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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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4]9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4]9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温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4〕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2014年温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2014年温州市质量强市建设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国办发〔2014〕18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质量强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5号)精神,明确2014年温州市质量工作重点,全面完成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主要目标争取全面完成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保持全市质量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不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重特大质量安全事件。

质量建设投入增幅不低于GDP增长幅度。

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达到92%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率达到53%以上。

在建公路和水运工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竣工交付使用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服务质量满意度达到75以上。

地表水水质持续改善,争取Ⅲ类以上比例达到64%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7%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达到65%以上。

二、2014年质量强市建设的主要任务(一)争取全面完成示范城市创建任务。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05-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目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05-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目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05-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4.21•【字号】•【施行日期】200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2005-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实施全市工业发展“12345工程”,继续推进“质量立市、名牌兴业”战略,引导、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品牌,促进我市工业由“数量经济”向“质量经济”、“品牌经济”转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全力打造产业品牌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4〕35号)要求,市“质量立市”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温州市2005-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培育发展目录》。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该《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合力兴工。

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工业经济综合实力,是深入实施“12345工程”的重要环节,关系温州经济的长远发展。

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前列意识,明确职责,落实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这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并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名牌工作环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专人,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创中国名牌产品工作;帮助企业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获得“采标”证书和使用“采标”标志;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开展质量赶超活动,努力提高其产品质量;帮助企业将列入培育目录的产品纳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2015年度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2015年度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2015年度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温政办〔2016〕14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2015年度县(市、区)政
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温政办〔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13〕156号)、《温州市质量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温政办发明电〔2014〕201号)和《2015年度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温政办发明电〔2015〕177号)精神,市质量强市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2014-2015年度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

经市政府审定,现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一、A级单位(7个)
乐清市政府、瑞安市政府、龙湾区政府、苍南县政府、鹿城区政府、瓯海区政
府、文成县政府。

二、B级单位(5个)
泰顺县政府、永嘉县政府、洞头区政府、温州经开区管委会、平阳县政府。

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质量温州”建设,切实保障质量安全,提升质量发展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向质量效益型转型提升,为温州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分解落实2006年度温州市质量与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分解落实2006年度温州市质量与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分解落实2006年度温州市质量与品牌战略实施工作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06]14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15【实施日期】200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分解落实2006年度温州市质量与品牌战略实施工作任务的通知(温政办[2006]145号二○○六年八月十五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去年以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立市战略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5〕105号)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加快建设“品牌强市”,力争实现我市今年新增国家级品牌4-6个、省级品牌25-35个的目标,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2006年度我市质量与品牌战略实施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把实施质量与品牌战略作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品牌培育计划”,明确培育目标,引导列入培育目录的企业不断改善质量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

采取政策导向,发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建立健全实施质量与品牌战略的工作机构,负责品牌培育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舆论引导、评比奖励等工作。

建立县级质量工作专项基金和品牌奖励基金。

促使辖区内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地工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有明显提升,拥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额占当地出口总额的比重有明显提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质量与品牌战略的规划管理,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质量与品牌战略的实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实施质量与品牌战略计划,并加强对企业创品牌工作的业务指导。

指导有关商会制定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督促商会配合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

责任单位:市实施品牌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质量立市办(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市质量立市办)、发改委,协助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经贸委、建设局、外经贸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工商联等相关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温政发[2007]7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02【实施日期】2007.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51号),深入实施《温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进一步加强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事关温州的声誉和形象。

自我市1994年在全国率先提出“质量立市”发展战略以来,经过10多年的积极努力,逐步解决了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温州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三次获得“全国质量立市先进市”荣誉称号,并被命名为“中国品牌经济城市”。

但是,由于我市的产业结构特点及一些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产品质量波动性较大,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近年来,先后有“劣质奶粉”、“毒鸡翅”、“黑心毯”、“劣质减压起动器”、“劣质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对温州产品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少数企业甚至逃避检验监管,导致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外市场,影响了温州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努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围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确定的重点,依法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二)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1•【字号】温政办〔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1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是温州市质量领域最高奖项,包括“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给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创新奖”主要给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工业、农林业、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领域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为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坚持“申报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每年获“质量奖”“创新奖”的企业(组织)各不超过5家。

