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会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05•【文号】农办渔[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会议的通知(农办渔[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上海海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对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五年来,全国渔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促进了我国现代渔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是实现《行动纲要》中期目标的起始年,也是新阶段落实各项决策部署的关键时期。
为全面总结《行动纲要》实施以来的工作和经验,表扬先进典型,明确发展思路,我部决定在新疆召开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会议。
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8月28日报到,29日开会,会期一天。
会议地点:西北石油大厦(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8号),联系电话:0991-*******。
二、会议内容一是总结《行动纲要》实施以来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成效,研究下一步工作思路;二是表扬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优秀宣传作品予以奖励;三是典型经验交流,讨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四是召开渔业援疆工作座谈会。
三、参会人员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主要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渔政局分管资源环保或流域管理的局领导以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上海海洋大学、大连海洋大学有关领导。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农办渔〔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一)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
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部分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3部规章进行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一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
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在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外国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93.09.17【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3.10.05【实施日期】1993.10.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国函[1993]130号)农业部: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9.15•【文号】农办渔〔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相关审批要求的通知农办渔〔202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科学研究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目的,需要猎捕、人工繁育、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经过有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为进一步明确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活动相关审批要求,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科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水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事项审批科研单位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等目的,需要从野外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对野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标记、取样、离水测量等操作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渔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前,应当按规定委托专家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捕捉以外的方式满足科研需要的,原则上不批准从野外直接捕捉。
对于多家科研单位同时提出对相同物种捕捉申请的,应按照惠益共享原则,通过合并取样、资源共享等方式,尽可能减少捕捉频次、数量,降低对野外资源的干扰和破坏。
有关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捉过程的监督,督促科研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物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捕捉方法进行捕捉作业,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动物造成伤害。
二、加强野外资源调查科考活动管理对不特定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野外资源调查、科考等活动的,应当按《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将可能涉及的所有物种及数量一并报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文号】国国务院令第645号•【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ce8f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7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0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生动植物物种,特别是具有科学、经济和文化价值和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经济物种及其自然栖息繁衍生境而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和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应该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第六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1)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2)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水生动植物生态系统的区域;(3)国家特别重要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主要产地;(4)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物种多样性的集中分布区;(5)尚未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状态保持良好的水生物种的自然生境;(6)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水生生物生态环境。
生物多样性保护及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简报

生物多样性保护及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简报2011年第1期2011年12月18日履约行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成果鉴定会召开来源: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项目四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战略与行动计划》)成果鉴定会于2011年2月27日在北京召开。
由环境保护部万本太总工程师、环境保护部金鉴明院士、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李文华院士、东北林业大学马建章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刘旭院士及中国科学院资源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傅伯杰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出席了会议并听取了《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写人员代表对《战略与行动计划》的编写思路、基本内容和项目成果进行的介绍。
专家组对《战略与行动计划》的科技成果进行讨论评审后,认为项目意义重大、项目参与面广、项目研究成果丰富,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号召各成员国响应联合国大会65/161号决议,为生物多样性十年(2011-2020)做出新贡献来源:《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网站编译:项目四处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后,联合国决定宣布2011-2020年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以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在2011-2020年期间的实施。
决定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在咨询各成员国的基础上,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以及联合国相关基金和机构的帮助下,代表联合国系统领导和协调生物多样性十年的各项活动,同事邀请各成员国在自愿的原则下为生物多样性十年的活动资金做出贡献。
生物多样性十年支持同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2011-2020)”。
该计划由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0次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
生物多样性十年庆祝活动计划将很快出台并提供给各成员国。
《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于2011年1月11日发出通知,鼓励所有成立了国际生物多样性年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国再接再厉,为生物多样性十年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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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3]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01.08
【实施日期】2013.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渔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1月8日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提升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级、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市、县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部署,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管护、资源环境监测、科研宣教、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五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第六条考核结果由基础计分、平时计分、年度计分相加而成,满分150分。
基础计分3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及制度情况。
平时计分7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日常管护、资源监测、科研宣教等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计分50分,主要考核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质量、保护成效等。
第七条基础计分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进行评估。
第八条平时计分由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在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网站上自行打分,并附每次工作记录和有关材料。
第九条年度计分由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综合评价相加而成。
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最高赋分35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高赋分15分。
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最高赋分15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高赋分35分。
第十条每年9月10日前,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向本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考核材料,包括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可附相关影像、图片等资料,同时提供保护区下年度工作计划。
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平时计分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保护区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及制度情况、本年度工作质量、保护效果进行打分,并于9月20日前将基础计分、年度计分、年度考核材料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农业部水
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
第十一条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组织专家结合专项行动、现场抽查、年度计划总结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第十二条对平时计分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考核材料、对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工程建设隐瞒不报的保护区管理机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在年度总分中扣除30分,不重复扣分。
第十三条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对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将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管理基础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