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研究综述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小产权房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上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因土地使用权证(即房屋的产权证)为“农村集体所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宅基地和商品房,故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出现既满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重点围绕小产权房的现状和问题展开研究。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小产权房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占据着一定的比重。
小产权房的出现满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居住需求。
由于城市中心区域的房价高涨且限购政策严格,有一部分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小产权房来解决自住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取到一定的经济收益,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小产权房的出现也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促进了城市的快速发展。
小产权房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小产权房存在法律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宅基地和商品房,其房屋产权证并不具备官方认可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产权不清晰、不能正常交易等问题。
小产权房存在着居住安全隐患。
由于大部分小产权房建设不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存在着建筑质量不过关、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问题。
小产权房也会给城市的规划带来一定的压力,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规划。
二、小产权房的问题分析1. 法律风险问题小产权房由于产权证书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具备官方认可的产权证书,因此存在着法律风险。
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不明确,导致小产权房在日常交易和房产继承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压力。
2. 居住安全隐患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标准不高、质量不过关,存在着较大的建筑安全隐患。
特别是一些私人开发的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建筑的安全性,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一些小产权房区域也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了不便。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研究综述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研究综述“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研究综述【基金】秦蕙君与李政道中国大学生见习进修基金。
本项目同时受“苏州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资助。
【摘要】近年来,“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成为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首先论述学术界在“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上存在着反对合法化、支持合法化、有限合法化的分歧,重点分析“小产权房”合法化过程中存在的难点,进一步从不同视角阐述“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构想与途径。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土地制度“小产权房”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与开发商合作建设或者自行开发建设,并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城镇居民或者集体之外的其他村民的房屋。
它没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只有由乡政府或村委会私下颁发“证件”。
因此,“小产权房”的产权证不是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它的交易无法获得现有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随着“小产权房”建设规模扩大,交易日益频繁,“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渐成民众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成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小产权房”合法化的争议“小产权房”的“茁壮成长”并非一年两年,“小产权房”的隐藏风险也不是一天两天,却直到近几年形成“燎原之势”,政府部门才想起“发威问罪”。
在“小产权房”是否应该予以合法化问题上,学术界目前分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反对“小产权房”合法化。
其实,依法理来看,产权无所谓大小,只存在有无的问题。
故“小产权房”不属于法律上的概念,而是社会上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
有的学者认为,“小产权房”存在并不意味着就是合理。
虽然“小产权房”的普遍存在尽管反映了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诉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应该总结各地经验,将其纳入合法化轨道。
如果“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仅会冲击城市发展秩序,而且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与中央政府的权威,带来乱占耕地和社会混乱等不利后果,甚至给我国现代化建设带来障碍。
任志强在对待小产权房问题上持否定态度,他认为,建设部虽无权管理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建设行为,但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销售行为则应予以制止。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小产权房”是指违规建设、违法分割出来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合法的产权性质。
这类房屋在我国农村和一些城市的非法建设项目中比较普遍,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小产权房”问题及其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下“小产权房”问题的形成原因。
一方面,一些农村居民出于对自己住房问题的迫切需要,私自进行建房,违法分割、改建国有土地,甚至非法占用耕地;政府部门对于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管理不够严格,监管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
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小产权房”的出现。
接下来,我们来论述一下“小产权房”问题的影响。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购房者在购买这类房屋时存在较大的风险,容易遭遇被骗和维权困难的问题。
由于“小产权房”涉及到违规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给土地资源利用和城市规划带来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破坏了城市的发展和环境。
由于这类房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很难享受到正常的公共服务和基本福利,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以解决。
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的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减少违规建设和违法分割土地的行为。
政府应该加强土地管理,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土地确权制度,为农村居民提供合法保障和住房政策支持。
