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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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从2007年开始,小产权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小产权房出现是中国城乡土地二元制下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它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以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分析该镇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并试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

标签:城关镇;小产权房;城乡土地二元制一、研究目的及意义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没有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1〕近年来小产权房作为一个社会热点屡屡被提及,而其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又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小产权房自身作为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比如它的占地与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相违背,存在不合法性、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经济纠纷、业主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等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事关国家、农村村集体、村民个人及小产权房业主等多方利益,因此要十分审慎地对待。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解决。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在研究内容上以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例,分析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影响,从而研究出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法和访谈法。

笔者对当前学界关于小产权房的研究成果、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搜集和分析,从而在学理上充分把握和认识小产权房的研究现状,找到突破口。

此外,本文采用访谈方式,通过对小产权房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关问题的访谈,以获悉他们对小产权房的理解与认识,以及他们所能接受的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途径等内容。

文章访谈对象均为中牟县城关镇中小产权房的所有者、以及小产权房所在地的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

访谈内容包括受访者姓名、住址、家庭收入情况、对小产权房的认识、是否明晰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及态度、理想的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中的统计数据来自河南省统计年鉴及郑州市、中牟县政府网站。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摘要:小产权房是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个称谓,本文着重从小产权的房的概念、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小产权房发生纠纷的种类,小产权房买卖中合同是否有效力,本文从合同有效和无效两个方面的观点进行分析,同时笔者也阐述了自己对小产权房争议的合同效力的看法,关键词:小产权房;商品房;合同效力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0665-01一、小产权房概述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而所谓的“小产权”或“乡产权”是指由乡镇或村出具的认可买受人购买房屋的文件。

根据小产权房占用集体土地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在农用地或其它集体用地上修建的房屋。

由于此类房屋没有取得任何审批手续,有的还占用了农用地,其房屋本身不合法,属于违章建筑之列,对此类房屋上的任何权益,法律均不予以保护。

第二类是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其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合法批准后,在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

此类房屋由于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是合法建筑物,只是其流转受到了限制。

本文所述小产权房即为此类。

此类房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另一种是在用于非农建设的农村集体建筑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中包括兴办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上建成的房屋等等。

二、法律实践中有关小产权房纠纷的种类近年来,随着小产权房的热销,有关小产权房的纠纷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小产权房纠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房屋买卖纠纷。

目前发生纠纷最多的就是这一类,出现这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房屋无法过户登记。

根据现行的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不能过户登记,而买受人购买房屋就是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进行过户登记。

第二是房屋的买卖已经完成,有的还经过了数年的时间,但由于城市发展的需要,房屋将被拆迁,而房屋拆迁补偿远高于房屋当时的出售价格,出卖人感觉吃了亏,遂以政策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原房屋买卖合同违返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归还房屋。

“小产权房”政策失败成因与治理对策

“小产权房”政策失败成因与治理对策
大焕等 ,认为“ 小产权房” 的出现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帕 累托改进 , 是我国转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一次契机。 对于“ 小产
3 政策 分析
31政策转变历程 .
18年6 9 6 月制定的 《 土地管理法 》第 四十一条规定 :“ 城 镇非农业户 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必
“ 小产权房”政策失败戍因与治理对策
“ 小产权房"政策失败成 因与治理对策
福建省国土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陈 璨
[ ] 随 着我 国城市 化进程 的加 快 ,城 市 的地 价房价 不 断攀升 ,同 时刺激 着城 市周边 农村 集体 土地 的升值 。 由于政 府垄 断 摘要
了土地一级市场,村集体无法把集体土地转化为有形的资本进行新农村建设,于是就出现了所谓的 “ 小产权房”,并呈现一 种愈演愈烈的蔓延之势。该文按照政策分析的流程,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有关政策出台的原因,针对 “ 小产权房 ”蔓延的现
多 。武 建东 指 出 ,导致 小产 权房产 生 的根本 原 因之一 是近 2 0 年 以来 中 国城市化 、工 业化 进程 的加快 。大 规模 的城 市扩 张
地所有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 , 事实上它没有产权, 更没有 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 证 ,国土房管部 门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 业主所持的由乡 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并不受法律保护 。现在, 大部分 的‘ 、 ‘ 产权房” , J 是以“ 新农村建设” 旧村改造” 、“ 的名义建造的 , 大概的流程是这样的: 首先 ,村集体以旧村改造的名义立项, 获得规划审批,同时以超过村民实际家庭数的数量申请宅基 地用 地指标 , 然后将多出来 的村 民住宅拿 到市场上公开 出 售;或者村集体直接把手中宅基地用地指标卖给开发商 ,开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前就已经存在,未经批准的房屋。

