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思路
小产权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

小产权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房产这一块的话,通常我们把没有红色产权证本本的房屋成为小产权房,房东一般需要用产权证来证明房子的所有权,但小产权房是不能上市面上进行交易的,因为没有产权证。
那么,小产权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小产权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下面华律网我将向大家介绍有关小产权房的知识,让大家对小产权房有个更全面的了解。
二、小产权房遇到拆迁很难获得补偿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很多。
小产权房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难以得到等同保护;开发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管,其质量问题出现的概率要高过商品房;而因为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对房产价值影响很大;若遇国家拆迁,很难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因此告诫市民,不要一味看重小产权房的使用价值和低廉价格,也要多考虑下法律风险和长远预期。
小产权房市场的存在,扰乱了地产市场,不利于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小产权房的发展导致了一些村镇集体土地的加速流失,使得土地的供应愈发紧张,变相推高了地价,也间接地推高了市场房价。
清理小产权房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虽然小产权房的确不合乎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已经有不少住户入住,如果连根拔起必然会触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清理工作必须分层次、视情况谨慎推进。
三、小产权房属于拆迁安置房吗小产权房不属于属于拆迁安置房,前者还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
后者属于二类经济适用房。
所谓的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
新时期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思路与途径

新时期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思路与途径刘保奎摘要:小产权房是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根据估算,目前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约8亿-10亿平方米。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可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类型、建设形式、开发主体、产权关系、建筑安全等情况,按照“四个一批”分类解决,即拆除一批、转正一批、改租一批、保留一批。
关键词:小产权房;违法建筑;农村集体土地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19)04-0031-35收稿日期:2019-02-16作者简介:刘保奎,博士,副研究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方向为城市经济学(城市与区域空间增长管制、城镇化的微观机理、土地制度改革)。
1 小产权房的内涵从学术文献和媒体报道中看,小产权房这一个概念最早出现于2006年,此后作为热点广泛见诸报端,一直持续到2013、2014年以后才有所降温。
在官方文件中最早出现在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其中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此后在2011年5月、2011年10月、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53号)中,提出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1年10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要求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中均提到了“小产权房”,但都没有对其内涵进行明确界定。
什么是小产权房子

什么是⼩产权房⼦什么是⼩产权房⼦,⼩产权房能买卖吗?⼀直以来这都是⼀个困扰着购房者的问题,今天店铺⼩编就和⼤家⼀起来了解⼀下什么是⼩产权房!所谓“⼩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地出让⾦等费⽤,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叫“⼩产权”。
乡镇政府发的所谓⼩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地使⽤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种是在集体建设⽤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种是在集体企业⽤地或者占⽤耕地违法建设的房⼦。
⼩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
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产权房能买卖吗?⼩产权房由于价格便宜,很多⼈都在疑惑要不要购买⼩产权房呢?1、也许很多朋友都知道07年的”画家村“案件,就是由于⼩产权房的问题。
这⾥就反应了购买⼩产权房的法律风险。
"⼩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并不是商品房。
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效的。
⼈民法院也不能适⽤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常有限。
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同期贷款利率⽀付利息等。
如果购房⼈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有过错,可能⼈民法院就不会⽀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效,购买⼈的权利将⽆法得到保障。
“小产权房”清理的难点及破解路径探讨

式 。2 1 ,国土部等 三部 委下 发《 于加快 推进 农 村集 0 1年 关 体土地登记发证 工作的通 知》 ,同年 1 月 又 明确表 示 :小 1
产权房等违 法 用地 不会 借 此次 农 村 集体 土地 确 权 而合 法 化 。2 1 0 2年 2月 ,国土部召开发 布会 ,表 示将开展 小产 权
证 明,因而 不能进入 房产 市场进 行流通 和交 易。 国土部 对
的 8 【 也 有统 计 显 示 ,小 产 权房 的 总 量 已经 接近 我 国 %。4 住宅数量 的 三分 之 一 。近 几年 来 小 产权 房 的 增速 为 2 0 05
年 前 的十 倍 。
小产权房 的 出现 与我国的城 乡二元体 制有 关。依 照现
有。 而《 ” 土地 管理 法》 6 第 3条规 定 :“ 民集 体 所 有 的土 农 地使 用权不 得出让 、转让 或者 出租 用于非农 业建设 。 这 些 ” 规定意味着 集体土地不能 直接用 于房产 开发 ,只有经 过 国 家征收转化 为国 有土 地 ,经过 “ 拍挂 ” 招 形式 转 让 给 开 发 商才能进行 房产开发 。而农 民 自行 建造 或联 合 开发 的“ 小 产权房 ” ,由于 用地 的“ 不合 法性 ” 而不 能办 理相 应 的产 权
会 公开销售 、购买 人与开发商 或 乡政府 、村委会 签订 购买
协 议 ,产权证 不具 备国家认 可的产权法律效 力的住宅 。 综上 ,小产权 房的 内涵包 括以下 几个方 面 :建筑 在农
村 集体土地 之上 ;非本村居 民拥有 ;村 民自建 或与 开发商
合作 建设 ;未缴纳 相关税 费和办理相 关产 权证 明;不被 法
房 的试 点清 理。
尽管 国土部的态度 十分 明确 ,但对 于小产 权房 如何 清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

