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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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2•【字号】省委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省委发[2002]52号2002年9月2日)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农业实现了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了适应阶段性变化的要求,促进我省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紧迫感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依靠各类龙头企业的带动,将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现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的农业经营方式。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连接,减少农产品市场波动,稳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实现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有利于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有效增加农业的附加值,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推进结构调整、应对入世挑战、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1998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经过几年的发展,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呈现出较好的势头。

一批龙头企业已经形成,基地、市场、服务等农业保证和支持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加快发展的基础已经具备。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仍处于起步阶段。

主要表观在:龙头企业数量少,实力弱,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产业链条短,农产品加工转化率低;优势产业规模小,专业化生产水平低;市场发育滞后,农产品销售不畅,农民增收困难;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机制不完善,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

促进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问题与建议-2019年精选文档

促进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问题与建议-2019年精选文档

促进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的问题与建议内容提要:本文选取甘肃省最具代表性的马铃薯和蔬菜加工典型企业,以问卷调查形式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现状进行了研究。

分析发现资金缺乏是制约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并从经济与政策环境、政府扶持力度、金融体系运作机制与企业自身发展能力等四方面深入分析了造成甘肃农业龙头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最后,从加大地方政府扶持力度,加强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激励、引导与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全面创新,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缓解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困难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业产业化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

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和增长点。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甘肃省现已认定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共206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20家。

2007年,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151.4亿元,户均销售收入7350万元,出口创汇1.38亿美元,户均创汇66.99万元。

由此可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核心领军作用日益凸显。

由于甘肃属欠发达地区,其多数龙头企业为典型的地方企业,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财务管理规范化及抵押担保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多不足。

加之农业产业的时效性、季节性、回收期长等特征明显,导致其在市场化运作的融资体系中处于劣势地位,融资困难成为制约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如何消除这一障碍,使龙头企业走上健康持续的发展轨道,对于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融资现状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分别对甘肃省15家马铃薯加工企业和25家蔬菜加工企业2003--2008年的融资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同时与政府主管部门、企业、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进行了座谈,在总结龙头企业融资现状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所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甘政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城乡居民收入五年倍增、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战略目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是提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手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主体,也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对于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大事,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明确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带动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构建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努力把我省打造成重要的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甘肃省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一:财政扶持政策

甘肃省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一:财政扶持政策

甘肃省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一:财政扶持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加强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甘脱贫领发(2020)6号)等精神,现将在财政、金融、税收、用工、用地、用电等方面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1.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

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其中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带动10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100户以上贫困农户的,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最高贴息100万元。

(甘政办发〔2018〕122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2.58个贫困县每县每年新组建或者引进1—2家龙头企业,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0万元。

对贫困户以土地等资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的,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

(甘政办发〔2018〕122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3.设立“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

(甘政办发〔2018〕122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4.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甘办〔2018〕85号)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工信、财政部门5.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8]12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7.21【实施日期】2018.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展壮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共享利益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稳定脱贫,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紧盯产业扶贫任务,紧扣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优势产业,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统一良种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订单销售,建设中药材、马铃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果品蔬菜产业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实现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发展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的全面对接和省级龙头企业对贫困县的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一)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支持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

(二)引进一批龙头企业。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大型龙头企业投资建厂,兼并重组当地中小企业,流转农村土地建设原料基地。

推广外引龙头企业“轻资产”模式,按照政府、社会资本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三)组建一批龙头企业。

在不具备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条件的地方,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推广“国有化农发公司+合作社+农户”运行模式,支持贫困户根据个人意愿,以土地经营权、贴息贷款、互助资金、帮扶资金、自有资金等作为股金入股企业或合作社,年底实行保底分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23
【实施日期】1999.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局联合拟订的《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省内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特制定本
实施办法。

一、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需经省政府批准,方可和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入市直接收购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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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产业链条长、市场份额大、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增收的突出作用,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扶持目标。

从2009年开始,到2012年,力争使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到250家以上,亿元以上的企业达到50家以上,其中5亿元以上的达到10家,10亿元以上的达到5家;草食畜、马铃薯、中药材、水果、蔬菜等每个特色优势产业形成1—2个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骨干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加工率达到40%以上;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农户的比例达到45%以上。

(二)扶持原则。

1.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属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范围,具有资源优势和特色,并具有市场前景和开发潜力。

2.龙头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经营机制灵活,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3.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生产基地农户的产品。

4.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资金来源
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5500万元,其中扶持马铃薯产业龙头企业2000万元,扶持中药材龙头企业500万元,扶持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500万元,扶持其他龙头企业2500万元。

三、扶持重点
省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主营产品加工扩建项目、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项目、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等项目;年组织加工农产品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产能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扶持的项目,当年投资规模一般在150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污染。

四、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贴息,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规模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贴息期限为1年(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比
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二)以奖代补。

企业没有使用银行贷款,自己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优势产业加工项目。

经考核项目投产后运行良好、经济效益较高,各经济运行指标高于上年一定比例,带动当地农民增收成绩突出。

按企业实际投资规模给予相当于银行同期利率比例的奖励。

(三)无偿补助。

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原料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为农户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等项目的直接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项目申报。

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省上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扶持重点和区域布局,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下发扶持龙头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与财政部门组织本市州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

省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申报,经市州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统一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进行初选,并组织专家依据申报指南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

对专家论证筛选的项目,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择优选项、扶大扶强的原则审定扶持项目。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实行标准文本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时据实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对于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

(二)规范资金使用。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扶持资金纳入“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支付给银行或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贴息补助资金计划,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到银行,以奖代补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补助资金按项目的投资额及项目建设进度拨付。

(三)加强项目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项目实施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贴息资金不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对于因银行贷款不落实而结存的贴息资金,由当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重新安排贴息项目,支付贴息资金。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由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管理标准文本》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及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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