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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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省公安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鲁公通〔2020〕133号
SDPR-2020-00800002
2020年11月21日2022年10源自20日鲁公通〔2019〕65号
SDPR-2019-00800005
2019年7月1日
2022年6月30日
21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公通〔2020〕116号
SDPR-2020-00800001
2020年11月1日
2025年10月31日
22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网约房信息登记办法(试行)》
鲁公通〔2018〕50号
SDPR-2018-0080001
2018年3月14日
2022年12月24日
9
关于印发《山东省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和《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公通〔2018〕74号
SDPR-2018-0080004
2018年4月28日
2023年4月28日
10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
鲁公通〔2018〕88号
SDPR-2018-0080005
2018年7月3日
2023年7月2日
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扎实推进“一次办好”的通知
鲁公通〔2018〕137号
SDPR-2018-0080006
2018年8月20日
2021年8月31日
12
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
鲁公通〔2018〕168号
省公安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三统一登记号
施行日期
有效期
备注
1
关于印发《山东省营业性射击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司法局:为提高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使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形象得到改善,能力得到提高,效能得到增强,地位得到提升,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规范、协调、可持续发展,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转发至县(市、区)司法局,传达到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创建工作。

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3月3日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提高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的能力和质量,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规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内提素质、外树形象为理念,全面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所务管理、基础设施、业务开展”规范化建设水平,大力提升基层法律服务的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诚信守纪”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打造一个“设施齐全、秩序良好、舒适整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环境,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科学、执业规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制,使基层法律服务形象得到改善,能力得到提高,效能得到增强,地位得到提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浙司[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司〔2010〕9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队伍建设第五条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综治办、发展和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第一条青海省范围内司法所建设的相关事项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第三条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健全、保障有力,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管理规范。

第四条司法所设所长1人,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司法所,应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募志愿者、组织选派挂职等方式补充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基本素质。

第五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任免调动由县(市、区、行委)委组织部门会同司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同时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

第六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混用。

各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按照“一人一档、人编对应、人岗对应”的规定,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司法助理员职位出现空缺,各地按照空编额度,及时制定招录计划,原则上应在1年内及时补充到位。

第七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录用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原则,采取公开考录的方式面向社会统一考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苏司办[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全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情况的通报(苏司办〔2006〕96号)各市司法局:去年5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各地根据《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创建目标,结合当地实际,纷纷制定工作计划,细致分解工作任务,积极研究创建措施,全力推进创建活动的开展,涌现了一大批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司法所。

经各市申报,省厅党委研究,决定命名471个司法所为首批江苏省规范化司法所。

现将创建活动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各级领导重视,努力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主动承担起抓司法所建设的第一责任和直接责任,把主要精力和心思用在加强司法所建设上,努力为司法所建设争取政策、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

南京、苏州、南通、常州、连云港、扬州、淮安等市相继召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或下发实施意见,对创建活动进行具体部署。

徐州市局主要领导与所有的区县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推进市政府两办文件精神的落实,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困难。

镇江市局组织财政、编办等部门领导赴南京、泰州等地学习考察,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对全市司法所实行垂直管理的请示》,为理顺体制积极努力。

常州市局主要领导带领基层处的同志专程赴连云港等地学习考察司法所建设情况。

宿迁市局通过汇报,争取市委政法委书记亲自带队督查司法所建设。

盐城市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司法所工作,并通过他们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司法所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还将司法所建设列入2006年政府90项重点工作。

无锡市局定期通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度,形成浓烈的你争我赶的创建氛围。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
一是法治宣传服务常态化。司法所以农村居民为主、民法宣传为重点,将日常普法宣传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乡村振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节点活动等有机融合,经常化开展“法律进农村”集中普法 、走村入户讲法、一对一宣法等活动,确保法治宣传服务到位。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常态化。深入推广“枫桥经验”在司法所落地生根,积极与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综治中心 建立组织联建、业务联帮、工作联动、服务联合的“四联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形 成了“法、理、情融合调解工作法”,确保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解决在基层。对照5年来 调处案件数据来看,调处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占比居多,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全县 矛盾纠纷发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二、队伍抓“齐。实现人员正规化
我们多措并举,实现了司法所队伍建设“三到位二
一是人员配备到位。坚持人员配备基层优先和凡进必考原则,连续招录X名高学历专业人员到司法所。同时依据 政策,聘任了XX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充实到司法所,实现了“小所不少于3人、大所不少于5人”的 目标。
二是待遇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司法助理员政法岗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等待遇,让 司法所人员安得下心、留得住身、干得成事。
3,实打实“管,采取机关总管和所长负责的办法,健全司法所各类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蹲点指导制、一月召开一 次司法所工作例会制,守住所、管好人、做好事,促进司法所焕发出新的容颜和生机。
4,实打实“用”。积极推进各项司法实践,把司法所打造成
培养司法尖兵的“摇篮”、提升队伍技能的“课堂”、服务群众的
“窗口”、树立形象的“门面二
一、支部抓“建。实现组织全域化

