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

合集下载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鲁司〔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24〕27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4年7月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中聘任的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动态调整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二)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熟悉相关行政执法业务,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四)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意见,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自身有条件参加、所在单位支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六)年龄在22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

特殊情况下,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年龄限制;(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定向发函、组织推荐等方式,明确选聘相关事项,组织报名;(二)按照选聘原则、条件、范围等,组织对候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择优选出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鲁司[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3月31日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仅适用于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对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及投诉处理工作,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的活动。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司法鉴定活动直接相关或者与司法鉴定所涉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提出投诉请求的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称投诉人;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称被投诉人。

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确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监督。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发文字号】鲁司[2016]6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司〔2016〕69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16年6月30日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投诉处理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确保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减少因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提高鉴定质量,更好地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

(二)工作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坚持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尊重科学规律,保障司法鉴定中立性;4.注重教育引导,促进和谐稳定。

二、投诉处理程序中常见问题的处理(一)投诉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投诉登记簿,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登记有关投诉信息和受理审查结果。

对口头(含电话)投诉的,应当认真接待(接听)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2.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包括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转办的投诉材料,下同),应当按照《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⑴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和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未经告知,不得以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告知,投诉人明确表示不予补正的,决定不予受理;无法告知或者经告知投诉人既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不予处理。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鲁司〔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24〕25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4年6月2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全面收集企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找准行政执法监督的重点,提高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的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固定联系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设立、运行、动态调整等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尊重地域实际、企业门类和规模广泛覆盖、代表性突出等原则,结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按程序选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第五条【条件】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具有较强的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以及诚信守法意识和能力;(三)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够积极参加调研、座谈、观摩交流等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四)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或影响力;(五)具有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或者设有法律事务机构(人员)、聘有法律顾问,能够按要求履职;(六)当前不存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七)正常履职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

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1.执业资质及管理情况1.1资金情况考核依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1.5分。

评分标准: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单独设立会计账簿,并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1.5分。

无资金或者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未单独设立会计账簿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

1.2仪器设备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二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考核分值:2分。

评分标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的,得2分。

所从事的每项鉴定业务均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不能保持其性能合格、稳定的视为未配置,下同),本考核项目不得分,并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部分鉴定业务未按照规定配齐必需的仪器设备的,本考核项目不得分;有不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情形的,扣1分。

考评方式:查阅有关档案、仪器设备清单和检测报告,实地查验仪器设备性能和管理、使用情况等。

1.3执业场所情况考核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其他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裁决,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司法鉴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建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个部分构成。

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以法律为依据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和科室,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进行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包括《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资质认定、人员管理、鉴定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是从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谐性、便民性等方面出发,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进行,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诉讼各方,不受他人干扰;和谐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与司法机关、律师等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协调配合;便民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19
【摘要】<正>鲁司[2015]38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规范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
【总页数】10页(P45-5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的通知 [J], ;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J], ;
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J], ;
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配置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J], ;
5.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篇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XX-09-29【生效日期】20XX-09-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XX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部长吴爱英20XX年9月29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6ad8fe782f60ddccda38a0e0?pn=2&x=0&y=1275&raww=1 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 pe=pic&aimh=44&md5sum=421eeafee58e7494486dcac8aa58dd63&sign =a0e0c1bb42&zoom=&png=10925-20877&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应验主观愿望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负责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人力和物力保障等保障机制,为司法鉴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九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人员的终身责任制度,对鉴定人员的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鉴定依据和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集和确权鉴定对象,不得随意修改和捏造鉴定依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用被鉴定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说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保护鉴定结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披露和利用鉴定结论。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内部自查、外部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或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鉴定人员和鉴定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失误赔偿制度,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司法厅职责
(一)资质管理
1.办理拟在本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准工作,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审核、备案、撤销、延续、注销工作;
2.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审核、登记或者备案工作;
3.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含换发、补发、扣缴、注销、销毁等)工作;
4.负责本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
公告、报备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全省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6.组织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评价工作;
7.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审查、推荐工作;
8.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工作;
9.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工作;
10.办理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二)执业监管
1.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2.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3.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公告工作;
5.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6.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工作;
7.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8.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三)业务指导
1.组织、指导和办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调研、信息、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3.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交流与协作;
4.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工作;
5.协调、监督、指导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并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6.监督、指导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7.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机构队伍建设
1.评估全省司法鉴定队伍发展状况,协调、指导本省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建设工作;
4.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创先争优工作;
5.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6.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
3.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司法局职责
(一)资质管理
1.办理本市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预核准申报工作,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延续、注销的受理、初审工作;
2.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受理、初审工作;
3.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管理(含发放、扣缴、收缴等)工作;
4.负责本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材料的审查、报送工作;
5.组织本市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6.组织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和评价;
7.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报送工作;
8.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的初审工作;
9.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工作;
10.办理跨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二)执业监管
1.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2.监督、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3.依法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提出处罚建议;
4.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5.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6.组织本市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工作;
7.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8.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
鉴定执业环境。

(三)业务指导
1.组织、指导和办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调研、信息、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本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3.组织、指导本市司法鉴定工作交流与协作;
4.组织本市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工作;
5.协调、监督、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在市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并及时向省司法厅和其他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6.监督、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7.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机构队伍建设
1.评估全市司法鉴定队伍发展状况,协调、指导本市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建设工作;
4.组织、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创先争优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6.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
3.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区)司法局职责
(一)资质管理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延续、注销材料的接收、报送工作,并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委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2.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委托,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3.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管理(含发放、收缴等)工作,对保管不善或者违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4.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的清算、注销工作进行监督;
5.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委托,组织、监督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和评价、资质评估、申请认证认可以及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二)执业监管
1.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2.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3.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依法对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5.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6.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对有关当事人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7.组织所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参加诚信评估;
8.建立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9.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人执业环境。

(三)业务指导
1.组织、指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调研、信息、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推广和应用、工作交流与协作、参加质量评估等工作;
3.协调、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并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其他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4.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5.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机构队伍建设
1.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队伍发展状况,协调、指导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监督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所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内部建设;
4.组织、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开展创先争优工作;
5.组织、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6.组织、监督本机关和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人员参加有关培训。

(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
1.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