小产权房现状研究及对策分析从2007年开始,小产权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小产权房出现是中国城乡土地二元制下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它既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以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分析该镇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并试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
标签:城关镇;小产权房;城乡土地二元制一、研究目的及意义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没有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1〕近年来小产权房作为一个社会热点屡屡被提及,而其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又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小产权房自身作为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存在诸多不合理性,比如它的占地与我国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相违背,存在不合法性、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经济纠纷、业主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等问题。
小产权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事关国家、农村村集体、村民个人及小产权房业主等多方利益,因此要十分审慎地对待。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解决。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在研究内容上以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的小产权房为例,分析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存在的问题、影响,从而研究出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文献法和访谈法。
笔者对当前学界关于小产权房的研究成果、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搜集和分析,从而在学理上充分把握和认识小产权房的研究现状,找到突破口。
此外,本文采用访谈方式,通过对小产权房利益相关者进行相关问题的访谈,以获悉他们对小产权房的理解与认识,以及他们所能接受的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途径等内容。
文章访谈对象均为中牟县城关镇中小产权房的所有者、以及小产权房所在地的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
访谈内容包括受访者姓名、住址、家庭收入情况、对小产权房的认识、是否明晰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及态度、理想的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
本文中的统计数据来自河南省统计年鉴及郑州市、中牟县政府网站。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薛雯【摘要】近年来,我国小产权房市场交易十分火爆,其在满足城乡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隐患和法律问题。
本文通过对小产权房的产生以及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探究,提出了一些处理方案和思路。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作者简介】薛雯(1982 ),女,天津人,南开大学陈省身数学研究所馆员;研究方向:不动产法上世纪九十年代小产权房在我国悄然兴起。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城市商品房价格直线攀升,对巨额房价望而却步的购房者纷纷将目光投向了价格更为低廉的小产权房,使得小产权房交易愈加繁荣,在部分大中城市持续升温。
而与此供需两旺的市场现状相矛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政府部门“叫停”小产权房,法院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时也统一司法尺度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由于其中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一时间小产权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究竟小产权房该何去何从,如何解决其面临的法律困境,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小产权房概况(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实际上,“小产权房”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通俗认为,国家颁发产权证的为“大产权房”,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即为“小产权房”。
本文所讨论的小产权房特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或宅基地上建造的售予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的房屋。
有别于“大产权房”,小产权房只能获得由所属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屋使用证,因此又成为“乡产权房”。
(二)催生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制度因素。
与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不同,我国现行采取二元制的土地制度。
依据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即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小产权房清查整改方案

