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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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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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0 0 000 56
1 l l 0 O 5 0 0 70
氢化、 酯化或反油酸化植物油、 包括其分离品 , 脂[ 不论是否精制 , 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其他低芥子酸 菜子油( 包括其分 离品 . 但未经化学改性 ) 初榨的非低芥 子酸菜子油 ( 但未经 化学改性 ] 初榨的芥 子油[ 但未经化学 改性 ) 精制非低芥 子酸菜子油 、 芥子 油( 包括其分 离品 . 但未经 化学改性 ) 初榨亚麻 子油( 但未经化学改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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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榨的低芥子酸 菜子油[ 但未经化 学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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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资本市场 的发展 , 进~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 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 有 限 责 任公 司有 关 税 收 问题 补 充 通知 如 下 :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有关税收 《 问题的通知》 财税[ 0 6 1 9号) ( 20 ]6 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 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 比例从 O. % 5 调整为 O. % 5 。 5 一 % 本通知从 2 0 。 7年 1月 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精制的玉 米油及萁分 离品( 括初榨玉米油 的分离品 , 包 但未经化学 改性] 芝麻油及其 分离品[ 不论是否 精制 , 但未经化学改性 ] 其他 固定 植物油 、 膳及其分 离品[ 不论是 否精制 . 未经化学改性 ) 但
资本市场相关税收政策汇总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资本市场相关税收政策汇总【标 签】资本市场,相关税收政策汇总【业务主题】其他税费【来 源】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通知(财税〔2002〕128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6、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4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6号)11、国税函[2004]964、991、 1016 、 1018、 1062、1063、 1068、1069、1084、1092、1118、1236号等文件,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80余家证券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的政策。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16、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4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2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38、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 及《 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 规定 , 现对财政性 资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政府性基金有
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
一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 ,是指企业 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
得的出 口退税 款 ; 所称 国家投资 , 是指 国家 以投资者 身份投入企业 、并按有 关规 定相应增 加企业 实收资本 ( 本) 股 的直接投资 。
二 、关 于 政府 性基 金 和行 政 事 、 性 收 费
f 对企业取得 的由国务 院财政 、 二)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 用途并经 国务
院 批 准 的 财政 性 资 金 ,准 予 作 为不 征
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订 算也纳税所
得 额 时 扣 除 ;企 业 的不 征 税 收 入 用 于
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 三) 社 会 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 的预算和经费 报领关 系收到 的由财政部 门或上级单
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 准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准 予 在计 算 应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总 局 关 于芷 业改制重 组若干契税 政策硇通知
财 税 【( 815号 2J ]7 O
为 了支 持 企 业 改 革 ,加 快 建 立 现
责任公 司( 国有独资公司 ) 含 或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者 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 改建
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 ,免征契 税 。上述所称 整体 改建是指不改 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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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总局解读 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 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 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 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 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 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 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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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40 号部分条款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全 面 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相 关 政 策, 2016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 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现就有关内 容解读如下:
三、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 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 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 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 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 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 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 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 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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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征 收 印花税 2 对 投 资者 ( 包括 个 人 和企 业 下 同 ) 买 卖 基 金 9 1 单位 在 9 年 底 前暂 不 征 收 印 花税 三 关 于 所得税问题 1 对 基金从证券市场 中取 得 的 收 人 包 括 买 卖 股 票 债券 的 差 价 收 入 股 票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人 债券 的 利 息 收 人 及其 他 收 人 暂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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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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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从 事 基金 管理 活 动 取得 的 收入 依 照 税 法 的 规定 征收营 业 税 企 业 所 得税 以 及 其他 相 关 税 收 五 本 通 知从 1 9 9 8 年 3 月 l 日起 实 施 江 西 省地 方 税 务 局 赣 财 税 字 ( 江 西省财政 厅 37 号文 转发 ) ( 19 9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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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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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档 案 统 一 会 计 档 案 管 理制度 更 好 地 为 发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经 济服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计 法 》 和 《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档 案 法》 的 