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山东严肃处理两起安全事故 15人移送司法机关
近期交通安全事故通报_行政公文

近期交通安全事故通报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发出通报,以此告诫人们。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近期交通安全事故通报范文篇,供大家参考! 近期交通安全事故通报范文篇一区安委会各相关部门:今年以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工商贸事故(含建筑施工领域)起数及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实现双下降。
但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进入4月份以来,事故呈高发频发态势,相继发生3起亡人事故,个别事故存在不安定社会因素。
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为迅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现将近期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全区共发生工矿商贸事故(含建筑施工领域)6起,死亡5人。
1.2月27日,渭塘镇的苏州市麟达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2.3月5日,太平街道聚金路的苏州金澄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1/ 133.3月15日,苏州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对渭塘商业城采光顶棚破损玻璃进行更换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4.4月8日,相城经济开发区华元路华润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5.4月20日,渭塘镇西湖工业园的品立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6.4月22日,阳澄湖镇江苏宏福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以上几起事故的发生,再一次暴露出部分板块安全监管力量薄弱,有关部门及企业安全意识淡薄,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安全投入,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违章违规冒险操作现象依然存在,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等问题。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应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吗?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应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吗?
佚名
【期刊名称】《党的生活(青海)》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来信:编辑同志,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是否都应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总页数】1页(P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8
【相关文献】
1.党员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党纪处分 [J],
2.受刑事处罚的党员应否给予党纪处分? [J],
3.我省严肃处理两起重大事故责任人对21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4
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J], 吴宏雄
4.对具有什么情形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J],
5.问: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能否再给予组织处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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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肃处理两起重大事故责任人——对21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4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这 是一起 由于开发商严重违法违规、擅 自组织无起重设备安
装 资格 的 电工 安 装 施 工 升 降机 引 发 的 重 大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故 ,9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 追究。 中 1 2 其 8名事故责任人被移
送 司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 浦 县 建 设 局 党组 副 书记 熊 建 富 , 霞
霞浦县建设局安全股股长兼县建筑质监站站长毕伏荣 ,福建迪鑫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石利光 ,福建天正建筑工程咨 询监 理事务所总监理工程师陈庆喜 ,福建省长乐市建筑工程总公 司法
Th a m elR i g n e Alr B n i g l
莪 省严 肃 处理 两起 重大 事 故责 任人
对2 责任人 分别 给 予 党 纪、 纪处 分 1名 政 3 4名责任人 被移 送 司法机 关依 法追 究刑 事责任
文 /吴 宏雄
6月 8 日下 午 ,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召 开 常 委 会 议 ,对 宁 德 霞 浦 “03 ” 重 大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和 福 州 长 乐 拉 丁 酒 吧 “ .1 1 .0 13 ” 重 大 火灾 事 故 调 查 处理 情 况 进 行 研 究 , 2 对 1名 责 任 人 分 别 给 予 党 纪 、 纪 处 分 ,4名 责任 人 被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两 政 3 起 重大 事 故 及 责 任追 究 的基 本 情 况 是 : 宁 德 霞 浦 “ 03 ” 大 建 筑 施 工 生 产 安全 事 故 1 .O 重 20 0 8年 1 O月 3 日 , 浦 县新 城 区迪 鑫 阳光 城 3号 楼 施 工 现 O 霞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责与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责与处理一、概述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而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为了建立起良好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时追责与处理事故,本文将从追责与处理的具体方法及程序进行阐述。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安全生产责任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进行追责和处理。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应涵盖从高层管理者到一线员工之间的各个层级和岗位。
三、事故的追责1.建立安全责任体系: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应设立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督查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2.追责的原则:事故的追责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公开、无歧视。
追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并及时核实事故责任人。
在追责过程中,要注重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责任人得到应有的处罚。
3.确定追责对象:确定追责对象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参与或直接负责事故的人员,如操作不当、违反规章制度等人员。
而间接责任人则是指没有直接参与事故,但在事故中起到某种间接作用的人员,如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到位等人员。
4.追责程序:追责程序应包括责任认定、事实调查、听证、追责决定、追责结果通报。
在责任认定环节,需要根据调查结果判断责任人,明确事故责任。
事实调查环节需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通过询问、调取证据等方式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四、事故的处理1.事故的分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将事故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对于轻微事故,可以通过严肃处理、教育惩戒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事故,除了追责外,还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问,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对于重大事故,除了追责和问责,还需要进行深入的事故调查,查找事故根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处理措施:事故处理的措施需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来具体确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安委办[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10年1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立胜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以上三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有关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3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2009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86.4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始建于1993年4月。