这类房屋
由于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因此无法办理产权证,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确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批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交易风险大: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不能正常进行买卖交易。

一旦发生纠纷,业主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3.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小产权房多分布在城市边缘、农村等地区,公共服务配套较差,如水电气路等设施不完善。

4.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由于没有规范的监管和审查制度,小产权房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相关建议:
1.政府应该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监管力度,规范其建设和使用行为,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鼓励小产权房业主升级改造,提高房屋品质和安全性。

3.加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提高小产权房居民的生活质量。

4.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社会宣传,增强公众对小产权房的认识和了解。

小产权房处置对策及长效监管机制研究

小产权房处置对策及长效监管机制研究

小产权房处置对策及长效监管机制研究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它既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一种灰色产业链。

针对小产权房的处置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对策,并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针对小产权房的处置,应该采取分类施策的方法。

对于那些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质量符合规定、居民生活稳定的小产权房,可以通过合法化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为其提供正规的房产证,确保其居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不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质量存在问题、居民生活困难的小产权房,应该依法予以拆除,并为其提供合理的安置措施。

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置,要加强市场化运作。

政府可以通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将小产权房纳入市场化流转,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来进行开发,确保房屋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

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小产权房的整治和改造,提高整治的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要加强对小产权房的长效监管。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小产权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要加强对小产权房的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小产权房的相关政策、处置进展等信息,防止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第四,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小产权房的处置进行明确规定,提高整治小产权房的法律依据和操作可行性。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

针对小产权房的处置问题,应该制定一系列的对策,并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对于政府来说,更要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 豳圈箧麓豳鬯&i誊i:.竺竺!型圭!f叁型圭塾盒¨J I~-产权房¨:去律问题研究李龚摘要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定义的深入探讨,客观的剖析了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

当然由于小产权房自身特殊的性质导致小产权房包含有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文中通过对小产权房包含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得出如下结论:一方面小产权房的物权关系无效是一定的,另一方面本文主张其债权关系成立,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未建和已建两个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建设土地使用权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l一062—02一、“小产权房”的定义(一)什么是“小产权,妒它具体足指由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或村民在本村的耕地或经过旧村改造后的空闲宅基地上修建的用于向城市居民出售商品房,这一所有权建立在村民是该村的一员从而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之上。

但是城市居民购买此类房屋地无法拿到房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房产证,因此购房存在极大的隐藏风险,一旦出现纠纷,购房人的权利不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

(二)“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及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形成了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其又被称为二元结构。

以二元土地所有制度为基础,又形成了二元士地管理制度,即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不同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转变为建没用地这一途径。

但这样只能获取有限的土地增值收入。

如果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流转集体土地则可以提前并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

于是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后者,从而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

不断上扬的高房价是小产权房的催生剂,直接推动了“小产权房”市场的持续升值。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论法律视域下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小产权房是指没有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但具有一定居住功能的房屋。

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历史遗留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房屋分配政策的不完善和住房供给体制的落后,很多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建房屋。

这些房屋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许可证,属于无证建筑,因此不能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2.城市扩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不断扩张,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对住房需求量的增加,加剧了城市住房供应短缺的问题。

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一些城市政府通过低价出让远郊地区的土地,让人民群众购买自建住房。

但是,由于这些土地不具备建设用地资格,因此自建房屋的居民也难以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3.政策转变在某些地区,政府推行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鼓励农民自行改造农村老旧房屋。

虽然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指导和技术支持,但是这些房屋大多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许可证,很难取得法定房产权证书。

4.法律制度缺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小产权房的管理和规定不够完善,土地、房屋所有权不明晰,相应的保护机制也存在不足。

缺乏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权属认定机制,造成了小产权房的存在。

二、解决对策小产权房是目前我国城市化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只有采取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合理的政策措施,才能逐步化解小产权房问题。