规 定 制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国 家机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业单 位 按 规 定 应 当建 帐 的 个体 L 商 户 和 其 他 组 织 ( 以 下 简 称各单 位 )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管 理 会 计 档 案 第 三条 各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和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负 责 会 计 档 案 上 作的 指 铃 监 督 和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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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领 导 建 立 会 计档 案 的立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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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类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银 行 对帐 单 其他 应 当保存 的 会计 核 算 专业 资 料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册 会 计档 案 保管 清册 会 计 档 案 销毁 清 册 第 六 条 各单 位每 年 形 成 的 会计 档 案 应 当 由 会计 机 构按 照 归档 要 求 负责 整 理 立 卷 装 汀 成 册 编制 会 计 档 案保管清册 当 年形 成 的 会计档 案 在 会 计 年度 终 了后 可暂 由 会计 机 构保管 一 年 期 满 之 后 应 当 由会 计 机 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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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Z』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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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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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单位 必 须 加 强 对 会 计档 案 管 理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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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保 管 查 阅 和 销 保证 会 计档案 妥善保管 有 序存 放 方 便 查 阅 严 防 毁 损 散失 和 泄 密 第 五 条 会计档案 是指 会计凭证 会 计 帐簿 和 财 务 报告等 会 计 核 算专 业 材料 是 记 录 和 反 映 单 位 毁 等管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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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业 务 的 重要 史料 和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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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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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会计凭证类 原 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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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帐 凭证 汇 总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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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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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其 他会计凭证 ( 二 ) 会计帐簿类 总 帐 明 细 帐 日记帐 固定 资 产 卡片 辅 助 帐簿 其他会 计 帐 簿 ( 三 ) 财 务报 告类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财务 报 告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附 表 附 注 及 文 字 说 明 其他财 务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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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局 地方 税 务 局 财政部 驻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财政 监 察专 员办 事 处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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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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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对 个 人 买 卖 股 票 的 差 价 收 人 未 恢 复征 收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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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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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有 利 于 证券投资 基 金 制 度 的 建 立 促 进 证 券 市 场 的 健康 发 展 经 国务 院批 准 现 对 中 国证 监 会 新批 准 设 立 的 封闭式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 的 税 收 问 题通 知 如下 一 关 于 营业 税 问 题 l 以 发行 基 金 方 式 募集 资 金 不 属 于 营业 税 的征 税 范 围 不 征 收 营业税 2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 金 买 卖股 票 债券 的差 价 收 人 在 20 00 年 底 以 前 暂免 征 收 营 业 税 3 金融机构 ( 包 括 银 行 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 买卖 基 金 的差 价 收 入 征 收 营 业 税 ; 个 人 和 非 金 融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单位 的 差 价 收 人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公 财税 法规
财 政 部 国 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 税 收 问题 的 通知
19 9 8 〕 55 号 财 税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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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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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 区 直 辖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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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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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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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个 人 投 资者 买 卖 基 金 单 位 获 得 的 差 价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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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 于 印 花税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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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理 人 运 用 基 金 买 卖 股 票 按 照
。
、
4 % 。的 税
所 得 税 以 前 暂 不 征 收 个 人 所得 税 ; 对 企 业投 资者 买 卖 基 金 单 位 获 得 的差 价 收 入 应 并 入 企 业 的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征 收 企 业 所 得税 3 对投 资者 从 基 金 分 配 中 获 得 的股 票 的 股 息 红 利 收 人 以 及 企 业债券 的利息 收 人 由上 市公 司 和 发行债券 的 企业 在 向基 金 派 发 股息 红 利 利 息时代 扣 代 缴 2 0 % 的 个 人 所得 税 基 金 向个 人 投 资者分配 股息 红利 利 息 时 不 再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税 4 对 投资者 从 基 金 分 配 中获 得 的 国债利息 储 蓄存款利息 以 及 买卖 股票 价差 收 人 在 国 债利 息收 人 个 人储 蓄存 款利 息 收人 以 及 个 人 买 卖 股 票 差 价 收人 未 恢复 征 收 所得 税 以 前 暂 不 征 收 所 得税 5 对 个 人 投 资者 从 基 金 分 配 中获得的 企 业 债券 差价 收 人 应按 税 法 规 定 对个 人 投 资者 征收 个 人所 得 税 税 款 由基 金 在分 配 时 依 法 代扣 代缴 ; 对 企 业投 资者 从 基 金 分 配 中 获 得 的 债券 差 价 收 人 暂 不 征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