合同效力的看法,关键词:小产权房;商品房;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0665-01一、小产权房概述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而所谓的“小产权”或“乡产权”是指由乡镇或村出具的认可买受人购买房屋的文件。
根据小产权房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在农用地或其它集体用地上修建的房屋。
由于此类房屋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有的还占用了农用地,其房屋本身不合法,属于违章建筑之列,对此类房屋上的任何权益,法律均不予以保护。
第二类是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合法批准后,在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
此类房屋由于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是合法建筑物,只是其流转受到了限制。
本文所述小产权房即为此类。
此类房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另一种是在用于非农建设的农村集体建筑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中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上建成的房屋等等。
二、法律实践中有关小产权房纠纷的种类近年来,随着小产权房的热销,有关小产权房的纠纷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小产权房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房屋买卖纠纷。
目前发生纠纷最多的就是这一类,出现这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房屋无法过户登记。
根据现行的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不能过户登记,而买受人购买房屋就是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进行过户登记。
第二是房屋的买卖已经完成,有的还经过了数年的时间,但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房屋将被拆迁,而房屋拆迁补偿远高于房屋当时的出售价格,出卖人感觉吃了亏,遂以政策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原房屋买卖合同违返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归还房屋。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 豳圈箧麓豳鬯&i誊i:.竺竺!型圭!f叁型圭塾盒¨J I~-产权房¨:去律问题研究李龚摘要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定义的深入探讨,客观的剖析了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
当然由于小产权房自身特殊的性质导致小产权房包含有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文中通过对小产权房包含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小产权房的物权关系无效是一定的,另一方面本文主张其债权关系成立,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未建和已建两个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建设土地使用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一062—02一、“小产权房”的定义(一)什么是“小产权,妒它具体足指由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或村民在本村的耕地或经过旧村改造后的空闲宅基地上修建的用于向城市居民出售商品房,这一所有权建立在村民是该村的一员从而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之上。
但是城市居民购买此类房屋地无法拿到房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房产证,因此购房存在极大的隐藏风险,一旦出现纠纷,购房人的权利不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二)“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及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其又被称为二元结构。
以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为基础,又形成了二元士地管理制度,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不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转变为建没用地这一途径。
但这样只能获取有限的土地增值收入。
如果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流转集体土地则可以提前并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
于是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后者,从而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
不断上扬的高房价是小产权房的催生剂,直接推动了“小产权房”市场的持续升值。
小产权房相关问题之思考

建设面积 。( 2 ) 征收体制不合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 政 府监管 ,如果买受人购 买了 以预售方式售 出的小产权房 , 一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 的安置补 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 或无 法交付的情况 , 买受 人往往难 以
地收益 , 因此这也有利于增加农 民的收益 。( 2 ) 小产权房产生的
负面 影响。一是存在蚕食耕地和危及粮食安全的隐患。小产权 批程序而 占用耕 地建设 , 也 没有执行耕 地 占补平衡 , 造成 了事 关措施 尚未完善 的前提下, 如 果更多的农民都依靠这种 方式获
公顷被征 收耕 地的安置补助 费, 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 三年平
均年产值 的十五倍 。政府征收给农 民的土地 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 度 , 一方面可 以避免大 量 的宅 基地被 闲置和浪 费, 另一 方面也
建 立 统 一 的城 费的总和 : 得 超 过土地 被 征用前 三年 平均年 产值 的三 十倍 。 可 以解 决 大 量在 城 市 生活 的人 居无 定所 的 问题 。
( 1 ) 小产权房产 生的正面影响 。一是有利于 土地一级市场 保护集体土地上农 民的利 益。在土地征收 中, 补偿标准除 了包 还应 当包括土 地 的增 加值 , 并且对 土地增值 要 由专业机 建设用地的紧张必然 导致地 价的上升 , 小产权房 的出现则打破 用外 , 而非 由政府独 自决定 。在我 国土地市场现在存在严 重 了政 府对土地一级市场 的垄 断 。二是有利于增加农 民收益 , 促 构评估 , 进城 乡统 筹发展 。小产权房是未经土地征收环节而在农村 集体 供需失衡 的情况 下, 政府仍沿用十几 年前 规定的补偿标准进 行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小产权房”是指建设单位未在规划法定期限内取得有关土地利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手续而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屋。
由于“小产权房”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因此其合法性常被置于争议中。
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小产权房”作为一种非法建设却被广泛存在的现象,与城市土地供应紧张、住房需求旺盛等因素密切相关。
