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_2011年5月复习提纲[1]

合集下载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总复习
1. 采购法务基础
- 采购法务的定义与作用
-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 采购法务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框架
2. 合同的法律要素
- 合同的定义与法律效力
- 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履行
3. 采购合同的类型与特点
- 采购合同的分类
- 各类采购合同的特点与适用场景
- 采购合同的标准化与定制化
4. 采购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 合同起草的原则与步骤
- 合同条款的审查要点
- 合同风险的识别与控制
5. 采购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 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
- 合同终止的原因与后果
6. 采购合同的争议解决
-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与适用
- 争议解决的策略与技巧
7. 电子采购与电子合同
- 电子采购的概念与优势
-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风险
- 电子采购平台的合规性要求
8. 采购合同的监管与合规
- 采购合同的监管机构与监管内容
- 采购合同的合规性要求
- 采购合同的合规风险管理
9. 采购合同的案例分析
- 典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案
- 案例对采购合同管理的启示
10. 采购合同管理的最佳实践
- 采购合同管理的流程与工具
- 采购合同管理的信息化与自动化
- 采购合同管理的持续改进与创新
以上内容为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的总复习要点,涵盖了从基础知识到实际操作的各个方面,旨在帮助复习者全面掌握采购合同的法律知识与管理技能。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串讲资料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串讲资料

2011年5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资料作者:sricle标签:采购法务合同管理采购本科证书课程2011-05-11 14:58 星期三晴【学习笔记】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广义概念: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狭义概念:仅仅指民事意义上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案例1: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建设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迁移到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后又转移到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的转移并没有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但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为应收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案进行审理.二.合同的特征:主体特征: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当事人,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特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形式特征: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和载体.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当事人应当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做承诺,合同成立。

1105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1105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2011年 5月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考点考试复习资料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P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一致的协议.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概念而又不同的理解,合同是一种协议,合同是一种允诺。

