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作业
法理学_在线作业

法理学_在线作业一总共30题共100分显示全部试题仅显示答错试题仅显示未答试题仅显示答对试题一. 单选题(共5题,共10分)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B.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C.法律通常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二诉讼法、民法、商法则属于私法D.“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
3.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2分)A.法的客观性B.法的阶级性C.法的规范性D.法的强制性A.责任法定原则B.公正原则C.效益原则D.保护主义原则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二. 多选题(共15题,共60分)3.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7.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三. 判断题(共10题,共30分)1. 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错误正确错误正确错误正确错误正确5. 法律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调整人们的行为、由国家制定、规定权利和义务、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遵循法定实施原则。
(3分)错误正确错误正确7. 确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需再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错误正确错误正确9. 按照法律规则是授予权利,还是设定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理学作业(四).

法理学作业(四)一、填空题1、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2、意志3、审判4、完全行为能力二、单项选择题1、D2、C3、B4、D5、A三、多项选择题1、AD2、ABCD3、ABCD4、ABCD5、AD四、问答题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区别法的实施是法被制定后,开始生效付诸实施,所以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法的实施侧重于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是法的运作过程;而法的实现侧重于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实际情况。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特点:[1]法律责任与违法有不可分的联系。
[2]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
4、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监督。
特点:[1]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2]法律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各种法律活动。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各种法律监督对象实施的法律活动是否合法,都是法律监督的内容,都包括在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
而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创制法和适用法的活动。
法理学作业1

绪论一、判断题1.汉语“法”的古体字含有与西方语系中法字所指称的正义论一样的含义。
(×)2.某些西方学者将自由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个方面,其中消极自由是指“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即指不受他人干预与限制的自由。
(√)3.任何人都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是属于英国“自然公正”观念的主要内容。
(√)二、不定项选择题1.法学是怎样的一门学科?(ABD)A.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相对独立的学科B.法学是关于法律、权利、正义的知识、技能的学问C.法学是统治管理之术D.法学作为系统的学问是法律职业技能得以养成和统一的基础2.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B )A.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是历史的现象,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D.法是在所有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3.法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关系密切,这是因为:(ABDC )A.法律是社会现象,所以法要研究社会中的法B.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存在许多共同的论题C.社会学也需要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D.法学可以从社会学中吸取一些重要的、科学的原理与方法4.根据法律的认识论来划分,可以把法学分为:(BC )A.民法学B.理论法学C.应用法学D.经济分析法学5.以下哪些是法律发展的规律?(ABDC)A.法学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B.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C.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D.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而发展的6.法学的产生依赖于以下哪些条件?( BCD)A.商品经济的出现B.形成一批职业法学者并产生了传授法律知识与研究法律理论的学校和机构C.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而广泛的社会活动,成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D.人类文化的发达程度和法律成为自由研究对象7.以下哪些观点属于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学说?( ACD )A.社会契约论B.社会连带关系理论C.天赋人权学说D.自由、平等、人权8.以下哪些是法学研究中的基本方法?( ABD )A.社会实证方法B.价值分析方法C.辩证唯物方法D.规范分析(实证)方法9.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包括:(ABCD )A.规范B.事实C.价值D.法律方法10.法理学的任务包括:(ABCD )A.为部门法学提供应用与实践方面的指导B.帮助分析和论证部门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或疑难案件C.回应社会制度构建和法治实践D.为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的丰富发展贡献法学思想11.法理学与法学的关系表现为( BD)A.法学研究对象是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一般概括和总结B.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学科C.法理学研究的深度对整个法学体系的发展并无太大影响D.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直接的经验素材12.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表现为( CD)A.历史上,法理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是相互独立的B.政治学思考的问题有可能是法理学思考的问题,但法理学思考的问题却与政治学无关C.法理学与政治学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D.法理学与政治学具有内在统一性13.下列属于法理学研究中采用社会调查方法的有(ABCD )A.问卷调查B.参与制订《合同法》的研讨会C.对某一居民小区的犯罪发生率进行调查D.对1997-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海商案件的收集和整理14.某学者通过对该市主要物业小区的居民走访后认为,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条例对加强物业管理,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法理学作业

《法理学》作业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
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
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B )。
A、法的客观性B、法的阶级性C、法的规范性D、法的强制性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3、“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出自(C )。
A、《联邦党人文集》B、《理想国》C、亚里士多德《政治学》D、《论法的精神》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党的哪一次大会上首次提出的?( A )A、十一届三中全会B、十三大C、十四大D、十五大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D )。
A、联邦立法体制B、复合立法体制C、制衡立法体制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6、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C )。
A、立法准备阶段B、由法案到法的阶段C、立法完善阶段D、法律实施阶段7、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B )。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确定性规范8、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 A )A、亚里士多德B、柏拉图C、乌尔比安D、拿破仑9、立法体制的核心是( A )。
A、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B、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C、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D、立法主体的活动方式10、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B )。
A、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B、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C、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11、“有法可依”的含义是指(B)。
A、有了刑法,可以依照打击刑事犯罪B、有了民法,可以依照处理民事纠纷C、有了经济法,可以依照解决经济案件D、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1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B )。
★《法理学》作业及考试答案