1996年1月,经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厅批准,新成立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属新华区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1年12月,经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
2003年,新华区四矿通过整体转让方式改制为私营企业(证照未变更,仍为地方国有煤矿),事故发生时矿长李新军,实际控制人张培举。
该矿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矿为立井开拓,共有三个立井,分别为主井、副井、风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1.14•【文号】矿安〔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2021年1月10日,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公司在建的笏山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井下,目前抢险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落实1月13日召开的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部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煤矿安全责任,细化安全防范措施,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增强防控煤矿安全风险的紧迫感。
针对近期事故暴露问题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特点,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等工作,全面深入研判本地区和每一处煤矿“全系统各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一地一册”“一矿一册”安全风险台账,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有效处置管控安全风险,把不安全的生产能力“减下来”、把不安全的生产速度“慢下来”、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停下来”、把依法应当关闭的煤矿“关下来”、把风险隐患“防起来”,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要紧盯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和大班次、大采深等高风险煤矿,逐矿开展风险评估,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对存在大班次问题的煤矿企业,要严格督促制定限员减人措施,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严肃处理;对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企业,该限产的限产、该停产的停产、该退出的退出,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安全底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二)
1)违法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10-20万元;
较大事故——20-50万元; 重大事故——50-200万元; 特大事故——200-500万元。 3)同时: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第一节
《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为什么要在以往34号令、75号令的基础上要修订出台新
的规定呢? 因为这些法规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需要,在 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存在着一些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 面: 一、事故等级界定依据不统一、批复不统一。国务院34号 令将特大和重大事故混为同一概念;批复内涵和程序不 清,事故批复应包含事故的性质认定和责任人处理决定, 有的地方将其一分为二。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三) 1)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2)按以下规定罚款: 一般事故——处上年收入30%;
较大事故——处上年收入40%;
重大事故——处上年收入60%; 特大事故——处上年收入80%; 3)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
对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四) 1)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一节《事故条例》的出台背景
二、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屡有发生。仅2007 年1、2月煤矿发生了6起瞒报事件,3月中下旬又连续发 生了3起瞒报的煤矿特大事故的事件。一些乡镇、私营 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私下了结。有的发生事故后 转移尸体,销毁入井纪录和资料,主要相关人员逃匿。 三、原有的事故调查组织形式难以实施。 75号令,规定特别重大以下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 公安、监察、工会、综合计划部门以及邀请人民检察院 共同组成调查组难以实施。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目录
• 引言 • 1.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 2.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 3.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 4.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 5.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 6.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 7.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 8.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把宣传教 育融入日常,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 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 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 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 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 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 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 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 、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 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 不得恢复生产。
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 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 患严格处罚。
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 休技安人员作用,奔着具体问题去,直插现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禁搞形式走过场;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台账化管理,动态清零;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 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 ,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 ;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 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依法严肃 追责问责。
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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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肃处理两起安全事故15人移送司法机关