了解合同广义与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事上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三个)(P4)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所实施的协议;二.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三.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P17)合同的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的概念和条件: 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条件: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及具有的特点: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件:1.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P18)要约邀请的概念和特点(P19):要约邀请是指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特点: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3.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产生合同,也不会由此要约邀请而约束自己,要约邀请撤回后没有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区别.1.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3.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4.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承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P22):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生效,合同便成立.在这里承诺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中的主要条款,如果对其中一项或几项主要条款没有同意或进行修改,则不构成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或新要约.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承诺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对价的概念(中国票据法对对价的定义)和特征(P27):所谓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特征:1.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不需要充分等价; 2.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不真实或欺诈; 3.过去已经完成的对价不成为对价; 4.对价必须合法; 5.对价必须由接受许诺的当事人作出.合同的生效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P28)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及形成的原因(P31):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原因: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部分无效(P34): 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有牵连关系,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从行为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决定剩余的有效部分对于当事人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合同应被全部确认为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发生的原因: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特征: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法法律/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所以在这点上与无效合同是有区别的.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因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主动干预,宣告合同无效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也不得要求当事人履行.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而无效合同则是当然无效的,当事人不得在变更与要求确认无效之间随意作出选择.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⑴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⑵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⑶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⑷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⑴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⑵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该制度并不是为了免除当时人应承担的交易风险,而是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 ⑶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分二类:1.应视为无效合同;2.按可撤销合同处理.4.趁人之危: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特征:⑴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⑵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合同; ⑶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效力待订合同的概念以及与无效合同的不同之处: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不同之处: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约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P41)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的相关内容:(P42)了解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48) 1.返还财务;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追缴非法所得归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所有.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履行的概念(P52):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的原则(P54):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⑴选择履行期间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⑵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⑶履行合同债务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⑷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⑸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⑹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势变更构成要件:⑴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⑵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⑶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⑷须情势变更不可预见; ⑸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履行的规则(P54):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注意点:1.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 3.履行期限; 4.履行地点; 5.履行方式; 6.履行费用.履行抗辩权(P57)了解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1.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如仍然强迫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违背了公平原则,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条件:1.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2.对方财产明显恶化,难以对待给付.三.先履行抗辩权: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不管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第五节合同的担保合同担保的概念、特征及种类(P59):担保是指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特征:1.从属性:是指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2.补充性:是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3.保障性:是指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种类: 1.人保/物保/金钱保; 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 4.原担保和反担保.保证的概念和特征(P63):是指保证人担保,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务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务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特征:1.从属性:即保证附属于主合同,是为了确保主合同的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而订立的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2.相对独立性:是指保证债务虽从属于主合同,但毕竟不是主合同的一部分,表现出它的相对独立性;3.补充性:即保证是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的补充.保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65):是指通过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是一种典型的约定担保.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特征: 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双方,只有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而债权人对保证人无义务;2.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3.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就保证人与债务人就保证事项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保证合同即告成立;4.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存在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具备的形式;5.保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保证责任须在担保事项出现后方能承担和履行;6.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即保证合同是从属于附属于依存于主债务合同的合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特征:1.不动产抵押; 2.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质押的概念与特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质物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征: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与抵押均具有物权性,但作为两种担保方式,其区别主要是:1.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当然也包括某些动产;而质押主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2.抵押不转移物(抵押物)的占有,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押要转移物(质物)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法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成立要件: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已经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不少于两个月),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行为.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即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原债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物;3.留置权的存在和行使,以债权人已经并持续地占有该标的物为前提4.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第一效力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拒绝权;第二效力是债权人对于留置物变价中的优先受偿权.要件:1.积极要件:即留置权的成立所需要具备的法律事实:⑴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只限于动产)⑵被债权人所占有的上述财产与该债权有牵连关系,换言之,留置物即该债权的标的物.⑶该债权已至清偿期,这既是留置权的行使要件,又是留置权的发生要件.2.消极要件:即对留置权的行使和成立产生限制的要件:⑴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留置权不能成立;⑵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抵触;⑶对留置物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⑷债权人与债务人对留置权的行使没有排除性约定.定金的概念、特征及效力(掌握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P74)概念:所谓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特征:1.定金具有惩罚性; 2.定金具有从属性; 3.定金具有实践性; 4.定金的支付具有时效性; 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效力:1.担保上的效力; 2.预先付款的效力; 3.证约的效力.第六节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变更的概念、特点(P80)概念: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的情况.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合同的主体不变,只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特征:1.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前;2.合同变更必须以合同内容为变更对象;3,合同变更是合同非实质性的变更;4.合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每种形式的概念(P81)形式:1.法定变更,又称单方变更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2.裁判变更,是指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作出变更裁决的合同变更情形.3.协议变更,也叫合意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合同转让的概念、特征、必备条件(P83)概念:合同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而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特征:1.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设计合同内容的变化.2.合同转让将导致原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的后果;3.合同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条件:1.所转让的合同必须有效;2.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3.合同转让必须经受让人的同意;4.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合同转让的形式(P85)1.合同权利的转让;2.合同义务的转让;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终止的概念、原因(P90)概念: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P92)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P96)其它原因: 1.清偿:是指按照合同的要求,能够实现债权目的的给付行为.2.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于履行交付义务时,债务人将该无法清偿的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3.混同:是指因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4.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互相充抵,以使合同得以消灭的行为;5.免除:是指合同债权人放弃合同债权,从而使债务人所负的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违约责任的概念(P97)概念: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P98)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选择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选择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行为及其形态(P98---P101)(理解描述)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义务既包括合同本身规定的当事人的义务,也包括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形态: 合同法规定了1.预期违约;2.不履行; 3.不适当履行; 4.加害给付;5.其它违约行为;五种违约形态.1.预期违约:即先期违约,是指在履约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预期违约又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分为: ⑴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⑵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的预见: 1.经营状况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2.实际违约: 是指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分4种:⑴不履行: 是指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⑵不适当履行:又称履行不当,是指当事人虽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1.迟延履行;2.瑕疵履行;3.部分履行.3.加害给付: 又称积极损害债权,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仅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失,而且还造成履行利益以外损失的行为.4.其它违约行为: 包括违反履行地点/方式和其它随付义务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P102) : 免责,是指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将被免除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是指不可抗力条款,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免责条款不可抗力的概念、构成要件(P102)概念: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合同法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用.构成要件: 1.具有不能预见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不能预见;2.具有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性:对于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发生,从现有科技水平和人力无法控制.3.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属于客观事件,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以外的事件.免责条款的概念、特点、导致无效的情况(P104)概念: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特征: 1.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2.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或限制未来的违约责任.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事后推动.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1.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免责条款;2.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3.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免责条款;4.由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订立的免责条款;5.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P105)(理解描述)每年要考承认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一.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要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由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 3.必须能够履行.法律对不适用继续履行的规定: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二.违约补救措施::是指为了避免和减少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对履行标的存在的瑕疵,缺陷进行补救,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 又称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损失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有约定的和法定的两种:1.约定赔偿: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赔偿损失..2.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3.赔偿损失的限制: ⑴可预见性原则; ⑵减轻损失原则.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方式.特征: 1.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 2.违约金具有可预见性; 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才生效的责任方式; 4.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种类: 1.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 2.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第二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P129)概念: 合同买卖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以权转移给买受人.。