最新-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精品

县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情况汇报材料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经济发展这一中心,全力打造社会和谐稳定这一主线,“狠抓落实,夯实基础,提升素质,全面规范”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和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安休宁”、“文明休宁”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机构设置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法制化,基础设施标准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和所长室、办公室、调解室、矫正室、档案室等“五化建设”、“五室标准”要求,不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良性循环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司法所建设基本情况目前,我县共有21个司法所,全部立户列编,垂直管理和副科建制,现有司法专项编制40名,已配备司法助理员47名(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大专文化23人,中专、高中19人,党员42人),配备副科级所长17名(新提拔副科级所长6名,原副科级任命所长的11名),占81%。

另外,在中央国债项目的大力支持下,我县21个司法所办公楼均已达到规范要求,并为各所配备了摩托车、电脑、传真机、数码相机、扫描仪、档案柜、电话以及办公桌椅等,开通了互联和司法专,基本上达到了司法部提出的组织机构正规化、干部队伍专业化、业务工作法制化、所务管理制度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等“五化建设”轨道。

全县有个司法所已配备了警车,有3个所被省厅命名为“省级示范所”,有2个司法所已被命名为市级“优秀司法所”,有一个所被司法部命名为全国先进司法所。

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作用,有效的化解和预防了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

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1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94个,村级调解小组18个,配备人民调解员1300余名,纠纷信息员1860余名,培训人民调解员与纠纷信息员3580余人次。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司办〔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8〕105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陕司通[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08〕73号)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2004年9月,省委、省政府两办转发了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字[2004]63号),几年来,各地在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2006年9月和2007年11月,司法部两次召开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对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推动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决定制定《陕西省规范化司法所考核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主动汇报,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更好地履行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各市司法局要经常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司法部、省厅关于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的指示要求和本地开展创建规范化司法所活动情况以及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发挥情况,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关心。

二、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争先恐后意识和质量标准概念。

要建立健全领导包抓制度,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使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三、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各地要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作为宣传司法所工作、展现基层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契机,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成果和先进典型,进一步扩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影响。

山东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属于秘密文件

⼭东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动实施⽅案属于秘密⽂件⼭东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动实施⽅案属于秘密⽂件因为最近的拆除违建问题,分别向淄博市及⼭东省申请了信息公开,近⼏天分别收到了回复。

⾸先,⼭东省政府的延期回复告知书告知书⼭东省告知,《关于深⼊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动的实施⽅案》主要内容可以在⼭东住建厅⽹站进⾏查阅:/art/2017/3/2/art_89_59966.html全⽂如下:⼭东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动领导⼩组办公室2017年⼯作要点2017年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作总体要求是,深⼊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推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开展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动的实施⽅案》为主线,坚持遏制新增和依法治理并举,突出抓好排查摸底、动员部署、调度督查、舆论宣传、政策法规、学习培训、考核激励、作风建设等⼋项重点,确保完成60%的年度治理⽬标任务。

⼀、扎实开展排查摸底和分类认定1.督促指导各地充分发挥区、街道、社区作⽤,加快排查摸底进度,深⼊开展摸底核查,确保数据全⾯客观准确。

2.依法依规搞好违法建设认定,建⽴违法建设⼯作台账和数据库,根据排查数据,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治理规划和年度⼯作计划,3⽉15⽇完成摸底数据核查和数据报送⼯作。

⼆、深⼊开展动员部署3.提请省领导⼩组3⽉下旬召开成员第⼆次会议,总结前段⼯作,部署安排任务。

4.在深⼊调研,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请省领导⼩组第⼆季度召开全省现场推进会,推⼴先进典型,对深⼊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动进⾏再动员、再部署。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5.认真落实《全省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动宣传⼯作实施⽅案》,加强与省、市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协调配合⼤众⽇报、⼭东⼴播电视台等媒体深⼊治违⼀线,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办好“违法建设治理在⾏动”等专题栏⽬。

6.3⽉上旬组织召开全省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和新闻宣传座谈会,定期组织召开违法建设治理情况通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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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司[2016]9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鲁司〔2016〕97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5日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为扎实开展新一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县域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建设
1.司法所由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明确为县级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级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名称为“××县(市)或××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3.司法所大门上方正中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左侧悬挂司法所标牌(标牌为木制,竖式悬挂,白底黑字,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

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可以按比例进行缩放,但不得改变图案、颜色和字体。

二、队伍建设
4.司法所由3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落实到位,没有被挤占、挪用和空编现象。

5.司法所长为公务员,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政治素养较高,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其他工作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

6.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所长)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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