第四条“质量奖”“创新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温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温政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2007年,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措施,扎实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县(市、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部达标,并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进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乐清市人民政府等32个单位“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蔡光华等96位同志“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立新功。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振奋精神,扎实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温州“第三次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 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名单2. 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1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县(市、区)先进单位(6个)乐清市人民政府瑞安市人民政府平阳县人民政府龙湾区人民政府瓯海区人民政府苍南县人民政府二、乡镇(街道)先进单位(13个)鹿城区南郊乡人民政府龙湾区天河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新桥街道办事处乐清市乐成镇人民政府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瑞安市塘下镇人民政府瑞安市飞云镇人民政府永嘉县瓯北镇人民政府洞头县北岙镇人民政府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泰顺县罗阳镇人民政府苍南县龙港镇人民政府三、县(市、区)整治组牵头先进单位(13个)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乐清市经济贸易局苍南县经济贸易局瑞安市农林局乐清市农林局瓯海区卫生局平阳县卫生局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与食品检验检疫处附件22007年度温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一、市直单位先进个人(22名)蔡光华(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杰(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耀克(温州市经贸委)龚细午(温州市经贸委)张文明(温州市农业局)林景献(温州市林业局)胡爱党(温州市卫生局)潘江波(温州市卫生监督所)孟清弟(温州市工商局)冯亮(温州市工商局)杨星星(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蔡华(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旭耀(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李世雄(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郑翌(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乐清办事处)陈建国(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鳌江办事处)董直促(温州市委督查室)叶锡青(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李麟(温州市财政局)黄鹏林(温州市质安办)金圆圆(温州市质安办)董冰乐(温州商报)二、县(市、区)先进个人(74名)鹿城区(5名)连衍(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鹿城分局)饶爱华(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鹿城分局)王永安(温州鹿城区卫生局)姚长洪(鹿城区农林水利局)周小敏(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瓯海区(6名)林晖(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瓯海分局)陈温媛(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瓯海分局)郑剑敏(瓯海区卫生监督所)陈小秋(瓯海区农林渔业局)叶冬善(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分局)戴明亮(瓯海区经济贸易局)龙湾区(7名)项波(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陈晓宝(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龙湾分局)何斌(龙湾区卫生监督所)胡郑珍(龙湾区农林局)蔡政(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朱才寿(温州市工商局龙湾分局)林道旺(龙湾区经济贸易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名)金满洪(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吴宪光(温州市卫生监督所开发区分所)陈军(温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乐清市(7名)瞿建荣(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林雄美(乐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龚海清(乐清市卫生局)黄文圣(乐清市农业局)方芳(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倪相达(乐清市经贸局)杨宏远(乐清市工商局)瑞安市(7名)许毅斌(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金高周(瑞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精华(瑞安市卫生监督所)孙健明(瑞安市农业局)郑洁(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张国钦(瑞安市经济贸易局)吴式珍(瑞安市工商局)永嘉县(6名)林轶群(永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金义杰(永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顺亚(永嘉县卫生监督所上塘分所)朱海兵(永嘉县农业局)陈金良(永嘉县经济贸易局)金新南(永嘉县工商局)洞头县(7名)吴生法(洞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陈航程(洞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志平(洞头县卫生监督所)朱志德(洞头县农林水利局)吕海棠(洞头县海洋与渔业局)魏海平(洞头县经济贸易局)苏宇咏(洞头县工商局)文成县(6名)陈丽平(文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陈汉斌(文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胡美芝(文成县农业局)刘冬南(文成县卫生监督所)徐刚(文成县经济贸易局)周碎林(文成县工商局)平阳县(7名)李黎明(平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吴立水(平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丁强(平阳县卫生监督所)陈亲凯(平阳县农业局)陈献稿(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叶长春(平阳县经济贸易局)蒋楚宏(平阳县工商局)泰顺县(6名)夏立伟(泰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郑裕招(泰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细志(泰顺县卫生监督所)杨明爽(泰顺县农业局)胡宝如(泰顺县经济贸易局)沈志树(泰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苍南县(7名)陈茹(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毓钢(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如法(苍南县卫生局)陈为康(苍南县农业局)林正大(苍南县海洋与渔业局)黄可界(苍南县经济贸易局)叶宗谢(苍南县工商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3•【字号】温政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立市、品牌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立市战略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5〕105号)等规定,借鉴国内外质量奖评审工作经验,设立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局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五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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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6]147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17
【实施日期】2006.08.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创建著名品牌,增强我市产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质量振兴纲要》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温州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

第二条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是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质量立市”、“品牌强市”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而制定的。

市质量与品牌奖励制度各奖项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在我市依法设立、依法纳税并已获得市名牌产品、知名商标或“瓯江杯”优质工程的生产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市质量与品牌奖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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