1.加强土地管理小产权房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土地使用权不明确。

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必要途径。

政府应当出台完善的土地管理政策,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土地质押、抵押、评估和处置等制度,完善土地市场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建立房产权证书登记制度小产权房缺乏法定产权证书,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和权属关系,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政府应当建立房产权证书登记制度,为小产权房确立法定产权,并对其权属关系及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纠正。

3.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范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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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一)关键词:小产权房/房产税/住房保障内容提要:从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入手,提出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分别情况处理现存的小产权房、开征房产税、改革住房保障制度等措施。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在集体土地之上建造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房屋。

由于违反现行法律,所以小产权房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合法,其所谓的“小产权”也并非“产权”,只是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说法,实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产权”。

虽然小产权房本身不合法,但是其不断发展壮大的现实却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给立法、执法带来诸多困惑,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就成为当务之急。

我们应在准确分析其产生根源的基础上,提出既要维护各方利益和社会稳定,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小产权房问题产生的原因(一)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利益与政府利益博弈的结果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在集体土地之内,只允许本集体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建造房屋,不允许集体出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也不允许农民个人出卖宅基地或转让房屋给非本集体成员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确需使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应先由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再行出让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后出售。

现实的问题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价格与国家出让土地的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空间,有的后者是前者的几倍、几十倍,这部分差价利益由国家取得,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集体对此非常不满,当有机会出让土地获得大于国家征收的回报时,集体便不惜违法,义无反顾地为之。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是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集体对其土地享有所有权,就应该赋予其处分权和收益权,而太多的限制使集体对其土地几乎丧失了处分权和收益权(只能通过农业生产经营或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用地而获得收益),这就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整,限制了集体土地的权利行使。

对这一问题,农民集体现实的做法就是用建设、出售小产权房的行动来“维权”,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违法审批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的住房需求与高房价之间对抗的结果城市化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实现经济结构转型、消灭城乡差别、发展经济的重要步骤。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人口呈迅速增加的态势,解决住房问题就成了城市发展的重要任务。

新城市居民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老城市居民需要更换更大的住房,城市富人需要拥有更多房屋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

但是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而言,城市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增加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

房价的增长直接刺激了人们的购房欲望,因为如果现在不买,以后会更买不起。

当其经济实力不能购买商品房时,小产权房便成了唯一的选择。

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1],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2],二者相差十分明显。

调查显示,如果能够购买正规的商品房,多数购房者是不会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的。

购买小产权房者多是中低收入者,如外来打工或经商人员、留城大学毕业生、城市中低收入者。

小产权房多处于城乡结合部,交通相对不便,居住环境相对较差,购房者对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心知肚明,但是较低的房价是吸引他们购买的唯一原因。

许多市民坦言: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为了“能有个住的地方”。

据统计,到2008年初,北京市的小产权房占到房地产市场的20%;2007年,深圳市的小产权房占全市住房总数的49%,到2009年6月,深圳住宅总面积约为2.6亿平方米,其中小产权房高达1.6亿平方米,比例已经超过60%3]。

到2010年初,据非官方统计,全国的小产权房面积达到60多亿平方米4]。

(三)政府职能发挥不力客观上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发展壮大小产权房从产生时起就不合法,但是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其外因是政府监管查处不力。

小产权房多集中在市郊,就在政府的眼皮底下,从开工建设到出售交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有关部门不可能发现不了,如果能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不会导致现在的局面。

在2000年前后,各地的小产权房还不敢公开销售,多是通过与村民签订君子协议,以村民的名义购买,过户只能偷偷在村委会进行;现在,小产权房的销售已经完全公开化,开发商不再遮遮掩掩,而是明确告诉对方是小产权房,也不再虚假承诺将来可以办市证。

开发商之所以敢于公开销售小产权房,也与政府部门查处不力有关。

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违规审批小产权房的建设,甚至一些乡镇政府公开发放房产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小产权房的发展。