今天,省政府发布通报,分别对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蓬莱市“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认定该两起事故均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其中,对“11·16”事故中涉嫌犯罪的8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22名责任人依法依纪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11·19”事故中涉嫌犯罪的7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32名责任人依法依纪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16”事故车间为非法建设
2014年11月16日18时36分,位于潍坊市寿光市龙源镇的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厂房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4000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2666.2万元。
经省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龙源公司厂房非法建设,北厂区制冷系统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系统超负荷运转、线路老化,致使8号恒温库内,沿西墙敷设的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处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
火焰烟雾从8号恒温库门蹿出后,引燃了库门上方的氨管道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加工车间吊顶及房顶彩钢板(中间填充物为聚苯乙烯夹芯板)和车间西侧的包装纸箱,火势迅速蔓延。
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认为,在“11·16”事故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为:一是起火后,火势从起火部位迅速蔓延,聚氨酯泡沫塑料、聚苯乙烯泡沫塑料、PVC等材料大面积燃烧,产生高温有毒烟气。
二是事故车间为非法建设,无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备案,车间内逃生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火灾发生时人员无法及时逃生。
三是龙源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员工缺乏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
据“11·16”事故处理结果,龙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裴九志,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股东裴九文,公司北车间主任柴永富,公司北车间制冷工关增山等4人被执行逮捕或批准逮捕;因涉嫌渎职,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卢猛长,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王建海,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张洪光,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杨杰等4人被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所长单林等22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绪春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寿光市委书记朱兰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11·16”事故,省政府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下大力气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逃生和应对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强化工程项
目建设的监管工作,开展全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1·16”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经过
救援人员在“11·16”事故现场搜救。
(资料图)
2014年11月16日18时30分左右,正值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休息吃饭时间(企业夜班时间为19时),公司员工陆续进入北厂区工作,车间满员人数为140人,当日车间当班人数129人,流水线南北两侧各60余人,正在进行装箱作业,另有1名为不在本车间上班的本厂装卸工,事故发生时正在车间打开水。
18时36分,龙源公司北厂区生产车间内流水生产线南侧装箱工姚文青发现正对面的8号恒温库顶部起火,火势通过8号恒温库门迅速向车间蔓延,姚文青立即向车间外跑并大声呼喊“着火了”。
在车间内工作的员工迅速向东、西两侧逃生,随后火势蔓延至整个车间。
逃出车间的员工迅速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火情,企业组织员工利用厂区消火栓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并从冰池处营救员工,但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
18时41分,寿光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调集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潍坊市、寿光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先后调集消防官兵160余名、公安干警150余名、城管人员100名、化龙镇机关干部50名、企业专职消防员20名,出动消防车27辆、企业专职消防车3辆、医疗救护车11辆、工程车11辆,共同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在施救过程中,共组织开展了21次现场搜救,经排查确认事故发生时车间当班员工129人,99人逃生,18人死亡(1名装卸工,事故时在车间打水),13人受伤。
大火于当日23时10分被扑灭。
“11·19”事故面包车严重超员致伤亡扩大
2014年11月19日7时24分,在蓬莱市潮水镇平小路与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连接线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其中11名儿童),3名儿童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916.8万元。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爱敏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和戴世林驾驶的重型自卸车在新机场路与临时土路交叉路口相遇,由于临时土路坡度过大、安全视距不足,两车驾驶人均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发现对方;重型自卸车被私自加高货厢挡板,严重超载,造成制动效能及横向稳定性下降,在向左打方向避让时,转向过急,在离心力的作用下,车辆向右侧翻,加高的货厢压砸在小型面包车左前顶部,倾倒出的沙子将小型面包车掩埋,造成事故发生。
小型面包车严重超员,导致伤亡扩大。
据“11·19”事故处理结果,肇事小型面包车驾驶员张爱敏(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戴世林(重型自卸车驾驶员)等5人被批准逮捕或取保候审;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校长冷德发,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辛彦君被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蓬莱市潮水镇晓风小学教师吴艳艳等32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蓬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培歧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针对“11.19”事故,省政府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和集中接送学生儿童车辆的安全监管,强化道路设施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11·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11·19”事故事发现场。
(资料图)
2014年11月19日7时许,戴世林驾驶的鲁FN7610重型自卸货车从烟台金进建材有限公司沙场装沙出发,到潮水镇永慧通搅拌站送沙,沿302省道、泊柳路潮水镇小雪村处进入新机场路,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
7时许,张爱敏驾驶的鲁Y9P118小型面包车从潮水镇郭家村出发沿途拉幼儿到潮水四村幼儿园,在大柳行镇道头村及潮水镇小雪村、峰山葛家村、峰山朱家村等4个村接上14名儿童后,沿平小路经临时土路由东向西驶入新机场路至事故发生地点。
7时24分,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客车后先采取制动措施,继而向左转向避让,在转向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倾翻,其货厢右前上部砸在小型客车左前顶部,两车又共同向前运动一段距离至最终位置,在此过程中小型客车严重损坏,重型自卸货车所载的沙子将小型客车掩埋。
7时35分,蓬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蓬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事故情况通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与先期到达的潮水镇派出所民警及消防官兵对小型客车进行救援,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
烟台市和蓬莱市两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11月19日确定在事故现场有1名面包车驾驶员和3名儿童遇难,后有8名儿童在抢救过程中死亡;3名受伤儿童经医院观察和治疗后,现已出院。
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