小产权房清查整改方案一、背景介绍小产权房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的房屋。
由于小产权房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产权不稳定等问题,给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因此,对小产权房进行清查整改工作势在必行。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清查整改机制,规范小产权房管理。
2. 实现小产权房产权合法化、规范化。
3. 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社会治理能力。
三、具体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
(2)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向。
2. 开展普查核查(1)成立普查核查小组,负责对小产权房进行普查核查工作。
(2)制定详细的普查核查方案,包括普查对象、工作方法、数据采集等内容。
(3)对所有小产权房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和合法性。
(4)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 制定清查整改措施(1)依据普查核查结果,制定小产权房清查整改计划。
(2)对于无法符合规定的小产权房,采取拆除、征收等合法方式,保障合法权益的同时完成整改工作。
(3)对于可以符合相关规定的小产权房,对其产权进行合法手续办理,保障产权合法化、规范化。
4. 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宣传小产权房整改工作的意义和目标。
(2)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
(3)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疑问和困惑。
5. 建立监督机制(1)建立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的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3)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居民的举报和反馈,及时处理问题,妥善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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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思路
[摘要]本文从小产权房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了小产权房产生原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规范治理建议。
一是分情况,区别对待: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复杂问题,应该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办法去解决;二是改革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土地法律制度。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所有权;具体分析
一、小产权房的涵义
事实上,房屋产权是没有大小之分的,只是有无的问题。
严格地说,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只是民间的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
住宅,本是用来满足本集体成员的居住需要,而实际上却把剩余部分甚至全部销售给城市居民,由于其只有乡镇或村委会所发的产权证明,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合法产权证(俗称“大产权”),因而被称之为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一)制度原因——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
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我国土地所有权主体分属于国家和集体,农村土地不得直接上市流转,这种城乡二元制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制度基础。
(二)催生原因——不断飙升的城市商品房价格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激增,商品房的需求量也迅速
提高。
中国的“土地财政”彰显无遗,国有土地出让金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6年通过招拍挂和协议转让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达到13168.98亿元,约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3成。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8年全国70 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5%。
2008年至今,除了增长幅度因经济环境改变有所变化外,房价依然飙升。
普通市民对城市房价望尘莫及,在此情况下,成本低廉的小产权房有了市场发展的强劲动力。
当政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尚未形成规模的时候,小产权房将吸引着众多的购房者。
(三)推动原因——城市土地利益间的争夺
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造就了中国历史上村镇规模的急剧减少,也直
接促进了小产权房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诞生和运转”。
期间,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绝大部分农
村土地征收案例中,作为征收方的政府对集体土地的“低进高出”,使其成为最大的获益者。
实际上,土地征收是将公共利益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既包括公益性的,也包括商业性的,导致了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在这个利益博弈中,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乡镇一级政府和一些集体经济组织也想分一杯羹,以各种名义对集体土地进行非法买卖以获取经济利益。
从某种意义讲,乡(镇)政府实际上成为“小产权房”快速发展的制造者和推动者。
分析了上述原因,可见国家对农村房地产权制度的安排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出于国家的农业战略和国计民生。
国家担心小产权房的大量交易会导致耕地的大量流失,进而危害国家的粮食生产安全;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以集体成员的身份享有的福利保障,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
国家担心小产权房买卖一旦既成事实,将导致农村和社会的不稳定。
可见,小产权房不是政府所认可的做法,并且“只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补偿征收后,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将国有的土地经过法定程序有偿出让给房地产开商”,才能使之成为合法的商品房。
实际情况是,大量的未经合法变更集
体土地性质而建设的商品房,呈不断发展之态势,如何处置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
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基本思路
(一)分情况,区别对待:小产权房的存在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复杂问题,应该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办法去解决。
①对于非法占用耕地、不合规划、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小产权房
要坚决予以拆除。
大量此类小产权房的出现,症结之一就在于政府缺乏取缔的决心,致使少数企图非法获利的村集体和开发商不顾公共利益,违规开发。
此外,还包括一些私自建于城乡结合部的高档商品房和奢侈、娱乐用地,严重侵害了国家土地收益,同时也违背了公平的原则,理应予以查处,并收回土地。
②对于部分小产权房,可以将其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体系之中。
小产权房在满足居民住房需求,解决矛盾,抑制房价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如果缺少小产权房对市场的供给,政府和房市压力就会更大,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
因此,政府可以将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小产权房纳入经济适用房,在其符合相关条件、缴纳适当的费用之后,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使其合法化,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城市中下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还可以减轻政府对保障房相关资金投入的压力。
小产权房的问题牵扯到我国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关系着城市化进程中百姓的切身利益。
因此,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主要是为了照顾广大低收入城市外来居民。
同时,应该加强对小产权房的规划管理,将其导入合理有序的健康发展之路。
(二)改革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土地法律制度。
小产权房对现有国家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形成了挑战,它实际上是在现有的商品房体系之外,又开辟了另外一个体系。
这几年小产权房在规模上也突破了临界点,不再是农民个别的零星行为,而是村集体和镇政府的成片开发。
这是一个拐点,表明改革城乡两元土地流转制
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于此相对应,我国宪法早已明确在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地位上的平等,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因此,必须对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改革,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土地法律制度,从根本上重新审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承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让农民成为土地权利的真正享有者。
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将集体土地纳入土地市场,以改变现行的土地制度中的现实不公平。
六、结语
小产权房牵扯到社会多阶层的利益,对政府、司法和立法机关是一项重要的挑战,因此,在处理小产权房的问题上要谨慎从事,不能通过简单粗暴的方式,而是应该以可持续发展的态度,从全局出发,协调兼顾,避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1]董霄:《论小产权房问题》、《大众商务》2009版
[2]薛智韵.麻智辉:《小产权房的问题及其对策探讨》,《老区建设》,2010.2。
[3] 朱伟明.《小产权房问题成因及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