对于已经存在的“小产权房”,政府要制定合理的过渡政策,妥善解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确保他们的房屋权益得到保护。
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大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合法购房。
“小产权房”问题在我国农村和一些城市的非法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对于购房者、城市规划和农民的权益都造成了影响。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管理执法,同时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对“小产权房”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土地使用规范。
只有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和农村建设。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近年来,小产权房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不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产生的房屋。
其问题主要集中在权属不明、权益保护不到位以及影响城市发展秩序等方面。
本文将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以及影响,并对解决该问题的一些建议进行探讨。
一、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原因1. 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政策不完善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很多地方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不完善,导致了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
例如,在城市扩张过程中未能有效管理土地利用和存量房屋合理整合的问题,为小产权房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2. 居民居住需求与住房供给不匹配城市居民的居住需求与住房供给之间的差距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原因之一。
由于城市居住需求的不断增长,住房市场供给的不足,一些开发商或其他中介机构通过捷径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不合法地开发出小产权房。
3. 部分开发商的不良商业行为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各种手段开发出小产权房,通过价格吸引购房者进行购买,而忽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了小产权房问题。
二、小产权房问题的影响1. 房屋权属不明导致的权益损害小产权房问题的主要表现是房屋的权属不明,购房者无法获得合法的房产证,这将导致他们在权益保护方面面临较大的困扰。
一旦发生争议,购房者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权益可能受到严重侵害。
2. 不利于城市发展秩序的形成小产权房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的秩序和规模,破坏了城市的美观和整体规划。
大量小产权房的存在导致了城市建设的混乱,增加了城市维护和管理的难度。
三、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1. 完善土地管理政策加强对土地利用和存量房屋整合的管理,制定完善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以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
2. 增加合法住房供给加大对合法住房的建设和供给力度,以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减少市民对小产权房的需求。
3. 强化开发商监管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打击不良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减少小产权房的产生。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引言小产权房,指未经批准,由农村土地上自建或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改建的住宅,属农村非法建设。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小产权房逐渐进入社会视野。
对于小产权房的认识和管理,已成为一项热点话题,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问题表现小产权房跨越城乡两个层面,因此问题的表现也多种多样。
以下是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些表现: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小产权房往往通过未经批准的方式占用农村宅基地或集体用地,导致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合理。
城市规划混乱小产权房未经规划设计和审批,容易在城市规划中造成混乱。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小产权房居住人口较集中,对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同时,该类住房没有接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电力、自来水、垃圾处理等。
城乡居民群体划分不清小产权房的涉及人群主要为农民和城市居民。
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租赁等问题导致城乡居民之间的群体划分模糊,给城乡关系带来不利影响。
维权难度大小产权房权属不明确,往往存在矛盾纠纷。
因为小产权房的性质不合法,权利上没有有效保障,维权难度较大。
问题原因导致小产权房问题的原因有多个方面:政策、法规方面政策和法规的缺位或不完善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现有的土地法和城市规划法制定还有局限性,未能针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较充分的规定。
经济方面经济状况是造成小产权房问题的另一个原因。
农民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和提高自身经济状况,往往通过非法的方式建造和出售小产权房。
同时,城市住房市场存在过高的房价及商业化运作,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法买卖小产权房。
管理方面管理不当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个原因。
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的认知不足,或无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居住权益,也未能及时整治,催生了小产权房的不断涌现。
解决措施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我们可以从政策、法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着手,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政策、法规方面1.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增设小产权房的相关规定,明确小产权房的性质、地位和权利;2.完善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规范城乡土地利用和小产权房的建设。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并由特定人群或集团通过某些特殊渠道拥有使用权的住房。
近几十年来,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解决了大量非户籍居民的居住需求,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1. 产权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往往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导致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 安全隐患:部分小产权房存在建筑质量差、消防设施不健全等安全隐患,给居民生活带来威胁。
3.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小产权房的法律政策并不完善,往往难以解决房屋转让、抵押等纠纷问题。
4. 影响市场秩序:小产权房在土地、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混乱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三、小产权房问题对策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明确产权归属: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保障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符合国家规定。