采购法务与合同复习提纲

采购法务与合同复习提纲

采购法务与合同复习提纲
一、采购法务概述
1.采购法律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2.采购法务的职责和作用
3.采购法务与企业利益的关系
4.采购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二、合同法基础知识
1.合同的概念和要素
2.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3.合同的解除和退订
4.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三、采购合同的要素和内容
1.采购合同的定义和分类
2.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和数量
3.采购合同中的价款和支付方式
4.采购合同中的交货和验收标准
5.采购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四、采购合同的风险防范
1.风险评估和管理
2.合同条款的合理设置和完善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4.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路径
五、涉外采购合同法务
1.国内采购合同与涉外采购合同的区别
2.涉外采购合同的主要特点和要求
3.涉外采购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和仓储溢短的解决
4.涉外采购合同中的风险管理和保险问题
六、合同审查与风险控制
1.合同审查的目的和内容
2.合同审查的程序和方法
3.合同审查中的常见问题和风险点
4.合同审查中的风险控制和预防措施
七、合同执行与纠纷解决
1.合同履行的要求和程序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3.合同纠纷解决的方法和程序
4.仲裁和诉讼的特点和选择
八、合同和发展趋势
1.合同法的及对采购合同的影响
2.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及对采购合同的影响
3.电子合同及其在采购中的应用
4.合同管理和合同管理系统的发展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采购法务与合同复习提纲,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详细的补充和扩展。

希望对你的复习有所帮助!。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重点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重点终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学习重点总结一、采购法务1.采购法律体系采购法务主要包括采购法律体系、合同法律体系等内容。

采购法律体系是指针对采购活动的立法、行政法规和各种指导性文件构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供应商管理法等。

熟悉采购法律体系对采购人员正确处理采购活动非常重要。

2.采购合同法律条款合同是采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也是采购人员最常接触的文件之一。

采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是指采购合同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合同组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事项、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掌握采购合同法律条款对于合同管理非常关键。

3.采购违约与维权采购活动中的违约与维权问题是采购人员不能回避的难题。

采购合同中一旦出现违约,那么采购人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了解采购违约与维权法律体系,对采购人员正确处理采购违约问题非常重要。

二、合同管理1.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是指针对合同管理的立法、行政法规和各种指导性文件构成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可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促进合同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2.合同审批合同审批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审批合同前,需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审批人也需要关注合同收集整理、审核、审批的全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和规范性。

3.合同履行与监督合同履行与监督是合同生命周期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确保合同的履约情况符合各方利益要求。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与监督规范,可以有效地促进合同的履约。

结语本文总结了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法律体系、合同法律条款、采购违约与维权、合同管理体系、审批和履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采购人员来说,深入学习上述内容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掌握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更好地推进采购工作的开展。

采购法务与合同总复习

采购法务与合同总复习

考试题型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两个大题,各包括两个小题(10+15)二、论述题(本部分共4道题,请回答其中任意2道题。

每题25分,共50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总分:100;及格:50分第一章合同概述采购法务与合同总复习1. 关于合同概念的表述,合同的特征。

P3-5(1)概念《民法通则》、《合同法》:平等主体、协议(意思一致)大陆法系:协议;英美法系:允诺广义:任何协议;狭义:民事上的合同(平等主体)(2)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②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③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条款的基本内容。

P7-11(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标的的)数量和质量④价款或者酬金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4)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3. 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P11-12(1)合同债权的特点①合同权利是请求权②合同权利是给付受领权③合同权利是相对权④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⑤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2)合同义务的概念(3)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三点区别4. 合同订立的含义,合同成立的条件。

P17-18(1)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动态行为、静态协议)(2)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要件:①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②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③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特别要件:④实践性合同:以实际履行为合同成立要件⑤要式合同:履行一些特定义务才能成立⑥要求登记的合同:登记后才能成立。

5. 要约的概念?构成要约的要件。

P18-19(1)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①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③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约束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⑤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到达主义¡±、¡°投邮主义¡±6. 要约邀请的概念,特点,它与要约有何区别?P19-20(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的特点①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②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③一般发出要约邀请人不承担法律责任;(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注意理解、案例分析)①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②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③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④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7. 要约的法律效力P21(理解)(1) 要约生效的时间①投邮主义¡±-英美法系②到达主义¡±-大陆法系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2)要约的存续期①要约中明确规定②没有具体规定(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①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8.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P21-22 (注意理解、案例分析) (1)要约的撤回撤回: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2)要约的撤销撤销:在承诺作出之前(若有不可撤销约定,从约定)9. 要约的失效P22 (注意理解、案例分析)(1)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3)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10. 承诺的概念,构成承诺要件的基本内容。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提纲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提纲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要约承诺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1.1合同的概念、特征●概念——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协议●特征:1、平等主体(行政机关与其下属部门之间的协议)2、自愿意思c、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受其约束)4、合同相对性: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意义: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转租等。