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课题旨在研究“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明确其合法性和非法性,并探讨其解决方式以及相关政府政策,为城市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方面提供参考。
具体来说,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对“小产权房”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产权房”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影响。
2. 就“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讨论,深入剖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和非法性的因素与影响。
3. 探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方式,分析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杠杆。
4. 展开“小产权房”合法化的研究,研究它是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合法的,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研究,可以在落实“供地即房、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更恰当的房地产开发和住房政策,进而服务于中国城市化进程。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分析“小产权房”的特点、类型、现状和问题,探究“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政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方式与政策,并探究“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可能性和影响。
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研、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
具体来说,将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学术期刊、国内外先进经验等角度,采集与“小产权房”有关的资料,借鉴和分析有代表性的案例,其次,对相关专业人士和居民进行问卷调查,收集分析社会对“小产权房”问题的看法和态度。
四、预期成果及研究结论本研究的预期成果是:明确“小产权房”的问题、特征和类型,探究“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政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方式和政策,探究“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可能性和影响,并提出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关于住房建设和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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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关键词:小产权房/拆除/产权证书内容提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
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
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原则,体现党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
对现有小产权房,应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书。
一、小产权房界定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以下通称开发建设单位)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购买此房者无法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俗称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与正规开发销售的楼房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二)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
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
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一)市场需求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商品房房价都普遍持续不断地大幅度上涨,已远远超过普通百姓的购买能力。
购房者购买小产权房的理由只有一个——价格便宜。
以北京为例,北京“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通州、顺义、怀柔、密云等远郊区,房价多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间,甚至有低至每平米1000元以下的,仅为四环内商品房价格的25%至30%,比政府推出的数量稀少且比周边商品房房价略低的限价房还具吸引力。
1]从购买小产权房的目的而言,大多数购买者为自己居住,只有少数购买者以投资为目的。
从购买者的身份而言,除当地本集体的少数成员外,城镇居民的购买者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有能力购买正规商品房(俗称大产权房)的人,但该人群毕竟是极少数,而且多以投资为目的;第二类是没有能力购买大产权房,但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购房者,为了拥有自己的住房,因而购买小产权房;第三类是虽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者,但基于其经济条件、住房的急需性、购买该类房屋的难度等原因,转而购买小产权房。
对于大多数购房只为自住的中低收入者而言,在低价与无合法产权两者之间,他们宁愿选择小产权房,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
根据一家网站关于“你会购买小产权房吗”的调查中,在2.5万多参与网友中,有近75%的人表示“如果价格合适,也可以接受”。
2]在购房者的观念中,合适的住房显然比完整的产权更重要。
并且,从披露的事实来看,小产权房的交易市场正在形成,合法渠道遭禁,地下交易不止,以双方认可的潜规则贯穿其间。
正是由于房价居高,远远超过了绝大数普通百姓购买能力,而购房者强烈的住房愿望不得不更多地将目光转向房价便宜的郊区。
旺盛需求又进一步刺激了小产权房的大面积地开发建设,村集体或乡镇瞅准了商机,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在集体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对外销售。
(二)建设者的利益驱使开发大产权楼房,开发商能够获得暴利。
据材料显示,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率高达30%,甚至达到50%。
该利润率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一夜之间催生了众多亿万富豪。
正是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暴利和购房者的旺盛需求,吸引了众多投资者投资于房地产行业,其中包括村委会以及乡镇。
村委会或乡镇独自或与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楼房价格虽然远远低于“大产权”楼房,但由于小产权楼盘不存在土地出让金、各项税费等成本,因此即使以合法商品房价格的30%出售仍有较高利润可得,其利润率并不比开发“大产权”的开发商低或者低多少。
总之,小产权房无论对于开发建设者还是购房者,都是有利的。
但开发建设小产权房逃避了土地出让金,尤其是各项税费,国家因此而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且破坏了国家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现行土地制度是根本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开发建设商品房,同样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因此,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出售,必须先由国家征地,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才能开发建设商品房,向他人出售。