3.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产权房的转让、抵押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4. 引导规范发展:政府应引导小产权房市场规范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合法化改造,提高市场竞争力。
5. 增加公共住房供给:政府应增加公共住房供给,满足非户籍居民的居住需求,缓解小产权房市场压力。
四、实施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对策,提出以下实施措施与建议:1. 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小产权房的产权确认、监管和规范发展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2. 政府应加大对小产权房市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筑、违规转让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政府应鼓励小产权房项目进行合法化改造,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4. 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居民理性购房,避免盲目追求低价小产权房。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一种特殊存在,近年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其产权归属和交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争议。
本文将就小产权房的背景、现状、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背景及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小产权房应运而生。
其特点在于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关注。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和交易受到政策限制,导致其存在诸多问题。
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成为了一种不可忽视的住房供应形式。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和交易受到政策限制,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这使得小产权房在买卖、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安全隐患突出由于小产权房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其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往往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三)影响土地利用效率小产权房的存在对土地利用效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不明确,导致土地无法得到有效利用,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对策研究(一)明确法律地位为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首先应明确其法律地位。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和交易规定,使其在法律上得到明确认可。
(二)加强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小产权房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同时,应加强对小产权房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推动土地整合政府应推动土地整合,将小产权房所在的土地纳入国有土地管理范围,明确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归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同时,应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
(四)提供合法合规的住房供应渠道政府应加大对合法合规住房供应的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的住房供应渠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住房需求。
通过建设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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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个综述20130864 严小燕指导老师韦素琼【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背景下诞生的富于“中国特色”的产物。
近年来小产权房“热潮”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概念、现状与国内研究进展和展望三方面面归纳了学者们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研究成果,并通且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小产权房;概念;研究进展;展望1小产权房概念在法律上的概念中,并不存在“小产权房”一词,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是随着房地产业无序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小产权房”却在法律界成为了热门词。
对于小产权房的概念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给出了一些界定,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视角。
1.1从不完全产权视角严焰认为小产权房又称作乡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
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对比,得出小产权房之所以为小产权的另一原因是因为其产权性质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1]。
刘茂林、杨翼飞则更全面指出指出常见的有三种:一是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而言,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二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而乡镇政府颁发的并非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此类房屋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对购房合同予以备案,因此相关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三是所买房屋再转让时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依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2]。
唐黎标、刘敏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戴超、席枫强调了小产权虽然是不完整的产权但也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产权[3]。
齐东文、熊昭还进一步指出小产权房的产权限定于房屋使用权[4]。
1.2从无权视角还有一些学者如韩清怀、张传玖等的理解是由于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并且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但该产权证是不合法有效的,没有真正的产权,实际上等于没有产权的无籍房产[5]-[6]。
1.3从销售对象、销售者、颁发证书者视角笔者认为,不完全产权和无产权视角强调更多地是产权的归属问题,忽略了参与方身份的界定。
因此,销售对象上郑淑霞、雷朝霞指出小产权房是部分或全部销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房屋[7]。
销售者、颁发证书者上,蔡继明认为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的由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8]。
陈利根、李新庄(2009)指出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并以较低价格对外销售的商品房。
其主要特征有:(1)占有土地特定,包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耕地;(2)建设、销售主体特定,主要包括农民、村组织、开发商和部分县乡政府;(3)没有国家颁发的“两证”,部分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盖章证明其权属的“小产权房”证[9]。
国家建设部也给出的定义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教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销售,并且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3]。