(四)小产权房问题是公众与政府心理对抗的结果尽管有关部门不断发布对小产权房的禁令和购房警示,但是公众的购买热情却丝毫不减。

究其心理原因,是购房人拿法不责众的心态与政府的决心对抗,其心理是:反正有许多人购买小产权房并居住,政府总不会强制拆除;如果政府强行拆除,这些居民就无处可住,就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购房者还认为,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形成也是有责任的,因为政府没有严格禁止小产权房的建造和出售,所以在强制拆除时也可以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事实也证明强制拆除的极少,即使强拆,也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如2009年8月,为配合济南西客站的建设,济南市拆除了槐荫区“格林小镇”的25栋小产权房(业主2006年购买时的价格为132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当时的商品房价格),拆除时业主获得的补偿多为原购房款加10%的退房奖励5]。

类似的现实客观上也助长了公众购买小产权房的信心。

总之,这种公众与政府的心理对抗是十分危险的,它不仅表现了法律制度长期难以落实的尴尬局面,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严重影响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实现。

二、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从以上原因分析不难看出,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我国二元制土地制度所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他诸如高房价、政府监督不力等原因,均为推动小产权房发展的次要原因。

对于国有土地,国家可以通过土地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出让金、税收等利益。

土地出让金是基于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而获得的利益,而税收是基于交易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对于集体土地而言,据现行制度,农民集体基于土地所有者身份从土地增值中获得的收益却是相对较少的,为实现自身利益,一旦有机会从土地中获得更多利益,农民集体便不惜突破现行制度,这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体现,从理论上讲是无可厚非的。

因此,我们确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反思,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身份,使其真正享有土地所有者的权益。

由小产权房引发的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是主要的,同时,还会引发地方政府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农民集体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个别负责人的利益冲突。

对于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小产权房并获利的行为,应从加强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进行处理;对集体经济组织个别负责人从出让土地建设小产权房中获利的情况,应从严惩腐败角度进行查处。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一)建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及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平等理念的形成,市场就会要求改变土地开发利用由国家独占的不平等局面,改变单一的土地供应模式,积极推行土地供应主体多元化,建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在此方面,有关部门也进行了一些尝试。

早在2005年广东就通过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只是该办法禁止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6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提出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这些尝试为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为切实维护农民集体的利益,法律应当赋予农民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只要符合国家规划,集体有权将土地有偿出让给他人使用,其使用年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使用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收取一定的税收,该土地的性质不变,仍然归该集体所有;使用权到期之后,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如果是出让土地建住宅的,法律应当允许,对所建住宅由政府核发产权证书;到期之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向集体交纳下一规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费,该费用标准应根据当时的土地出让价格核算确定,其对房屋拥有的所有权不变。

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还需要处理好与国家耕地保护的关系。

对于基本耕地,国家应严格禁止集体随意占用进行开发建设,如确需开发建设的,应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落实土地补偿制度。

(二)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制度。

该法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属于集体的土地。

但是现实中许多开发商借政府名义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虽然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其程序合法,但由于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土地征收的价格相对较低,这也是有损农民集体利益的重要表现。

究其实质,是混淆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的区别,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利益之实。

只要开发商出于营利目的进行土地的开发建设,即使客观上实现了一定的公共利益,也属商业拆迁。

对于商业拆迁,除应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之外,其土地补偿价格应由开发商与集体协商确定,不能按照国家征收的标准进行。

如果协商不成,政府无权强令集体出让土地。

对于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法律应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限定征收的条件和程序。

200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要制定一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以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将严格区分公益征收与商业拆迁6],但是,新条例只是限定在国有土地之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对集体土地及土地之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我们也应尽快立法,以期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制度。

另外,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之后,也可以允许集体与开发商约定不改变土地的性质,直接在集体土地之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

(三)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尽快解决现存小产权房问题小产权房问题不仅是房地产市场中的问题,而且事关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所以这一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但是,由于全国各地小产权房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用一刀切的办法解决,我们必须根据具体,分门别类,区别对待,才能够积极稳妥地处理这一社会问题。

1.严格禁止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在新的法律和政策出台之前,必须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开工建设,以确保现行法律的有效落实。

小产权房之所以发展到现在的态势,法律政策的执行不力是直接原因。

如果一边解决现存问题,一边又出现新的小产权房,那么这一问题将永远解决不了。

所以必须痛下决心,严格禁止新的小产权房出现。

对新开工建设的小产权房,必须坚决拆除。

对于村委会为本村居民建设房屋的,必须经严格审批之后才能够兴建,且应根据村民的户数审批房屋的套数,且每套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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