突破:买卖不破租赁、债权人的撤销权(F74.75)1.1合同的种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有偿合同: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2、无偿合同: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价的合同3、举例:赠与合同:诺成、无偿(F185);遗赠抚养协议:诺成有偿双务自然人之间的无息借款合同:实践性、无偿、单务(F21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单务合同:仅一方负担债务;2、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3、举例: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1万元,约定利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P10:缺之导致合同不成立(法律规定、合同性质、约定);2、普通条款:不影响合同成立的3、约定不明的救济:F6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依交易习惯确定●格式条款——F39 P161、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2、限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该类条款说明,否则不生效3、解释规则:(1)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4、举例:顾客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之店规加以拒绝,可以吗?1.3 要约概述●要约:即发盘,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条件:①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③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④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⑤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到达主义”例1:甲对乙称:我正在考虑卖掉所藏齐白石的一幅画,价格暂定300万。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资料1. 采购法务1.1 采购法律法规采购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各个行业的采购管理办法和规定。

在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1.2 招标和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1.3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是采购双方(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约定,规定了采购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事项。

采购合同的签订应慎重,应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内容制定不同的合同模板。

2. 合同管理2.1 合同签订在签订合同前,需先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合同的期限、履约保证、合同支付及变更等事项。

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同时应考虑到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

2.2 合同履约在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应注意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内容,确保合同的履行不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2.3 合同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和签字确认,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

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避免损害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3. 采购和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3.1 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很多种,如利益输送、内部熟人作为供应商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采购过程不公正、不透明。

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采购风险评估。

3.2 合同的履约问题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交付、质量问题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采购成本增加、客户投诉等负面影响。

解决方案:建立严格的筛选供应商机制,评估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质量等能力,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以确保合同的履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复习提纲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的概念广义的合同是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概念应该采取狭义的合同概念。

即合同(变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3合同的特征P3-4(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协议(二)合同是两个人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他们互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一致。

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的主要标志。

(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分类:主要掌握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救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合同的订立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第一、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第二、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第三、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三)要约1、要约的概念,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2、要约构成的要件:(1)、要约是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满10同岁但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满18周岁包括本数,为完全行为能力,可以适用死刑。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大陆法系中采取“到达主义”普通法系中,采取“投邮主义”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发出要约邀请的人希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的。

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3、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一般按照下面的步骤来进行:第一、依据法律规定来区分。

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是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就要按法律规定来区分。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第三、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

第四、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是要约撤回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构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四)承诺和反要约(必考)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所谓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生效,合同便成立。

承诺要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4、承诺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

承诺不能撤消,只能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已经发出但没有生效的承诺撤回。

迟到与迟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对价对价又称约因,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所谓对价,是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到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

它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

“对价”即为“代价”是双方利益的互换。

对价的特征如下:1、对价必须具有真实的价值,但不需要充分等价。

2、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

3、过去已经完成的对价不成为对价。

4、对价必须合法5、对价必须由接受许诺的当事人作出。

二、合同生效(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业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三、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示合同无效,便可以以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无效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当然也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合同无效的原因(五种无效合同)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违反地方性法规的不一定是无效合同。

(三)合同的部分无效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可摊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达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法律特征表现在: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消合同发生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而订阅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对方过错)(三)撤销权的行使中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业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四)无权处分行为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作为了解)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中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针对承诺迟延的情况,《公约》和中国合同法作出了区分:如果受要约人是因为主观原因,比如犹豫不决等因素。

而使作出的承诺超出规定期限,该承诺视为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同意接受该承诺。

而如果受要约人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承诺按期到达,而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是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处的,除非要约人在收到承诺后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改承诺无效。

否则该承诺依然是有效的。

在学理上,将后一种情况称作“意外延迟的承诺”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二、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须情势就更不可预见 5>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三、履行的规则(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六)履行费用四、履行抗辩权(必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机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如仍然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违背了公平原则(三)先履行抗辩权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从法律意义上说,担保是指对某项法律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合同担保则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1)从属性是指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

(2)补充性是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3)保障性是指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券的实现。

这也是法律设置担保制度的目的所在。

(二)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保、物保、金钱保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当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位连带责任保证,以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

二、保证:第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担保人担保,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二,保证的特征:1、从属性2、相对独立性3、补充性第三,保证合同的概念: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不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第四,保证合同的特征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2、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3、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4、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保证合同是附条件合同6、保证合同是从合同第五,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三、抵押(一)抵押的概念和种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借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的种类主要有1、不动产抵押2、动产抵押3、权利抵押,如土地所有权的抵押四、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作为其债务履行的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当然也包括某些动产,但这些动产如航空器、船舶、汽车、机器设备等,其本身就具有不动产性;而质押主要是与动产为标的物,当然也包括能作为质物得某些权利。

(2)抵押不转移无(抵押物)的占有,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