学术界和国家建设部门定义的视角虽然不同但基本上大同小异,互相补充。
在此,综合上述定义,笔者为小产权房做一个较完整的定义:小产权房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的由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催生的产物,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产权不完整性,没有国家颁发的“两证”,部分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盖章证明,没有完整产权,不能对房屋进行绝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不具有法律效益和政策保障。
二是具有廉价性,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纳的税款、营销费用等,成本低廉。
三是占用土地的特定性,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主要在城市与郊区。
四是购买群体目的的多样性,有为日常居住目的、投机目的、季节性疗养目的、生产盈利目的等;四是建设、销售和购买主体的特定性,建设、销售者主要是农民、村组织、开发商和部分县乡政府。
购买主体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现状与国内外有研究进展2.1小产权房现状“小产权房”最早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早期北京市香堂村,90年代中期开始陆续出现,由于购买少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2][9]。
但从2001年以来“小产权房”便像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大城市兴起。
北京、天津、成都、西安、武汉、南京、济南、郑州、珠三角等地,均已建起大量的小产权房。
可以说, 全国的各大城市, 都存在着大量的“小产权房”项目[10]。
虽然《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房屋的转让问题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则明确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同年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也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到2007年7月,建设部开始宣布: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也宣布查处小产权房。
2008年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允许农民转让流转承包权,但是对农民集体宅基地能否流转并没有做出具体说明。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决定》的颁发导致了两种误读:第一种是城里人可以名正言顺去农村购买宅基地;第二种是原先在宅基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未来将获得合法身份。
这两种误读诱使很多小产权房价格上升。
居中国工商时报报道2013年全国小产权房总量或已超过70亿平方米若按100平方米/套计算相当于全国有7000万套小产权房,以每户三口人计算相当于居住了2.1亿人口。
2.2国内外研究进展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土地是私有的,或是分作国有与私有的,个别国家或地区是国有的,所以在国外不存在小产权房问题,更无此相关研究。
惟独中国,土地分成国有的和农民集体所有的。
在此制度背景下小产权房问题充满了中国特色的中国式的问题。
对“小产权房”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研究是从2007年开始的。
学术界对小产权房的研究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2.2.1法律的角度——小产权房是否合法以及以及是否有必要合法化知名房产评论家沈晓杰认为我国宪法第八条中明文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
在宪法的第十条中也清楚的写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可以清楚的看到,宪法上没有一个字,说小产权房类似的事物是违法的[11]。
沈晓杰是从宪法的角度来辩解,并且也指出由于并没有可以“规定”农民经营自留地、自留山的相关明确的“法律”,这就抓住了宪法留下的一条“尾巴”。
罗愿愿则在包括宪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与土地管理法存在矛盾,部门法律及法规有关小产权房的规定,探讨出依据上位法和部门法律法规小产权房具有合法性[12]。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蔡继明、钟凯、周其仁、胡星斗、沈晓杰、秦凤伟、张云霞等。
另一方面却持相反意见,张雅淳从小产权房的开发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冲突、销售合同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登记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三方面阐述了小产权房与现行法律规定所存在的冲突[13]。
如王晓慧不仅将“小产权房”定位于具有违法性质并且还将其细分为三类逐一分析:第一类是将在合法取得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
第二类是直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小产权房”第三类是在集体非建设用地上建造“小产权房”[14]。
此外还有任志强、潘石屹、张琦、石云龙、晏扬、王绪英等均主张小产权房违法。
另外,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争论中,还有学者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对小产权房提出“法理灰色地带”之说。
如许历认为没有必要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寻找出路,政府应该维持目前现状,维持现状指的是其一不给小产权房明确的法理地位,让风险存在,其二不对所有小产权房采取赶尽杀绝的办法,让廉价房屋存在。
只要把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那么小产权房就能给社会带来福利[15]。
许历回避了“小产权房”是否合法的态度在可操作性上容易引起质疑,比如怎样的风险范围才算合理?在带来福利与风险两者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再者,没有强硬的制约,也可能会纵容更多“小产权房”在宽松的管理下违规建设,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2.2.2 小产权房的利弊由于不同利益集团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不同,针对利弊一体的“小产权房”,各界也议论纷纷,各有其词。
在有利一方,周其仁教授认为“小产权”的挑战中包含着根本改革早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与解困政府房价越调控越高涨的尴尬大机会[16]。
经济评论员叶檀撰文认为,小产权房无意间挑开了高房价真相,并建议堵不如疏,政府应顺势让这些住房尽快合法化(叶檀,2007)。
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一直强调应该尽快推动小产权房入市,首先能够为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提供较廉价的住房,再者可以减轻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压力(蔡继明,2012)。
陈商也高度赞扬:小产权房的出现,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帕累托改进,是农民自我城市化的一场革命,是一场土地和房屋供应的革命[17]。
鲁晓明在对小产权房流转问题的应然法选择上分析认为,如果简单限制“小产权房”流转将会导致妨碍对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使农村空房几同死产、助推城市房价虚高、阻碍城乡交流,加剧城乡二元对立、使户籍制度改革流于形式、阻碍农业产业升级的负面影响[18]。
然而,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持反对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维新认为,小产权房侵害了广大农民利益,农民虽然可能会获得一时的利益,但却失去了未来长久谋生和生存的根基小产权房的唯一出路是用来解决农民的居住集中问题,而不能转变成商品房[19]。
李珍贵指责,小产权房负面影响大过正面效应,表现在:冲击了现行土地政策干扰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干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正常运作,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倒逼(李珍贵,2008)。
此外,部分学者反对“小产权房”流转的理由还有:保护耕地的需要、保障农民生存权、损害集体组织的内部福利等等。
2.2.3小产权房快速发展原因小产权房出现的原因,总体上可从法律、制度、管理、市场大方面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