正是这种所谓合法但却不合理的逻辑,才出现了今天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
现行的土地双轨制度才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本原因所在。
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但农村集体组织缺恰恰不享有处分权,要开发建设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或者说政府征用,然后由国家再卖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建设商品房。
政府一方面是农地征用的唯一合法主体;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向房地产商提供开发土地的唯一供给者。
政府从两头垄断土地市场,进而进行居间经营。
在此情形下,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了追求较大的利润,违背法律规定,自行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向他人出售。
因此导致了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成为非法,购房者无法取得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
从中国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具备完整的权益。
无论是村集体还是农民个人,从法律上都只有利用这些土地从事农业的权利,要从事非农产业则必须先出让给国家,转变为国有土地。
这种制度框架,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划分为两个权益不平等的阵营。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一种资产的商品价值逐步得到显化。
集体土地被征用的供给价格和土地的市场价格差距巨大,同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这种价值的显化过程给残缺的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带来了潜在的获利机会,集体土地所有者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产生了以超法律的形式主动进入土地供给市场的动机。
3]基于此,现行的法律制度或用地体制才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所在。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了严格控制农用地非法使用,国家对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进行严格控制是必须的,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将农用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先卖给国家或者说政府,既非必须,也不合理,因为其结果同样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样是农地的减少。
如果单就保护耕地而言,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其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占用了耕地,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大产权房不是空中楼阁,同样占据着中国的土地,包括耕地。
所以,禁止小产权房是为了保护耕地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纯属“掩耳盗铃”。
三、现有小产权房的处理原则关于小产权房的利与弊,众说纷纭,褒贬不一,有人叫好,有人痛斥。
笔者认为,关于小产权房的利弊都是非常明显的,再述说其利弊已意义不大,目前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
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已是大量存在。
以北京为例,小产权房已占北京商品房交易量近20%,在通州、房山、石景山、大兴等地区,已成片开发并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购房人数众多。
4]政府以非法建筑全部拆除显然是行不通的,事实上亦做不到。
即使全部强制拆除,归根结底,浪费的仍然是国家钱财。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
处理小产权房已不仅仅关系到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最关键的是它已涉及到成千上万家购房者,加上购房者的利害关系人更是不计其数。
如果处理不好,必将引发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现有的小产权房,杜绝以后继续出现是一棘手的问题。
本人认为,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维护国家利益,兼顾他人利益原则小产权房因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更重要的是没有如同正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样,缴纳各项税费,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小产权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必须缴纳,以维护国家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各方利益,不能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名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国家利益、集体、农民、购房者的利益应放在同等的位置给与保护。
(二)维护农民的利益土地是农民乃至全民赖于生存的根本,农民在整个社会阶层中又属于弱势群体。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处理小产权房,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切身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
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同样将引发社会问题,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三)考虑购房者的利益购买小产权房者人数众多,而且绝大多数因买不起合法的高价商品房才转而购买无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
许多购房者可能为此花费了一生的积蓄,购买能够买得起的房子,实现有套自己的居所,应该说他们并无过错。
因此,在处理小产权房时,购房者的利益同样应给与充分的考虑,尽可能使其免受伤害,至少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小产权房不拆除为基本原则对于已建成的楼盘和在建设的小产权楼盘(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原则上不应拆除,应最大限度地予以保护,特别是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土地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项目。
除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如违背基本农田保护等法规、违规开发建设别墅,以及刚刚开工的楼盘,可以予以拆除,恢复农业用地。
总之,虽不说一律都不拆,但以不拆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保留并使其合法化。
拆除已建或基本建成的楼房,以及已经出售的楼房,于公于私有害而无益,且造成极大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