★《法理学》作业及考试答案各位同学好,以下内容为《法理学》考试要点及作业的答案,其中黄XXX部分为作业。
匆忙草就,如有误,望各位同学指正,感谢!一名词解释:1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能够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2一般法法系一般法法系,又称为英国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西,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殊是一般法为基础和传统而进展起来的法律网络。
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具国家依照别同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意活动。
5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也成依法行政原则,其精神实质在于:行政权力的存在,行驶,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别得与法律相抵触。
6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一种特别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权力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准则或标准。
7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行为或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8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了改造或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而引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某些法律制度,并试图使之成为自个儿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活动。
9法律别溯及既往法律的效力原则上只适用于其发布生效后所发生的行为,别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
10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举行的监察、操纵和督导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11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
法典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而进展起来的法律网络。
12法律体系一具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别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截了当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别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法理学作业题(全)

法理学作业题一、你认为学习法理学有意义吗?答:有。
(一)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法理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有关一般法律特别是本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它们是比较抽象的,主要是通过各部门法法律规范的中介潼社会生活的联系。
这些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是各门应用法学共同适用的。
它们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
正因此,法理学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法学课程来说,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学习各门应用法学,总应该了解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功能)、形式;应该了解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国家、道德等现象的关系;应该了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上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法律的效力和解释、守法与违法等概念和原理。
(二)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治观念。
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
衡量一个人是否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或者民主法制观念,主要是看他是否能将法律的理论和知识变成他的牢固的信念,能真正体现在为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行动上。
认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助于我们培养这种信念。
二、简述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这一特征表明法不同于同上一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的特征。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因而从现象上说,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又可称普遍性和概括性)。
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第一,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第二,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第三,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法理学作业1

法理学作业1一.填空题1、法律现象2、具体具体一次性3、某一类某一类重复性4、自发自觉个别一般5、国家6、国家强制力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法的社会公共职能8、保护9、经济基础阶级意志10、历史传统外部特征二、单项选择1、B2、B3、D4、C 5 、D 6、B 7、B 8、A 9 、D 10、A三、多项选择1、AB2、BCD3、BCD4、ABCD 5 、A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四、名词解释1、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
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
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
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4、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小组讨论记录表小组成员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丁七钱八崔九姜十小组长张三讨论人员张三李四王五赵六丁七钱八崔九姜十讨论时间2008年11月8日下午(南教学区教学楼301教室)讨论主持人李四自我发言提纲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连续性。
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理作业(含5篇)

法理作业(含5篇)第一篇:法理作业法律自由法律名词。
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之类均属之。
哲学自由哲学名词。
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
哲学上所谓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首先,在规律自律的实在里,自由不能也不可能归于一种无比阴暗的虚无,自由是在主体与其相对的客体的矛盾中实现的,也就是说自由是在体现某种意义某种价值的基础上来说的,自由依附于本体于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指向。
也就是说:在不同的范畴内可以对自由进行体验。
根本地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正因为人所以自由的概念得以创造。
所以,在主体的实践中,自由的体验,意识上的移物类比以及意识的统觉综合自由得以上升成为概念。
自由应该是普遍联系的,而不是虚无个体的虚无化,即不是主观主义的,也不是怀疑论的。
自由是力量的原点,是辩证的实现,所以自由是过程从潜在到现实的过程。
法律对自由的意义第一,法律规范系为确认和保障自由而设立。
法律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
法律上的授权本身就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法律禁止人们对他人自由的侵犯,为了保证人们法律自由的实现,往往都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人们为他人或者社会自由的实现而做出某种作为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离开了自由的法律授权、法律禁止和法律命令,法律本身就失去了灵魂。
第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系为实现自由而设定。
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
如果法律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会违反法律的初衷;如果法律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律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律的根据和保障。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途径。
第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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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暴恐的角度看中国的民主与法制
前不久发布的《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显示,2013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暴力恐怖主义袭击有10起,呈现出地域扩大、以政府机构和军警为主要袭击目标等新特点。
今年3月1日、4月30、5月22日分别发生在昆明火车站、乌鲁木齐火车南站及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的暴恐袭击事件,恐怖分子的行为更是丧心病狂,法律天理难容。
这些“三股势力”精心策划的暴恐案件,企图造成民族分裂,有着“明确的政治目标”。
他们企图破坏新疆安定团结和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他们企图践踏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他们企图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制度,对这种恶劣行径必须依据法制的力量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打消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
法制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它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制度、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及社会监督等诸多因素。
社会主义法制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的法律秩序的总和。
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可靠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
因此,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的民主权利就得不到法律保障,“三股势力”侵犯人民民主权利,损害人民利益的恶劣行径,就受不到应有的约束和制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就将成为一句空话,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的成果就不能更多的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针对严峻的反恐形势,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时指出,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坚持专群结合。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这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个法治社会,对任何制造恐怖事件的个人和团体,都需要动用刑法予以惩治,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另一方面,刑法本身可以发挥预防作用,不仅对恐怖分子有特殊预防作用,对社会上有可能去从事恐怖犯罪者也起到一般预防,而刑法通过适当的提前介入,及时发现恐怖组织和活动,更能防止恐怖活动的进一步发生和蔓延。
目前,我国除了2011年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样一个纲要性立法文件外,尚无专门的反恐法。
发挥反恐职能的法律条款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难以为反恐工作提供完备而有针对性的立法保障。
因此,加快制定专门的反恐法,才能有效预防、依法反恐、展开国际合作,并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工作。
同时,在国际社会强调充分
保障人权的政治环境下,既要确保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又要做到充分保障人权,严格控制对公民和社会权利的限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救济和补偿机制,这需要我国在反恐立法中慎重作出平衡。
因此,只有尽快出台《反恐法》,人民当家做主、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良好局面才能得以充分保障,新疆47个民族、2260万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得以充分维护,天山南北才能迎来发展最快最好的历史时期。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任重道远,让我们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万众一心,奋发图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