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揭府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揭府规〔2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缴管理第三章待遇保障第四章经办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揭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关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告知函

关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告知函
尊敬的先生/小姐:
您好!为使生育保险待遇的顺利办理和申领,根据广州市人社局发布的穗人社函〔2011〕43号《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请您详细阅读附件中的通知)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包括男职工配偶)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
故请您务必最迟于申办到期日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我司提交以下材料,以便我司为您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
1、《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4、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顺产可不提供、流产请注明怀孕周数)。
5、若有异地产检、分娩的请一同提交相关零星报销材料。
若您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我司,以致我司无法为您办理生育待遇的申领手续,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特此函告及提醒!
广州市友谊对外服务公司
广州友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员工确认:
本人(身份证号:)已收悉贵公司送达的《关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告知函》,并将按照该函告的内容于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相应的材料。
签名:
日期:。
生育保险 公文

生育保险公文
尊敬的各位: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生育保险政策和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缴费。
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确
保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按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对于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
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三、生育保险管理。
1、各用人单位应做好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记录的管理工作,确
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生育保险的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转。
以上是关于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请各位务必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保证生育保险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特此通知。
此致。
敬礼!。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
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位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自即日起,我公司将适时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津贴标准
为鼓励职工生育,我公司将生育津贴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生育津贴,以
此鼓励职工生育,积极参与家庭建设。
二、产假和陪产假
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生育权益,我公司将调整产假和陪产假的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1. 产假期间全薪:女职工在生育时休息期间全薪发放工资,即100%的基本工资;
2. 陪产假期间半薪:男职工在陪同配偶生育时休息期间
发放工资,即50%的基本工资。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公司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具体如下:
1. 生育保险金: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保险金,标准为人民币8000元;
2.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以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待遇调整的实施,将对职工的生育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希望广大员工认真领会、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20XX上海生育保险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申请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20XX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生育保险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904
【实施日期】19880901
【发文号】劳险字〔1988〕2号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尊敬的社会保障参保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司将按照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的相关规定,向各位参保人发放相应的补贴和保险金,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一、待遇发放范围和标准1. 生育津贴:根据您的生育情况和缴费年限,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单次生育津贴:根据您所在地的生育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多胞胎生育津贴: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每个胎儿的标准,按月发放。
2. 产前检查补贴:为了保障您和胎儿的健康,我司将根据您的产前检查次数,向您发放产前检查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 按照您的原始凭证,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的一定比例。
3. 分娩补贴:根据您的分娩方式和医疗费用,我司将向您发放相应的分娩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自然分娩或剖宫产补贴:根据您所在地的分娩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因特殊原因住院分娩补贴:根据医院发放的住院费用原始凭证,合理报销。
二、发放流程和须知1. 您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会保障局或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待遇:-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有效的社保卡;- 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有);-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城市政策而定)。
2. 待遇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每月的(具体日期);- 产前检查补贴和分娩补贴:在您提交相关材料后,我司将尽快审核并发放。
3.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请您直接拨打社会保障服务热线XXX,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三、保险金发放说明1. 生育保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根据您的参保情况和缴费年限,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生育保险金。
2. 保险金发放时间:- 单次生育保险金发放时间:根据您所在地的规定,在生育后的(具体时间)内发放;- 多胞胎生育保险金发放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在生育后的(具体时间)内发放。
3. 请您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会保障局或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保险金:-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有效的社保卡;- 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有);- 生育医疗证明(由医院出具);-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城市政策而定)。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赣人社发〔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的产假天数等规定,现将我省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调整如下: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11.取消晚育津贴。
二、规范生育医疗定点就医管理。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
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三、落实生育保险待遇。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44号)要求,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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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部门:
接医保中心口头通知,从2015年起生育保险待遇新增两项政策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2014年12月24日及以后生育的女职工,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产假及相应生育津贴.
在生育报销时,要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其他报销材料须同时提供,若未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则视为放弃此待遇,并在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中“职工意见”栏注明-- 产假期间不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关于流产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天数由原来的“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的90天。
”更改为:“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42天。
”
保险服务部
20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